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② 企業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金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159條1款中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01年4月18日)第3條中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訴:
1、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 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③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相關說明
一、「數額巨大」的起點,沿海發達省份一般確定在30萬元以上、占出資額的30%以上。後果嚴重主要是指導致合法債權人由於其抽逃出資、虛假出資而無法追回財產,損失巨大的。
二、本罪主體是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公司發起人和股東。發起人和股東可以是個人或單位,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
三、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止,有關內容已納入新《刑法》,並有調整。
④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有哪些構成條件
2.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這里的違反公司法規定,是指違反了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方式、出資義務的如下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未交付貨幣,是指沒有按規定一次足額交付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根本就沒有交付任何貨幣;未交付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是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根本沒有實物移交或者沒有辦理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為達到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銀行貸款等手段取得資金,作為自己出資,待公司登記成立後,又抽回這些資金,造成虛假出資;另一種是在公司設立時,依法繳納了自己的出資,但當公司成立後,又將其出資撤回。
⑤ 公司法修改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取消了嗎
《公司法》修改後,規定絕大部分公司可選擇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還是有可能觸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所以沒有取消。
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確實還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其中,下列類型的公司是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因此,可以說,2014年《公司法》修訂後,只有上述類型的公司才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
⑥ 如何參照司法解釋界定處理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
其中,有關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名義股東等問題的法律適用解釋,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案件以及公司登記監管工作,有參照適用價值。 1、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七條,股東以其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的,如果該出資財產作價合理,依法應當辦理過戶登記的已經辦理過戶登記,不需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公司,且公司是善意的,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公司能取得該出資財產權屬的,應當認定該股東出資有效,不按虛假出資查處,該股東與實際產權人之間的糾紛另行解決。 如果該出資財產雖然已辦理過戶登記或者已交付公司,但因作價不合理或者公司非善意,而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參照《物權法》第106條認定出資無效的,工商機關應當認定該股東虛假出資。 2、已被廢止的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以機動車輛出資逾期未轉移登記是否構成虛假出資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6]94號),曾明確「對實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辦理過戶手續的虛假出資行為,登記機關可以酌情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從輕處罰。」 該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則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據此,股東以房屋等依法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按期辦理過戶手續的,工商機關可先責令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辦理過戶手續;該股東逾期仍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工商機關按虛假出資查處。 3、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4、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股東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的,該財產貶值金額不能認定為該股東的虛假出資額。 若股東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在交付給公司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作價金額,顯著低於公司登記時提交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作價金額的,其差額應當認定為該股東虛假出資額,工商機關可依法查處該虛假出資的股東,以及提交虛假材料或有重大過失的資產評估機構和驗資機構。 5、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該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並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後,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變更登記、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核准。 上述情形下,該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相應減少注冊資本,並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後,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核准。 6、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登記機關在依法責令虛假出資的出讓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補繳相應出資(可並處罰款)的同時,可依法責令受讓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出讓人和受讓人均不補足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責令該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查處公司。 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公司成立兩年後(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該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有關虛報注冊資本的規定處罰。 7、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相應地,公司登記機關不能以名義股東非實際出資人為由,認定該公司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登記。 實際出資人要求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確認其股東身份的,仍要經該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並由該公司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 8、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登記機關按虛假出資查處該股東時,該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申辯,要求變更處罰對象的,不應採納其申辯理由。 9、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登記在該被冒名者名下的出資未到位的,公司登記機關不能以虛假出資為由,查處該被冒名登記為股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