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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7-07 19:31:34

1. 外匯投資入門與技巧的作品目錄

第一章 外匯基礎知識
No.1 外匯的魅力在哪裡
No.2 外匯三要素——外國貨幣+償付能力+自由兌換
No.3 外匯的匯兌關系——匯率
No.4 匯率制度的演變
No.5 外匯的匯兌關系——直接標價法、間接標價法、美元標價法、交叉標價法
No.6 外匯交易中的匯率——買入匯率、賣出匯率、中間匯率
No.7 外匯交易的游戲規則——被報價幣角色的確立
No.8 外匯交易市場存在的基礎——貿易+投資+投機+對沖
No.9 外匯交易市場的特點——有市無場、循環作業、零和游戲
No.10 外匯交易市場的參與者
No.11 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即刻」
No.12 即期外匯交易方式=電匯交割、票匯交割、信匯交割
No.13 即期外匯交易的三大好處
No.14 即期外匯交易報價——雙向報價
No.15 遠期外匯交易——合約交易
No.16 遠期外匯交易期限——固定交割日、選擇交割日
No.17 遠期外匯交易報價——完整匯率報價、掉期率報價
No.18 掉期外匯交易——外匯交易的組合
No.19 外匯期貨交易——規避風險的合約
No.20 期權外匯交易——權利的買賣
No.21 外匯保證金交易——以小博大
No.22 我國個人結匯的規定
No.23 國家禁止的涉匯行為
No.24 中國目前外匯市場概況
No.25 我國有關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退出管理及程序問題的規定
No.26 世界主要外匯交易中心
No.27 外匯交易中的主要貨幣
第二章 外匯交易基本操作
No.28 外匯交易操作之基本步驟
No.29 外匯操作要點之一——把握建倉、平倉的時機
No.30 外匯操作要點之二——重生的機會:止損
No.31 外匯操作要點之三——攤薄成本:解套
No.32 短線交易——選擇波動較大的幣種
No.33 長線交易——趨勢
No.34 外匯風險概念
No.35 外匯風險種類
No.36 外匯風險的影響
No.37 外匯風險成因
No.38 外匯期貨套期保值
No.39 外匯期貨套期保值基本做法
No.40 外匯期貨套期保值不能完全消除外匯風險
No.41 外匯期貨套期保值的基本類型
No.42 外匯互換
No.43 外匯期權
第三章 五種外匯交易的具體操作方法
No.44 即期外匯交易的基本程序——詢價+報價+成交+確認
No.45 即期外匯交易的重要注意事項之一——詢價
No.46 即期外匯交易的重要注意事項之二——報價
No.47 即期外匯交易的重要注意事項之三——交易
No.48 即期外匯交易中入市與出市技巧
No.49 遠期外匯交易的三種方式——直接型、期權型、結合型
No.50 遠期外匯交易的報價方法及匯率計算
No.51 外匯期貨與遠期外匯交易的區別與聯系
No.52 外匯期貨合約的十大組成要素
No.53 外匯期貨合約的三大特點——標准化、連續買賣、履約擔保
No.54 外匯期貨交易基本流程
No.55 外匯期貨投資的風險——價格波動、指令執行、信用、不法侵害、市場壟斷及操縱
No.56 外匯期權交易——期權合約
No.57 外匯期權的價格
No.58 外匯期權的種類——看漲+看跌、美式+歐式
No.59 外匯期權盈虧計算——看漲期權的盈虧
No.60 外匯期權盈虧計算——看跌期權的盈虧
No.61 外匯期權的四種交易策略
No.62 外匯保證金交易——平民化的交易
No.63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基本程序
No.64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潛在風險
第四章 外匯交易的基本規律與實戰技巧
No.65 匯率基本面分析方法之一——購買力平價
No.66 匯率基本面分析方法之二——國際收支模式
No.67 匯率基本面分析方法之三——國際資金流動
No.68 匯率基本面分析方法之四——資產市場模式
No.69 影響外匯投資的因素之一——政治因素
No.70 影響外匯投資的因素之二——國內經濟結構因素
No.71 影響外匯投資的因素之三——新聞因素
No.72 影響外匯投資的因素之四——心理預期因素
No.73 影響外匯投資的因素之五——投機因素
No.74 影響外匯投資的因素之六——中央銀行的干預
No.75 外匯市場短期波動的經濟解釋
No.76 技術分析三大前提——市場+價格+歷史
No.77 K線圖——最基本的技術方法
No.78 組合K線圖
No.79 趨勢線的判斷——順勢而為
No.80 趨向指標(DMI)——均衡點
No.81 移動平均線(MA)——消除價格波動
No.82 移動平均線的運用
No.83 移動平均線的優劣勢
No.84 相對強弱指標(RSI)——正態分布理論的應用
No.85 停損點轉向指標(SAR)——價格+時間
No.86 隨機指標(KDJ)——行情的強弱勢頭
No.87 大陽線——持續走強
No.88 大陰線——持續下跌
No.89 十字星——開盤價與收盤價相同
No.90 紡錘——待變形態
No.91 上升三部曲與執墊——升勢的整理形態
No.92 下跌三部曲——跌勢中的整理形態
No.93 三線反擊——明確升勢
No.94 缺口形態
No.95 三角形——爭持不下
No.96 旗形——市場的短暫歇息
No.97 頭肩形——反轉形態
No.98 W與M形——中期底部和頂部形態
No.99 黃金分割理論——0.618、0.382
No.100 菲波納奇數列與艾略特波浪理論
No.101 外匯投資法則之一——堅決止損
No.102 外匯投資法則之二——嚴格按交易法則操作
No.103 外匯投資法則之三——絕不允許有任何思考、任何判斷、任何情感存在
No.104 外匯投資法則之四——把握住大方向,絕不逆勢操作
No.105 外匯投資法則之五——每天最多隻能發布一次交易指令,不論結果正確還是錯誤
No.106 外匯投資法則之六——方向的判斷和入場點、出場點、止損點的選擇
No.107 外匯投資法則之七——嚴格資金管理與盡量做兩三種熟悉的幣種
No.108 按計劃操作
No.109 外匯買賣技巧——金字塔
No.110 外匯買賣技巧——技術性買賣與策略
No.111 外匯買賣分析——三類買賣人
No.112 外匯投資致命錯誤之一——專心計算
No.113 外匯投資致命錯誤之二——面面俱到
第五章 我國各大銀行個人外匯交易方法
No.114 中國銀行外匯交易手段——外匯寶
No.115 中國工商銀行外匯交易手段——匯市通
No.116 中國農業銀行外匯交易手段——外匯寶
No.117 中國建設銀行外匯交易手段——個人外匯買賣
No.118 招商銀行外匯交易手段——外匯通
No.119 交通銀行外匯交易手段——外匯寶
No.120 廣東發展銀行外匯交易手段——新外匯寶
No.121 中國銀行綜合外匯理財手段——匯聚寶、期權寶、兩得寶、春夏秋冬外匯理財
第六章 專用術語
No.122 交易部位、頭寸
No.123 空頭、賣空、做空
No.124 多頭、買入、做多
No.125 開倉/平倉
No.126 對沖
No.127 點
No.128 保證金——交易額的5%—200%
No.129 波幅
No.130 窄幅
No.131 部位
No.132 上檔、下檔
No.133 底部
No.134 單邊市
No.135 熊市
No.136 牛市
No.137 揸
No.138 沽
No.139 手數
No.140 鎖單
No.141 漂單
No.142 升水
No.143 貼水
No.144 單、賣單
No.145 長期
No.146 中期
No.147 短期
No.148 作收
No.149 空頭回補
No.150 多頭回補
No.151 美元指數
No.152 對敲
No.153 拆倉
附錄一、套匯業務
附錄二、套利業務
附錄三、炒匯高手經驗談
附錄四、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的有關規定
附錄五、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表:《全國(或者省)經營結售匯業務金融機構信息表》
參考文獻
後記
作品目錄參考資料

2. 關於外匯保證金交易,國內法律怎麼規定

目前,關於外匯保證金交易,國內並沒有出台相關法律對其規定,而是通過中央銀行制定的貨幣手段對其進行干預。

自從浮動匯率制推行以來,工業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來沒有對外匯市場採取徹底的放任自流的態度,相反,這些中央銀行始終保留相當一部分的外匯儲備,其主要目的就是對外匯市場進行直接干預。

一般來說,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的價格出現異常大的、或是朝同一一方向連續幾天劇烈波動時,往往會直接介人市場,通過商業銀行進行外匯買賣,以試圖緩解外匯行市的劇烈波動。

(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擴展閱讀: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注意事項:

1、以閑余資金投資:

如果投資者以家庭生活的必須費用來投資,萬一虧蝕,就會直接影響家庭生計的話,在投資市場里失敗的機會就會增加。因為用一筆不該用來投資的錢來生財時,心理上已處於下風,故此在決策時亦難以保持客觀、冷靜的態度。

2、知己知彼:

需要了解自己的性格,容易沖動或情緒化傾向嚴重的人並不適合這個市場,成功的投資者大多數能夠控制自己的情緒且有嚴謹的紀律性,能夠有效地約束自己。

3、切勿過量交易:

要成為成功投資者,其中一項原則是隨時保持3倍以上的資金以應付價位的波動。假如閣下資金不充足,應減少手上所持的買賣合約,否則,就可能因資金不足而被迫」斬倉」以騰出資金出來,縱然後來證明眼光准確亦無濟於事。

4、正視市場,摒棄幻想:

不要感情用事,過分憧憬將來和緬懷過去。一位美國期貨交易員說:一個充滿希望的人是一個美好和快樂的人,但他並不適合做投資家,一位成功的投資者是可以分開他的感情和交易的。市場永遠是對的,錯的總是自己。

5、勿輕率改變主意:

預先訂下當日入市的價位和計劃,勿因眼前價格漲落影響而輕易改變決定,基於當日價位的變化以及市場消息而臨時作出決定是十分危險的。

6、作出適當的暫停買賣:

日復一日的交易會令你的判斷逐漸遲鈍。一位成功的投資家說:每當我感到精神狀態和判斷效率低至90%,我開始賺不到錢,而當我的狀態低過90%時,便開始蝕本,故此,我會放下一切而去渡假數周。暫短的休息能令你重新認識市場,重新認識自己,學好外匯保證金交易入門與技巧更能幫你看清未來投資的方向。

3. 中國銀監會日前發文叫停銀行外匯保證金交易

銀行早在幾年前就關閉了外匯保證金交易了。
嘉盛是國外的,國內只有代理商,但是也不間的是正規的代理商,有些只是打著嘉盛的旗號自己在搞地下對賭,就是騙投資者錢。
我自己本人也有幾千美金在做外匯投資,不過做的是BMF的。

4. 外匯期貨交易被國家無限期停止了是嗎

只要想做,就算停止了也沒關系。去香港開個戶就可以了,我國內的幾個朋友就是這么弄的。只是這個的風險比較大,如果不是股票可能變成廢紙和出現st,不然這個絕對是所有投資項目中風險最大的。

5.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6. 交易安全的政策風險

目前銀行系統的外匯交易是受法律保護的,其他的外匯交易則不是,萬一哪天出台不利的政策,會對投資人造成很大損失。
6.1.中國將成立外匯交易清算所 降低外匯交易風險。權威人士日前透露,中國將加強外匯市場的基礎建設,完善人民幣外匯新交易系統功能,繼續改進市場清算方式,成立外匯交易清算所,降低外匯交易信用和清算風險。
此外,積極鼓勵金融創新,推動外匯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研究推出銀行對投資者的包含利率互換在內的掉期業務,不斷豐富外匯交易產品,滿足銀行和企業的風險防範要求;繼續降低市場准入門檻,擴大市場主體,引入更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促進外匯供求結構的多元化,完善外匯市場做市商制度,為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同時,加強對風險的預警和評估,完善市場自律機制,建立有效的電子監管系統,加強人民幣匯率的跟蹤監督,提高監管有效性,降低監管成本。
從總體上看,銀行間外匯市場規模小,交易品種少,市場廣度和深度不夠,與企業規避外匯風險的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有效地配合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充分發揮外匯市場在價格發現、資源配置和風險防範中的基礎作用,將是下一階段深化外匯市場改革的重要任務。
去年下半年以來,美國次貸危機造成了國際金融市場動盪,美國等發達國家經濟相繼陷入衰退。受此影響,中國的外需出現下降,出口增速放緩,企業對匯率的避險保值需求急劇增加。同時,一些國際短期資本在各國金融市場間大進大出的規模和頻率正在擴大,金融市場不確定增強,系統風險加大。
面對日益復雜的形勢,要堅持改革的發展方向;利用市場機制的優勢來對沖各種不確定性,要為銀行和企業提供更多的避險工具,逐步打通國內外、本外幣市場,提高資金的周轉率;加強國際合作交流,分享成熟市場的先進理念和技術,促進金融機構在金融交易實踐中提高自主定價和風險管理的能力;加強市場基礎建設,逐步完善法律制度,逐步推進市場主體的信用評級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總之,炒股票不如炒外匯。炒股票,雖然理論上,收益率比炒匯低得多,實際上被套之後很長時間不能獲利,杠桿比率操作,小資金入場,大資金交易,把握好資金管理,控制好倉位,賠少賺多,實現穩定盈利
6.2.銀監會:叫停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旨在保護投資者,但是抵擋大趨勢和市場需求
銀監會下發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已開辦此業務的銀行不得再向新增投資者提供此項業務,以及向現有投資者提供新交易,並適時、及早結清交易倉位。此舉著實讓不少該業務投資者感到可惜,但在此項業務尚未規范的情況下,叫停該業務顯然是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有力之舉。
發達的國際市場也普遍認為外匯保證金交易投機性很強,屬於高風險產品。據了解,此前已開展該業務的商業銀行為中行、交行和民生銀行3家,另有數家銀行也都進行了外匯保證金交易系統的研發。
交通銀行於前年11月最早推出外匯保證金交易,交易量較大、發展較快,與該行運行了十餘年的「外匯寶」業務平分秋色。中國銀行自去年2月起開辦該項業務,民生銀行則是今年剛剛推出該業務。有數據顯示,上海某銀行參與外匯保證金的交易人數雖只相當於實盤交易的10%至15%,但交易量是實盤的3倍。每月加入外匯保證金的交易人數,呈三位數穩定增長。與傳統「外匯寶」產品相比,外匯保證金交易不僅可放大交易數倍,還能選擇看多或看空。以交通銀行的「滿金寶」為例,交易幣種和多空方向不受投資者賬戶資金中幣種的限制,可以自由選擇做多或做空。
有銀行業內人士指出,銀行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扮演的角色類似於做市商,可以實現盈利。事實上,銀監會也承認,銀行開辦此項業務均能盈利。但由於銀行未能充分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有的銀行為了自身盈利的需要,盲目放大杠桿倍數,致使80%到90%的投資者都處於虧損狀態,這種參與者高損失、低盈利的概率狀況已近似於「賭博」。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說,中國相關管理部門曾作出規定,境內機構和投資者不得從事和參與外匯保證金業務,也從未出台過從事該業務的相關條件和管理辦法。但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取得監管部門相關衍生產品或理財業務資格後,將外匯保證金業務理解為衍生產品或是理財產品,向投資者提供過該種交易服務。隨著銀行提供此業務的范圍越來越廣,杠桿倍數越來越高,甚至遠遠超過國際上銀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桿倍數,也超出了銀行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且銀行並不能有效識別和選擇恰當的投資者,投資者准入門檻較低;還有的銀行允許外匯交易員從事此業務,產生明顯的道德風險。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外匯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鑒於投資者對該業務的風險認知能力、風險承受能力和銀行自身風險控制能力不足,銀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叫停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此項業務。
「暫停銀行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是監管層出於保護普通投資者利益的一種考慮,也有利於銀行的穩健發展和風險管控」,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說,外匯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效應,可「以小搏大」,但風險也會成比例放大,且由於涉及多種貨幣的波動,這項業務並不適合所有的投資者。郭田勇認為,國內金融衍生品發展還處於初步發展階段,應當主要遵循自內而外的發展軌跡,從現有的金融環境來看,當前大規模發展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確不成熟。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雖然目前的市場狀況的確存在缺陷,也不規范,但不得不承認,該業務之所以能得以存在,肯定是有市場需求。該業內人士認為,如何通過相應的市場制度設計與安排,以規范的市場秩序保證,積極創新豐富市場品種,滿足投資者需求,應當是監管部門的工作目標。實際上,目前許多銀行都已開辦外匯實盤買賣業務,也推出了廣泛的理財產品供投資者選擇,完全可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的外匯投資者的投資需求。而銀監會叫停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涉及只是極少數銀行和有限的投資者,因此並未影響廣大投資者正常的外匯投資需求與交易。銀監會也表示,未來將繼續按照嚴格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創新。在各方面條件成熟時,將研究推出新的統一規范管理的辦法。
農業銀行資金交易中心李鋼博士分析指出,隨著金融脫媒和直接融資市場的發展,個人和企業對理財和投資的需求將越來越多元化,既有對高風險高收益產品的需求,也有對低風險低收益產品的需要,市場將面臨更加精準的細分。因此,在外匯衍生產品市場發展初期,監管部門的政策制定應充分吸取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驗教訓,在滿足投資者多元化市場需求的同時,充分考慮如何規避市場波動加劇帶來的風險,最大限度規避投機因素對市場發展的不利影響。同時,在目前分業監管模式下,需要各監管部門統籌考慮外匯、股權、利率、商品等衍生產品市場總體發展,穩步推進衍生產品市場健康發展。

7.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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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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