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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貸款損失險

發布時間:2021-06-29 09:36:09

A.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種類有哪些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種類

專項准備金

專項准備金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貸款根據其內在損失程度或歷史損失概率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專項准備金由於不具有資本的性質,不能計入資本基礎,同時在計算風險資產時,要將已提取的專項准備金從相應的貸款組合中扣除。專項准備金反映的是貸款賬面價值與實際評估價值的差額,或者說反映的是貸款的內在損失,不能再用於彌補銀行未來發生的其他損失,其性質與固定資產折舊相同。

特別准備金

特別准備金是針對貸款組合中的特定風險,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特別准備金與普通准備金和專項准備金不同,特別准備金不是商業銀行經常提取的准備金。遇到特殊情況,商業銀行才計提特別准備金。特別准備金是按照貸款內在損失計提專項准備金基礎之上計提的。

普通准備金

普通准備金又稱一般准備金,是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按照貸款余額1%提取的貸款呆賬准備金相當於普通准備金。由於普通損失准備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資本的性質,因此,普通准備金可以計入商業銀行資本基礎的附屬資本,但計入的普通准備金不能超過加權風險資產的1.25%,超過部分不再計入。普通損失准備金是彌補貸款組合損失的一種總准備。普通損失准備金所針對的貸款內在損失是不確定的。因此,普通貸款損失准備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資本的性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於彌補銀行的未來損失。

B. 金融企業准備金 與貸款損失准備金是一樣的嗎

  1.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20號):金融企業准備金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准備金,包括資產減值准備和一般准備。」其中:

    (1)資產減值准備指"金融企業對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不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部分計提的,計入金融企業成本的,用於彌補資產損失的准備金。"

    (2)一般准備,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採用內部模型法或標准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後,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從凈利潤中計提的、用於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金。

  2.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的通知(銀發〔2002〕98號):「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3. 對比可知:

    (1)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計提單位為銀行,金融企業准備金的計提單位除了銀行,還有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2)貸款損失准備金是銀行僅就部分資產(范圍見第2條)計提的損失准備金,而金融企業准備金除了資產減值准備還有根據風險管理要求計提的一般准備。

    綜上可知:金融企業准備金與貸款損失准備金不一樣,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算是金融企業准備金的一種。

C. 什麼是貸款損失

貸款損失的產生是與貸款的不履約分不開的。所謂貸款的不履約是指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協議所規定的日期和金額歸還銀行貸款。
在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中發生貸款不履約是非常正常的現象,可以說,貸款的不履約和貸款損失是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一項「副產品」。商業銀行貸款發生損失有很多種原因,有商業銀行自身的原因,有借款人的原因;有主觀的原因,也有客觀的原因。有些貸款損失是可以預防和控制的,有些則是不可預防和控制的。商業銀行可以控制的因素主要有:信貸政策、信貸結構、授信標准、貸款檢查等。商業銀行不可控制的因素有: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借款人經營環境的變化、意外事件的發生等。商業銀行在貸款過程中,要盡力對那些可以控制的因素進行細致和准確的預測,建立可行的貸款標准,並對那些不可控因素進行一定的估計。在本章的最前面,介紹了貸款風險產生的內生變數和外生變數,實際上,外生變數就是這里的不可控因素,而內生因素就是這里的可控因素,很明顯,商業銀行貸款管理的重點應該是在可控的因素這個方面。

D.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有哪些怎麼計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專關政策的公告》(財屬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E. 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主要有哪些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貸款業務的風險種類
(一)外部風險。
融資性擔保貸款的外部風險主要是客戶信用風險,是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既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又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風險。主要表現為:借款人與擔保公司惡意串通騙取貸款;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擔保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實收資本金不實、結構不合理;擔保公司經營范圍不限於貸款擔保,更有甚者發放「高利貸」,從事非法違規活動等等。
在銀行業務實際中,融資性擔保公司常需要存入一定額度的保證金,但部分擔保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將借款公司的貸款提出部分作為保證金存入銀行保證金賬戶,如此一來,擔保公司未動一分一厘,既收取了借款公司的擔保手續費,又在銀行保證金賬戶存入足以使銀行信任的保證金數額,事實上降低了擔保公司的代償責任,增加了企業的還貸負擔。如某擔保公司在銀行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借款人將貸款的百分之二十作為保證金存入擔保公司的保證金賬戶,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攜款出逃後,借款人對自己的貸款產生抵觸情緒,要求只歸還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保證金償還。但保證金賬戶因涉及經濟案件被法院查封,保證金無法用於償還該筆貸款,致使銀行的資金面臨損失的巨大風險。盡管上述行為在各融資擔保管理規定中明文禁止,但擔保公司為利益鑽空子,最終破壞了金融秩序。
(二)內部風險。
首先,貸款審批制度不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存在不落實信貸審批條件,貸前調查留於形式;貸中調查審查忽視對第一還款來源調查,過於相信第二還款來源,而第二還款來源又多被融資性擔保公司轉嫁保證金,掩蓋了信貸風險;貸後檢查不到位,過於相信擔保公司的代償能力。照顧人情,發放貸款時手續、材料不真實,加大了不良貸款形成的風險,加劇了信貸資金損失的可能。
其次,銀行業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有待提升。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人員吃老本,不及時更新知識與時俱進;有的員工主觀故意或過失不當操作或未盡調查職責致使貸款可能受到損失的風險;有的員工不僅不學習法律法規,甚至連本單位的規章規定都不是很清楚,違規操作時有發生。
再次,銀行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有待提高。一些信貸人員存在利己思想、拜金主義等道德風險,這些敗壞工作和社會風氣的思想不去除,信貸風險中的各種風險都將無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F. 貸款損失准備和一般風險准備二者的區別

貸款損失准備和一般風險准備有3點不同,具體介紹如下:

一、兩者的管理方法不同:

1、貸款損失准備的管理方法:無論其是否屬於重要貸款,均應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進行組合,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如對該組合存在減值的客觀證據,應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以單項或組合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不應再包括在此類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2、一般風險准備的管理方法:一般風險准備按凈利潤的10%計提。 一般風險准備的管理辦法,一般風險准備只能用於彌補虧損。

二、兩者的實質不同:

1、貸款損失准備的實質:本科目核算銀行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減值准備。銀行不承擔風險的受託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本科目應按照單項貸款損失准備和組合貸款損失准備等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一般風險准備的實質: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於彌補虧損的風險准備。

三、兩者的相關注意不同:

1、貸款損失准備的相關注意:提取貸款損失准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大於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准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2、一般風險准備的相關注意:貸款損失准備應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上,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資產應以扣除該項資產所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後的金額反映;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單獨在資產減值准備明細表上反映。

G.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第一項: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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