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沒有借據,只有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法院要怎麼判
沒有借據,只有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如果被告不認可,法院可能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Ⅱ 僅有轉賬憑證,能否認定為借款
原告僅提供金融機構轉賬憑證證明款項支付事實,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情況下,被告抗辯原告的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時,被告對該主張既要作出具體的合理解釋,還需要提出一定的證據加以證明。因被告所承擔的是反證義務,其提交的證據不必達到高度蓋然性標准,只需動搖法官的內心確信,使得待證的借貸合意這一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此時舉證責任再次轉移至原告,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律贏惠-互聯網法律服務平台-讓每個人都打得起官司
Ⅲ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法院如何處理
法院需根據被告的抗辯進行審理,如抗辯合理且有證據支持,原告就借貸關系的版成立仍承擔舉證權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Ⅳ 只有匯款記錄如何認定民間借貸
只有轉賬憑證也能判定其為民間借貸。
在沒有與被告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要求被告出具借條的情況下,僅憑銀行轉賬憑證可以認定對雙方借款合同關系存在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被告抗辯主張原告的轉賬系其他原因的發生的,被告應對其該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現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的。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4)僅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擴展閱讀
僅憑金融機構轉賬憑證,認定民間借貸關系應考慮如下幾點:
1、雙方之間的關系
雙方如果是朋友、親戚、同事關系,沒有打借條按照常理來說可以理解。但如果雙方雙方不熟,只有轉賬記錄,沒打有借條,不符合常理。
2、轉賬記錄的時間
如果雙方存在其他法律關系,那麼轉賬記錄的時間與後面的交易行為、交易習慣有一定的關聯,比如投資款、還款、貨款、補償等。
3、交易往來
雙方之間有無其他資金往來,是否存在其他合同糾紛。如果存在民間借貸,出借人應向借款人催款,主張自己的權利。
Ⅳ 僅有轉賬憑證向法院起訴,是否構成借貸關系
僅有轉賬憑證向法院起訴,不一定就構成借貸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Ⅵ 銀行普通轉賬憑證和特種轉賬憑證有什麼區別,分別在什麼情況下使用
1、作用不同:
普通轉賬憑證是用以記錄與貨幣資金收付無關的轉賬業務的憑證;特種轉賬憑證適用於未設專用憑證的但又涉及外單位的一切轉帳業務。
2、填制要求不同:
普通轉賬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轉賬原始憑證填制的。在各種憑證上均有收、付款人名稱、帳號,簽發憑證日期,開戶銀行,款項用途,大小寫結算金額,經濟合同號碼,憑證聯次及用途,單位和負責人員印章等。
特種轉賬憑證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內容,一般包括:憑證的種類及填制日期和編號;收、付款單位的全稱、帳號或地址、開戶行及行號;人民幣符號和金額;轉帳原因及銀行蓋章;會計分錄和經辦人員簽章;原始憑證的有關事項記載及附件張數。
(6)僅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擴展閱讀:
2016年12月,裘某借給好朋友汪某5萬元,是通過銀行轉賬的,當時礙於情面沒有要他寫借條,只是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裘某一直保存著銀行轉賬憑證單。
2年期限屆滿後,裘某幾次要汪某還錢,沒想到汪某竟然耍賴,一會說自己從沒找裘某借過錢,一會又說該5萬元是裘某「償還之前借款」。那麼,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僅憑借銀行轉賬記錄可以要回借款嗎?
說法:銀行轉賬記錄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證明存在借貸關系。在民間借貸中,因為大多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往往沒有借條和簽訂借款協議,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等事項,僅有銀行轉賬憑證、微信轉賬記錄或手機銀行轉賬記錄等。
為正確處理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據此,裘某可以起訴汪某,並提供銀行轉賬記錄來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對方借款金額。如果汪某否認該筆借款的存在,就必須提供證明予以證明。
如果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法院會認定裘某與汪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並判令汪某償還5萬元借款。
另外,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通過搜集並根據雙方關於商討借款、還款事宜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或者證人證言以及已經償還的利息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到法院打官司,要求對方還款。
應當指出的是,債權人如果僅憑借上述某一項證據材料討要欠款,往往其證明責任較重、風險較大。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證據材料一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則勝訴的把握就大。
Ⅶ 僅有銀行轉賬憑證可以證明借貸關系嗎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匯款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上的往來。但並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系的性質及成立,因為基於買賣、交付貨款、還款等原因而給另一方轉賬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沒有履行行為,即一方當事人沒將資金實際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則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借貸合同已經生效;而對於交付憑證中不能體現借貸關系的,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發生糾紛後,主張成立借貸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Ⅷ 僅憑轉賬記錄或無任何借款憑據就能立案嗎
僅憑轉賬記錄或無任何借款憑據可通過法院起訴解決,不需要公安立案。 憑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被告人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時,原告應提供出其他證據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8)僅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擴展閱讀:
有轉賬憑證但無借款欠條勝訴
拿著兩張銀行的轉賬憑證,曾老闆將昔日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而在陳經理看來,這是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支付的6萬元工資獎金。該案經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認為借貸關系成立,陳經理須償還曾老闆6萬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為一家外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闆與小陳簽訂勞動合同,任命他為公司叉車項目部經理。後來,曾老闆一紙訴狀將已離職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
曾老闆說,因為兩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當時借的6萬元,沒讓陳經理寫欠條。為了證明借款的事情,曾老闆拿出兩張銀行轉賬憑證,證明當時向陳經理各轉賬3萬元。然而兩年多過去了,陳經理遲遲不還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訴。
對此,陳經理承認確實收到曾老闆轉賬的6萬元。不過他稱,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資和獎金,當時公司為了避稅,就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給他轉了那兩筆錢。
陳經理還說,因為公司和另外一家機械設備公司長期拖欠他的工資和獎金,他被迫離職。外貿公司則稱,6萬元是曾老闆與陳經理個人之間的錢款往來,與公司無關,並非公司通過曾老闆賬戶支付工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並未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借款合同。
基於曾老闆和陳經理原來是同事關系,轉賬金額也不大,從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由於雙方關系較熟悉,所以曾老闆借款後沒有讓陳經理寫欠條的說法符合常理,法院認為可以採信。
陳經理辯解說外貿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支付工資,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而且,外貿公司也否認6萬元是支付給陳經理的工資。同時,陳經理也沒有證明外貿公司以往支付工資也是通過個人賬戶的方式避稅。因此,法院認為6萬元是借款。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主審法官庭後表示,通過這個案件,希望市民們能夠提高錢款往來的證據意識,一方面錢款往來時最好通過銀行,這樣可以留下轉賬憑證,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闆不是通過銀行轉賬,而是當面支付現金,又沒有讓對方出具欠條,在對方不還款時,就很有可能吃啞巴虧。
另一方面,最好要用書面的方式明確錢款往來的用途,除了借款時要讓對方出具欠條,例如錢款往來是作為投資款、購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類的,都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明確下來,以免發生經濟糾紛時說不清楚。
Ⅸ 僅有銀行轉賬憑證,能夠認定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嗎
僅有銀行轉賬憑證,法院不一定能夠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轉賬憑證,只能證明實際給付了款項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給付款項的性質,也即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9)僅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擴展閱讀:
1、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與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自借貸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達成口頭協議時成立,但借貸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合同已經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只有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時,借貸合同才生效。
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貸合意,即通過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表現出來的民間借貸合同,僅表明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不能證明合同的生效;如借貸雙方不僅合同已經成立,且出借人實際上交付了借款,才表明合同生效。
2、如何認定借貸關系的真實性:
債權憑證
綜合各因素認定(借貸金額、款項交付、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證人證言等)
參考資料來源:華律網-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華律網-民間借貸中如何認定借貸關系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