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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主要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6-29 06:35:33

Ⅰ 我想了解一下山西省臨汾市的一些情況,請告知!

1.臨汾支柱行業應該是煤炭鋼鐵工業,主要有臨鋼等等
2.現在的酒店一般消費都很高建議你去賓館,我想也應該在你的消費水平之內,網吧在臨汾市區內很多。
3.消費不是很高,普通老百姓都可以接受的。
4.網路公司主要分布在鼓樓南傻二電腦城以及附近

Ⅱ 臨汾市的土特產有哪些

  1. 古縣核桃

    古縣核桃生產歷史悠久,源遠流長,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建國後,古縣核桃發展很快,早在一九五八年被國務院授予「乾果之鄉」的稱號,改革開放以來,古縣核桃得到迅猛發展,一九八六年列入山西省「星火計劃」,一九九三年國務院確立古縣為「高產優質高效核桃示範基地縣」,一九九四年八月全省在古縣召開了「推廣先進技術建設核桃優質高產示範園基地」現場會,同時被林業部授予「全國經濟林發展先進縣」,跨入了全國核桃生產的先進行列。


  • 紅皮小米

    紅皮小米產於山西大寧縣。地處呂梁山余脈,平均海拔1500米以上的大寧縣,無霜期長,晝夜溫差大,紅皮小米大多種植在山腰和丘陵間的小塊向地上,獨特的種植環境和傳統的種植方法保證其天然、綠色、無污染。作為大寧縣特產的紅皮小米,由於種植條件要求苛刻、產量低,一直被當地人視為請客送禮和饋贈親友的佳品,市場上很少流通。公司為開發紅皮小米這一獨特的品種,和當地農戶簽約種植,從種到收實行嚴格的科學化管理,所產的紅皮小米顆粒均勻飽滿,色澤嫩黃柔和、營養豐富、易煮熟、入口細膩綿滑、余香讓人回味無窮。

  • Ⅲ 山西臨汾有哪幾個縣

    臨汾市轄1個市轄區、14個縣。

    代管2個縣級市:堯都區、侯馬市、霍州市、曲沃縣、翼城縣、襄汾縣、洪洞縣、古縣、安澤縣、浮山縣、吉縣、鄉寧縣、大寧縣、隰縣、永和縣、蒲縣、汾西縣。共有20個街道、75個鎮、76個鄉(合計171個),191個居委會、2957個村委會(合計3148個)。市政府駐堯都區解放路街道行署巷。

    市情概貌

    位於省境西南部,西以黃河為界與陝西延安市毗鄰,東與省內長治市、晉城市接壤,北與省內呂梁市、晉中市相鄰,南與省內運城市交界。轄區東西寬約200公里,南北長約170公里,總面積2.03萬平方公里,佔全省13%。

    境域四周環山,中部為盆地平川,地形地貌以丘陵、山地為主,丘陵佔51.4%,山地佔29.2%。境內礦產資源豐富,煤、鐵、石膏、石灰、白雲岩、膨潤土、花崗石、大理石、油頁岩、耐火黏土等在省內及全國均占重要地位;礦產資源綜合優勢度為0.73,居全省第二;煤炭探明儲量佔全省的14%,是我國優質主焦煤基地之一。

    Ⅳ 臨汾市公安局的內設機構

    機構名稱: 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全市公安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負責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負責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公安信息,綜合分析全市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協助領導指揮調度處置緊急治安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審核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負責全市公安調研、公安統計、檔案管理、史志研究編撰和機要傳真等項工作。
    機構名稱: 指揮中心
    主要職責:協助公安機關領導協調指揮處置各種突發案件、事件、事故等緊急警務活動;掌握與處理重大緊急信息,掌握全市敵情社情動態,制定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輔助領導決策指揮、協調處置緊急警務活動,及時接受群眾報警求助和投訴舉報;對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指揮機構及110報警服務及社會聯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全市公安區域網絡及設備維護管理,做好350兆系統維護管理,應急通信和電視電話會議系統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計算機應用和信息化建設。
    機構名稱: 政治部
    主要職責:負責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的思想、政治、組織和紀律作風建設,以及日常警銜晉升、幹部考核、民警培訓教育、獎懲和公安宣傳等項工作;協助上級組織部門管理、考核、推薦協管幹部;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吸收、錄用人民警察和辦理本局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幹部任免、調配、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機關幹部檔案管理。
    機構名稱: 紀檢委
    主要職責:協助黨委負責黨風廉政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查處公安民警違法違紀案件,確保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落實
    機構名稱: 警務督查支隊
    主要職責: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開展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督察。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機構名稱: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主要職責:負責掌握、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犯罪情況,制定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組織指導全市經濟犯罪情報信息系統建設,制定辦案協助的有關制度,負責組織對跨市、跨區域案件的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辦理全市金融、涉稅、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等經濟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
    機構名稱: 治安管理支隊
    主要職責:負責指導全市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依法管理槍支彈葯、爆炸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指導、監督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和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全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指導城市治安防控網路建設工作和治安防範工作;指導辦理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協助有關部門預防和查處各類災害事故。

    Ⅳ 《臨汾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辦法(暫行)》

    臨政發[2005]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直屬事業單位,各駐臨單位:
    《臨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臨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與《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與補償標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入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憑證或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房屋承租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有利於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於保護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
    第五條 臨汾市建設局是本市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依法報經批准。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各縣(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臨汾市人民政府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准,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八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二)實施拆遷時,應出示委託書。
    第九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臨時周轉用房和用於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十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於總預算的百分之八十,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用於安置的現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不得高於拆遷補償
    安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拆遷房屋的單位提
    供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應
    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十一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房屋的單位不得以抽逃、轉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與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款使用協議,並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其規定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應當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入
    實施拆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確定拆遷范圍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憑證或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准。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地點、建築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三)搬遷期限;
    (四)搬遷補助費、其它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載明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築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築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資金和對被拆遷入的安置不落實的得實施拆遷。
    第二十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
    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形式、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准。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有異議的,應當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二)拆遷范圍確定並公告後,新建房屋和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五條 拆遷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幼兒園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詳細的到: http://hi..com/wwx98/blog/item/e6d4ae34ba18b84b251f1487.html

    Ⅵ 《臨汾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辦法(暫行)》

    臨政發[2005]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直屬事業單位,各駐臨單位:
    《臨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臨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與《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與補償標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入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憑證或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房屋承租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有利於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於保護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
    第五條 臨汾市建設局是本市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依法報經批准。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各縣(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臨汾市人民政府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准,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八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二)實施拆遷時,應出示委託書。
    第九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臨時周轉用房和用於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十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於總預算的百分之八十,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用於安置的現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不得高於拆遷補償
    安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拆遷房屋的單位提
    供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應
    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十一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房屋的單位不得以抽逃、轉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與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款使用協議,並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其規定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應當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入
    實施拆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確定拆遷范圍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憑證或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准。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地點、建築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三)搬遷期限;
    (四)搬遷補助費、其它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載明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築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築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資金和對被拆遷入的安置不落實的得實施拆遷。
    第二十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
    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形式、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准。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有異議的,應當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二)拆遷范圍確定並公告後,新建房屋和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五條 拆遷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幼兒園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Ⅶ 臨汾市百強燃氣具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臨汾市百強燃氣具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05月27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批發、零售、安裝、維修:廚具、家用電器、燃氣報警設備等。
    法定代表人:宋亞明
    成立時間:2003-05-27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4100000003462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臨汾市廣宣街北端路東

    Ⅷ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市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市分公司成立於1997年03月26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保證保險等人民幣或外幣保險業務等。
    法定代表人:劉學敏
    成立時間:1997-03-26
    工商注冊號:141000000041506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國有控股)
    公司地址:臨汾市鼓樓西人民公園西側

    Ⅸ 臨汾市有哪些主幹道有哪些繁華商業街

    東西向的主幹道由南向北依次是:五一路(信合路)、貢院街(繁華商業區)、紅衛路(鼓樓東大街)、解放路、向陽路
    南北向的主幹道由東向西依次是:迎春(南中北)街、平陽(南中北)街、鼓樓(南中北)街包括南延至秦蜀路
    繁華商業街道除以上主幹道外,由東向西主要有:洪家樓、青獅街、財神樓、科委巷、體育街、花果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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