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掛名法定代表人如何認定責任
在擔任所謂」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中是有較大的法律風險,而且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常見情況有兩種:
一、不能證明自己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中,和某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需要為公司人員違規行為所造成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在行政責任中,和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需要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證明,本人對公司違規行為並不知情,並且主觀上沒有過錯和失職。
3、在刑事責任中,公司有犯罪行為,法定代表人並不一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有部分罪名是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會追究」直接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比如:銷售和生產冒牌產品罪、非法經營罪、偷稅罪、侵犯著作罪等。
4、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和被申請強制執行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機關、司法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強制措施。
二、能證明自己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中,公司如果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自身財產對外承擔還款責任;實際操控人操縱公司時如果出現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轉移或隱蔽資產,和未經清算就擅自自行處分財產等,掛名的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
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清楚公司行為,都要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他經營行為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人,那」掛名」法定代表人也會面臨承擔民事責任。
2、在刑事責任中,公司控制者操縱公司進行經濟犯罪,比如詐騙、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未直接參與,但」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情,卻不阻止,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這時」掛名」法代表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書面簽了約定,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和不承擔責任,這約定只對雙方之間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朱某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因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且沒有前科、劣跡,事後雙方已達成和解,所以我院擬對其相對不起訴。」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就一起擬不起訴故意傷害案召開聽證會並通過網路直播。作為案件第一承辦人,秀嶼區檢察院檢察長吳麗仙主持此次聽證會並詳細說明了擬不起訴的法律依據。參與聽證各方代表聽取說明後輪流發表意見,對秀嶼區檢察院作出的決定表示同意,而後簽名、確認聽證筆錄。
入額領導辦案了沒有?都辦了什麼案?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這兩個問題已成為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何澤中到基層調研司法改革工作,必會向兩級檢察院「一把手」提出的問題。
為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切實發揮入額院領導的示範作用,今年6月,福建省檢察院專門制定入額院領導直接辦理案件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落實領導帶頭辦案機制提要求,盯得緊,抓落實。
僅簽字掛名不算領導辦案
怎樣才算是領導辦案?規定明確界定,僅僅在法律文書上簽字、掛名,或是在許可權范圍內組織研究案件、審核案件、主持檢委會討論案件,都不能充抵辦案數。所謂領導直接辦案,是以承辦檢察官身份辦理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案件。
按照司法親歷性要求,規定列舉了領導辦案應履行的相關職責,包括收集、審查證據,訊問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關鍵證人,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製作、審定簽發法律文書,出庭支持公訴等。
6月13日,三明市明溪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張某故意傷害其弟一案,明溪縣檢察院檢察長廖才玉以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廖才玉指控犯罪有力,震懾有威。被告人當庭認罪,被害人也當庭諒解被告人,庭審效果良好。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兩個月,緩刑3個月。
庭下,廖才玉主動與兩兄弟談心,闡釋血濃於水的道理,促成二人冰釋前嫌、握手言和。
據介紹,今年6月,明溪縣檢察院完成對17名員額檢察官的分類定崗工作,其中包括6名院領導。明溪縣檢察院按照規定製定了案件分配辦法,組建了辦案單元和辦案組,採用自動輪流辦案機制,要求院領導必須親自完成案件辦理,不得掛名辦案,實現從審批案件向辦理案件的轉變。
規定明確可以採取獨任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的形式,配備必要的檢輔人員。以檢察官辦案組形式的,院領導承擔主任檢察官的職責。可以採取隨機分案,也可以採取指定分案方式,選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
領導辦案質效有嚴格要求
林某涉嫌受賄一案的審查工作,被隨機分到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葉燕培手上。
看完4大本卷宗,又對每起犯罪事實進行核實、摘錄主要證據、擬訂訊問提綱後,葉燕培驅車一個多小時前往看守所提審林某。隨後,葉燕培與檢察官助理就案件定性問題進行討論。
7月25日,葉燕培履行完相關法律程序後,決定對林某以受賄罪作出逮捕決定並列出9條取證意見,引導偵查部門繼續深挖細查。截至目前,葉燕培已辦理3起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案件,對一起製造販賣毒品案件提起公訴。
福建省檢察院司改辦負責人介紹說,領導辦案不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而是要落在行動上,一點都不能含糊。出台規定,就是要解決領導幹部入額後不辦案、辦簡單案、辦掛名案等問題,使入額領導「辦什麼案、怎樣辦案、辦多少案」更加清晰、明確。
對入額院領導一年要辦多少案,規定也有數量要求:省檢察院除檢察長以外的院領導每年直接辦理案件一般不少於兩件;設區市檢察院檢察長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院領導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20%至30%;基層檢察院檢察長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至10%,其他院領導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30%至40%。
此外,院領導直接辦理的請示案件、評查案件等,可以計入直接辦理案件數量。上級院每月對本地區入額院領導辦案數量、案件類型、案件質量等在內的辦案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通報。而對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等情況,則會全部記入檢察官司法檔案,作為績效考核依據。
領導要帶頭辦理重大案件
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福建檢察院不僅要求入額領導親自辦案,還要求院領導帶頭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本地區首例或新類型案件以及在法律適用、證據運用、履行職能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和重大創新意義的案件。
近日,寧德市周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清滿來到看守所,對其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進行提審,並查看了看守所的安全情況。
辦理案件時,黃清滿全面審查案件卷宗,發現本案存在幾個矛盾點,就此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聽取了律師意見。結合全案證據分析後,黃清滿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案件辦結後,周寧縣檢察院立即牽頭組織縣法院、縣公安局相關部門辦案人員召開聯席會議,黃清滿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准、證據情況與與會人員進行了深入探討並達成共識,以期在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時能夠節約司法成本。
據黃清滿介紹,周寧縣檢察院對入額院領導帶頭辦案提出「四親自五帶頭」的要求,即親自審閱案卷、親自訊問犯罪嫌疑人、親自把關案件審查報告、親自出庭支持公訴,堅持帶頭辦案、帶頭多辦案、帶頭辦好案、帶頭辦疑案、帶頭辦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為其他入額檢察官起示範作用,激勵入額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
據統計,今年上半年,福建省檢察機關入額院領導共辦理各類案件2601件,各級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及其他入額院領導以自身示範作用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地初見成效。
B. 掛名擔任一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有簽承諾書還會有什麼風險嗎
依然有風險,內部所簽的協議只要對內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且這樣的行為多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如此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也是存在不確定性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