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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金融服務企業的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21-06-26 18:48:25

⑴ 國家對小微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方面:
《指導意見》提出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堅守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准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降低擔保服務門檻,著力緩解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領域融資難、融資貴,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體舉措包括:明確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持范圍和重點對象,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並實行差別費率、完善銀擔合作機制、強化財稅正向激勵、構建上下聯動機制加強協同配合、逐級放大增信效應和優化監管考核機制等。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確保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達到80%以上,帶動合作機構支小支農擔保金額佔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佔比不得低於50%。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在完善銀擔合作機制方面,《指導意見》要求銀擔合作各方要協商確定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於20%,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同時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要推動與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對總」合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許可權並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銀擔合作各方要細化業務准入和擔保代償條件,明確代償追償責任,並實施跟蹤評估。
在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的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強化財稅正向激勵,加大獎補支持力度、完善資金補充機制,探索風險補償機制,並落實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准備金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執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廣泛參與,出資入股與無償捐資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指導意見》明確,中央財政要根據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業務拓展、擔保代償和績效考核等情況,適時對其進行資金補充。鼓勵地方政府和參與銀擔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小支農業務拓展和放大倍數等情況,適時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注資、捐資。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較高,在保余額、戶數增長較快,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優化監管考核機制,要求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健全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完善績效評價體系。
「金融管理部門對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保持較低水平或降幅較大的機構給予考核加分,鼓勵進一步降費讓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合理確定貸款風險權重等。」《指導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優化支小支農業務內部考核激勵機制,重點考核業務規模、戶數及其佔比、增量等指標,降低或取消相應利潤考核要求。
根據《指導意見》,其基本原則為「聚焦支小支農主業、堅持保本微利運行、落實風險分擔補償、凝聚擔保機構合力」。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嚴格以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佔比;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切實有效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
也明確禁止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

⑵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去年下半年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中央及時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加大財稅、信貸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出現了積極變化,但發展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在: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實到位,企業負擔重,市場需求不足,產能過剩,經濟效益大幅下降,虧損加大等。必須採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一、進一步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一)完善中小企業政策法律體系。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擴大市場准入范圍,降低准入門檻,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加快制定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修訂《貸款通則》,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明確對小型企業的扶持政策。(二)完善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有關制度。制定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提高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參與機會。(三)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相關法律和政策特別是金融、財稅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揮新聞輿論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強政策效果評價。堅持依法行政,保護中小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支持,鼓勵中小企業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對中小企業吸納困難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失業保險補貼。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困難中小企業,將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費率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10年底,並按規定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等。中小企業可與職工就工資、工時、勞動定額進行協商,符合條件的,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二、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五)全面落實支持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提高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建立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六)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完善財產抵押制度和貸款抵押物認定辦法,採取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對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加快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的辦法;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支持、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七)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加快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增加直接融資。完善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政策,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企業。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發揮融資租賃、典當、信託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穩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積極培育和規范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為中小企業產權和股權交易提供服務。(八)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設立包括中央、地方財政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准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等部門要為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引導其規范發展。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九)發揮信用信息服務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力度(十)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逐步擴大中央財政預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結構調整、節能減排、開拓市場、擴大就業,以及改善對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地方財政也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十一)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體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十二)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凡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頓涉及中小企業的收費,重點是行政許可和強制准入的中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能免則免,能減則減,能緩則緩。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公開前置性審批項目、程序和收費標准,嚴禁地方和部門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進一步規范執收行為,全面實行中小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設立各級政府中小企業負擔舉報電話。健全各級政府中小企業負擔監督制度,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通過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接受指定服務等手段牟利。嚴格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不得違規向中小企業提前征稅或者攤派稅款。四、加快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十三)支持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產品質量。支持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發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研製適銷對路的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產學研聯合和資源整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在輕工、紡織、電子等行業推進品牌建設,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支持中華老字型大小等傳統優勢中小企業申請商標注冊,保護商標專用權,鼓勵挖掘、保護、改造民間特色傳統工藝,提升特色產業。(十四)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按照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支持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中央預算內技術改造專項投資中,要安排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資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十五)推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促進重點節能減排技術和高效節能環保產品、設備在中小企業的推廣應用。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鼓勵中小企業間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等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綜合運用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業中的落後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防止落後產能異地轉移。嚴格控制過剩產能和「兩高一資」行業盲目發展。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投資項目,按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十六)提高企業協作配套水平。鼓勵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等協作關系。鼓勵大型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方式,加強與中小企業的協作配套,積極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人才、設備、資金支持,及時支付貨款和服務費用。(十七)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鮮明、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支持培育一批重點示範產業集群。加強產業集群環境建設,改善產業集聚條件,完善服務功能,壯大龍頭骨幹企業,延長產業鏈,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鼓勵東部地區先進的中小企業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合作,實現產業有序轉移。(十八)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在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技術咨詢、信息服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發展。積極促進中小企業在軟體開發、服務外包、網路動漫、廣告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拓展,擴大就業渠道,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五、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十九)支持引導中小企業積極開拓國內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參與家電、農機、汽車摩托車下鄉和家電、汽車「以舊換新」等業務。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等要重點支持銷售渠道穩定、市場佔有率高的中小企業。採取財政補助、降低展費標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活動。支持建立各類中小企業產品技術展示中心,辦好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等展覽展銷活動。鼓勵電信、網路運營企業以及新聞媒體積極發布市場信息,幫助中小企業宣傳產品,開拓市場。(二十)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進一步落實出口退稅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穩定外需、促進外貿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穩定和開拓國際市場。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開展並購等投資業務,收購技術和品牌,帶動產品和服務出口。(二十一)支持中小企業提高自身市場開拓能力。引導中小企業加強市場分析預測,把握市場機遇,增強質量、品牌和營銷意識,改善售後服務,提高市場競爭力。提升和改造商貿流通業,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等現代經營方式和新型業態,幫助和鼓勵中小企業採用電子商務,降低市場開拓成本。支持餐飲、旅遊、休閑、家政、物業、社區服務等行業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促進擴大消費。六、努力改進對中小企業的服務(二十二)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統籌規劃,完善服務網路和服務設施,積極培育各級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通過資格認定、業務委託、獎勵等方式,發揮工商聯以及行業協會(商會)和綜合服務機構的作用,引導和帶動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建立和完善財政補助機制,支持服務機構開展信息、培訓、技術、創業、質量檢驗、企業管理等服務。(二十三)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引導社會投資、財政資金支持等多種方式,重點支持在輕工、紡織、電子信息等領域建設一批產品研發、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公共服務平台。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改善創業和發展環境。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中心開放科技資源,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提高服務中小企業的水平。完善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路,加快發展政策解讀、技術推廣、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和市場營銷等重點信息服務。(二十四)完善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並進一步減少、合並行政審批事項,實現審批內容、標准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投資、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部門要簡化程序、縮短時限、提高效率,為中小企業設立、生產經營等提供便捷服務。地方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時,要統籌考慮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七、提高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二十五)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強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業管理咨詢機構,開展管理咨詢活動。引導中小企業加強基礎管理,強化營銷和風險管理,完善治理結構,推進管理創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業苦練內功、降本增效,嚴格遵守安全、環保、質量、衛生、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二十六)大力開展對中小企業各類人員的培訓。實施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中小企業培訓機構的作用,廣泛採用網路技術等手段,開展政策法規、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專業技能、客戶服務等各類培訓。高度重視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培訓,在3年內選擇100萬家成長型中小企業,對其經營管理者實施全面培訓。(二十七)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繼續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加快推進重點區域中小企業信息化試點,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管理、製造和服務水平,提高市場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開發和搭建行業應用平台,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軟硬體工具、項目外包、工業設計等社會化服務。八、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領導(二十八)加強指導協調。成立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二十九)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加強對規模以下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既是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也是當前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緊迫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結合實際,盡快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並切實抓好落實。

⑶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介紹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版》(國發〔2009〕36號),進權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著力緩解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⑷ 關於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干規定被廢除了嗎

應該不會被廢除,前幾天國務院還發了新文件來. 關於采購供應鏈的指導意見

⑸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⑹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簡介

銀發〔2010〕19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版)城市中心支行、副省權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著力緩解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信貸管理制度的

⑺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改革創新

(一)深化認識、轉變觀念,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金融系統要深入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責任感和大局意識,切實改變經營和服務理念。要把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擴大中小企業信貸投放作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經營業務的重要戰略,確保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要高於全部貸款增速,增量要高於上年。
(二)改造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獲得方便、快捷的信貸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對中小企業設立獨立的審批和信貸准入標准,壓縮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流程,切實提升貸款審批效率。鼓勵有條件的銀行為中小企業開辦一站式金融服務。積極推廣靈活高效的貸款審批模式。研究推動小企業貸款網路在線審批,建立審批信息網路共享平台。
(三)堅持有保有壓、明確支持重點,積極推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優先滿足中小企業符合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興業態項目資金需求,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頭產品中小企業的支持,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嚴格控制過剩產能和「兩高一資」行業貸款,鼓勵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投資項目的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東部地區先進中小企業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合作,有序實現產業轉移。加快推動發展文化創意、服務外包以及其他就業吸納能力強、市場需求大的服務業中小企業發展。
(四)實施小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銀監會派出機構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學、審慎的小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細則,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不斷提高監管技術和監管有效性。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小企業金融服務「四單」原則,既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資源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構建專業化的經營與考核體系。各金融機構要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針對小企業客戶風險狀況,制定風險管理業務規則,培養熟悉小企業業務的風險管理經理,逐步建立與小企業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完善、可靠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認真貫徹落實對小企業授信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小企業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切實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五)推動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推動動產、知識產權、股權、林權、保函、出口退稅池等質押貸款業務,發展保理、福費廷、票據貼現、供應鏈融資等金融產品。探索開展依託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組織、社會中介等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信貸模式創新。加大電子銀行業務宣傳,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電子商業匯票在中小企業客戶中的使用率。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同業合作,穩步發展貸款轉讓業務,合理調劑信貸資源,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
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提高大型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意識和能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繼續推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大型銀行在已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基礎上,要進一步向下延伸服務網點,切實做到單獨統計和調控,完善評審機制,使專營機構充分發揮作用,實現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金融業務的針對性服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快改造機構網點,完善小額貸款功能,創新信貸產品,提升對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重點客戶的金融服務。
(七)積極發揮中小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業銀行要准確把握「立足地方、服務中小」的市場定位,把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支持中小企業、私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作為工作重點,努力打造自身「服務中小企業」品牌。充分發揮中小商業銀行的地緣優勢,挖掘企業信用信息,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門檻創造良好環境。建立穩定的信貸員隊伍,以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為標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務,較好滿足中小企業的特殊金融服務需求。取消符合條件的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准入數量限制,鼓勵其優先到西部和東北地區等金融機構較少、金融服務相對薄弱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八)推動服務縣域中小企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穩步發展。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到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開設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堅持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規范發展並重,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大中型商業銀行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業務,但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獲得融資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拓寬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積極作用。鼓勵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本為主體的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和市場化的創業資本運作機制,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促進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加大中小企業上市前期輔導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創新和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發行上市。積極發展中小板市場,加快發展創業板市場,努力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制度,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積極推進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適時將試點擴大到其他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完善監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十)逐步擴大中小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模。積極推進完善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的試點工作,適當簡化審批手續,對中小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實行綠色通道。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培育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創造條件。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信用增進等相關配套機制,為優質中小企業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階段提供信用增進服務。
(十一)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扎實推進擴大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工作。支持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商業持續」原則,開展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新。完善融資租賃公示登記系統,加強融資租賃公示系統宣傳,提高租賃物登記公信力和取回效率,為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指導監督,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化,管理統一化,合同統一化,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保證融資租賃有序、規范發展。
四、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
(十二)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嚴格控制風險集中度和關聯方擔保。指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加強資本金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將擔保機構經營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實施統一管理。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各類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融資擔保基金、非營利性小企業再擔保公司、貸款獎勵基金,合理分擔小企業貸款風險。貫徹落實擔保行業各項法規,完善規章制度建設,盡快形成以出資人自我約束為監管基礎,以地方政府部門為監管主體,全國統一規范運營的擔保體系,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資金使用效率。
(十三) 完善創新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保險產品。繼續推動科技保險發展,為高新技術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風險保障。積極發展信用保險和短期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科學合理地釐定針對中小企業的保險費率,提高保險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的積極性。繼續落實對中小商貿企業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給予保費補助政策。
(十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宣傳,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多渠道採集中小企業信息,擴大、豐富中小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結合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服務水平。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評估體系,發揮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和信用調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進中小企業信用。開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務,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機會。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探索建立中小企業徵信系統。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創造良好生態環境。鼓勵舉辦多種銀企對接活動,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提供交流合作的機會。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輔導和咨詢服務,幫助和支持中小企業健全企業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生產經營信息的透明度,有效減少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增強中小企業市場融資能力。建立合作平台,發揮行業協會、民間商會、工商聯等在銀企對接中的橋梁作用,爭取在信息搜集、客戶篩選、風險防範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舉措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十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在跨境貿易試點地區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鼓勵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幫助中小企業降低成本,拓展業務。
(十七)改進中小企業外匯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便利。減少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借用外債政策方面的差別,允許有借款能力和資金需求的各類中資企業對外借款以滿足其境外資金需求。支持中小企業購匯對外投資。
六、加強部門協作和監測評估機制建設
(十八)各級金融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督促和指導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在政策規劃、機構建設、人員培訓、宣傳服務等方面加強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定期通報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將中小企業貸款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內容,對中小企業信貸業務設立單獨的考核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並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督促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要加強中小企業信貸統計監測與分析,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大中小型企業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和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准,切實提高數據報送質量,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貸款統計制度。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協調做好本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⑻ 《關於加強和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全文哪裡找

《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內容提要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於2010年3月25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
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文件中規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中央企業是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骨乾和中堅。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中央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對於深入推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促進中央企業和金融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些年來,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反腐倡廉建設的一系列決策部署,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整體推進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各項工作,取得了切實成效。同時也應看到,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改革發展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其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與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比,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當中還存在著體制機制不完善、機構設置不健全、人員編制薄弱、班子配備不強、隊伍素質不高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制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作用的發揮,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抓緊加以解決。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2 .堅持黨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的領導,是一個重大原則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紀檢機構作為黨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企業和金融機構貫徹執行情況的重要任務。要按照中央企業黨組和中央金融機構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中央企業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實加強紀檢監察組織建設。
3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要按照黨章規定設置紀檢機構。所在單位設立黨委的,要設立紀委;設立黨組的,要設立紀檢組;建立黨總支、黨支部的,委員中要有紀檢委員。中央企業總部及其下屬大型企業,中央金融機構總部、省級機構、下設分支機構的地市級機構和人員多、經營規模大的縣級機構,要單獨設置監察機構(該機構為企業和金融機構內設,下同)。同時設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其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可以實行合署辦公。
4 .強化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的職能。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要按照黨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要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發展戰略、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要協助企業和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從整體上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深入開展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潔文化建設;健全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監督企業和金融機構黨組織認真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項制度規定,重點加強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關鍵崗位的監督,促進企業和金融機構有效開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受理信訪舉報,依紀依法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嚴格執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促使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等。要進一步強化企業和金融機構監察機構的職能,注意發揮監察機構貼近企業和金融機構生產經營管理的特點和優勢,加強效能監察,保證企業和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健康順利進行。
三、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有效履行職責的體制機制
5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紀委(紀檢組)在同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要經常聽取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要定期向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匯報工作、述職述廉,及時報告重大問題。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要對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工作進行考核。
6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下屬單位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通過「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等途徑,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機構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條件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依法進入董事會擔任董事,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入經理班子兼任副總經理或副行長;符合條件的監察機構正職依照法定程序進入企業和金融機構內部監事會擔任監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應根據情況參加或列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行政)辦公會以及其他有關重大問題決策的會議,監察機構正職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或列席相關會議。
7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積極探索實踐加強組織協調、整合監督資源的有效途徑和辦法。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可以分管所在單位與紀檢監察直接相關的工作;各企業和金融機構可以建立由紀委(紀檢組)牽頭,監事會、監察、巡視(巡察)、審計、法律等部門參加的監督工作協調性機構或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所在單位監督工作合力,增強監督工作實效。
四、大力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領導班子建設
8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領導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養。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把握科學發展觀對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斷提高領導班子服務和促進科學發展的能力。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潔從業。
9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設書記1 名,一般配備1 一2 名副書記和若干名委員,黨委設常委的企業,紀委可以設常委;黨組紀檢組設組長1 名,一般配備1 一2 名副組長和若干名組員。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按同級副職配備。由黨委常委(黨組成員)擔任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其在黨委(黨組)內列黨委(黨組)副書記之後與其他黨委常委(黨組成員)一並按任同職級時間的先後進行排序。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配備中層正職級領導人員。監察機構正職應同時擔任紀委副書記或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常委、委員和紀檢組組員配備中層正職或副職級領導人員,可以專職,也可由組織(人力資源)、審計、法律等部門的負責人兼任。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首要職責是做好紀檢監察工作,可以參與領導班子分工,分管與紀檢監察業務關系密切的工作,並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紀檢監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長、總經理(總裁)、黨委(黨組)書記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擬任人選,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共同考察,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關於人選的任職意見答復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任免;對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企業黨委(黨組)分別向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和中央紀委履行備案手續後任免;對監察機構正職,企業黨委(黨組)分別向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和監察部履行備案手續後任免。其他中央企業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由國務院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紀律檢查機構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職人選意見,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任免;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監察機構正職的選配,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負責把關。
11 .對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的醞釀、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組織部與中央紀委共同負責、嚴格把關,報中央審批;對紀委副書記、監察機構正職,由所在部門黨委或中央紀委、監察部商所在部門黨委提出人選,按程序進行考察和任免;對監察機構副職,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所在部門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嚴格履行有關考察或備案程序。
12 .下級紀委(紀檢組)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常委,監察機構正職、副職的提名、任免、獎懲、交流和調動,應事先聽取上級紀委(紀檢組)、監察機構意見,然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13 .加大對紀檢監察領導人員的交流力度。注意選拔有經營管理工作經歷的優秀的領導人員擔任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積極支持優秀的紀檢監察領導人員轉任或提任企業和金融機構行政領導職務。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原則上實行交流任職,在本單位產生的人選,一般安排到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任職;在同一單位任職滿6 年、57 歲以下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原則上交流到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任職。
五、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隊伍
14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要按照精幹高效、利於工作的原則,配備與工作量相適應的專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編制應分開計算,合並使用。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系統專職紀檢工作人員編制總數按一般不少於專職黨群工作人員編制總數15 %的比例核定,具體由企業和金融機構總部紀委(紀檢組)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分配。專職監察工作人員編制的配備要納入企業和金融機構內部中層行政機構人員編制的總盤子中一並考慮。隨著所在單位人員、資產、業務經營規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紀檢監察人員編制也要相應增加。
15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總部要規範本系統各級紀檢監察機構選人標准,嚴格進入條件,防止安置性、照顧性進人。拓寬選人視野,注重選調懂業務、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優秀人才充實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隊伍,不斷優化隊伍的年齡、知識和專業結構。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現有紀檢監察工作力量。可以採取在系統內統一調配使用人員力量等辦法來彌補某方面工作人員的不足。充分發揮兼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作用,加強對他們的培訓,強化其責任意識,提高其履職能力。
16.大力提高紀檢監察工作人員政治業務素質。要按照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開展「做黨的忠誠衛士、當群眾的貼心人」主題實踐活動作為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員素質的長效機制。各有關方面要把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納入幹部培訓整體計劃,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培訓。要突出紀檢監察業務培訓,重點提高查辦案件和開展效能監察工作的能力;對缺乏經營管理業務工作經歷的人員也要加強經營管理方面的培訓。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突出抓好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和監察機構正職的培訓。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與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特別是地方紀檢監察機關之間人員雙向掛職鍛煉工作。
17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考核、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紀檢監察工作性質和特點,制定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考核評價辦法,其待遇可以參照與紀檢監察工作性質相近的人力資源或審計等部門確定。注意從業務骨幹中選拔優秀人才到紀檢監察部門工作,積極推動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向經營管理部門輪崗交流。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優秀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及時予以獎勵,適時提拔使用。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各自工作實際設置必要的紀檢監察職級職務層次,充分調動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他們成長進步創造條件。
六、切實加強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領導
18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認真研究制定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工作規劃、目標和措施,督促檢查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各項政策和制度規定的落實,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提高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9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黨組織要按照黨風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見精神,切實承擔起加強本單位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領導責任。組織(人力資源)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要在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協調解決問題,切實推動本意見的貫徹落實。
20 .其他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參照本意見有關精神執行。

大概就是這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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