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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客戶特點

發布時間:2021-06-29 14:47:58

❶ 在金融法中說明銀行與客戶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

行有法律部,主要是審銀行與客戶或交易對手簽的各種合同的,也給新產品出具法律意見。
什麼法規都可能用上,但最主要的還是經濟法。 銀行新業務與法律風險防範
雖然不良資產處置仍然是近期商業銀行的工作重心,但各商業銀行對新型業務領域的投入顯然更能代表發展的基調,事實上,近兩年來的新型銀行業務不僅刷新了交易的各個層面,也對法制的諸多環節提出新的要求,經濟創新與法律相對滯後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給金融法律風險防範提出更高要求。
CDR中銀行的結算人地位與作為名義發起人的風險。CDR(預托憑證)的功能在於實現本國人在本土投資其它國家發行的股票,商業銀行對此業務都作了完全充分的准備。按照目前的通行做法,商業銀行將CDR定位於中間業務,並有意識地將自身設置成代理人和處於一個單純結算地位的角色,但作為存托銀行,商業銀行是CDR的簽發人和券面發行人,接受境內政府部門的監管並負有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發放紅利、憑證回贖等義務,其回報無外乎收取發行費和代理費,同時作為資金的存放和清算銀行。姑且不論CDR所面臨的外匯管制和被用於套利的經濟風險,CDR在我國顯然是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據的,甚至於其發行行為本身的效力都值得質疑。司法機關在上市公司倒閉後判決存托銀行向境內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並非沒有理由:一是銀行是CDR的名義發行人,雖然發行協議里明確CDR是基礎股票的轉化,但在確定存托銀行與上市公司的關系時,完全可以把它視為一種信託,而非代理,並進而把CDR視作一種以基礎股票為支持、風險尚未隔離的一種有價證券,作為名義人的銀行直接承擔責任。二是以我國目前的市場狀況,CDR發行後,背離基礎股票的價格而形成相對獨立交易面的可能性很大,這樣一來,就淡化了投資人與上市公司的關系,名義發行人的責任突顯出來。三是在法律責任上可以肯定的方面是:既然存托銀行承擔代為披露信息、信息轉達等義務,那麼,無論上市公司或投資人都可以在所受服務有瑕疵時要求銀行賠償,尤其是投資人在出現投資風險時向中介銀行推卸責任會是一種必然選擇。商業銀行在開展CDR業務時,必須設置有針對性的合同條款,以排除風險。
保理業務中的回購權無法行使時形成風險。保理通常指銀行購入賣方與買方間因貨物銷售合同而產生的應收賬款,並為賣方提供資金清算、融資、壞賬擔保等服務的金融業務。中國銀行較早開展這項業務,但近期,各商業銀行紛紛將保理作為拓展對象,意圖有所作為。多數銀行的保理業務模式都屬於有追索權的保理,即保理商不能向買方收回應收賬款時,賣方負有回購賬款的義務,以此來確保保理業務不給銀行帶來買賣雙方之間的商品交易風險。但根據我國現有法律,一旦回購方出現信用危機或破產事由,銀行被迫承接賣方風險的可能性極大:1、賣方破產時,銀行已經融資或融資期限已到,而回購期尚未屆滿,銀行的融資被作為破產財產分配或因融資義務而遭受破產審理法院的執行。2、銀行的融資義務與回購權通常不能抵消,因為不僅回購權的效力取決於買方的支付能力而變得不確定,還因為抵消權制度在我國不夠完備,破產法中的抵消權更要受到破產法院或清算組確認等方面的限制。
在回購權無法行使的情況下,銀行能否回收保理資金就完全取決於買方的信用,於是,風險增大。
反洗錢義務與對客戶忠誠義務之間的沖突。反洗錢是銀行近期開展起來的一項新業務,根據央行要求,各大商業銀行紛紛成立了機構,對大額和可疑交易的識別報告工作也有條不紊地開始進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剛剛頒行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之規定,商業銀行要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要及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要收取和鑒別客戶的交易憑證等。勿庸置疑,商業銀行作為資金流轉的主要載體,是當然的反洗錢義務的承受人,但在反洗錢工作開始之初,我國尚且缺少法律法規層面的反洗錢規則,商業銀行在解決提供客戶信息與為客戶保密的矛盾時,一方面要嚴格接受金融監管,另一方面卻缺少為滿足金融監管而必須的權利支持。銀行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構成是:1、銀行與客戶之間存在存款、結算、融資等合同關系,履行這些合同是銀行的義務。2、銀行在履行合同時所獲知的客戶信息和資料通常構成客戶的商業秘密,而且合同也要求銀行保密。3、銀行將這些商業秘密進行上報,並在以後的行政程序中披露後會對客戶造成一定損害。4、免責必須有法律或法規上的支持,但目前沒有這樣的依據。所以,目前商業銀行在反洗錢過程中,必須首先處理好合同義務與反洗錢義務之間的矛盾,監管機構也應對此給予足夠關注。當然,這些問題隨著法律的完備會逐步消失。
不典型質押的效力風險。在目前商業銀行的新型擔保資產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典型的物權擔保資產,如公路收費權質押、出口退稅質押等,這些質押方式被銀行大量採用,有些也有政府文件作為依據,但作為一種物權擔保,其行為效力和風險防範方法一直是有異議的。一是物權法定仍然是我國民法的一個基礎理論,而多數的新型權利質押,金融資產中的權利並沒有得到法律性質上的承認,是不是物權沒有依據。二是有些收費權的權利主體與對象之間並不是平等關系,因而權利是不是民事權利受到質疑,如果不是民事權利,顯然不能作為質押標的。三是有些被質押的權利與權利主體不可分割,不具有可轉讓性,銀行在合同到期後無法行使這些權利,致使擔保起不到實質作用。四是銀行將相關資產作為有優先權的資產對待後,必然在風險控制、權利關注程度等方面低於一般信用資產,一旦優先權不被承認,很難再找到其它的救濟方法,導致潛在風險暴露,遭受巨大損失。
金融業是經濟領域相對活躍的因素,而法律調整以滯後性為特徵,這是金融法律風險的成因之一。事實上,在資產證券化、法人賬戶透支、甚至銀團貸款、按揭、票據等業務中都存在實際操作與現行法律不完全適應的地方,要求商業銀行在開拓新業務的過程中,應當法律關注和經濟關注並重,而不應只傾向於判斷一項業務的經濟價值。

❷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C、稽核審計報告。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回行的規定,報送反洗答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2)銀行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客戶特點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❸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❹ 金融機構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時,應當參考以下哪些因素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專、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屬險評估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3、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4、本機構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請採納,全是一個一個字打出來的。

❺ 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信息來源有哪些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版戶權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❻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哪些原則設計和運作理財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流動性風險治理架構,將同業業務、投資業務、託管業務專、理財業務等納屬入流動性風險監測范圍,制定合理的流動性限額和管理方案;提高對重點分支機構、幣種和業務領域的關注強度,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對同業存單等同業融資的依賴度。

❼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多選)

選擇ABCD.(即全選。)
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2)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得,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到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❽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什麼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真實、及時、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回。

銀行業金融答機構數據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覆蓋數據的全生命周期,覆蓋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數據,覆蓋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覆蓋監管數據,覆蓋所有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二)匹配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三)持續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持續開展,建立長效機制。

(四)有效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推動數據真實准確客觀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情況,並有效應用於經營管理。

(8)銀行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客戶特點擴展閱讀

對數據治理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慎經營規則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採取相應措施: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

(二)與公司治理評價結果或監管評級掛鉤;

(三)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及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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