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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7-07 16:12:09

Ⅰ 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有哪些

以成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開發銀行為標志,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建立和發展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政策性金融機構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初步顯現。但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規模偏小,在經濟發展中的杠桿作用偏弱,因定位不清、職責不明造成工作被動的事件時有發生。筆者以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成熟,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宏觀發展戰略中的地位應該進一步明確;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它的作用應該有針對性地增強。同時,政策性金融機構本身的組織結構亦應該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它的經營和管理水平需要大幅度提高,也需要在經營內容、方式和監管程序上與時俱進,避免落後於市場變化。
經濟發展需要政策性金融機構
本來,金融機構(以銀行為主體)是典型的盈利機構,以嫌貧愛富為主要特徵,要求還本付息是根本手段。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在經濟社會生活中人們對於公平的訴求越來越強烈;而且,市場競爭的不足--如過度的殘酷性造成巨大的社會資源浪費,對於有潛力的行業或企業而缺乏創業階段的基本支持而影響發展,暴露得越發明顯;從社會整體看,需要一種條件較好、有一定財政背景支持、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扶助弱勢產業和企業的金融機構。這些理念似乎與商業性金融機構背道而馳。但正是這種理念,共同構成日臻成熟的市場體系。
不容忽視的是,政策性金融機構在世界各國有所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已經建立了多種多樣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以銀行、基金甚至政府機構名稱出現的這類金融機構,在世界經濟舞台上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某些特定領域,如外貿,特別是大型工程和項目,需要政策性金融機構支持已經成了國際慣例,甚至成為這方面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擁有國際競爭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從各國經驗看,政策性金融機構設立和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總體上說,它應該以援助援助弱勢產業為戰略目標,但決不是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它以強化造血功能為宗旨、有時需要進行必要的輸血,但不能成為扶貧和救濟的取款機;它雖然由政府財政支持的背景,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國家產業政策的支持方向,但又要求還本甚至付息,一般要遵守好借好還,下回不難的銀行鐵律。因此,把握好政策性與市場規律之間的關系,協調好扶助與保本甚至盈利之間的矛盾,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生存和發展的關鍵。
政策性金融機構需要優化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依然很低,特別是作為一個資源相對貧乏、人口基數很大、農業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在長期發展中會不斷出現許多新的問題,地區不平衡、產業之間不平衡、特定人口群之間的不平衡會長期存在,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會影響到整體經濟的發展、拖累國民經濟的高速度,甚至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同時,對處於創業階段、有巨大市場盈利潛力的行業或企業,需要一定的政策性支持,解決融資難是其中最重要的扶助內容。反過來說,由於支持得當、扶助及時,幼稚產業可以迅速成長,甚至成為國民經濟的新亮點、新的支柱產業。還有一些對國民經濟有重要作用,但周期長、利潤低、見效慢的產業,主要是基礎設施、原材料和農業等,也需要條件優惠的金融支持。
在市場經濟進一步成熟的條件下,今後國家的傾斜政策要更多地要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投放來體現,而直接注資、撥款和各種形式的無償援助等,將會減弱。不過也要清醒地看到,雖然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總體上仍有規模潛力,但是,金融業的經營主體應當、也必須是商業性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更多的是要進行結構優化而不是量的無限制擴張。
增強針對性 提高管理水平
雖然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發展速度較快、在經濟生活中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最近有關部門對違規事件的調查中,政策性金融機構也有一些案例。應該承認,對這類金融機構的地位作用和管理經營特點的認識,尚在起步階段,有待我們進一步提高。
從結構上看,需要進一步提高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針對性,盡量避免出現與民爭利、與商業性機構同在某些高回報領域搶業務的事件。因而,經營領域的界定要更明朗、更清晰。同時,也可以逐步把受益主體作為業務考慮對象。從目前看,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以行業選擇為主要出發點。在國外,除了在行業上的政策傾斜之外,以受益主體--企業或自然人為主要扶助對象,也是較為普遍的做法。比如,就企業而言,中小企業往往是政策性機構傾斜的對象,而農民、創業人員、婦女等群體,也常常在政策性機構的考慮范圍,或者以這些特定的群體為對象單獨設置機構。
還需注意的是,有些重大政策的變化,也將影響到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業務內容和結構,者不僅需要決策者事先整體的謀劃,也需要經營者在戰術上進行調整。比較典型的如糧食收購政策的調整,對農發行的業務內容、運作方式都有較大的影響。如何在促進農業發展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就需要上下努力,尋找更有力的支點。
經營管理是永恆的主題,這一點,對政策性金融機構也不例外,不能因為政策性特點而忽視效率原則,忽視管理在運作中的決定性作用。在這方面,考核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的進一步成熟非常重要。同時,在微觀層面也需要各級機構的工作人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風險意識,提高貸款質量,管好用好來之不易的政策性資金。

Ⅱ 什麼叫做政策性銀行

所謂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1 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 2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並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他文件,我國也於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迄今,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運作已近八年,但人們對於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問題卻並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促進我國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Ⅲ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特徵是什麼

中國的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國政府支持下,以國家信用為基礎,運用各種特殊的融資手段,嚴格按照國家法規限定的業務范圍、經營對象,以優惠性存貸利率,直接或間接為貫徹、配合國家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而進行的一種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它是一切規范意義上的政策性貸款,一切帶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資、擔保、貼現、信用保險、存款保險、利息補貼等一系列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的總稱。
政策性金融雖然同其他資金融通形式一樣具有融資性和有償性,但其更重要的特徵卻是政策性和優惠性。政策性金融內涵的界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本質特徵:政策性,主要是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而實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種在一定期限內以讓渡資金的使用權為特徵的資金融通行為;優惠性,即其在利率、貸款期限、擔保條件等方面比商業銀行貸款更加優惠。這三個本質的特徵充分顯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財政和商業金融的區別。(一)政策性功能
主要表現在政策性銀行是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為基本出發點,通常以優惠的利率水平、貸款期限和融資條件對國家政策支持發展的產業和地區提供資金支持。這特別表現在基礎產業和農業方面,農業是任何國家的基礎性產業,更是弱質性產業,因而需要政府直接的財政補貼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但由於發展中國家財力所限,支持力度有限,只有發達國家的政策性金融可以給農業以直接的強有力的扶植與推進。而在發展中國家,政府則通過開發性的政策性金融對其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和戰略性產業給予巨額的、持續性的、強大的直接信貸扶植。在這些領域,政策性金融就發揮主體或主導性功能,而不僅是補充商業性金融的不足或糾正某些偏差。
(二)誘導性功能
政策性金融
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投放,導致間接地吸引商業性金融機構從事符合政策意圖或國家長遠發展戰略目標的高風險新興產業或重點產業的放款,充分發揮其首倡性、引導性功能,從而對政策扶植項目的投資形成一種乘數效應,達到以較少的資金推動更多的資金投入需要扶持的領域和項目的目的。
一般說來,政策性金融機構對處於成長前期、發展前途不明的重點產業先行投資,表明了政府對這些部門的扶持意向,從而增強了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投資信心。當商業性金融機構對某一產業的投資熱情高漲後,政策性金融機構就逐漸減少其投資份額,把該投資領域讓給商業性金融機構,轉而扶持別的行業,形成一種政策性金融對商業性金融投資取向的倡導和誘導機制。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發揮這種「領頭羊」的作用,促進了國家產業政策的順利實施,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投資效益。在一般情況下,某一項目政策性投資只佔20%-30%,並且大部分行業對政策性資金的依存度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由高向低逐漸下降,這就形成一種政策性金融對商業性金融資金運用方向和規模的誘導機制。
(三)區域經濟梯度整合的功能
政策性金融以政府賦予的區域調控職能為「天職」,根據生產力的梯度分布,把區域信貸政策和產業傾斜政策結合起來,配合政府進行梯度整合,從而有效調動經濟資源,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這主要是在商業性金融完全按照市場機制將金融資源從低利產業、地區配置到高利產業、地區的情形下,從微觀和效率的角度看,這種逐利是合理或有效的。但從宏觀經濟運行和社會合理性角度看則會帶來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的失衡。而政策性金融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貫徹政府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等宏觀經濟調控措施的必要工具。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活動領域,例如農業、中小企業、某些基礎性產業以及邊遠落後的地區和行業,正是商業性金融不願或不予選擇的領域,政策性融資活動對這些領域的正常發展,特別是對產業結構調整、地區均衡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這也是中國西部大開發戰略中政策性銀行的主要功能之一。
(四)補充性功能
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承擔商業性金融機構無力或不願承擔的長期資金信貸業務,主要是補充完善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功能。這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對技術、市場風險較高的領域進行引導補充性投資,對投資回收期過長的項目及低收益的基礎設施補充投資;另一方面,直接對風險企業、低收益企業、低資信企業融資,間接地對企業信用形成擔保,以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對其融資

Ⅳ 貨幣銀行學 簡答題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種類是如何劃分的

按業務領域和服務對象劃分的類型,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有如下幾種:

經濟開發政策性金融機構

是指那些專門為經濟開發提供長期投資或貸款的金融機構。這種金融機構多以「開發銀行」「復興銀行」「開發金融公司」「開發投資公司」等稱謂,如:日本開發銀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美國復興金融公司、加拿大聯邦實業開發銀行、義大利工業復興公司、新加坡開發銀行、印度工業開發銀行、巴基斯坦工業開發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等等。這些金融機構多以促進工業化,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振興計劃或產業振興戰略為目的而設立,其貸款和投資多以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重點企業為對象。中國國家開發銀行成立於1994年3月,注冊資本500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北京,在國內若干城市設有分行或代表處。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專門為農業提供中長期低利貸款,以貫徹和配合國家農業扶持和保護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美國農民家計局、英國農業信貸公司、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德國農業抵押銀行、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印度國家農業及農村開發銀行、巴基斯坦農業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國際農業信貸聯合會、亞洲太平洋地區農業信貸協會、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等。這些金融機構多以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貫徹和配合國家振興農業計劃和農業保護政策為目的而設立,其資金多來源於政府撥款、發行以政府為擔保的債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向國內外市場借款,貸款和投資多用於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資金需要、改善農業結構、興建農業基礎設施、支持農產品價格、穩定和提高農民收入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於1994年11月,總部設在北京,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泛設立分支機構。

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

是一國為促進進出口貿易,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尤其是支持和推動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美國進出口銀行、加拿大出口發展公司、英國出口信貸擔保局、法國對外貿易銀行、德國出口信貸銀行、日本進出口銀行、印度進出口銀行、新加坡出口信貸保險公司、非洲進出口銀行、拉丁美洲出口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等。這些金融機構,有的為單純的信貸機構,有的為單純的擔保和保險機構,有的則為既提供信貸,又提供貸款擔保和保險的綜合性機構,其宗旨都是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的進出口政策,支持和推動本國出口。這些機構在經營過程中,以國家財力為後盾,由政府提供必要的營運資金和補貼,承擔經營風險。中國進出口銀行成立於1994年5月,注冊資本33.8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北京,在國內若干城市和個別國家設有代表處;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月2001年12月,是我國惟一承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總部設在北京,現有15個職能部門,營業機構包括總公司營業部、18個分公司和6個營業管理部,已形成覆蓋全國的服務網路,並在英國倫敦設有代表處。

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

是指專門扶持住房消費,尤其是扶持低收入者進入住房消費市場,以貫徹和配合政府的住房發展政策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美國聯邦住房貸款銀行、美國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美國聯邦全國抵押協會、美國政府全國抵押協會、加拿大抵押貸款和住房公司、法國房地產信貸銀行、挪威國家住房銀行、德國住房儲蓄銀行、日本住宅金融公庫、印度住房開發金融公司、泰國政府住房銀行、紐西蘭住房貸款公司、韓國住房銀行,等等。這些機構一般都通過政府出資、發行債券、吸收儲蓄存款或強制性儲蓄等方式集中資金,再以住房消費貸款和相關貸款、投資和保險等形式將資金用以支持住房消費和房地產開發資金的流動,以達到刺激房地產業發展,改善低收入者住房消費水平,貫徹實施國家住房政策的目的。一些城市已成立了經政府批準的商品住宅基金會或住房合作基金會,以滿足住房基地開發、建設和流通周轉性資金的需要,推動住房商品化和房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Ⅳ 政策性銀行如何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

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法人,具備我國法律關於法人成立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因為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既不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入世」後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的目的、宗旨及國外的實踐來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據。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應予糾正。

一、引言

所謂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1 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 2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並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他文件,我國也於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迄今,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運作已近八年,但人們對於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問題卻並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促進我國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是獨立法人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立體資格的組織。國外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一般均確認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產業銀行為法人;《韓國住宅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住宅銀行為法人;《韓國進出口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進出口銀行為法人;《韓國中小企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韓國中小企業銀行為法人。《日本輸出入銀行法》、《日本開發銀行法》、《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於「二行九庫」的立法也均確認這些政策性銀行具有法人資格。
根據《決定》的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均為獨立法人。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第2條也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獨立法人。但《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及《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卻對國家開發銀行是否為獨立法人均未予明確規定。3
筆者認為,國家開發銀行也是獨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國家開發銀行是依據《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國家開發銀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注冊資本為5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核撥,因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國家開發銀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稱,有較為健全的組織機構,如行長、副行長、行長會議、監事會及若干職能部門;有固定的場所,其總部設於北京,並在全國設有若干分行;在業務運營當中,國家開發銀行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見,國家開發銀行具備法人的各項條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資產規模、業務量、業務范圍、影響力等都要比國家開發銀行小得多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都是獨立法人,4 國家開發銀行就沒有理由不能成為獨立法人;(三)、包括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銀行的初衷,有利於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有利於政策性銀行加強經營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責權利統一,建立風險責任機制;(四)、從國務院有關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開發銀行事實上是被作為獨立法人來對待的,如:國家開發銀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國家核撥的注冊資本金;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正部級單位)等等。
總之,我國的三家政策性銀行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當屬無疑。
但是,僅僅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還不夠,我們還必須進一步明確其應屬於何種性質的法人。
三、我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5
(一)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兩大類。筆者認為,這種分類並不能將我國的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包括進去。這是因為:
1、政策性銀行不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中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徵。6 而政策性銀行區別於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徵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依歸;7 它具有一定的獨立經濟利益,也要加強經濟核算,爭取保本微利,但它並不象商業性金融機構那樣非常強調自己的獨立經濟利益。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銀行為企業法人,那麼它們就與商業銀行毫無二致,其設立與運作也必須適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而這顯然是有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8 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因而,我國的政策性銀 行不是企業法人。有人認為,我國政策性銀行是國有企業法人,並沒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是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的組織。10 從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特徵來看,政策性銀行和機關法人是一樣的;但機關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依法享有、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的特徵卻是政策性銀行所根本不具備的。雖然政策性銀行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銀行本身並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不是國家機關。因此,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
3、政策性銀行不是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這些法人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屬於輔助性質。11 在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點上,政策性銀行與事業單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業單位法人的活動僅限於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社會公益事業,雖與商品經濟活動不能截然分開,但並不是主要的經濟活動參與者。而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活動則主要包括農業發展、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支持、進出口貿易促進等我國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重要領域,是為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而開展活動的,以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協調發展,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已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可見,政策性銀行不屬於事業單位法人。有人認為,政策性銀行是根據政府宏觀決策和法規行事,注重實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和社會效益,因而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益法人,而且獨出心裁地稱為「公益(事業)法人」,12 意在指其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免有些牽強附會,又令人費解。
另外,我國民法中尚有社會團體法人。很明顯,政策性銀行同樣不屬於社會團體法人,這勿庸筆者贅言。
既然政策性銀行這類法人不能歸入到我國民法對法人的任一分類中,那麼政策性銀行究竟是什麼性質的法人呢?
(二)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1、 關於公法人的含義
公法人是與私法人相對的概念,將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陸法系的一種主要的法人分類,是法人分類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但主張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者對如何進行區分並無統一標准,而是存在多種學說:
(1) 目的說。即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 設立依據說。即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依私法而設立
的法人為私法人。
(3) 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由私人
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4) 法律關系說。即對國家有特別利害關系並受國家特別保護的法
人為公法人,反之則為私法人。
(5) 權力說。即凡行使或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為公法人,
反之則為私法人。
(6) 一般社會觀念說。即依當時的社會觀念認為是公法人者即為公
法人,認為是私法人者則為似法人,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
筆者認為,上述學說都只從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區分的標准。筆者主張應采目的說與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其餘諸說的缺點或是涵蓋不周延易導致以偏蓋全,或是因確定性差而不足採信。
公私法人的劃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劃分的基礎上的,是西方學者把法律
分為公私法的產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由於摒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故不承認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我國法學理論由於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將我國一切法律均視為公法 ,而否認有私法之存在。這一理論產生於、也適應了以前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的要求。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後,這種理論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基於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當前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有學者主張,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應區分公法與私法。13 筆者同意這一主張,並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劃分的重要價值和意義。我國已有學者肯定這種劃分的法律意義。14
2、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國法律體系在傳統上屬於大陸法,而我國現行民法對法人的分
類又不能涵蓋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型法人,筆者認為,不妨從公法人與私法人劃分的角度來分析一下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銀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務於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服務於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政策性金融業務與逐利的經營性業務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說,政策性業務是非營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國落後地區的開發,對該國經濟平衡發展、社會安定與進步有很大意義。然而,在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若以營利為指向,則相對缺乏的資金不僅不會流向落後地區,而且會出現從落後地區漏出,流向資金盈利率較高的經濟發達地區。在此情況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而言,追逐營利的理性行為與宏觀經濟發展目標是相悖的。這樣,只有由政府創設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服從宏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才能向落後地區輸送資金,對於由此而產生的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或擔保其債務。但這並非意味著政策性銀行忽視經營活動的收益,就必然發生虧損。
(2)、政策性銀行由國家設立或控制。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同,政策性銀行絕大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資或部分出資創立,如日本「二行九庫」、韓國的政策性銀行、美國進出口銀行、我國三家政策性銀行均是由國家出全資創立的;或是由國家作保證而設立。而不論政策性銀行如何設立,它們都是以國家作為後盾,其組織與活動由國家控制和掌握,並與國家、政府保持極其密切的聯系,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的需要,並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和意圖服務。
(3)、一些同屬於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如日本、法國,其政策性銀行立法中均規定政策性銀行為公法人。
有學者認為,政策性銀行屬於公益(事業)法人;15 事實上,公益法人屬於社團法人之一種,而社團法人又屬於私法人之一種,因而,這些學者實際上是主張政策性銀行屬於私法人的一種。筆者認為,這是缺乏充分根據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筆者認為,只要承認公私法劃分在中國的有效性,政策性銀行是公法人這一命題便告成立。

Ⅵ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性質包括哪些

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那些由政府或政府機構發起、出資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的,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以貫徹和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的金融機構。

Ⅶ 為什麼要成立政策性銀行

你好!首先你應該了解一下什麼是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指那些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經濟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和機構。
國家成立政策性銀行的原因大致有兩個:
⑴政策性銀行是為確保國家大型基本建設和大宗進出口貿易順利完成而設立,並向這些項目提供國家政策性專項貸款的專業銀行.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國家宏觀調控體系.
⑵作為政府調控經濟手段的政策性銀行在拉動經濟增長,穩定農業,擴大進出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支持國民經濟發展作出了貢獻.
因此,加入WTO後,我國政策性銀行抓住機遇完善自我,是整個經濟發展的最終要求.

政策性銀行有: 國家開發銀行 國家進出口銀行 國家農業發展銀行

Ⅷ 大多數國家成立的政策性銀行主要有什麼

所謂政策性銀行( policy bank / non-commercial bank )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

1 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
2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並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

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

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

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

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

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我國也於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

Ⅸ 政策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機構有什麼區別

從字面看……一個理論一個機構。。

Ⅹ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概念

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產生於一國政府提升經濟發展水平和安排社會經濟發展戰略或產業內結構調整的政策要求。一容般來說,處在現代化建設起步階段的經濟欠發達國家,由於國家財力有限,不能滿足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資源開發所需的巨額、長期投資需求,最需要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一些經濟結構需要進行戰略性調整或升級,薄弱部門和行業需要重點扶持或強力推進的國家,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其特殊的融資機制,將政府和社會資金引導到重點部門、行業和企業,可以彌補單一政府導向的財政的不足和單一市場導向的商業性金融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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