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機構專用向證券公司大量出售股票是怎麼回事
機構專業席位一般是公募席位,當然有時候也有私募,或者國家隊持股。當股價比如啊,公募機構的持股行為一般是分批慢慢的買入。然後不會去快速拉升,而是放著,等待比如啊一到3年的時間,比如買入時候是熊市的末尾,那麼等待牛市起來,公募的持股賺錢一般是百分之30到40,但如果比如政策性驅動,突然國家給與了優惠政策,或者事件性驅動,因為某個事情,造成股價大漲。那麼短期內,拉升了百分之30以上。那麼機構提前達到預期值,就會提前賣出。就是所謂的止盈。同樣,如果短期內,公司突然業績大幅虧損,或者爆出醜聞,出現利空,股價大幅下跌。達到了機構的平倉線。那麼機構也會大幅賣出股票,就是所謂的止損。所以游資一般是不會去碰機構太多的股票的,第一盤子太大,不好拉升。第2就是機構會見好就賣出股票,那麼游資可能會當抬轎子的人,說白了吧,機構是不會主動大幅拉升股票價格的,都是市場不好的時候分批進入,等待市場好轉。,獲利賣出。等著別人抬轎子
❷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賣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通常是對機構投資者發行的股票。根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非內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容,對非公開發行股票有以下規定:
第九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等限售期過了以後(也就是解禁),上市公司提前通過市場公告宣布非公開發行股解禁上市日後,這些股票才可以上市交易.
❸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用自有資金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此處「金融證券」與後文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矛盾否
投資和購買債券是兩個概念啊,購買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券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不構成投資關系
❹ 什麼是非公開發行證券
就是不對外賣的,有特定對象的
❺ 發行證券中請說明什麼是不特定對象和特定對象。
不特定對象是指不明確的、不特定的,抽象的、非個體的幾個人或一群人。
特定對象:是指已確定的個體。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5)向金融機構非公開出售證券擴展閱讀:
發行證券的方式:
1、公募
面向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發行。
2、私募
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的具體方式有很多,中國依次經歷了認購證、與儲蓄存款掛鉤、全額預繳款、上網定價、上網競價、上網發行與機構投資者配售相結合、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等發行方式。發行方式隨著中國證券發行管理制度市場化改革的深化在不斷變化。
❻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
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6)向金融機構非公開出售證券擴展閱讀: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❼ 融資融券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有什麼區別
融資融券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❽ 非公開發行的再出售
對於非公開發行證券的再出售(resale) ,法律並不是絕對禁止。法律監管的重點在於投資者在獲取證券時的目的是為了長期持有,還是僅僅為了作下一步分銷(distribution)。根據1933年法第4款規定,非公開發行豁免不適用於承銷商。作為承銷商,其基本特徵在於他從發行人處認購、購買證券的目的是為了再次分銷出售給投資者,而不是為了長期持有。因此,「規則502」要求發行人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以確保買方不具有承銷商身份。判定發行對象是否有分銷意圖,主要考察他持股的時間的長短,以及持有人是否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事件從而被迫再出售證券。「規則144」(Rule144)與「規則144A」(Rule144A)分別對非公開發行證券的再出售做了規定。「規則144」涉及有持股期限定的流通轉讓,即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流通。「規則144A」則對向「合格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簡稱「QIB」)的轉讓做了規定。
「規則144」
根據非公開發行證券的所有人,即擬出售方,與該證券發行人的關系是否為關聯企業,「規則144」分別規定不同的交易轉讓條件。
當證券所有人與發行人之間是控制或被控制關系,或者是共同被第三人控制的關系時,需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 至少持股一年以上,並且在再出售時向對方提供有發發行人的最新信息。關於持股期的起算,以持有人從發行人或從其關聯企業處取得該股票之日中較晚的那個日期為准。如果是通過購買取得的,則以向前手支付完全對價時為准。如果是通過其它途徑取得的,如以股份股利的方式、股份轉換的方式、經營資產入股的方式或贈與、繼承的方式取得的,則進一步依具體情況計算起算時間。
(2) 出售數量須遵守一定限制,以避免再出售對二級市場的交易有過激影響。在數量上,一次再出售的證券加上之前三個月內出售的同類別證券的總數量不得超過發行人最近公告中披露的該種類證券發行在外數量的1%,或前四個星期內在全國性證交所(或自動報價系統)成交的周平均交易量。
(3) 凡在任何三個月內出售的限制性證券超過500股或出售總額超過1萬美元的,均需向SEC和有關證券交易所報送通知。
(4) 在出售方式上,持有人只能通過經紀商(Broker and Dealer)或與做市商(Market Maker)進行交易。
當證券所有人與發行人在出售當時以及出售前三個月內不存在關聯關系,則只要出售是通過經紀商或與做市商直接進行交易的,且持股期超過兩年,則賣方將不被視為具有承銷商身份,該再出售即符合「規則144」。一般說來,在兩年的持股期後,市場足以檢驗該非公開發行證券的質量和發行人的表現,投資者的投資情緒已穩定,已不太可能出現假借非公開發行行公開發行之實的現象。
「規則144A」
「規則144A」確認了向「合格的機構買方」出售非公開發行證券的做法。根據「規則144A」,無論是發行人、證券交易商和證券交易商以外的人作為賣方,只要其出售對象是「合格的機構買方」,或其合理地相信為「合格的機構買方」;賣方業已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合格的機構買方」意識到賣方將依賴發行注冊豁免;所發售的證券在發行時與在依全國性證交所或美國交易商間自動報價系統(NASDAQ)內掛牌交易的證券不屬同一種類, 也不是開放式基金公司、單位投資公司的證券;如發行人的證券不受1934年法13款、15d款的規制;則賣方或發行人只需向持有人提供即有關發行人營業和其產品、服務的簡短報告,以及近二年的財務報表,而無須進行注冊。
可以看出,在「規則144A」下的再出售應當具備四個條件,分別針對買方的身份要求、買方對賣方豁免信賴的認識、出售證券的類別以及擬買受方的信息獲取。其中最關鍵的是買方必須是「合格的機構買方」。根據「規則144A」的定義,「合格的機構買方」包括以下六種類型:
(1) 擁有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的所有權或投資決策權,而且已根據1934年法第15條登記的證券交易商;
(2) 根據1934年法已注冊的代表「合格的機構買方」進行無風險資本金交易 的證券交易商;
(3) 符合「規則144」(a)、(b)項所規定條件,擁有發行人總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證券投資公司集團的成員的投資公司;
(4) 所有股東均為「合格的機構買方」的實體;
(5) 1933年法第3條規定的銀行、存貸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外國的銀行、存貸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總計擁有或有投資決策權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且在最近 的財務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超過2500萬美元;
(6) 下列任何經濟實體,無論是為自己的利益還是為其它「合格的機構買方」利益行事,只要其擁有的投資決策權或所有權的證券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與該證券的 發行人無關聯,即符合合格機構買方的要求:
a. 1933年法第2條規定的保險公司;
b. 依《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投資公司或符合1933年法定義的商業發展公司;
c. 依《1958年小型企業投資法》在美國「小企業管理局」登記的小型企業投資公司;
d. 任何由州政府或其政府性分支部門代理機構,或州政府及其分支部門的職能機構為其雇員的利益建立並維持的雇員福利計劃;
e. 滿足《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章規定的雇員福利計劃;
f.《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20條定義的商業發展公司;
g.《國內稅收法典》第501條述及的組織、公司、合夥、「麻薩諸塞信託」或其他類似的商業信託;
h. 依《投資顧問法》登記的投資顧問。
❾ 證券發行中 私募發行、非公開發行的區別
私募發行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人機構自己的員工(俗稱「內部職工股」);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系的企業等。 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且也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目前,我國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發行幾乎全部採用私募方式進行。我國法律對證券私募發行活動的規范正逐步完善。
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針對特定少數人進行股票發售,而不採取公開的勸募行為,因此也被稱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後者則是向不特定的發行對象發出廣泛的認購邀約。從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一直佔有主導地位,而非公開發行方式雖曾一度被視為「積極提倡的籌資方式」但卻長期受到忽視,有關非公開發行的法律制度極不完整,甚至可以說十分混亂。
❿ 非公開發行債券需經證券會批准嗎
發行者在申報書中所申明的各項條款和規定,就是債券的發行條件其主要內容有:擬發行債券數量、發行價格、償還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有無擔保等等。債券的發行條件決定著債券的收益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直接影響著發行者籌資成本的高低和者收益的多寡。 你說的非公開發行債券就是 私募發行 。 私募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者發行債券,一般以少數關系密切的單位和個人為發行對象,不對所有的者公開出售。 具體發行對象有兩類:一類是者,如大的金融或是與發行者有密切業務往來的等; 另一類是個人者,如發行單位自己的職工,或是使用發行單位產品的用戶等。私募發行一般多採取直接銷售的方式,不經過證券發行中介,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可以節省承銷費用和注冊費用,手續比較簡便。 但是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數額一般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