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職務侵佔和詐騙的區別
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都是侵犯財產罪。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
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職務侵佔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客觀方面不同。主要體現在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就是職務侵佔罪。否則就是詐騙罪。
職務侵佔犯罪的手段表現為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所謂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合法形式,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本單位財物。
❷ 舉報華夏保險公司員工職務侵佔貪污受賄,具體找哪個部門反映給公司公司不作為。
關於保險公司的問題都可以投訴到銀保監會,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電話:12378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保監會或銀保監會)成立於2018年,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1-2]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3]
(一)依法依規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以及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三)依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規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類型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四)依法依規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准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范。
(五)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六)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八)建立銀行業和保險業風險監控、評價和預警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銀行業和保險業運行狀況。
(九)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業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十二)參加銀行業和保險業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3][9]
(十五)職能轉變。圍繞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微觀審慎監管、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要求,逐步減少並依法規范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金融服務,向派出機構適當轉移監管和服務職能,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業務和服務下沉,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9]
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6]
2018年5月14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布通知,已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4月20日起,有關職責由銀保監會履行。[10]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從業要求。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11]
❸ 手機套現,客服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些套現者往往認為一部手機的價值不足以讓貸款機構找上門追究自己的法律責任,最多影響徵信記錄,而且對於套現中介或利用他人信息實施套現的套現者來說,即使有不良徵信記錄也是借款人背鍋(因以借款人的名義進行貸款),因此可以逍遙法外。但事實上,若套現者套現金額或其他情節達到刑事犯罪立案標准,還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套現者通過不同手段騙取貸款機構的貸款,根據不同的情形,套現者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或詐騙罪等刑事罪名。套現者觸犯這些罪名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無期徒刑。
手機消費分期套現的常見情形:
情形一:套現者與貸款機構內部員工串通騙取貸款。
套現者自己或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不符合貸款條件,進而找到貸款機構內部員工,員工偽造虛假材料或降低審核標准,幫助套現者通過貸款機構的審核,成功購買手機,套現者向員工支付報酬。後套現者賣出手機獲利,且不償還貸款。
情形二 套現者利用他人信息,與手機銷售商串通辦理虛假手機消費分期貸款。
套現者騙取或盜取個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等信息,並利用這些信息與手機銷售商簽訂虛假的手機買賣合同,辦理虛假手機分期貸款,騙取貸款機構的貸款,實際上並未出售手機,套現者獲取貸款後向手機銷售商給予部分報酬。
情形三:借款人作為套現者,與「套現中介」合謀在手機銷售商處辦理手機分期貸款業務,借款人獲取手機後賣出獲利,且不償還貸款。
在消費金融市場上,有一些職業的「套現中介」,為有套現需求但不滿足貸款條件的借款人提供消費分期產品信息,並協助借款人在手機銷售商處辦理手機消費分期貸款業務,借款人成功購買手機,並向套現中介支付服務費。
情形四:手機銷售商作為套現者,利用他人信息騙取貸款機構的貸款。
手機銷售商通常與貸款機構簽訂分期業務推廣合作協議,因此有的手機銷售商經營者藉此合作便利,從其他渠道獲取借款人信息,通過虛構借款人在自己的營業部購買手機的事實,騙取貸款機構的貸款。
❹ 職務侵佔還是詐騙
涉嫌詐騙罪,如果詐騙價值八萬元,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❺ 蟻力神騙了多少人傾家盪產
據估計,蟻力神事件影響到30萬以上養殖戶,金額達兩百億人民幣。
歷經過程:
在2001年,中國銀監會即調查蟻力神;
2004年11月30日,中國銀監會又組調查小組赴沈調查非法集資,沈陽市政府主動提出「蟻力神問題」。
2002年至2004年,遼寧省公安機關破獲重特大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十六起,遼寧十六家類似的養殖投資公司被查封,涉案金額高達一百多億元,但蟻力神卻不在其列。
2007年11月30日,遼寧省蟻力神天璽集團有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 司法機關對包括王奉友在內的相關人員的涉嫌犯罪問題進行偵查。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王奉友等55人涉嫌合同詐騙等多項罪名。檢察機關依法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消費金融職務侵佔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的有關概念: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個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裡面有一個界定,規定了四個條件,包括: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參考資料:人民網--沈陽市中院公開審理「蟻力神」案
❻ 如何評價老闆親戚偽造公章
人民銀行堅持市場驅動原則,根據市場主體需要不斷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便利市場主體開展跨境貿易和投融資活動,幫助市場主體規避匯率風險,降在互聯網科技日益發達的今天,消費金融機構的互聯網架構技術體系發生變化,帶來了金融科技應用思維的變化。低財務成本。發後,經司法鑒定,該借款合同上落款處借款人粵深鋼公司的公章和吳某團體印章均為偽造。
更無證據證明其明知林麗君在《借款合同》上運用了偽造的公章和團體印章,林麗君代表粵深鋼公司、吳某簽署的《借款合同》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無效。關於三被上訴人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可循其他途徑處理。深圳中院遂作出上述終審訊決
❼ 手機分期套現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利用手機分期套現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套現,套取現金的簡稱,一般是指用違法或虛假的手段交換取得現金利益。 多用於信用卡套現、公積金套現、證券套現等。根據兩高《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套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
在中國銀聯的《銀聯卡收單機構商戶風險管理規則》中對套現行為的定義是:商戶與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結,或商戶自身以虛擬交易套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