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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最遲不超過幾個工作日

發布時間:2021-06-25 17:50:46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多少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內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容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Ⅱ 議付銀行收到單據,必須在合理工作日內審核完單據,最遲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上面那一句,UCP600規定銀行審單的時間自其收到單據翌日起不能超過5個銀行工作日。
下面這句,如果是這樣,會給買方帶來很多額外的費用。

Ⅲ 《行政強製法》第六十九條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我想知道,這里是否包括十日

《行政強製法》第六十九條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包含十日在內。
條文解讀
一、關於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
工作日,通俗地說就是需要工作、上班的日子。《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實行職工每周工作5天、40小時工作周制度。2008年1月3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年工作日為250天。
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國家、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的規定,我國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本條中的法定節假日,主要包括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以及正常情況下每周的周六周日。在少數民族地區,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習慣節日也屬於本條所指的法定節假日。
二、關於期限的計算
在行政強制中,行政機關、人民法院、金融機構以及當事人的行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這就是所謂的期限。法律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一是督促行政機關、人民法院、金融機構等提高效率,及時地作出有關決定、實施行政強制,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督促或者強制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當事人盡快履行其義務,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期限的計算是一個重要問題,規定不明確在實踐中就會引起爭議。《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都在法律條文中對期限中節假日的計算問題作出規定,但根據期限的長短,對期限是否含法定節假日作出明確規定的,本法尚屬首次。「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本法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一是,十日以內的期限本身時間就比較短,而且行政強制執行一般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如果十日以內的期限也含法定節假日,在實際執行中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如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以9月30日作出凍結決定為例,如果上述規定中的「三日內」期限含法定節假日的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最遲要在10月3日,國慶節假期尚未結束還處於休假期間的時候,就要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這樣明顯不合適,實際執行起來也會很困難。因此本法規定十日以下,包括十日以內的期限僅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二是,十日以上的期限本身時間較長,含法定節假日在內也不會因時間緊張給行政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行為帶來不便,而且如果不含法定節假日,不僅會給計算期滿日期帶來諸多不便,同時會造成期限的實際長短差距很大,不利於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如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此處的「三十日」應當理解為自然日,以2012年4月25日作出凍結存款決定為例,最遲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日期為5月24日。
期限的計算,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期限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限內,從下一個小時或者從次日起算。如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以人民法院2012年6月11日接到申請為例,那麼計算這一期間時,就應當從第二天,即2012年6月12日開始計算,也就是說應當在2012年6月26日前受理。
2.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如本法第五十八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以人民法院2012年6月1日受理為例,期限屆滿之日本應為7月1日,但因7月1日是周日,屬於法定節假日,因此,應當以法定節假日結束以後的次日,即7月2日,為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的最後期限。
3.期限不包括在途時間,執法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所謂在途時間,是指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當事人通過郵寄遞交的有關決定、申請的,在途中所用去的時間。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當以郵局的郵戳為准,只要郵戳上的時間證明在期間屆滿前,已交付郵局,就不算過期。
4.「十日以內」包括十日。如果本法規定期限為十日,則只包括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Ⅳ 金融機構分析識別,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後,認為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

正確的。

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專定: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屬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

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4)金融機構最遲不超過幾個工作日擴展閱讀:

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2、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Ⅳ 勞動法對金融機構一線員工合法的工作時間是幾個小時包括節假�

所有單位都應當遵守如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勞動法不是針對某個群體制定的。

1.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

2.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上述兩條規定的,需要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才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4.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比如五四青年節、三八婦女節等)。

5.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6.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最低5天。
其實你的問題自己好好看一下《勞動法》就會很清楚了。

Ⅵ 大額交易報告時限為交易發生後的幾個工作日

金融來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自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後多少個工作日報送上月信息表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後5個工作日報送上月信息表

Ⅷ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多少個工作日內,通過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8)金融機構最遲不超過幾個工作日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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