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構建金融業合規管理架構
構建高效運作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既是金融機構有效管理合規風險的前提,也是其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 根據近幾年合規管理的監管要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均基本建立起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並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設置了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於初級階段。因此,金融同業仍需繼續對合規管理機制建設加以重視,通過不斷的完善甚至修正來發揮合規管理工作應有的作用。 合規管理組織架構設置模式 目前,我國金融業有兩種合規管理部門設置模式:一種是單一化的組織模式,即在金融機構的總部層面組建單一、完全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在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上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管理崗位;另一種為復合型的組織模式,如設立法律合規部,既承擔日常法律事務的處理又承擔合規風險的管理職責。既然金融機構合規管理模式具有較強的靈活性,那麼,如何設置適合本機構特點的合規部門應成為金融同業考慮的問題。例如,對於規模較大、業務條線較多或者是新設立的商業銀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設立專門的合規機構;規模較小、業務單一的行業銀行設立專門機構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強,則可以採用復合型的方式。但無論單一或復合的模式,合規管理的職責均應落實到某一特定部門,不可太過分散,形成由多個部門履行合規職責的狀態。 無論採取何種模式,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三項基本原則:其一,能夠保障合規部門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合規負責人順利履行合規職責;其二,合規職能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規部門必須獨立於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其三,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根據上述原則,如果金融機構採用復合型的模式,應注意復合職能部門的選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均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降低因利益沖突而令合規管理形同虛設的風險。 例如,因為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稽核、審計職能分離,且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也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因此金融機構不應實行「合規與稽核審計部」的復合模式;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應建立協作機制,合規部門更側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規風險管理,而風險控制部門主要職責則是在業務過程中進行事中的風險管理,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應為既相互獨立又有效協作的關系,金融同業也不適合建立「合規與風險控制部」復合模式。 金融機構合規結構層級解析 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普遍遵循合規管理的最終責任由董事會承擔,在合規部門直接接受合規負責人領導、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設置合規部門和合規崗位等慣例,但在專職合規負責人的地位、合規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還是對經營管理層負責等細節方面,則不盡相同。 1.商業銀行模式: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保險公司則為審計委員會)—經營管理層—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其中,合規總監不一定是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對經營管理層負責。在這種模式之下,合規總監能夠及時地了解、掌握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和業務信息,有利於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由於合規總監對經營管理層直接負責,在某種程度上容易受到經營管理層的干預或者影響,具有一定的履職壓力,可能影響其保持獨立性。 2.證券公司模式: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總監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屬於高級管理人員,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此模式以合規總監為核心,合規管理體系與經營管理體系相對獨立,合規總監與董事會、監事會共同構成層級分明的合規監督體系。 3.保險公司模式:合規總監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名,董事會聘任,合規總監同時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此模式可以減少內部管理層級並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會成員與經營管理層高度重合的企業環境中,合規總監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負責與前兩種模式沒有實質的區別。 合規崗位的職能定位 合規管理是金融機構內部的一項核心風險管理活動,根據規定,由董事會(包括董事會下設的合規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人員、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等,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全面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不過,要完全發揮全面合規管理的效果,不僅要做到全員參與,更要注重合理的職責分工。只有上述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中的各個相關方面職能定位明確、職責清晰、積極協作,才能更好地實現金融機構的合規風險管理任務。 筆者建議,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設置合規管理的職能和責任:董事會,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合規運行負最終責任;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則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履行日常合規管理職責,如商業銀行的專門委員會根據授權通過與合規負責人單獨面談或其他有效途徑,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等;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及其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獨立董事,對金融機構經營的合規性發表獨立意見;合規總監,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各部門(各業務條線)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合規管理部門及合規管理崗位,具體負責金融機構的日常合規風險管理;其他風險控制協作部門,如風險管理部、稽核審計部在整個合規風險管理系統當中,同樣承擔著一定分量合規管理職能。 應提起注意的是,合規風險管理需要配備大量的專業人員,為彌補合規人才的不足,金融機構同時也可以聘請外部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等協助進行合規風險管理。例如,根據相關規定,允許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合規管理部門工作外包,並確保任何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規負責人的適當監督;證券公司的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 (作者為觀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我要評論    新浪聲明:此消息系轉載自新浪合作媒體,新浪網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㈡ 保險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何(工作環境、待遇、前景)
其實在保險公司內部,稽核(應該叫內部稽核,IA)部門是很核心的.
保險公司和其他公司相比,有很大的一個不同之處就是要接受保監會(CIRC,樓主應該看得懂是什麼部門吧)監管.
從保險品種的設計,到保單銷售,到理賠,每一個環節都不是隨心所欲完全按公司的意願行事的.而IA的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保監會的要求和規定審核內部運作.簡單地說IA扮演內審的角色,CIRC扮演外審的角色.
很多IA的大頭都是在CIRC內有一定關系的,包括外資的保險公司.
直接說IA比CLAIMS薪水高是不科學的,但我知道的IA
Supervisor的確比CLAIMS
Supervisor的薪水高.還有一點可以供你參考,CLAIMS的頭的頭(財務總監)和IA的頭(總稽核)級別是一樣的...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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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試談「內部審計」與「內部稽核」的區別和聯系
(一)審計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准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二)稽核
稽是考察、稽查;核是審核、核實、核查,合成解釋為稽查成數而審核其實在。簡言之,稽核是稽查和審核的意思。審計在銀行的傳統說法稱為稽核。審計與稽核基本上是一個意思,是指對經濟活動的監督檢查。
稽核是稽查和復核的簡稱,內部稽核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各單位應該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稽核工作本身對從業人員要求很高,要求具備企業管理、財務、投資、法律等綜合知識,對企業經營有深刻了解和實際經驗,通曉企業運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精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相關業務流程,有較強的領導、溝通、協調能力以及強烈的事業心。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的聯系
財務稽核是財務稽查和財務復核的簡稱,財務稽核是依據會計稅務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運用會計核算原理和會計知識對會計業務進行稽查與復核。內部審計是指組織中各類業務進行獨立評價,從而確定這些程序與方針是否遵守符合規定與標准,是否經濟有效的使用各項資源,是否實現了組織目標。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有些相似的地方,也有一些聯系,兩者的目標基本是一致的,都是對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的真實性與准確性做出評價,財務稽核是內部審計的基礎,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與財務稽核制度的執行有很大關系,財務稽核能力提高了,內部審計的工作將會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財務稽核工作也需要內部審計的支持與指導。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的區別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能相互替代,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性質不同
財務稽核是屬於會計工作的一部分,是由會計人員進行的會計業務監督,作用於會計核算及各類財務工作中,財務稽核是一種內部管理行為,是會計機構內部的工作制度的一種,是會計性質的管理工作。而內部審計是獨立於財會部門,強制性的監督組織及其經濟活動,以及組織經濟效益及財務收支各個方面,專門從事內部審計的機構,是對會計工作做出檢查與評價,具有很強的權威性、獨立性及一定法律性,不受其他部門的限制,有著較強的建議權及經濟處理權。
(二)工作內容不同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有著較大的區別,財務稽核是對各項財務收支及經濟業務的具體項目進行稽查和審核,也就是稽查審核企業的資金部門資金使用、分配情況。在保證財政收支完整、合理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提高經濟效益。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是對賬務進行審查,涉及的內容也更加廣泛,需要對會計工作的各個部分進行檢查與監督,還需要進行賬務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三)程序與方法不同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的程序與方法是不同的,財務稽核是在會計范圍內按照日常工作的程序進行,對稽核沒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側重於對組織會計核算及各項會計工作的檢查復核,不需要提供財務稽核報告。內部審計具有較強的目的性與重點性的監督活動,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主要側重於經濟效益的審計,需要根據檢查的結構提出查賬報告,內部審計的方法比較多,可以採取順查法、逆差法、抽查法、審閱法與分析法及效益評價審計法等。
(四)職能作用不同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具有較大的區別,財務稽核是會計監督的具體手段之一,財務稽查與核算工作想始終,如果發現財務會計工作出了問題,就可以進行糾正與制止,使得財務稽查工作正常化運營,提高財務監督性的功能。內部審計是對會計監督工作的再監督,公證會計資料,是一種對會計組織會計及相關部門的績效進行考核的手段,內部審計具有較強的審計功能,有專職人員及專門的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活動,內部審計相比於財務稽核具有更廣的監督范圍,更大的權威性。
(五)目的不同
財務稽核是遵照《會計法》對填制會計憑證、記錄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會計信息的准確性、真實性、及時性及完整性進行審查,組織各項財務手續是否齊全,對組織會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糾正,從而提高會計核算的質量,增強會計監督的有效性。內部審計遵守的是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對組織的經濟活動及組織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科學有效的控制,嚴格按照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監督組織對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維護財會法律的嚴肅性,揭露經濟犯罪,降低組織經驗風險,協調行政領導對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
㈣ 金融機構內部反洗錢工作報告的路線是什麼
一、完善組織架構建設,明確反洗錢責任。
由於分行領導班子的調整、反洗錢人員的變動,同時為緊跟反洗錢工作新形勢,我分行先後兩次修訂印發了《上海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關於調整反洗錢領導小組和反洗錢辦公室成員的報告》,並向人行作了匯報。該報告完善了反洗錢的組織架構、明確各單位及相關崗位人員的反洗錢職責,制定了反洗錢工作報告路線圖,捋順了報告程序,把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納入了原有反洗錢職責,使相關單位及人員能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以保證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二、完善內控制度,規范操作流程。
我總行在今年先後制定了《上海發展銀行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規程》(滬發銀[2008]244號)、《上海發展銀行客戶洗錢分類管理暫行規定》(滬發銀[2008]203號)、《關於印發〈營業網點客戶洗錢風險分類操作流程和指導意見〉的通知》(滬發合[2008]27號)和《關於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發銀
[2008]581號)等系列制度,從客戶身份識別、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等方面,根據反洗錢法的新內容和新要求,從總行層面對制度進行了修訂,規范反洗錢操作,進一步明確了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的有關要求,保證合法履行反洗錢義務。
三、積極開展自查自糾,落實反洗錢責任。
7月份我分行對本機構2008年5月份所發生的大額和可疑交易逐筆進行自查,及時糾正了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的不足,提高了報告質量和效率,規范反洗錢報告數據的報送。
8月19日至25日,分行對所轄機構反洗錢報告機構網點信息進行核對,向總行報送了《上海發展銀行反洗錢報告機構信息情況表》,及時更新分行反洗錢報告機構網點信息,保證報送數據的准確性。
2008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根據人行有關規定和我總行有關通知的要求,我分行成立了反洗錢工作檢查組,制定了檢查方案。在各網點開展自查的同時,分行檢查組對各網點的各項反洗錢工作全面檢查,檢查范圍為各分支機構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間的反洗錢工作情況。此次檢查對督促所轄分支機構完善反洗錢組織機構和內控制度,落實反洗錢崗位責任,加強客戶盡職調查,提高大額和可疑交易分析、報告水平,促進我分行反洗錢工作深入開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四、注重培訓教育,提高員工反洗錢意識。
2008年4月2-3日,我分行主管反洗錢工作的行領導和反洗錢負責人參加了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在上海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的上海市金融機構2008年反洗錢業務培訓班。隨著我國《反洗錢法》等系列反洗錢法規的相繼出台,反洗錢工作內容和環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人行的此次培訓,猶如指導反洗錢工作的及時雨,為我分行開展反洗錢工作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中國反洗錢檢測中心主任和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副行長等反洗錢領導高屋建瓴、深入淺出的指出了當前反洗錢工作要點和不足,對金融機構進一步開展反洗錢工作,具有操作性很強的指導意義。
㈤ 要加強什麼和國家機關內部各種形式的紀律監督
1、 一般監督。一般監督,也叫層級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繫上產生的一種相互監督的關系和活動。一般監督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為廣泛的一種監督,具有直接性、經常性和廣泛性等特點。
一般監督包括日常監督、主管監督和職能監督三種主要形式。
所謂日常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根據需要隨時進行的各種雙向監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形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在推行行政命令過程中對下級機關及其行政人員所實施的監督,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現偏離行政目標的不當行為,保證行政任務的完成;自下而上是指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人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檢舉、控告等。
所謂主管監督,是指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相應的工作部門的監督。如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關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的監督、上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的監督等。這種監督有些屬領導關系,有些屬業務指導關系,其許可權范圍由中央和地方上下級部門之間實行領導或業務指導關系的不同而相區別。
所謂職能監督,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職能范圍內對其它部門實行的工作監督,它包括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職能監督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專項監督。如國家財政部就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對各部委、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支等工作實施的監督等。又如國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業務,對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錄用、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監督。
一般監督的方式多種多樣,並由此而形成的制度豐富多彩,下面介紹幾種主要的制度。
(1)工作報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這里所說的報告工作,就是指下級國家機關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決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項、事件和問題向上級所做的報告。工作報告分為工作簡報、年度報告、專題報告、臨時報告和綜合報告等形式。通過這些報告可以保證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下情、掌握動態、發現問題、採取措施,進而有效地領導和監督下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2)審查批准制度。審查批准制度是指監督主體按照有關的法律規范對被監督對象的部分行政行為進行審核確認的活動,審查批準的內容主要涉及比較重大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如對某一行政法律規范、行政決定、命令、預算、決算、財政收支計劃、報表、帳簿、單據等進行審閱核對,以確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備案檢查制度。按照法定規定,下級制定的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執法活動都應在事後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以供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情況。同時,如果在備案檢查中發現違法或者不當之處,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予以糾正,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直接撤消。
(4)違紀調查制度。違紀調查制度是指具有監督權的的國家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發生的事故和違法亂紀案件所進行的調查和處理,它包括一般性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比較重大復雜的違法亂紀問題的調查和處理。
(5)行政復議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失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復議機關一般是具有上下隸屬監督權的機關,即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只涉及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為。
(6)批評建議制度。批評建議制度是指下級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對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者的決定、命令、指示等,認為有違背法律、政策或有錯誤時,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以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工作。當然也包括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領導者對下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者提出批評和建議。
從目前中國的公共行政管理實際情況來看,一般監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主要是一般監督的職權和責任不夠明確,制度不夠健全,行為不夠規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觀念的影響,自下而上的監督,往往會受到較大的阻力和干擾,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規范,完善制度,積極探索監督方式的新路子。
2、專門監督。專門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是政府內部設立的專門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關,對國家所有行政部門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進行的全面的監督。行政監察本質上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監督活動,其目的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國目前的行政監察機關,包括國務院的監察部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以及向所屬部門派出的監察機構。
根據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其國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它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的其它人員;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業務范圍包括:一是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二是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三是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四是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它職責。
從上述不難看出,行政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監察。即對被監察對象是否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二是清正廉潔監督。即是對被監察對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監督。為確保行政監察職責的有效履行,行政監察機關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分權等。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按照職責許可權,既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也可以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由行政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等。
3、特種監督。特種監督是特指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業務活動所進行的審查和監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幫助財務財務行政部門等的財經活動納入國家法制的軌道,維護經濟秩序,嚴肅財經紀律,為打擊經濟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事實依據。
中國審計監督機構建立於20世紀80年代。1983年9月,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了國家專門審計監督機關,形成了由國家審計、部門單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組成的審計監督體系。一是國家審計機關。在中央,是國家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在地方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局。二是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國家金融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大型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但在業務上要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三是社會審計組織。目前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他們從事審計工作,必須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委託,接受審計機關的管理和指導做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審定。
目前政府審計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財務合規性審計。主要任務是審計財務管理和會計帳目,查明財務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規章制度。二是績效審計。主要是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進行審計和評價,其范圍包括政府經濟活動的組織和管理系統的全部活動。三是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以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幹部提供參考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具有以下法定職權:
(1)要求報送權。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它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和謊報。
(2)檢查權。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它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調查權。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制止並採取措施權。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5)通報權。審計機關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但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6)處理權。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作出處理。
(二)、國家行政機關外部監督體系
國家行政機關外部監督體系,是指由來自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監督主體,為保證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確性以及社會效益而對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實施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外部監督體系,主要由政黨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監督、社會團體監督、公民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等六個方面構成。
1、政黨監督。政黨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是由國家的政治制度決定的。在西方國家主要是在野黨對執政黨組織的政府的監督,其基本途徑:一是通過議會等機構對政府進行調查、質詢、彈劾,以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二是通過輿論工具批評政府的政策,揭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亂紀活動。
中國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政黨監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整個國家的領導力量,它的監督處於核心地位,其監督方式主要有:(1)通過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來保證和指導國家行政機關各項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並經常了解和掌握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2)通過各級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把握方向;(3)通過國家行政機關中的黨的基層組織起保證監督作用,黨的基層組織應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一個黨員,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紀、聯系群眾,以及他們的思想、作風、道德和行政管理行為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4)通過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國家行政機關中的黨員進行黨紀監督,檢查處理違紀案件和受理黨員的控告、申訴以及接受人民群眾對黨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的控告和檢舉;(5)通過黨的信訪部門接待人民群眾來訪,對所反映的有關政府中黨員的問題核實後由黨內做出決定或轉交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二是民主黨派的監督。民主黨派的監督是中國行政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民主黨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定階層、一定范圍的民眾的利益要求,加強民主黨派的監督,能在堅持國家利益和整體性利益的前提下,兼顧社會各集團、各階層利益的特殊性。民主黨派的監督方式有:(1)通過政治協商會議或通過該黨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的代表,協商國家大事,參與制定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對國家事務的管理,參加政府工作並對政府機關的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2)通過該黨黨員以及主辦的各種報紙、刊物對各級政府的行為提出建議和批評。
2、權力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也叫立法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所實施的監督。在西方國家,是指議會對政府的施政、財政、人事及其它法定事項的監督。在中國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政府工作的監督。
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體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兩種形式。所謂法律監督是指針對行政機關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情況的監督;工作監督是指針對行政機關執行人大決議、決定情況的監督。人大監督的主要方式是:(1)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2)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執行情況;(3)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貫徹執行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改變或撤消本級政府和下級政府制定的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以及不適當的法律性文件、決定、指示和命令等;(4)向國家行政機關提出質詢和詢問;(5)對政府工作進行視察和檢查;(6)行使人事監督權;(7)接受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申訴;(8)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3、司法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指國家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和司法手段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督。西方國家的司法監督主要有司法審查、行政訴訟和行政裁判等方式。在中國,司法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公共行政的監督,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違法行為所進行的偵查、審判等活動。
檢察機關的行政監督,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檢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直接監督。如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職務犯罪案件,包括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二是通過對行政訴訟的監督,間接地規范行政權。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部門,其監督有以下特點:(1)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實行法紀監督。對破壞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重大違法行為,對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偵查、起訴;(2)監督結果主要通過追求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來體現,對於一般違法行為和違反紀律的行為不直接處理,通常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3)監督具有強制性。這就決定了其在監督效力上具有權威性,而這一權威性來自於國家意志,來自於法律,這是其它一些監督主體所不具備的。
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審理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有關的行政訴訟案件,處罰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來實現對公共行政管理活動的監督。其監督方式主要通過以下兩條途徑進行:一是通過審理各類行政訴訟案件,審查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審查國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是否有違法、失職和侵犯公民權益的行為;二是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等追究違法、失職的行政公務人員的責任,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紀律。
審判機關監督與其它機關監督相比,具有以下特點:(1)是在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已經做出之後實施的事後監督;(2)是消極的、被動的監督,即所謂的「不告不理」,只有當事人起訴,才會進入監督程序;(3)僅限於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4)依照司法程序進行,由《行政訴訟法》來調整。
4、社會團體監督。在西方國家,有許多所謂的「利益集團」、「壓力集團」。他們與政黨不同,參與政治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取得政權,而是為了實現特定的利益和主張。他們往往通過院外活動或利用公眾壓力、新聞輿論壓力來影響政府的政策、監督政府的行為。在中國,社會團體是指人民政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群眾自治組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社會團體是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他們最了解群眾的要求和願望,能更好的表達和維護各自所代表的群眾的具體利益。社會團體的監督有以下特點:(1)他們的監督權是根據憲法的總原則來實現的,不是根據那一部專門法律的規定實現的;(2)監督權是以社會組織的名義,依據自己的主動性或團體的規定來行使的;(3)在監督方式上,主要是通過召開會議、以口頭或文字等形式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要求、建議和批評,對違法的政府部門和行政人員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4)在監督效能上,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和懲處性,因而要有效實現其監督,應藉助其它監督主體的力量。
5、公民監督。公民監督具有廣泛性、全面性和多樣性等特點。其基本方式有:(1)信訪。公民向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信訪部門寫信或直接走訪等形式,檢舉和揭發政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或者提出自己對政府工作的要求和建議等;(2)傳播媒介。公民可以通過報紙、電台、電視等新聞傳播媒介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廣泛的社會監督;(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公民有權就他認為是不公正、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向做出該行政行為的政府機關的上級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申訴和控告,要求審查並重新作出處理和裁決。
6、新聞媒體監督。新聞媒體所形成的社會輿論在監督政府行政管理活動中具有特殊作用。新聞媒體包含的信息量大,傳播迅速,覆蓋面廣,能夠形成廣泛的影響和巨大的社會沖擊力。
新聞媒體監督作為我國行政監督體系的重要一環,其監督途徑是:(1)新聞報道。即對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動進行及時的宣傳和報道,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及時了解政府的工作情況,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過報道無形中使政府置於整個社會的監督之下;(2)公開曝光。新聞媒介及時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曝光和譴責,從而引起社會多方面的關注與重視,造成巨大的輿論壓力,促使有關部門對違法違紀行為及時的糾正,並對有關人員進行懲處;(3)表達民意。新聞媒介播出或刊登群眾對政府工作的意見或建議,督促政府更好地履行職責,改進工作,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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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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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機制保障
簡介:國內外公司治理實踐證明:任何一個公司要持續高效運作都離不開有力的制衡機制,內部審計作為委託代理關系中受託責任的一種控制機制,通過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促進受託經營目標的實現,已經成為公司治理極具價值的資源。董事會對監控公司運營和風險負有最終責任。因此,建立一個有利於保障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管理體制,培育一支具有較高職業水準的審計團隊,對於董事會治理公司至關重要。
公司治理是不斷改進和完善的國際性難題,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依賴於各子機製作用的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為公司治理中有效的制衡機制,在促進公司治理改進和完善方面,負有重要使命。
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的領導作用
審計委員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審計委員會的性質不僅是監督,而是公司治理。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量企業衰亡的教訓表明,公司治理是制約企業改革與發展的重要因素,公司治理不力的原因之一,是審計機制存在缺陷。如震驚全球的美國第二大長途電話公司世界通信財務造假丑聞,就是由三名內部審計人員頂著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師安達信的巨大壓力,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堅決支持下揭示出來的。英特爾公司董事會供職多年的首席董事阿瑟·洛克說過:「審計委員會肯定是董事會中最重要的委員會」,2003年11月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和紐約證券交易所發布《新的公司治理最終規則》將審計委員會定位在公司治理的最高層面上。
審計委員會通過履行對內部審計、外部審計的再監督職能,對董事會和股東負責。本人主要以內部審計為切入點,就有效的內部審計在實現公司治理目標即保障股東權益方面如何發揮作用進行探討和交流。國內外公司治理實踐證明:任何一個公司要持續高效運作都離不開有力的制衡機制,內部審計作為委託代理關系中受託責任的一種控制機制,通過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促進受託經營目標的實現,已經成為公司治理極具價值的資源。為了實現公司治理目標,審計委員會應高度重視和支持內部審計的建設和發展,使其成為董事會治理公司的重要依靠力量。
現代內部審計發展趨向
內部審計的本質和基本功能是對經濟活動的監督和控制。20世紀40年代,隨著企業規模擴張、管理層次的增多和管理人員經濟責任的加重,現代內部審計應運而生。內部審計產生的理論基礎源於兩權分離下的受託經濟責任理論。內部審計最初在財務領域開展,主要是監督、鑒證受託財務責任,審計目的是查錯防弊;60年代--80年代,由於市場競爭加劇和大型跨國公司興起,企業管理者對於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要求更加迫切,迅速發展起經營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以實現幫助組織提高經營效率和經營效果的興利目標;隨著內部審計范圍向管理領域的延伸,1993年版的IIA內部審計實務准則將內部審計職能定義為監督和評價;而2001年最新版的IIA內部審計實務准則又提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其目的是為組織增加價值並改善組織的營運」。進入21世紀,增值型審計正在全球興起,增值型內部審計的特徵是,通過履行確認和咨詢職能,實現為組織增值的目標。
我國的內部審計始於80年代,1987年成立了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同年加入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我國內部審計,相比發達國家落後了幾十年,但隨著國企改制和股份公司治理的不斷改進和完善,內部審計得到了快速發展。2003年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頒發了《內部審計准則》,陸續發布了《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和一系列內部審計具體准則。自此,我國內部審計工作有章可循。目前,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不但加大了組織培訓和國際交流的力度,而且通過准則體系的導向和規范,指導我國內部審計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國內部審計發展與時俱進。考慮到我國內部審計實務的發展水平,我國《內部審計准則》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這個定義與IIA 1993年版的內部審計監督和評價職能基本一致,這表明,我國內部審計正處於接近國際內部審計三個歷史發展階段的中期水平,過渡到增值型審計階段是今後內部審計發展的方向和目標。
國際先進的內審體制在國內開始試水
國外經驗表明,董事會直接領導下的獨立內部審計體制是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必然趨勢。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股份)董事會成立不久,就借鑒高盛和瑞銀等國際先進投資銀行董事會直接領導下的先進的內部審計體制和經驗,實行董事會直接領導下的獨立內部審計體制並增加了審計人員。在這一體制下,董事會授權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具體業務的領導和管理,審計部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命、考核和獎金發放由審計委員會提請董事會批准。從一年來的實踐效果看,在董事會的領導和支持下,銀河股份新的內部審計體製取得了突破性的良好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審計獨立性得到保障。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獨立性的缺失,是審計質量的最大隱患。在董事會直接領導下,由於內部審計獨立性得到了保障,審計人員可以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銀河股份獨立審計體制的最大優勢,是從根本上防範了管理層向董事會隱瞞重要審計信息的可能性,一方面為董事會正確決策提供了依據,可以有的放矢的去改進公司治理和維護股東權益,另一方面董事會有了直管審計隊伍,大大提升了董事會履行監督職能的力度和效能,雖然董事會在公司運營和風險管理上要依靠管理層的專業能力,但董事會對監控公司運營和風險負有最終責任。因此,建立一個有利於保障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管理體制,培育一支具有較高職業水準的審計團隊,對於董事會治理公司至關重要。
二是建立了對會計信息日常監控的機制。會計信息失真,是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股東、董事會及有關監管部門高度關注公司會計信息可靠性問題。基於此,銀河股份成立後,審計委員會就要求建立會計信息日常監控機制,內審部門對公司每月會計報表進行審核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溝通解決;每季度都要出具審計分析報告,並對公司上報證券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管報表,簽署審核意見。內部審計通過定期對公司會計信息進行審計確認和督促整改,使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明顯提高。最近,為公司作2007年度審計的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在與公司溝通中確認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尚未發現明顯的違規違紀問題,對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作用給予了充分肯定。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明顯提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內部審計對會計信息日常監控機制的保障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三是擴大了內審范圍,拓展了審計職能。銀河股份成立前,內部審計范圍僅限於對下屬機構進行審計,這種對下不對上的審計局限,使公司業務部門成為內部審計空白點,風險頻發。審計委員會針對這一沉痛教訓,自2007年開始將公司業務部門納入每年必審范圍。通過擴大內部審計范圍,增強了這些部門的內控和風險防範意識,促進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改進和提高。同時,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內部審計職能也得到了進一步拓展,董事會授權內部審計具有對經營層執行董事會決議情況、對總裁授權及轉授權執行情況以及關聯交易情況進行審計的許可權,並將根據公司發展和公司治理需求,不斷拓展內部審計職能。按照內部審計發展規劃,目前正在研究並適時組織開展戰略執行審計。銀河股份內部審計職能不斷拓展,初步實現了由財務審計向管理審計的轉型。
四是加強了風險導向的內部控制審計。風險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點領域,董事會必須了解存在、潛在和預期風險對公司未來業績的影響,確保有適當的風險管理、控制和報告系統。內部控制與風險是我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兩個核心概念,內部審計對內部控制和風險的關注遠超過政府審計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獨立審計,也是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基本准則》明確提出內部審計的對象是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而內部控制的重點是風險的識別和評估,通過確認公司所面臨風險的性質和程度,公司可接受風險的類型和程度,以及評價管理層風險控制責任的履行情況,有效控制和防範各種風險。銀河股份內部審計部門2007年對 23個部門及下屬營業部進行了內部控制審計,通過揭示和報告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狀況、存在風險點和提出改進建議等,使公司存在和潛在的風險得以恰當地控制。
五是提高了內部審計透明度。透明度是現代審計的特徵,是審計公正的基礎,審計缺乏透明度是審計舞弊和審計失效產生的前提。銀河股份審計部門在審計委員會領導下,不定期以《內部審計簡報》、《內部審計通報》和《管理建議》的形式,及時向董事會成員、監事會和管理層反映和通報內部審計動態、審計發現問題和整改情況以及管理建議等重要信息,其中《內部審計簡報》、《內部審計通報》面向公司全體員工,通過提高內部審計透明度,不但使董事會和有關方面及時獲取公司運營和內部控制審計信息、有效履行受託責任,而且樹立和維護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
六是後續審計力度得到增強。內部審計的成果最終體現在整改落實方面。過去,公司內部審計力度不夠、成效不明顯,突出表現在審計和整改相脫節上。新體制實施後,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建立了良好的溝通協作機制,與管理層也保持了必要的溝通。在董事會的支持和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從根本上具備了作好審計後續工作的動力和體制保障,2007年內部審計共完成審計項目43個,提出審計意見343條,被審計單位已經落實整改意見329條,整改落實率達95.9%。由於後續審計工作得到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得以實現良性循環。
七是堅持服務宗旨,構建互信、和諧、協調的內審溝通機制。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體制,要有效地開展工作,實現審計效能最大化,必須建立起互信、和諧、協調的內審關系。銀河股份審計委員會充分認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要求內部審計部門和每個審計人員都要堅持將服務宗旨作為內審工作的出發點,積極倡導內審人員主動與被審計單位建立起協調、融洽的工作氛圍,加強溝通與合作,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實現共同的組織目標。一年來,對新體制下的內部審計改革和審計力度的加大,有關方面由最初的不適應到逐步適應,並給予積極配合支持,不少審計出的問題,審計結論尚未下達,被審計單位就已經進行了整改,通過審計雙方有效溝通機制的建立和人際關系的改善,不但保障了內部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提高了審計效率、實現了審計目標,而且強化了被審計單位和員工的內部控制和自律意識。隨著內部審計溝通和約束機制的建立及不斷完善,必將推進公司加快經營管理機制市場化轉型的步伐。
筆者認為,要進一步完善以管理審計為重點,融合財務審計,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模式。這需要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開展內部控制審計評價工作,在組織公司所有部門和單位進行內控自評基礎上,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評價,增強全員內控意識;其次是按照內部控制五要素在量化評價的基礎上,進行定性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公司對部門及分高管層進行年度綜合考評的項目和權重之一。使審計評價與年度綜合考評相結合,促進公司激勵與約束機制不斷完善;二是研究和啟動對中層管理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如何與被審計對象任用和考評相結合問題,使經濟責任審計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三是充分運用外部審計成果,負責對外部審計出具的內部控制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的落實情況追蹤審計;四是加大對內部審計隊伍的培訓力度。
思考與建議
(一)關注內部審計體制創新,探索公司治理最佳內審模式。體制創新是改革的前提和保障,無論是投石問路還是拋磚引玉,都是為了探索有利於保障股東權益和推進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最佳內審模式。經濟越發展,內部審計越重要,這已成為不爭的共識。目前,我國內部審計體制有多種模式,無論是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體制,還是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體制,乃至管理層領導下的內部審計體制,都應該給予關注,奉行百花齊放的方針,在發展和比較中,探索和推行公司治理的最佳內部審計模式。這對改進和提高股份公司董事會治理效能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示範效應。
(二)完善內部審計模式,實現防弊、興利、增值目標的有效結合。確定內部審計模式必須基於我國《內部審計准則》對審計職能和目標的定位並考慮到以下兩點:1.公司治理關注點之一是風險管理,內部審計應以風險為導向;2.外部審計以審查內部控制為手段,以審查會計報表為目的;而內部審計以審查內部控制為目的,以審查會計報表為手段。這種審計理念和方式上的差別,是確定審計模式必須關注的。
綜合以上兩點,股份公司應構建以管理審計為重點,融合財務審計的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模式,通過行使監督、評價職能,促進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效率的提高,實現傳統的內部審計查錯防弊目標與興利和增值目標的有機結合。目前,我國內部審計實務還停留在防弊與興利階段,但增值是今後內部審計發展的目標。實際上反映內部審計成果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已經直接或間接的體現出為公司增加價值的作用,如真實反映收入、剔除不合理支出等都增加了所有者權益。因此,充分認識到內部審計查錯防弊與興利和增值目標的共存、互動關系,對於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至關重要。
(三)適應蓬勃發展的內部審計要求,正確把握內部控制內涵。目前,人們對內部控制的理解和實施仍停留在管理制度的控制層面,這種狀況不適應蓬勃發展的內部審計要求,我認為應注重從三個方面來把握內部控制內涵:
內部控制責任的全員性。根據傳統的管理學理論,控制是管理的核心內容。內部控制是一個動態演進的過程,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內部控制的技術含量不斷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說,內部審計是通過對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來把握整個管理活動的。不僅董事會、管理層對內部控制負有責任,公司每名員工都應對內部控制分擔責任,內部控制人人有責,責任的全員性和一致性,有利於形成統一的內控理念,增強組織整體控制水平。
實行「硬性控制」和「軟性控制」的有效結合。初期的內部控制理論強調硬性控制,控制目的是將一切置於管理層掌控之中;現代內部控制理論則強調「硬性控制」和「軟性控制」的結合,軟性控制主要是體現精神層面的主導作用,在良好企業文化氛圍中產生的核心價值觀能使組織中所有人員自發追求較高層次的標准,這就是企業核心價值觀主導下的內控意識和內控能力,既包括高管層的管理基調,也包括全體員工的內控意識和自律行為,通過實行「硬性控制」和「軟性控制」的有效結合,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硬性控制的局限性,充分調動全體員工內部控制的自覺性,使內部控制在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中能夠充分發揮作用。
(四)加快內部審計信息化的步伐。信息化是審計領域的一場革命。隨著信息技術在經營管理中的廣泛應用,新型產品和服務方式不斷出現,業務數據、業務流程更加復雜,審計的外延和內涵不斷發展,需要認真研究信息化條件下內部審計管理模式和運作方式。銀河股份通過二次開發非現場審計軟體系統來監測、評價整個業務運營和管理環節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通過制度和技術手段的結合,控制業務流程和各種風險,適時進行風險預警,分析造成風險的原因,提出控制風險的對策。審計信息化的不斷拓展,將轉變內部審計人員的思維和工作方式,推進內部審計的現代化步伐,逐步實現:在審計環節上,由事後審計向事中、事前審計過渡;在審計方法上實現靜態審計與動態審計相結合;在審計方式上由現場審計為主向遠程非現場審計為主、現場審計為輔的先進內部審計方式轉變,從根本上提高現代內部審計的效率和質量。
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相輔相成、相互促進,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審計獨立性和審計質量的最大保障,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關系愈加密切。因此,有關方面應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㈧ 常見的金融騙局有哪些如何防範
一、 金融風險的危害及表現
金融風險,是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決策失誤,客觀情況變化或其他原因使資金、財產、信譽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一、金融風險的危害性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二、金融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風險可能來自借款人不履行約定的還款承諾。
(二)風險可能來自金融機構支付能力的不足。
(三)風險可能來自市場利率的變動。
(四)風險可能來自匯率的變化。
(五)風險可能來自國家宏觀經濟金融決策的不適時宜或失誤。
(六)風險可能來自金融機構重要人員的違規經營。
(七)風險可能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形勢變化。
(八)風險可能來自金融衍生產品的過度使用。
(九)風險可能來自金融機構的過快發展。
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金融監管一般包括對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管理、對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以及化解風險的措施等內容。
一、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
基本要求--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通過立法賦予監管當局必要的監管權力,並為其提供有效行使這些權力的可靠法律保證;對監管對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在總體法律規范之下,監管當局應當並能夠制定具體的監管規章或監管指導原則;金融監管必須按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杜絕監管中的隨意性,保證監管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二、市場准入的原則與要求
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監管的目標-- 通過在金融機構審批環節上對整個金融體系實施有效的控制,保證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數量、結構、規模和分布符合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並與當局的監管能力相適應。
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要求-- 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
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三、業務營運監管的內容與方式
對金融機構市場營運監管的具體內容在各國之間並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將監督檢查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合規性、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內部控
制等幾個方面。
對金融機構的營運監管主要是通過非現場監控和現場稽核檢查方式實現的。
非現場監控是監管當局通過現代化的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連續的監控,隨時掌握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狀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因素,及時採取防範和糾正措施。 現場稽核檢查,指中央銀行派專人進駐金融機構,對其業務經營情況實施全面或專項的檢查、評價和處理。
四、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及化解風險的措施
(一)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
對金融機構的一般性問題,要責令其限期糾正; 對違法違規行為,除責令限期糾正外,要視情節輕重,依法
對金融機構給予相應的處罰。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要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化解風險的措施
當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中央銀行可以對其實施強制性接管。 當個別金融機構遇到無法克服的臨時流動性困難,有可能動搖公眾信心或影響金融體系穩定時,監管當局根據需要可通過協調和組織行業支持、提供臨時貸款等方式開展緊急救助。
如採取了糾正措施或緊急救助之後,金融機構仍然無法恢復正常經營能力,中央銀行則應盡力促成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對其進行兼並或收購。
當所有努力都無法奏效時,中央銀行將採取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斷然措施,以防止危機蔓延,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完整與穩定。
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
為了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除了實行嚴格的金融監管以外,金融機構自身必須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
內部控制,是公司企業最高管理層為保證經營目標的充分實現而制定並組織實施的,對內部各部門和人員進行相互制約和相互協調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
一、有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穩健的經營方針和健全的組織結構。
(二)恰當的職責分離
(三)嚴格的授權與審批制度
(四)獨立的會計及核算體制
(五)科學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效的內部審計
二、當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狀況及今後的努力方向
中國人民銀行在督促我國金融機構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有關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規章制度。
2.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狀況的監督檢查。
3.指導和督促金融機構內部稽核。
當前,在加強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方面,應著重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1.要樹立穩健經營的發展方針
2.強化統一法人制度
3.健全決策組織,完善組織結構
4.落實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5.加強內部稽核
6.對金融機構的重要崗位實行人員輪換制
四、金融詐騙及其防範
金融詐騙,是詐騙犯罪在金融行業的表現,從本質上講,屬於國家司法機關管轄的范圍。
金融詐騙犯罪,是指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等方法,非法騙取金融機構資財或信用致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壞,國家資財遭受損失的行為。
金融詐騙活動是一種國際性的普遍現象。在我國,近年來金融詐騙事件也時有發生,手段越來越多,涉及金額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非法集資詐騙
(二)金融票據詐騙
(三)信用證詐騙
(四)有價證券詐騙
(五)電子計算機詐騙
(六)假冒金融機構詐騙
近年來我國金融詐騙案發案率比較高,造成國家資財的巨大損失,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要有效地防止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