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准則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嚴肅審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的職業品德、職業紀律、職業勝任能力和職業責任。
第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審計工作,並遵守國家審計准則。
第四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合理謹慎、職業勝任、保守秘密、廉潔奉公、恪盡職守。
第五條 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迴避。
第七條 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忠誠老實,不得隱瞞或者曲解事實。
第八條 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特別是作出審計評價、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時,應當做到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審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得對沒有證據支持的、未經核清事實的、法律依據不當的和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學歷,通過崗位任職資格考試,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工作經驗,並保持和提高職業勝任能力。不得從事不能勝任的業務。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審計機關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參加審計機關舉辦或者認可的繼續教育、崗位培訓活動,學習會計、審計、法律、經濟等方面的新知識,掌握與從事工作相適應的計算機、外語等技能。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崗位培訓,應當達到審計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對其執行職務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在執行職務中取得的資料和審計工作記錄,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審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審計的權威,不得有損害審計機關形象的行為。
審計人員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由所在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本准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6年12月16日發布的《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准則》(審人發〔1996〕355號)同時廢止。
⑵ 審計准則中的工作準則的詳細解釋
工作準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行為時應遵守的規則,也稱為審計的實施准則或審計的外勤准則,主要用於制定審計計劃,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收集甄別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准則是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是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標准。 審計准則是把審計實務中一般認為公正妥善的慣例加以概括歸納而形成的原則。它雖不具備法令的強制力,但審計人員從事審計時必須遵循。美國審計總署(政府審計)於1972年頒布的審計准則中指出,「審計准則是對所進行的工作的質量和充分性的總的衡量,它與審計師的專業資格有關。」
⑶ 職業規范是指督察審計人員應遵守的行為准則,包括宗旨,什麼等方面
審計准則是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是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標准。 審計准則是把審計實務中一般認為公正妥善的慣例加以概括歸納而形成的原則。它雖不具備法令的強制力,但審計人員從事審計時必須遵循。
一般准則
一般准則是指對審計人員任職資格和執業行為所作出的規則,主要用於對訓練與能力、獨立性、職業道德方面的約束。
工作準則
工作準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行為時應遵守的規則,也稱為審計的實施准則或審計的外勤准則,主要用於制定審計計劃,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收集甄別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報告准則
報告准則是指對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報告的原則、形式、內容所作出的規則,主要用於編寫審計報告,運用審計報告的形式,規定審計報告的內容。
審計標準是進行審計時判斷審計事項是非、優劣的准繩,是提出審計意見、作出審計決定的依據。
1、審計標准按來源不同,分為外部制定的審計標准和被審計單位內部制定的審計標准。
2、審計標准按性質、內容不同,分為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預算、計劃、;業務規范和技術經濟標准等。
⑷ 審計人員違規行為有哪些
根據《國家審計基本准則》,有以下行為違規。第十五條「保守秘密就是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其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對於執行審計業務取得的資料、形成的審計記錄和掌握的相關情況,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情形的,應當向審計機關報告:(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三)對曾經管理或者直接辦理過的相關業務進行審計;(四)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人員交流等制度,避免審計人員因執行審計業務長期與同一被審計單位接觸可能對審計獨立性造成的損害」;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從下列方面保持與被審計單位的工作關系:(一)與被審計單位溝通並聽取其意見;(二)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結論,尊重並維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三)嚴格執行審計紀律;四)堅持文明審計,保持良好的職業形象」,第一百六十條「[審計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社會公布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第一百七十六「 審計組成員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一)未按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的;(二)未按照本准則的要求獲取審計證據導致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三)審計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四)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凡是違反上述規定均可認為屬於違規行為。
⑸ 審計人員遵守了審計准則是否就可不承擔責任
通過查閱審計人員的審計底稿,證明審計人員遵守了審計准則,審計人員就不會觸犯《注冊會計師法》,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
供參考。
⑹ 金融機構中涉及會計准則運用的部門有哪幾個
財政部部長助理王軍日前透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金融資產確認與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的列報與披露等多項企業會計准則的徵求意見稿近期將發布。針對現行16項具體會計准則的修訂工作正在進行中。預計到今年底或明年初,一個包括1項基本准則和40多項具體會計准則在內的、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充分協調的中國會計准則體系將建立。
這四項會計准則分別是,《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金融資
產轉移准則》、《套期保值准則》和《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准則》。
其中,《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結合上市銀行的情況,明確要求對金融資產進行四項分
類,即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該准則還要求企業將衍生工具納入表內核算並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
損益或所有者權益,改變了長期以來衍生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另外,考慮到中國現行會計實務中仍較多地存在利用減值准備轉回操縱利潤的現象,金融工
具相關會計准則明確規定,已計提的金融資產減值准備不得轉回。
⑺ 證券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十不準)包括
證監從業人員。為准則十不準,包括。詞不準,堅決執行。你在中共證券公司上班,就不可以炒股?
⑻ 什麼是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行為准則
選abd,財政部頒發的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准則中第二條明確包含了:審計准則、審閱准則和其他鑒證業務准則。詳見下圖:
⑼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