Ⅰ 幹部被「圍獵」,問題出在哪
幹部被「圍獵」,問題出在哪?
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2年,最高檢共對19003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最高檢對5515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比上升18.6%;2014年,最高檢共查辦行賄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相關人士表示,行賄犯罪數據的逐年上升一方面說明,檢察機關查辦行賄犯罪的力度在進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也說明幹部被「圍獵」的形勢極其嚴峻。
幹部被「圍獵」是指許多不法商人不用刀槍,而是用糖衣炮彈,把領導幹部趕入「圍場」,或想逃卻走投無路,或欣欣然仍由驅使,最終成為商人謀利的工具。「圍獵」的手段多種多樣,周期靈活,甚至「放長線釣大魚」。有的金錢不行就上美色,美色不行就鼓動家屬,家屬不理就找上級領導「來硬的」。具體來說有三種方式:
一是直接「獵殺」。此招用於貪吃的獵物,勢大力沉,投其所好,直奔命門。主要是官商勾結、權力尋租,明碼標價、權力兌現,搞利益輸送,雙方各取所需。
二是「溫水煮青蛙」。此招用來對付有一定警惕性的獵物。獵人先面帶笑容,恭維之、撫摸之、餵食之,待你全身放鬆,毫無戒備之時,突露出猙獰,一把擒翻。平常和你勾肩搭背,給你好處,送你享受,和你稱兄道弟,甚至甘心當你的「提款機」。當你深陷「安樂窩」,才發現已上了賊船,難以脫身,只能用權力給別人辦事。
三是外圍「獵殺」。此招用來對付警惕性較高或者不便直接下手的獵物,獵人迂迴包抄,先攻老巢,拿下近親等關系親密之人,再來合圍誘捕。不直接「圍獵」幹部,而是「獵殺」其家屬、子女、朋友、秘書等。一旦其親朋部屬就範,領導幹部也只好跟著「繳械」。
一些官員被「圍獵」,聽著似乎很被動、很委屈、很無奈。剝開表象,更令人深思的問題是,為什麼這些官員這么容易被「圍獵」?到底是誰「圍獵」了誰?
「圍獵」現象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在於被「圍獵」者主觀上的信念缺失與黨性不堅定。不法商人處心積慮、用心險惡固然可恨,但從官員主觀上看,被「圍獵」主要還是自身經不起種種誘惑,沒有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價值觀。
治理「圍獵」現象,除了加強領導幹部的黨性修養,凈化政治生態,規范權力運行外,還需加大打擊行賄「圍獵」的力度。要進一步加大打擊行賄犯罪力度,突出重點、集中力量重點打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個人行賄和單位行賄犯罪。特別是要嚴厲懲處主動行賄、多次行賄、行賄數額巨大、長期「圍獵」幹部的行賄犯罪。
Ⅱ 政府尋租問題如何解決
增強民眾的監督意識,包括新聞媒體,發揮,加大人大和政協的作用
Ⅲ 如何解決基層幹部不作為 調研報告
權責不等無法作為。權責不等無法作為是指領導者擁有的權力與應有的責任不對等導致無法作為的現象。這種不作為現象主要存在於街道與鄉鎮一級組織的基層幹部之中。鄉鎮是最末端的行政組織,街道是派出機構。這一層級組織存在較多的權責不一致、事務與財力不匹配現象。在行政實踐中,一方面基層事務復雜繁瑣;另一方面,縣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往往將大量考核指標與任務擠壓到鄉鎮與街道,它們承載著招商引資、城市管理、社會保障、民生服務、綜合維穩、安全生產監管、食品安全等大量事務,往往形成上面千根線下面一根針現象。但是行政權力,尤其是行政執法權卻沒有下放,依然隸屬於縣區職能部門。這樣街道與鄉鎮擁有的行政執法權遠遠小於事權。因此,有很多事務,基層幹部想去作為但卻無法作為。這種不作為是行政體制與行管理方式不當造成的。需要從體制上深入改進,注意系統的配套改革,以保障基層領導幹部有充分的條件作為。
責任風險不敢作為。責任風險不敢作為是指領導者在巨大的責任面前產生的不敢作為,懼怕責任的現象。隨著反腐的縱深掘進與法制化的建設,尤其是即將建立的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倒查機制,將把領導者的責任意識推到高點。這種責任制度輔之權力陽光運行,極大地抑制了權力尋租、盲目決策、好大喜功與強征、強管、強建等現象,但在巨大的責任面前,客觀上也會讓少數領導幹部選擇不作為。從領導者的生命周期看,基層領導處於幹部的成長期,宏觀政策的認知能力、地方重大事務的決策能力、突發事件的化解能力等還不夠。在一些重大政策決策中與重大矛盾的處理中,他們往往無法預估自己的責任風險,就可能懼怕責任風險不敢作為。一些基層領導者往往最大限度地迴避責任。最典型的表現是「寧願少幹事不幹事,保證不出事」的想法。造成這種不作為的原因是沒有從制度與體制上及時化解領導者懼怕責任風險問題,在領導幹部選拔任用上,往往論資排輩、按部就班、四平八穩,難以將責任風險與選拔任用有機結合,把一些勇於奉獻、敢於擔當、善於創新、拚命硬乾的人選拔出來。
利益受損不想作為。長期以來,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基層領導者不合理、不規范的福利與隱性收入較高。領導幹部的工作狀態與福利待遇、晉升發展以及精神需求等休戚相關。因此,當一些基層領導,尤其是那些已經將這些不合理利益視為應有報酬的仕途無望、黨性不純、思維固化的基層領導,在利益受損後,就可能產生不想作為的想法。工作上往往敷衍了事、被動應付。在政策執行時,雖無私利追求,無尋租行為,但不願意花時間與精力去研讀政策,僵硬呆板執行,不能把握政策的宗旨與正義理性,不能充分釋放政策自由裁量權的功能,甚或念歪了經,曲解政策本義。執行結果往往不能有效地鼓勵人、激發人、難以催人上進,集聚政策正能量。這種不作為也有很大的普遍性。造成這種不作為的主要原因是對基層領導者的考核激勵機制沒有進一步配套跟進,考核難以深度觸及基層領導不作為的神經系統,難以產生激勵作用。
心理失衡不願作為。在強大的反腐浪潮與幹部思想作風整頓中,基層領導者的從政理念、黨性修養、工作作風、工作方法等經過一次全面而深入的檢驗,那種前呼後擁、高高在上、耀武揚威的官老爺現象被徹底扭轉,一些放任式的亂作為現象被根本改變,依法行政、責任、服務、民主、及時回應等價值理念成為新的准則。一些黨性不純、作風不正、工作方式比較粗放的領導者受到巨大沖擊。這種心理失衡不僅指有形的物質利益受損後心理難以調整,產生不平衡感,還包括理念、思路、作風、工作方式等被強行扭轉產生的不平衡感。在這種不平衡心理驅動下就會情緒低落、消沉,失去工作積極性,不願意再去作為。在責任與困難面前,就會東張西望,裹足不前。典型表現是「官不好當」「官不聊生」「當官沒意義」等感慨。這種不作為比前一種不想作為程度深,體現出一種從心理深處發出的不願作為現象。其深層次原因是世界觀、價值觀扭曲,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與使命認識不夠。
法制的剛性規范約束功能與激勵功能應齊頭並進。要遵循人性多元特點,建立立體動態的基層領導幹部的考核激勵制度和末位淘汰的選拔任用制度。在考核激勵制度上,要深入不作為的微觀層面,考核力度要深度觸及基層領導不作為的神經系統,不斷激發基層領導幹部的積極性、創造性。在選拔任用制度上,要科學、民主、法制、公開,杜絕以一把手的經驗與喜好來用人,杜絕任人唯親、買官賣官、行賄受賄等腐敗現象。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准確定位區縣、鄉鎮、街道職能,優化組織結構,理順權責關系,保證權力與責任對等,並以法制形式確定下來;創新行政管理方式,規范行政程序,保證權力陽光運行,加強依法行政,不得將事務層層擠壓給基層。體制改革與行政管理方式創新並行,才能從源頭上保證權責對等,有效化解權責不等導致的無法作為現象。
加強基層領導幹部的教育與培訓,不斷提升基層領導幹部的政策認知能力、決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與風險預估能力等,增強他們應對責任風險的能力。逐步化解能力不足與信心不足懼怕責任風險的不敢作為現象。
Ⅳ 什麼是尋租問題
一個小團體或者個人通過游說政府改變其政策從而損害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每個人受損比較小,然而總和很大)使自己獲益的行為
Ⅳ 什麼是尋租行為
尋租行為:將經濟租金轉化為自己收入的行為,這一轉化實際上是一種收入的再分配,並未使收入增加,且這種收入的再分配往往使原有的社會分配狀況更加不公平。
壟斷廠商獲得的利潤被稱為壟斷租金,通過尋求或維持行業內的壟斷地位以尋求或維持已經存在的壟斷租金的活動成為尋租,此時壟斷廠商將資源花費在非生產性活動的誘惑上。
人們通常以為尋租往往是政府或與政府相關的行為,其實這是一種偏見。即使在市場中,尋租行為也極為常見,如金融領域的投機交易及其在不確定性中追逐最大價值的行為就是系統性的尋租行為,因而構成市場經濟中的尋租結構,這種尋租性的市場和經濟結構會提高經濟社會成本,惡化經濟效率,擠占利潤和工資等收入份額,抑制投資和消費需求。這一點在貨幣信用體系和金融市場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Ⅵ 現代的腐敗問題應該不只是單純的尋租問題吧,有誰能從經濟的角度完全...
腐敗的根源是社會公平與效率取捨和政府作為與法律執行力問題!
Ⅶ 政府官員權力尋租的案例,簡短點的
官員權力尋租行為是房價居高不下的根源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市浦東新區原副區長康慧軍腐敗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康慧軍受賄590萬余元,另有1211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
康慧軍非法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是低價購房,再拋售掙取差價。截至案發時,他和妻兒名下的房產達14處。
炒房官員,康慧軍不是第一個,相信也絕非最後一個。但大多數官員炒房事實敗露,是因為別的腐敗行為而拔出蘿卜帶出泥。康慧軍的落馬,卻源自上海市紀委對局級以上公職人員住房情況進行的一次普查。康慧軍一處住宅的申報價格明顯偏低,成了紀委查處康腐敗案的重要突破口。提起受賄罪的認定,人們首先想到的是當事人一定拿了不該拿的錢。但對於官員的炒房行為,很多人包括官員本人在認識上還存在著盲點。他們認為,只要沒有收受賄賂,只是利用手中的權力炒房獲利,就無可厚非。
其實,領導幹部炒房與普通百姓炒房相比,除了有違公務員禁止經商的規定外,最大的不同在於,官員可以利用手中的職權,以最低的價格獲得最好的房子,這明顯屬於權力尋租行為。這種權力干預下的反市場行為,也是房地產業存在「大量腐敗問題」、房價居高不下的根源。2007年7月「兩高」出台司法解釋,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的方式買賣房屋、汽車等行為界定為「屬於權錢交易」,可以認定為受賄。可見,領導幹部利用權力炒房的行為本身就是腐敗。
分析官員的貪腐個案,不難發現大都存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問題。監督官員財產狀況,就成為查處腐敗現象的突破口和關鍵所在之一。上海紀委一次例行的住房普查,就發現了「炒房區長」。看來不管房地產黑洞有多大,有多深不可測,只要堅持既定製度,就可能有效監督官員財產狀況。
康慧軍的落馬讓我們看到反腐的有效途徑。但對官員住房普查的做法雖然有效,畢竟屬於事後監督。在當前難以完全杜絕公權力進入市場的情況下,通過制度設計進行事前防範,把官員財產置於有效監督之下,有助從源頭上有效反腐。世界上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申報和公布個人財產對預防和遏制腐敗不失為有效的機制。近年來,我國對此也進行了有益嘗試。1995年以來,我國先後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和《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相信隨著各項制度的完善和落實,必將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發生。
Ⅷ 如何預防政府官員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
一、權力尋租行為產生的原因:
1、 權力過分集中: 在政府和企業內個別人員權力過大,決策權力過分集中,都會違背民主制度的實施。權力過分集中會導致公民與政府公職人員雙方權力制衡的模式失調。公務員行賄受賄,濫用權力的現象就沒有可制約其的力量,這樣會加劇權力尋租行為。
2、監督體系缺陷 :嚴重缺乏基本的管理體系,為權力尋租行為加劇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內部監督不到位或脫節,不能形成環環制約的良好制約格局。
3、中國遺留的封建習俗影響:中國人有特殊風俗習俗,有自己的處事方式。而這種處事文化,容易助長尋租行為的滋長。中國強調中庸,強調自律,缺乏建立規范制度的意識。
4、缺乏誠信文化: 代理人應當有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的意識和要求。然而在中國前當的市場環境氣下,缺乏誠信文化嚴重阻礙了的市場正常競爭,為滋生尋租行為提供了機會。代理人、本人的正義和責任心缺失,顯示機會主義傾向和只為追逐短期利潤的傾向,加重了權力尋租行為的問題。
二、權力尋租行為防治的措施
1、強化監督機制,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監督機制一直是市場的薄弱環節。缺乏監督機制只顯示市場透明度不高。一個良好的監督機制既保證系統和規定實施和執法,正確使用各種標准,和保證透明和公平的市場操作。
2、改變地方政府的功能,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科學合理、准確地劃分范圍和界限政府的經濟職能,並對地方政府的執行功能設置基本的手段和方法。盡可能地規范官員行為和約束行為的程序,注意規范地方政府官員的鍛煉形式和辦事程序。同時,盡可能多地對公職人員進行嚴格輔助。所以,尋租人員無法從尋租行為獲得可觀利益,尋租者會選擇放棄尋租。在完善的市場經濟制度下,可以將一些程序交給市場自動調節,下放官員權力,削弱尋租的有效方式就是優化政府的經濟管理方式,縮小其管制范圍,減少政府辦事人員,黨政幹部尋租的機會。
3、增加尋租懲罰的機制,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懲罰機制存在的嚴重的缺陷,會導致許多當地政府和尋租者繼續尋租沒有顧慮。因此,只有對尋租者增加懲罰,對有尋租行為傾向的人員帶來足夠的威懾,有效遏制當地政府機關的尋租行為繼續蔓延。在建立監督機制時,要注意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的雙向模式。事前監督的主要措施是:提高公共權力運作的透明度,明確實施聽證制度,推進民主決策。發揮立法、司法、行政,傳媒各方面的有關監督作用。事後監督主要措施是:要依法嚴懲貪污受賄的嚴懲度,對於行賄者可以減輕懲罰力度。
4、提高權力尋租行為驗證效率,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相關的政府部門,當處理尋租行為的違規案件,要加強驗證,不得容忍尋租行為的發生。最後,讓尋租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5、對政府工作人員和企業加強誠信思想的教育,從根本上遏制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
思想決定行為,在平時,就要注重政府工作人員的思想變化,對其進行誠信思想的教育,培養其道德修養和倫理知識,從根本上遏制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在平時可以開展反腐倡廉的活動,宣傳正反案例,為官員樹立榜樣,激勵其學習。在企業方面,也要有誠信意識,注重公平競爭,不以賄賂的手段達到個人目的,破壞社會制度和法度嚴明。用此方式發揮道德的制約作用。
6、根據科斯理論處理產權分配的問題,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從成本層面來看尋租行為,尋租是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在生產時的收入超過生產要素的機會成本創造的剩餘價值。從產權層面看尋租行為,權力尋租行為是一種對既有產權的重新分配的方式,可以通過正常市場處理,也可以通過政府來分配。如果政府是通過制度或法律途徑扮演公正的社會管理者形象,那麼就不存在尋租行為。反之,就是尋租行為,會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所以為了遏制權力尋租行為,應用科斯定理,要以明確保護產權為核心,在交易成本不為0的情況下,對資源的配置不僅要注重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還要注重以產權為中心的權力二次分配。
頻繁的尋租行為在我國不應該被忽略,這不利於經濟的正常健康發展。對尋租行為的防治有利於有秩序的社會經濟活動開展。導致尋租行為公司治理機制的主要原因是不完善的執行情況和系統的缺陷,因此,只有建立一個全面的預防機制可以克服尋租行為,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尋租在其治理問題。 我國正處在發展的重要時期,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對社會的發展,經濟的發展,危害明顯。為了遏制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要強化監督機制,改變地方政府的功能,增加尋租懲罰的機制,提高權力尋租行為驗證效率,根據科斯理論處理產權分配的問題。同時要加強對政府公職人員的思想教育,培養公務員的道德自律的意識,從根本上遏制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
Ⅸ 如何抑制「尋租」行為
你可以通過創造財富或掠奪他人創造的財富而致富。非法掠奪他人的財富,叫做盜竊或者欺詐。而合法掠奪他人財富的行徑,經濟學家稱之為尋租。 尋租有許多種形式。在歐洲最古老的交通要道萊茵河上,屹立在兩邊岩岸上的城堡,可以追溯到久遠的時期那時候,頂著貴族頭銜的強盜們向過往船隻收取通行費。在貧窮國家,政治及商業生活的重點往往是尋租,而非創造財富。這有助於解釋為何有些國家富裕、而有些國家貧窮。 尋租造成了資源的詛咒這種怪現象。石油或礦業財富大多使人民的生活水準下降,因為它們把人們的才能和努力從創造財富轉移到了尋租上。可悲的是,外國援助往往具有同樣的效果。 寡頭和官員的親屬可以通過從政府合同上拿回扣,或是侵佔國家資產,來實現尋租。 但在比較發達的經濟體,尋租有著更為復雜的形式。我們不是從軍售中抽取10%的回扣,而是通過增發貨幣獲得7%的利益。租金往往從消費者身上間接獲取,而非直接取自政府:如阻止外國商品和新進入者競爭的保護措施,以及要求延長知識產權有效期的呼聲。此外,在人員臃腫的政府部門領取過高的薪水,也是獲取租金的一種形式。 凡是經濟權力集中的地方,無論是政府、大型私人企業,還是由串通合作的公司組成的團體中,都會發現尋租行為。在私人領域,經濟權力集中往往具有自我加強的特點。在美國的鍍金時代,人們就已經普遍認識到這一問題。人們有理由擔心,洛克菲勒(Rockefeller)、卡內基(Carnegie)和范德比爾特(Vanderbilt)等新巨富家族可能利用自身的財力,擴大自己的政治影響力和經濟權力,把市場和民主踩在腳下。如今的俄羅斯又成了這方面的例證。 但美國已出現了新一代尋租者。現代的頭等艙候機室和公司商務飛機,就相當於古代萊茵河兩岸的城堡。它們的使用者是投資銀行家和企業高管。 抑制尋租行為,要求分散經濟權力。相關策略包括:限制政府在經濟中所扮演的角色;限制經濟權力集中於大型企業的現象;時刻警惕政府與產業界之間的界線;外部監督與內部規范相結合,限制大型機構中貪婪者在公司牟取私利的能力。熱切追逐這些利益,是競爭性市場經濟與自由市場經濟的區別,而且是一個重大區別。 私有化和打破法定壟斷,減少了有組織的公共僱主群體的尋租行為。但是,在商界和金融界,企業的法人尋租活動和高管的個人尋租活動都明顯增多。 從國會游說活動增多,布魯塞爾餐館林立,醫葯、傳媒、國防裝備和金融服務等行業的結構,以及高管薪酬飛漲等方面,都可以看出尋租活動的後果。 創新有賴於新鮮血液的加入,因此,抵制經濟權力集中十分必要。必須將親企業與親市場的立場區別開來。柏林牆倒塌後的二十年裡,這種區別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