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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金融消費者知識競猜

發布時間:2021-07-01 16:39:51

1. 我要幾份3.15維權知識競賽試題,誰能提供

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自(C)起施行。
A1993年2月22日
B.1993年9月1日
C.2000年9月1日
D.2000年7月8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於何時頒布實施?(C)
A、1994年10月30日
B、1995年1月1日
C、1995年10月30日
D、1996年1月1日
(3)、某五星級賓館客房中使用的肥皂無廠名、廠址。賓館的這種行為是否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違反)
4、我國是從()年開始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制度的。(B)
A、1978B、1979C、1980
5、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賠償責任實行()的歸責原則。(C)
A、無過錯責任B、絕對責任
C、過錯責任D、嚴格責任
6、下列哪些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A)
A、散裝餅干B、瓶裝可口可樂C、瓶裝醬油
7、某超市地下營業廳內張貼了一份顧客須知,其下列哪一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C)
A、提醒消費者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
B、要求顧客存包
C、超市在必要時有權對顧客所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D、要求顧客在其指定的交款處付款
8、以下單位中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是(A)
A、消費者協會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行業協會
D、任何單位和個人
9、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要求賠償。(A)
A、營業執照的持有人B、生產者C、供貨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10、消費爭議中,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有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檢測、鑒定費用由()先行墊付,()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A)
A、消費者、經營者
B、消費者協會、經營者
C、經營者、消費者
D、經營者、消費者協會
1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A)
A、欺詐B、被消費者投訴C、違法經營D、強迫消費者消費
1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時,應當聽取()的意見和要求。(A)
A、消費者協會B、消費者C、有關行政部門D、經營者
13、「百挑不厭」的商業口號,與消費者行使()權利相吻合。(A)
A、自主選擇權B、人格尊嚴受尊重權C、知情權
14、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質劣價高、缺斤短兩,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A)
A、公平交易權B、知情權C、獲知權
15、消費者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所進行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行為,是其行使()權利的表現。(B)
A、批評權B、監督權C、檢舉權D、控告權
16、商品保質期和保存期哪一個更長。(B)
A、保質期B、保存期
17、某店貼出一張「貨物售出,概不退換」的店堂告示,請問,這張店堂告示有法律依據嗎?(B)
A、有B、沒有
18、一位衣著破舊的消費者在某商場,看中一個1200多元的台燈,要求售貨員拿過來看一下。售貨員不僅不拿,還對其冷嘲熱諷。售貨員這種行為違反了(C)。
A、接受消費者監督的義務
B、提供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
C、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利的義務
19、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的企業要求賠償。(B)
A、原來的B、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C、分立、合並後
20、《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C)
A、參展者B、組織者C、舉辦者、
21、保健品生產企業要落實「健康、維權」的主題,必須著重把握好企業的四關,下列哪一項不屬於這「四關」?(C)
A、信譽關B、質量關C、品牌關D、價格
這「四關」分別是:信譽關、質量關、價格關、服務關
22、在保修期內()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B)
A、一次B、二次C、三次
23、某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了財產損失,他向商家提出賠償要求,但卻遭到商家的拒絕。商家的這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B)
A、公平交易權B、求償權C、安全權

2. 315消費者權益知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問答(消費指南)
問:什麼是欺詐消費者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銷售攙雜、攙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和標記銷售商品;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騙取消費者預付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問: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為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答:按照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銷售失效、變質商品;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問:確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如何賠償?
答: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適用於哪些情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申訴,適用本辦法。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申訴,也參照本辦法執行。
問:消費者申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有明確的被訴方,有具體的申訴要求、事實和理由。
問:消費者應當怎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訴?
答:消費者申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申訴的日期。
問:消費者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申訴嗎?
答:可以,但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
問:什麼是共同申訴?
答:消費者為二人以上,其申訴的是共同標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可以合並受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申訴。共同申訴可以由消費者推選兩名代表進行申訴。代表人的申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申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
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訴符合規定的應予以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發送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訴書副本後,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此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立案,立案應當填寫申訴立案報告表,同時附上有關材料,由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或者授權其派出機構調查處理。
問:哪些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答: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後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已超過一年;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
問:申訴過程中證據應如何提供?
答: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申訴提供證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實施當庭調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或檢測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對於難以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問:消費者申訴後,還可以協商和解嗎?
答: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調解書,也可以撤回申訴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申訴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辦案人員簽名,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達當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終止調解。
問:對於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何處罰?
答:對於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3. 【315指導】消費者權益知識問答

近年來,食品行業高速發展,供應能力不斷提高,居民營養水平健康狀況不斷改善,但食品安全問題仍層出不窮,食品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在3·15即將到來之際,食品安全問題勢必更被關注。 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問答(消費指南) 問:什麼是欺詐消費者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銷售攙雜、攙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和標記銷售商品;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騙取消費者預付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問: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為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答:按照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銷售失效、變質商品;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問:確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如何賠償? 答: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http://www.sichuanfood.net/news/show-6560.html

4. 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日」315宣傳活動方案

5. 關於315消費者權益的辯論賽題目

消費者權益與員工的尊嚴

6. 消費者知識競賽總結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

2、向消費者傾斜,給消費者以特別保護的原則;

3、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4、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的原則;

二、消費者的權利

1、保障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及財產安全權。

2、知情權:①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情況;②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情況必須是真實的。

3、自主選擇權:①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②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③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④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①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②有權拒絕經營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其主體包括以下四種:

①商品的購買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務的接受者;④第三人,

6、結社權

7、獲得有關知識權

8、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尊嚴尊重權

9、監督批評權

三、經營者的義務

1、履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

2、接受消費者監督的義務

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

4、提供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

5、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6、出具售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義務;

7、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責任的義務;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和義務;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①商品存在缺陷的;

②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③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④不符合商品、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⑤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的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⑥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⑦服務的內容和收取的費用違反約定或法律規定的;

⑧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的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2、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具體范圍

①人身損害的民事責任。人身損害的民事責任包括:

a.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及其他費用。

b.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c.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d.經營者違反本法第25條規定,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②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經營者在財產損害方面的民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除了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以外,這些責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a.修理;b.重作;c.更換;d.退換;e.補足商品數量;f.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g.賠償損失。

3、幾種特殊情況下的民事責任。

①「三包」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不能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②以郵購方式銷售商品中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③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中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收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④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4、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本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二)行政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侵犯消費者權益情形之一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文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行政處罰的具體方式包括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三)刑事責任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或死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與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的犯罪行為也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包括①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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