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明確的規定,要知道任何事情都是從無到有、從有到規范、看你自己怎麼選擇了。但是有些東西等大家都知道都相信了就沒有明顯的優勢 了。
② 法律是否允許民間融資公司存在
允許,但是必須辦理嚴格的審批手續。
③ 民間融資合法嗎
民間融資是合法的,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民間融資是國家所允許的;民間融資還存在很多專問題,正在一步步屬改善中。
民間融資是相對於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民間融資是游離於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據此定義,正常的企業間商業信用不在民間融資范疇之內。但如果商業信用時間超出合同約定時間並收取利息或其他報酬,同樣會被納入民間融資范疇。
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民間金融」的內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間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規金融機構的非正式產品和形式。在中國由於民間金融的規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間金融部分,而非籠統稱之為非正式金融。
④ 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單位,都可能會稱為民間借貸的主體。
金融機構參與的不叫民間專借貸,叫金融屬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⑤ 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什麼金融機構
第一,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擴大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有效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幾年前,國家已出台政策,允許民間資本投資建立小型金融機構,但必須和現有銀行共同發起。《決定》提出的措施,突破了原有規定,使民間資本可以單獨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並主導業務運營,這就大大提高了民間資本投資銀行業的積極性,對於擴大民間資本投資渠道,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定位於較小區域如城鄉社區和小微企業,范圍小,能夠全面了解服務對象資信情況,較好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於降低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減輕貸款擔保和抵押品要求,緩和利率波動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的影響等,從而有效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第二,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有效提高居民消費水平。居民消費信貸具有金額小、筆次多、受眾廣的特點,大銀行要達到規模效益點,只能提供少量標准化信貸產品,實行面向大眾的無差異營銷,並且往往設定了嚴格的抵押擔保條件,這不僅難以滿足千差萬別的居民個性化消費信貸需求,也在無形中抬高了居民消費信貸的「門檻」。而發展與當地居民近距離接觸的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能夠比大銀行更好地滿足居民個性化消費信貸需求,還能引導城鄉社區居民形成新的消費熱點。
第三,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促進我國金融體系不斷完善。一是發展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保持和擴大國內銀行的市場份額,減輕外資銀行給國內銀行帶來的直接壓力;同時,有利於提高銀行體系的競爭力和服務效率,改善地區、社區金融運營環境。二是發展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助於降低金融市場風險,維護銀行體系和實體經濟的穩定。由於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採取特殊的經營策略、市場定位、運營規則,有效分隔了市場,從而既減少了單一產品市場的惡性競爭,又能降低金融風險。三是發展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夠提高我國金融服務水平。中小型銀行面對的是相對較小的區域或社區,金融服務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徵,消費信貸可能會成為主要貸款形式,對客戶的服務也會較大型商業銀行更為全面和更具個性化。
第四,貫徹《決定》精神,推進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完善金融組織體系。一是制定相關政策,降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等領域門檻,同時,推進配套改革和制度創新,克服隱形的准入障礙,構建公平的市場准入環境。二是在完善相關支持政策,落實監管措施和穩健標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允許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立足當地、立足基層,主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服務群眾的地區銀行、社區銀行等中小型銀行。三是積極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規范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和貸款公司等。加快形成競爭充分、服務優良、成本低廉、風險可控,服務小微企業、社區群眾和「三農」的金融組織體系。
⑥ 民間金融機構有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外,在城鄉出現的一些民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資料來自網路文庫
⑦ 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釋的定義擴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規定限定民間借貸主體中的一方必須是自然人,將民間借貸限於「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同時,法釋第一條與第十一條可作整體理解,第十一條對第一條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效力作了原則上的肯定,這是對2013年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無效」,同時與國務院授權、由央行及銀監會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中關於部分認定有效的思路趨於一致。
二、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法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法釋重申了這一規定。自央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出台後,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此後央行取消貸款利率的下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空間已全面放開,因此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亦不涉及對借貸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審查。
⑧ 民間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金回融機構之外,在城鄉出現的一些民答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資料來自網路文庫
⑨ 財政部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的寓意是什麼
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是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它從實質上宣布了民間版金融是合法的,可權以進行陽光化經營,鼓勵、引導和支持非公經濟發展。通過開放民間金融,讓民間借貸合法化,承擔起千百萬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建立與小企業、微型企業經濟活動相適應的金融形式。
可以說,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存在,進行陽光化經營,比一概禁止又禁止不了,迫使其轉入「地下經營」,對國家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