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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體系講義

發布時間:2021-07-09 10:27:10

❶ 農信社都考什麼內容啊

需要說明的是不同地方的農信社考試可能略有不同,一般都是公共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公共基礎知識涉及范圍比較廣泛,有哲學知識,文學常識,歷史知識,科技知識,地理概況等。專業知識包括:金融,經濟,會計,農信社基礎知識,財會審計、經濟管理知識、法律知識、計算機知識、公文寫作等。有些省份還會涉及時事政治方面的內容。有些省份是考行測,比如江西省,遼寧省。貴州省份是考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其他省份一般都是綜合知識和專業知識。具體還是要以當地的招考政策為准,農信社考試沒有一定的規律,有些省份每年的考試內容變化很大的,所以考生在備考之前,一定要仔細閱讀當地招考公告,如果公告中沒有體現考試內容,可以參考歷年的考試真題,掌握考試范圍。

❷ 有誰幫忙提供一份世貿組織法的中文講義啊

略論世貿組織中的競爭法律制度

略論世貿組織法中的競爭法律制度
毛德龍

一、世界貿易組織概說
(一)世界貿易組織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個烏拉圭回合參加方的政府和歐洲共同體的代表於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sh)最後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終文本。這個回合的談判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框架,設置了更為有效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全面降低關稅,制定了關於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多邊規則,加強了農產品、紡織品與服裝的多邊規則,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的關貿總協定(GATT1947)成立於二戰以後。1947年4月在美國的倡議下,23個國家在雙邊談判的基礎上簽訂了100多項雙邊減讓關稅協議,以解決當時進出口中關稅過多而嚴重干擾國際貿易的迫切問題。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個國家中的8個國家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並宣布從1948年1月1日起臨時生效。待國際貿易組織成立後,以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中的相關內容取代。由於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未能生效,上述議定書(簡稱關貿總協定)一直處於適用狀態,並在以後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一直都是世界各國努力的方向,直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再次成為各國關心的議題之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於1986年9月在烏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開帷幕(也稱烏拉圭回合)。該輪回合先後有125不國家或地區參加,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議題最多、范圍最廣、規模最大的回合,歷經8年多時間。基於此,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各參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總體達成了協議草案。1994年4月15日,參加談判的代表完成了對烏拉圭回合最後文本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簽署,世界貿易組織從此取代了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比,經過烏拉圭回合談判後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依照《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以下簡稱《世貿組織協定》)而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或WTO)是一個常設性的負責全面落實《世貿組織協定》的行政機構,它的職能除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關貿總協定)所具有的監督協定的執行以外,還負責審核各成員方的政策,解決貿易爭端。
其次,世貿組織的一攬子協議不僅包括關貿總協定調整的貨物貿易規則,並把過去游離於關貿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紡織品貿易何題.也納人了調整范圍。世賈組織不僅擴大了貨物貿易的調整范圍,而且將調整的領域擴大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再次,原先的關貿總協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關於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而生效的。按照這個協定書,參加國同意臨時適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該協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貿組織協定》規定,世貿組織應為其成員之間與該協定有聯系的貿易關系和在該協定各附錄中有聯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適用的框架,不再是 「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世貿組織協定》還改變了各締約國可以有選擇地參加歷次多邊貿易談判所形成的協議的做法,把包括在該協定附錄1、2、3中的協議以及與其有聯系的法律文件,都規定為該協定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錄4中的四個協議,成員方才可以選擇參加。世貿組織進一步強化並澄清了關貿總協定中不很明確、易被誤解的規則,同時,把這些規則普遍適用於所有世貿組織的成員,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
(二)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
主要有部長級會議、常務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和財務及管理委員會等,若干單項貿易下的工作組、秘書處等。部長級會議由所有參加方的代表組成,它有權對各多邊貿易協議的事項作出決定。部長級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由所參加方代表組成,在適當時召開會議,負責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執行部長級會議的各項職能以及《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授予的職能,如爭端解決職能、貿易政策評審職能。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在常務理事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分別負責各相關協議的執行監督工作。上述理事會的成員從所有參加方代表中產生。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和財務及管理委員會在部長級會議下設立,從所有參加方代表中產牛,分別負責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所賦予的職責。若干單項貿易下的工作組負責各單項貿易協議賦予的職責,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秘書處由總幹事領導,總幹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總幹事和秘書處根據部長級會議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世界貿易組織法中的競爭法體系
在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並存1年後,世界貿易組織於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承擔了關貿總協定的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體系,故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除了原關貿總協定的法律體系外,還包括:1994年4月5日簽署的《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後文本》、《部長會議決議與宣言》、部長會議通過的決定以及有關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書協議。其中,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後文本包括:附錄4《關於多邊貨物貿易協定》、(關於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於農產品協議)、《關於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申請協議》、《關於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關於貿易技術壁壘協議》、《關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關於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執行協議》、《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執行協議》、《關於裝運前檢驗協議》、(關於原產地規則協議》、《關於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關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關於保護措施協議》;附錄1B《關於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各附錄》;附錄1C《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附錄2《關於對爭端處理管理規則和程序諒解》;附錄3《關於貿易政策評審機構》;附件4《關於若干單項貿易協議)即(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國際牛乳協議》、《關於牛肉協議》等。
世界貿易組織的競爭法規則體系主要有傾銷與反傾銷、補貼與反補貼、國營貿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購制度、與保護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此外在《關於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關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都有所涉及。
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競爭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全稱為《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世貿組織代替關貿總協定之前,由關貿總協定成員在1993年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前所達成的協議。該協議的保護范圍相當廣,主要包括:(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4)工業品外觀設計:(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7)未披露過的信息。協議的一般條款要求各成員國遵守《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作者與廣播組織國際公約》等4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協議》對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主要有:
(一)對商標的保護
根據《知識產權協議》第巧條之規定,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的標記或標記組合,均應能構成商標。這類標記,均應能夠作為商標獲得注冊。該協議第16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應享有專有權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確將相同標記用於相同商品或服務,即應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但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
(二)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地理標志是指標明一商品來源於一成員的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區域,或一個地方的標志,而該商品的一種特定的質嘎、聲譽或其他的特性本質上可以歸於這一地理來源。協議規定各成員應為利益各方提供法律保護以防止下列行為:(1)在商品的標示或說明中,指明或暗示該商品原產於一個非實際原產地的地域,從而導致公眾對該商品的原產地產生誤解的任何形式的使用。(2)《巴黎公約》(1967年)第10條之二含義內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任何使用行為。
(三)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知識產權協議》第39條規定,在保證按照《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10條之二的規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提供有效保護的過程中,成員方應依照本條第2款,保護未披露過的信息(即未公開的信息);應依照本條第3款,保護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機構提交的數據。該協議對何為「公開信息」作了條件規定。
(四)許可合同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協議規定,締約方可在他們立法實踐中詳細規定構成濫用知識產權或對在有關市場的競爭有負效應的許可合同,並採取相應措施來防止或控制這類做法。
為此,協議列舉了3種應予禁止的限制性貿易行為:
(1)獨占性回授條件,即在技術轉讓合同中,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在使用有關技術的基礎上,如果開發出新的技術發明並獲得知識產權,必須通過獨占許可的形式,只許可原許可方使用。
(2)禁止被許可方對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爭議。
(3)強迫性的「一攬子許可」,即許可人在向被許可人提供後者所需要的技術時,強行搭賣後者並不需要的技術或物品,以及附加與此類似的其他不合理條件。
(五)具體保護措施
協議規定締約方應採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措施以及邊境措施和臨時措施來具體實施它們對知識產權所提供的保護,以防止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締約國司法、行政當局有權命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特別是應禁止那些對知識產權構成侵權行為的進口商品進人商業渠道。對於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司法、行政當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所有人就其所受損害作足夠的補償。司法、行政當局還有權對侵權商品在商業渠道以外加以處置或銷毀。當任何措施的延遲將會給權利人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害時,或證據有被毀滅的危險時,司法、行政當局有權採取適當的臨時措施;採取臨時措施時,應及時通知有關的各方,如果臨時措施採取20天或1個月之後,仍未提起訴訟時,則可應被訴人的要求撤銷該臨時措施;如果臨時措施被撤銷,或者由於申請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失效,或者後來發現不存在侵權或侵權的威脅,應被訴人的請求,司法、行政當局有權責令申請人對被告的損失作適當的賠償。協議規定,締約方應制定程序,根據該程序,權利所有人如有有效的證據表明仿冒商標的冒牌貨或盜印其版權的商品有可能進口,可以書面向主管行政或司法當局提出要求,由海關當局中止此類商品的放行,以免其進人流通領域。對此申請,主管當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一筆保證金或類似的擔保,以保護被告的利益的有關當局,並防止濫用權利。協議還規定,締約方對於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仿冒商標和版權盜印及侵權的案件,應適用刑事程序和刑罰。

❸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用的是什麼復習

一、來銀行招聘考試源大綱詳細介紹與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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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看講義可以嗎 交易怎麼復習啊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證券資格是進入證券行業的必備證書,是進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投資公司、大型企業集團、財經媒體、政府經濟部門的重要參考。
具體的復習內容如下所示:
本部分內容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資本市場基礎工具的定義、性質、特徵、分類;金融期權、金融期貨和可轉換證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特徵、組成要素、分類;證券市場的產生、發展、結構、運行;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主要業務、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指標管理;中國證券市場的法規體系、監管構架以及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和資格管理等基礎知識。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和證券市場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主要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掌握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和風險監管。
第一章 證券市場概述
掌握證券與有價證券定義、分類和特徵;掌握證券市場的定義、特徵、結構和基本功能;了解商品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的義和構成。
第二章 股票
掌握股票的定義、性質、特徵和分類方法;熟悉普通股票與優先股票、記名股票與不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與無面額股票的區別和特徵;掌握與股票相關的部分資本管理概念。
第三章 債券
掌握債券的定義、票面要素、特徵、分類;熟悉債券與股票的異同點;熟悉債券的基本性質與影響債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熟悉各類債券的概念與特點。
第四章 證券投資基金
掌握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和特徵;掌握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熟悉基金的作用;熟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概況;熟悉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方法;掌握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定義與區別;掌握貨幣市場基金管理內容;熟悉各類基金的含義;掌握交易所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的概念、特點;了解ETF和LOF的異同。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徵、伴隨的風險和按照基礎工具的種類、產品形態、交易場所及交易方法等不同的分類方法;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產生和發展的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最新的發展趨勢。
第六章 證券市場運行
熟悉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的概念及兩者關系;掌握發行市場的含義、作用、構成;熟悉證券發行分類;掌握證券發行制度及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熟悉證券承銷制度。掌握我國的股票發行類型和股票發行條件;掌握我國股票的發行方式和發行定價方式。掌握我國公司債的發行管理、發行條件;熟悉債券發行方式和發行定價方式。
第七章 證券中介機構
掌握證券公司的定義;了解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掌握我國證券公司設立條件以及對注冊資本的要求;熟悉證券公司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形式、設立條件和監管要求;掌握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
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
掌握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層次;掌握《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宗旨和主要內容;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的范圍宗旨和主要內容,熟悉《刑法》對證券犯罪的主要規定;熟悉《反洗錢法》的調整范圍、宗旨和主要內容。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業的股份制改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債券的發行、外資股的發行、公司收購、公司重組與財務顧問業務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悉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基本理論、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掌握我國證券發行與承銷各項業務、各個環節的業務流程、執業標准和管理要求。
第一章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熟悉投資銀行業的含義。了解國外投資銀行業的歷史發展。掌握我國投資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以及債券管理制度的發展。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概念、資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內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要求和變更程序。
第三章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熟悉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擬發行上市公司改組的要求以及企業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第四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掌握發行承銷過程中的具體保薦業務;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掌握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驗證、招股說明書摘要、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及輔導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總體原則、基本目標和內容。了解新股發行改革第二階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交易的定義、原則、要素;交易機制、交易程序特別交易事項;證券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債券回購交易的基本知識和管理要求;證券登記、清算、交收的概念和運用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交易的程序、交易規則、經紀、自營、客戶資產管理、融資融券和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特點與管理要求。掌握證券登記的種類和基本內容,清算與交收的基本原則、流程和結算風險及防範。
本部分內容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可轉換債券、股指期貨以及權證等投資價值分析;宏觀經濟分析的基本指標,宏觀經濟運行、經濟政策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環境等與證券市場之間的關系;股票市場的供求決定因素以及變動特點;行業的一般特徵、影響行業興衰的主要因素以及行業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公司的基本特徵分析、財務分析以及其他主要因素的分析;證券投資技術分析的主要理論以及主要技術指標;證券組合理論、資本定價模型以及證券組合的業績評估等;金融工程的技術應用、期貨(包括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與套利以及風險管理。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投資的價值分析、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公司分析、技術分析、證券投資組合的基礎理論和應用方法,金融工程與期貨的理論與應用,以及證券分析師、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相關規定。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的概述;證券投資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募集、交易與注冊登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內部管理與內部控制;基金的市場營銷;基金的估值、費用與會計核算;基金的收益分配與稅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監管;投資組合理論及其運用;資產配置管理;股票與債券的投資組合管理以及基金績效衡量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理論、運作實務以及與基金投資管理有關的投資學方面的知識,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的基本要求。

❺ 急求:四川省農村信用社招聘考試《經濟金融》基礎知識。

農村信用社考試經濟、金融專業考試金融基礎知識

一、消費信貸基礎知識
(一)消費信貸概念
消費信貸也稱信用消費,就是指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對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持其他消費的貸款,以解決消費價高和消費者購買力不足的問題。比如,從銀行或農村信用社貸一筆款用來購買汽車,就是一種消費信貸。

消費信貸作為一種特殊的信貸方式,有著難以比擬的優點,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點:一是使消費者大大獲益。用明天的錢,享今天的福;二是消費信貸給銀行也帶來了巨大的利潤。信貸消費在西方國家很發達。比如在美國,居民1/3的消費都是通過貸款來實現的,截至1992年,其未償還的貸款余額佔全部銀行貸款總額的25%左右。由此可見,消費信貸作為一種消費模式,正在許多國家大行其道。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消費信貸還很不發達。這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隨著消費信貸的開展,我國居民可以利用消費信貸購買汽車、房子等耐用消費品,從而使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因此,發展消費信貸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好事。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發展消費信貸也是完全可行的:

1.消費者的觀念不斷更新,這為消費信貸的發展創造了前提條件。傳統觀念認為,「寅吃卯糧」是一種「敗家子」行為,是要不得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這種觀念正受到巨大的沖擊。與老年人相比,年輕人具備更成熟的消費觀念,他們更容易接受借錢消費這種新的模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的融通是很正常的。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金。正是由於我國已擁有了相當一批成熟的消費者,才為消費信貸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商業銀行越來越傾向於開展消費信貸業務。199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此措施一出台,便引起各大商業銀行的強烈反響,它們紛紛表示,要利用好、利用足這一大好政策,給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眾所周知,我國的商業銀行存在著一個通病:壞賬比率偏高,面臨的金融風險較大。為了規避金融風險,優化信貸結構,各商業銀行紛紛瞄準了消費信貸,這主要是因為消費信貸的借貸者是個人,因此貸款的風險很小。另外,通過消費信貸,還能密切銀行和客戶的聯系,有利於爭取到更多的存款。正是基於以上的考慮,各商業銀行紛紛加大了開展消費信貸的力度,中國建設銀行1998年末的住房貸款余額已達450億元;中國工商銀行的這一數字更高,達到829億元。由於商業銀行的積極參與,可以預料,消費信貸的發展具有良好的前景。

3.從我國的市場態勢看,發展消費信貸也是可行的,許多經濟學家預測,消費信貸在未來5~10年裡將獲得很大的發展。西方國家的消費信貸占銀行業務的20%,而我國這個數字還不到1%,這說明,我國消費信貸的發展潛力巨大。我國居民有7萬億元的儲蓄存款余額,還有大量的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可以說相當一部分居民已具備了購買住房、汽車的經濟實力。我國的農村是一個廣闊的市場,如果銀行開展農機具的消費信貸業務,肯定會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而一旦9億農民的信貸熱情爆發,將會帶來無限的商機。、

不難看出,消費信貸在我國已具備了發展的大好條件。只要合理引導、加強監管,我國的消費信貸完全可以健康、有序地發展,而廣大人民也必將從消費信貸中獲益。
(二)消費信貸有哪些種類

消費信貸的種類多種多樣,有住房、汽車、耐用消費品、旅遊教育等,根據貸款目的的不同,我們可以把消費信貸分為以下幾類:

1.住房抵押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付款後,由銀行代其支付余額,購房人分期向銀行償還貸款。購房人向銀行提供的貸款擔保是其新購房屋的房產權。舉個例子:張某看中了一套房子,價值10萬元,但張某隻有5萬元。於是,他就可以向銀行申請5萬元的貸款,期限5年。買到房子後,房子的房產證由銀行保存,作為張某貸款的擔保。然後,張某每年償還銀行1萬元貸款(不考慮利息因素),5年還清。住房貸款償還分兩種形式:等額償還和遞增償還。一般情況下,貸款人每年要向銀行償還相同數額的貸款,這叫等額償還。遞增償還貸款的方式是專為年輕人設計的,銀行為貸款人設計好利率,然後,隨著時間的推移,貸款人需償付越來越多的貸款。

2.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指貸款人分期償還本金和利息,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一般地,這種信貸主要用來購買汽車。分期償還借款也分為兩類:一是直接借款,由消費者直接向銀行申請貸款,然後逐年還清。二是間接貸款。具體操作程序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張某想買一輛車,但他手頭的資金不夠,汽車銷售商決定幫助張某向銀行申請貸款,讓其買自己的車。張某申請到貸款後,購得汽車,然後張某向銀行償還貸款。如果張某不償還貸款,那麼,汽車銷售商將負償還責任。間接貸款和直接借款的主要區別就是間接貸款的擔保人是汽車銷售商。

3.一次性償還貸款

當個人的借款需要是暫時的,並且不久就能償還貸款時,銀行就提供一次性貸款。舉個例子,張某想賣掉舊房買新房,舊房可賣10萬元,而購買新房需20萬元,其中新房首期付款10萬元。這樣舊房沒有出售之前,張某可向銀行申請一次性貸款10萬元。然後,用這10萬元作為首期付款來購買新房。過一段時間後,舊房出售,張某得款10萬元,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在這筆貸款業務中,張某以舊房的產權做擔保。

4.反抵押貸款

這是針對老年人設計的一種信貸消費形式。老年人用一輩子的積蓄買得一套房子後,手中的儲蓄也就所剩無幾了。然而,老人卻面臨著高昂的消費支出,如醫療費、生活費等。在這種情況下,將產生人不敷出的情況。於是,老人可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則一般每月發給老人固定的貸款,以維持其生活水平。待老人去世後,銀行可拍賣他們的房產,用以償還貸款。

我國自從開展消費信貸業務以來,十分注意推出新的消費信貸種類。如一些銀行已在開辦個人住房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和個人小額存單質押貸款的基礎上,又陸續推出了國家助學貸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旅遊貸款、個人小額短期信用貸款、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等。
(三)銀行、信用社為什麼要發放消費貸款

消費貸款是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為調節消費的需要,促進生產發展,加速資金周轉,從而擴大銀行或農村信用社信貸服務領域而發放的一種貸款。它主要包括住房儲蓄貸款和耐用消費品儲蓄貸款。

1.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發放消費貸款首先在於其可以調節消費需求。在人們的消費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一些人對某些消費品的需求在其收入上與購買消費品的時間上出現差異。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通過消費貸款的形式進行臨時調節,就可以滿足部分群眾對某些消費品,特別是耐用消費品的需求。

2.能夠促進生產和消費,加速資金周轉。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始終存在著產銷矛盾,存在著商品積壓或脫銷的矛盾。通過發放消費貸款,可促進某些群眾購買力暫時不足而一時難以銷售的耐用消費品能及早實現銷售,這不僅有利於滿足消費者的慾望,也有利於企業繼續組織生產,加速資金周轉。

3.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通過辦理消費貸款,擴大了銀行信用領域更好地發揮銀行信貸作用,有利於正確引導商業信用和民間自由借貸,有效地抵制高利貸活動,同時也解決了一些企業和單位私借公款的不正之風。

(四)消費信貸方式的設計

目前各家銀行已開辦了多種形式的個人消費貸款:買房可以申請住房貸款,裝修可以申請裝修貸款,買汽車可以申請個人購車貸款,購買家用電器、傢具等大件耐用消費品可以申請耐用消費品貸款,旅遊可以申請旅遊貸款,出國留學可以申請教育貸款,等等。除了這些專款專用的貸款外,銀行還開辦了不指定用途的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對個人來說,這項貸款十分合算,以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為例,假設一年期利率是5.325%,若以「按月等額」方式還款,本月償還部分在下月就被扣除,實際上是一種整借零還方式,最終算下來,實際年利率在3.7%左右,和存款利息大體相當。

另外,各家銀行均開辦有個人存單小額質押貸款。按照以前的規定,該貸款的起點為5 0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每筆貸款不超過質押品(存單)面額的80%,這些規定顯然已經不能滿足客戶的資金需求,中國人民銀行已對個人定期儲蓄存單質押貸款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一是取消了10萬元的上限,小額質押貸款摘掉了「小額」的帽子;二是貸款比例由80%提高到90%,這將更大地滿足了客戶對資金的需求。最近,交通銀行還推出了兩項便民舉措:一是把個人質押貸款的放款權由原來該行的支行放開到各儲蓄網點,客戶可以就近辦理個人貸款業務;二是在雙休日和節假日照常接受該項業務的申請。

還有許多其他個人貸款方式,現做簡單介紹:

1.保單抵押貸款

人壽保險保單由於繳費期限較長,且一般都是均衡交納保費,因此當保費交納到一定時間後,就會積累一定數量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單的現金價值,以保單做抵押向銀行借款。該貸款無須提供其他資信證明或擔保,可以現金或轉賬方式交付。貸款到期後,還可提供相應的續借服務。

2.信用卡透支貸款

目前多家銀行都推出了具有透支功能的貸記卡或准貸記卡,允許進行消費或取現金的透支。根據消費者的資信程度,金卡最高透支額為5萬元,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或其綜合授信額度的3%;個人普通卡最高透支額為2萬元,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5萬元。
3.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

居民可持1999年起財政部發行的尚未到期的憑證式國債,向認購銀行提出貸款申請。該貸款起點為5 000元,每筆貸款不超過質押品面額的90%,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執行,並實行利隨本清,貸期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的貸款利息確定。若貸款逾期不還,逾期一個月之內,自逾期之日起,銀行將按法定罰息利率向借款人計收罰息;逾期一個月以上,銀行有權處置質押的憑證式國債,抵償貸款本息。

4.典當貸款

典當貸款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它是金融機構貸款的延伸和補充。盡管其費率要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但對於急需籌資的人來說,這不失為一種乾脆利落的融資方式。典當物品的范圍包括:金銀珠寶、古玩字畫、有價證券、家用電器、汽車、服裝等私人財物。典當行一般按照抵押商品現時市場零售價的50%~80%估價,到期不能辦理贖回的可以辦理續當手續。

總之,面對21世紀知識社會、信息社會的大潮,我們必須轉變觀念,倡導信用消費,改變過去「積蓄一消費一積蓄」的單一消費方式,積極嘗試「貸款一消費一積蓄還債」的新型消費方式,培養善於利用金融品種的意識,逐步提高消費信用水平。

信用是一種要求在未來償付商品或貨幣的權利,它是借貸活動的一個方面。信貸是指不發生所有權變化的一種以償還和支付利息為條件的暫時讓渡商品或貨幣行為。

二、金融機構體系的概念和構成
一國金融機構的組成及其相互聯系的整體叫做金融機構體系。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機構體系大多數是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進程中,我國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證券、保險、信託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並存和分工協作的金融機構體系。

金融機構體系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大類。一般來說,銀行類金融機構居支配地位。

銀行可分為商業銀行、中央銀行、專業銀行三種類型。三種銀行構成現代銀行制度。商業銀行辦理各種存款、放款和匯兌業務,是金融機構體系的主體。中央銀行是在商業銀行的基礎上發展形成的,是一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有「發行銀行」、「國家的銀行」、「銀行的銀行」之稱。專業銀行是集中經營特定業務並提供專門金融服務的銀行,包括投資銀行、不動產抵押銀行、開發銀行、儲蓄銀行、進出口銀行等,專業銀行的特點是專業化較強、業務范圍較窄。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整個金融機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程度通常作為衡量一國金融體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非銀行金融機構以某種特定方式吸收資金和運用其資金,並從中獲取利潤。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租賃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和財務公司等。

金融體系的結構是在不斷變化的。長期以來,在大多數國家的金融機構體系中,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有業務分工,如美、英等國20世紀30年代後採用分業經營模式,就是以長短期信貸業務分離,一般銀行業務與信託業務、證券業務分離為特點。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機構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漸被打破,業務不斷交叉,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差異日趨縮小,綜合性經營與多元化發展的趨勢日益明顯。

三、銀行類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比較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共同構成一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其中銀行類金融機構占支配地位。

1.銀行類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共同點

銀行類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共性表現在兩者都是通過某種特定途徑吸收資金,又以某種特定方式運用資金的金融企業,它們都以盈利為經營目的,且通過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在經濟運行中發揮著融通資金的作用。

2.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籌集資金的途徑不同。銀行類金融機構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資金,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則以非存款方式籌集資金。

(2)開辦的業務不同。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是存款和貸款,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方式則呈現出多樣化、專業化的特點,如證券公司主要從事股票、債券和期貨投資業務,保險公司主要從事保險業務,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租賃公司則主要從事租賃業務。

(3)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銀行在其業務中,既是債務人,又是債權人,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交易角色則比較復雜,如保險公司主要是充當保險人,證券公司則多作為代理人和經紀人,信託公司則主要充當受託人。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是一個經濟體的金融機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共同為社會提供全面和完善的金融服務。銀行類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機構體系中居主導地位,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在則豐富了金融業務,充分滿足現代經濟對金融的多樣化需要。總之,銀行類金融機構運行是否良好關乎金融機構體系的穩定與否,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繁榮與否是一國金融機構體系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

❻ 我國銀行體制的基本構成

原載《2000中國金融發展報告》,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

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興起了我國經濟的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波瀾壯闊的大潮。在這個過程中,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的對外開放則是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對這一支流的剖析,不僅有助於我們加強對我國經濟改革開放潮流的認識,更是我們籍以判斷其未來走向的必要依據。

所謂金融體制實際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動的運作方式、組織結構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總和。具體而言,金融體制由金融機構體制、金融調控監管體制和金融市場體制組成。本文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分析將分別從這3個方面進行展開。

一、我國的金融機構改革

(一)我國中央銀行的形成及其發展

從建國初期到1978年間,我國的金融體制在本質上表現為「大一統」的銀行體制。在這一時期,中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唯一的一家銀行既承擔了「中央銀行」的管理職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資金,又從事「商業銀行」活動,辦理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業務,集現金中心、結算中心和信貸中心於一體。[1]這種「大一統」的銀行體制顯然與改革開放的市場化目標相抵牾。因此,金融體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銀行制度為發端。

1979年,先是中國農業銀行,繼而是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這兩家被中國人民銀行長期兼並的銀行終於又恢復了獨立地位。隨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後改名為中國建設銀行)也從財政部獨立出來,納入銀行體系。1982年9月,國務院下達的文件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各專業銀行按照指定的5個方面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83年9月,國務院再次下達文件,決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另行成立中國工商銀行,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1984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成立,成為承接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的城鎮工商企業存貸款及城鎮居民儲蓄業務的專業銀行。同年我國又批准設立了眾多的城市信用社,並在全國普遍發展了農村信用社。至此一個完整的專業銀行體系最終在我國確立。所謂專業銀行體系是指業務劃塊作嚴格的分割,專門從事某一方面業務的銀行分工格局。如中國農業銀行主要辦理農村地區的業務;中國銀行作為外匯專業銀行則限於外匯業務及與此相關的人民幣業務;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基本建設貸款為主要業務。

隨著專業銀行體系的建立,中國人民銀行方得以從一般的銀行業務中擺脫出來,成為以金融管理為職責的中央銀行。國家外管局也劃歸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與專業銀行在職能及其相互關繫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國中國人民銀行單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歷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標志著我國的金融體制向市場化方向的根本轉變。但是,中央銀行和專業銀行的分設僅僅是一個開端,由於我國傳統體制的積弊相當深厚,金融體制市場化的最終完成必然是一個漫長的漸進過程。

1986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對中央銀行的職能的規定仍然帶有濃重的傳統體制色彩。例如,只規定中國中國人民銀行的各項權力,缺少相應的約束條款;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以發展經濟、穩定貨幣和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等相互沖突的多重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盡管在理論上成為中央銀行,但在實際上仍然辦理某些經營性業務,如以「支持地方經濟」的名義對非金融部門發放貸款,但貸款質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較低,損害了其中央銀行的形象;中國人民銀行還自辦證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資中心和咨詢公司等盈利性機構,既造成不小的損失,又與其宏觀管理的職責相沖突,削弱了中央銀行的威信;同時,由於當時實行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利潤分成的預算制度,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利潤動機,扭曲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行為。此外,專業銀行繼續承擔著某些政府功能,如辦理政策性貸款等。

為了扭轉這種狀況,1993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把中國中國人民銀行辦成真正的中央銀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性質和職能得到了更為明確、詳盡的法律規定,廓清了以前的許多模糊認識,並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行為制定了限制性條款,如不得對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等。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票據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涉及機構管理、風險監管方面的規章近百件。這些都顯示了我國中央銀行制度的市場化特徵的日趨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使中央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黨的領導實現垂直領導體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擺脫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的干預,徹底消除中央銀行的盈利行為,使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也擺脫地方政府的干預。

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是按行政區劃建制,依省、市、地(市)、縣設立對等的分支機構,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層次多、運轉慢,為地方政府幹預金融洞開方便之門,不能適應不同地區人均收入水平、金融業務規模、金融機構數量、監管任務不同的要求,也有悖於資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則;(2)職能分工不明確,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縣支行的職能相似,不利於搞好金融監管工作;(3)機構重疊,人浮於事,經常存在利益沖突,省(市)、地(市)重疊設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圖的工作上相互競爭,在無利可圖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為了獨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開始調整組織體系,跨行政區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11月撤消了31個省級分行,組建了9個跨省分行,同時與所辦的證券公司、融資中心和各種經濟實體徹底脫鉤。至此,我國的中央銀行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國人民銀行九大分行及其轄區

分行名稱
管轄地區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沈陽分行
遼寧、吉林、黑龍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蘇、安徽

濟南分行
山東、河南

武漢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廣州分行
廣東、廣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貴州、雲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中國人民銀行撤消省級分行以後,9個跨省分行的工作與我國現行省級政府強大的行政權力結構之間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別是在金融監管方面。除國有商業銀行外,許多地方金融機構是省級政府控股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這些機構的監管和處罰仍然有很大阻力,因為法院和司法部門是隸屬於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機構的關閉、債務償還、企業逃債違約、存款糾紛、對金融機構的亂收費等方面很難得到公正的司法執行。這些問題有待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予以解決。

(二)銀行的商業化進程

80年代初的專業銀行體制的建立僅僅是在理順我國的銀行機構體制邁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尚未完全從一般的業務經營中擺脫出來,另一方面,專業銀行也仍在辦理某些政策性業務,且其經營的商業化仍然步履艱難,機關化的運作方式嚴重阻礙了專業銀行的發展。為了促進專業銀行的商業化經營,我國於1980年開始對這些銀行實行經濟核算,試圖改變傳統的「大鍋飯」現象。1983年,銀行系統開始實行「全額利潤留成制度」,把各項指標考核與利潤留成掛鉤,使專業銀行初步確立了利潤、風險和成本等一系列經營范疇。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綜合費用率、利潤留成與增補信貸基金或保險周轉金的比率,下放「六權」,即業務經營自主權、信貸資金調配權、利率費率浮動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留成利潤支配權、中層幹部任免及職工招聘與獎懲權,突破了傳統的高度壟斷集中的管理體制,使專業銀行的經營機制逐步向商業化轉變。

接著,我國又開始探索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的途徑,允許專業銀行向綜合化經營的方向發展,出現了「農行進城,中行上岸,工行下鄉」的現象。這種業務的相互交叉和競爭,為專業銀行深化改革和商業化經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隨著專業銀行之間的業務交叉,「專業銀行」的稱謂也逐漸消亡,轉而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所取代。從目前情況看,各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仍以自己所專長的專業分工為主,交叉業務為輔。

與此同時,我國從1986年起陸續建立了一批新興商業銀行,如4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即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和一些區域性商業銀行,如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已關閉)、煙台住房儲蓄銀行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等,藉以推動我國銀行體系的市場化建設。尤其是打破了專業分工和地域格局,從一開始就擺脫了政策性業務的桎梏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交通銀行的重新組建,標志著新中國第一家商業銀行的誕生。在此期間,在我國的許多中心城市還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機構的改革在農村也在向縱深推進。1980年,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討論銀行工作時指出,要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1984年8月,國務院批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把農村信用社納入了中國農業銀行的領導。這與我國當時仍實行傳統的集中管理的金融體制有關。隨著金融體制的逐步市場化,金融風險也日益增加。為了避免政府承擔過多的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我國從1996年9月開始進行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的脫鉤工作,全國5萬多個農村信用社和2 400多個縣聯社與中國農業銀行順利脫鉤,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擔任。

1993年12月,我國決定加大對4大專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造的力度。國務院下發的《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組織體系建設的里程碑。《決定》提出了「把國家專業銀行辦成真正的國有商業銀行」的口號。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分設,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離,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的目標。為此,我國在1994年先後成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3家政策性銀行。專業銀行的政策性業務逐步劃轉到政策性銀行,經營機制進一步向市場化靠攏。1995年,我國發布的《商業銀行法》又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並且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於是,各銀行紛紛建立了單一法人制度,陸續取消了分支機構的法人地位。4大國有專業銀行逐步完成了改組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過程,專業銀行商業化也進入了實質性的實施階段。這一時期我國還成立了中國民生銀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於1996年分別合並組成了城市合作銀行,並在1998年更名為城市商業銀行。我國的商業銀行體系由此得到了進一步壯大。

我國的4大國有商業銀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機構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機構),員工人數最多(各有15-60萬人)的銀行,但由於長期的機關化運作使其費用開支十分龐大,經營效率卻相當低下。為了促進其商業化的進程,自1998年起,國有商業銀行的省分行和省會城市分行陸續合並,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縣級支行。同時,在財務、住房、工資、養老金、醫療等方面也實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業化經營的方向發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關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其他內容還包括:改革和完善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補充機制以及呆壞帳准備金提取和核銷制度;擴大貸款質量5級分類法的改革試點;全面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加強中央財政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支持,通過發行2 700億元特種國債籌措資金,以增加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貸款實際用於財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補救或改變;將現行金融會計制度中不符合金融業謹慎原則的內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國組建了第一家以經營並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為主業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金100億元,由財政部全額撥付,負責購買或託管中國建設銀行的不良貸款。其後,我國又先後成立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分別購買或託管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這些公司均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接收、管理、處置對口銀行劃轉的不良貸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減少損失。其主要運作方式為: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抵押品進行處置;對債務人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並、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方面的服務;對確屬資不抵債的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出售債權和股權。這些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的范圍是:按當前貸款分類辦法剝離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其中待核銷貸款以及1996年以來新發放並已逾期的貸款除外)。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崛起

為了推動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滿足我國經濟增長對資金的迫切需求,我國於1979年開始著手發展信託業。1979年10月,中國銀行重建信託咨詢部(後改建為信託咨詢公司),該年10月,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為標志,我國的信託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復和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開始籌建不同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為了促進信託業的發展,國務院於1980年作出了銀行試辦各種信託業務的決定,鼓勵銀行支持經濟橫向聯合。當時的主要考慮是:(1)銀行是金融機構,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辦法和擁有熟悉金融業務的人才,把信託業務納入銀行軌道較為穩妥;(2)銀行機構多,信息快,調控機制靈敏,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得力;(3)銀行資金雄厚,信譽卓著,與工商企業和人民群眾聯系密切,開展新的業務容易為社會所接受。

根據這種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於1980年8月召開了全國分行行長座談會,並作出決定: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的多餘資金,可以委託銀行對指定地區和企業投資或貸款,也可以委託銀行代選對象進行投資或貸款。同時,為保證信託業務能夠規范有序地開展,同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積極開辦信託業務的通知》,對發展信託業務的步驟、業務人員素質等有了明文規定。1981年7月,在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的13省、市信託工作座談會和8月的會議上,銀行辦理信託業務被視為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容之一。在兩次會議精神的推動下,我國的信託投資機構迅速發展,觸角幾乎覆蓋了全國各個地區和國民經濟的所有領域。到1981年末,全國共有各種信託投資機構600多家。

我國的信託公司主要有4個大類:(1)全國性信託公司,即中央一級直屬國務院。經過清理整頓,目前僅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辦的信託公司。一般由地方財政、計經委等政府主管部門出資籌辦。(3)銀行系統的信託公司。主要指原4大專業銀行所屬的信託公司。這類公司資產雄厚,分布極廣,得益於銀行原有的業務聯系和活動空間,具有其他信託公司所無可比擬的天然優勢,是信託公司的主體。隨著我國實現金融業的分業經營,這些信託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間出資的信託公司,如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

1979年4月9日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長會議紀要》決定逐步恢復保險業務,設立保險公司。2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198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辦理國內業務。1991年初,交通銀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險公司。1993年以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完成了財產險、人壽險和再保險業務的分離,改組設立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轄中保財產保險公司、中保人壽保險公司和中保再保險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與交通銀行脫鉤,改制為獨立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將6家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取消,將其改組為直屬分公司。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還陸續批准設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如大眾、天安、華泰、永安、華安、泰康、新華等保險公司,保險業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攬轉向「百家爭鳴」。

我國在對外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是,一方面亟需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另一方面,國內的外匯資金又極度匱乏。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就需要通過國際租賃業務,開辟利用外資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組織了一個考察團赴日本考察現代租賃業務,開始了我國租賃業務最初的嘗試。由此,租賃業作為一種利用外資的「新技術」被傳入我國。1981年,為了更好地開展租賃業務,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先與北京機電設備公司、日本東方租賃公司共同創建了我國第一家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後又與國家物資局等單位合建了中國租賃有限公司。這幾家租賃公司的成立,標志著現代租賃業務在我國的誕生,以及現代租賃體制在我國的建立。

80年代初,為了適應企業更新改造設備的需要,一些地區,如上海也出現了專門從事設備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成立了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賃有限公司、聯合租賃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資的商業租賃公司和由國內幾家銀行合資的上海國際租賃公司。到1993年,我國的金融租賃公司已多達13家。

此外,我國的證券公司、財務公司、典當行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在改革的進程中得到了全面的發展。1987年,我國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專業證券公司已達91家。1987年我國成立了首家財務公司,到1993年底達到39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個體經濟的發展,融資領域的擴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興的典當業開始復甦,並有日趨活躍的趨勢。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當行——恆源當鋪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當鋪。

(四)逐步放寬外資銀行的進入

我國從1978年開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開放就成為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1979-82年間,以日本東京銀行北京代表處設立為開端,陸續有31家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代表處。在1982-85年間,我國開始批准外資金融機構在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試點,允許它們從事各項外匯金融業務。第一家被批準的是香港的南洋商業銀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國政府頒布了《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確立了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標志著我國金融業開放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1990年9月,為配合中央關於開發開放浦東的戰略決策,國務院批准上海成為中國除經濟特區以外率先引進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的沿海開放城市。此後,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增長,質量不斷提高,地域不斷擴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國務院又相繼批准開放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和廣州等7個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陽、石家莊、西安、成都、重慶、武漢、合肥、杭州、蘇州及昆明等11個內陸中心城市,允許在這些城市設立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2年起,在上海進行開放保險市場的試點,陸續批准了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日本東京海上保險公司、瑞士豐泰保險公司等4家保險公司上海開設了營業性分公司。1998年,國務院又同意批准英國和澳大利亞的2家保險公司來華展業。

在資本市場方面,1995年,我國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資投資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與美國摩根·斯坦利合資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開始探索規范化開放我國資本市場的途徑。

1996年底,經國務院批准,本著「先試點、後全面開放,開始從嚴、以後逐步放開」的原則,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並開始審批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上海浦東經營人民幣業務。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了9家外資銀行在浦東試辦人民幣業務。1997年3月27日,匯豐銀行上海分行和日本興業銀行上海分行正式舉行了首筆人民幣貸款(協議)的簽字儀式,從而標志著上海外資銀行在浦東進行人民幣業務試點的正式開始,揭開了我國銀行業本外幣業務全面對外開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國又決定增加8家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至此,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已達17家。隨後又批准深圳為第2個允許外資銀行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區。

二、金融調控監管體制改革

(一)銀行資金管理體制改革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的集中表現是銀行的資金管理體制,尤其是信貸管理體制,即通過信貸規模的控制實現宏觀經濟管理的目標。我國的銀行資金管理體制改革主要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

1、「統存統貸」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1980年以前,我國的銀行資金管理一直實行高度集中的「統存統貸」管理體制,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下屬各級銀行層層下達年度各項存款、貸款和現金投放、回籠的額度指標,各級銀行必須保證計劃的實現。在這一階段,資金供應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完全掌握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手裡。

這種貸款規模控制方法存在嚴重的缺陷:(1)貸款規模的操作缺乏嚴肅性,專業銀行的貸款規模採取自上而下的縱向分配方式,基層中國人民銀行無法對當地的專業銀行實施有效的規模控制和監管。(2)貸款規模呈剛性增長,形成資金供應倒逼機制。(3)貸款規模缺乏可調性,難以根據實際需要的變化增減。(4)貸款規模控制不利於資金餘缺的調劑,有些銀行可能規模過剩,有些可能不足。

2、「差額控制」階段。黨的11屆3中全會以後,為了搞活經濟,我國開始實行產品經濟向有計劃商品經濟的轉換,逐步放棄了把實物量作為經濟管理主要內容的方式,轉而把控制價值形態作為經濟管理的主要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原來對銀行資金管理所採用的統收統支方式已無法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因此,從1979年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調整信貸政策和管理辦法,先是在廣東、福建試點,1981年起在全國推廣。這種方法的主要內容是,在信貸資金管理上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包干」,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編制信貸差額包干計劃;各省、市、自治區分行吸收的存款與發放的貸款相應掛鉤,對核定的信貸差額實行包干使用,在差額包干計劃內多吸收的存款和多回收的貸款,可以按規定增加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各項流動資金貸款也可以相互調劑使用;未完成存款計劃和不能如期收回貸款,則只能少發放貸款。

這種「差額控制」方法,通過改變各級基層銀行的指令性計劃單純執行者地位,使之具有在完成存貸差額計劃的條件下發放貸款的自主權,將各級銀行管理資金的權、責、利結合起來,擴大了各級銀行相對獨立經營的自主權,也相應加重了其管好、用好資金的責任,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統存統貸」時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基層銀行信貸業務干預過多、統得過死的弊端以及各級銀行使用資金、總行一家搞資金平衡的狀況,有助於調動基層銀行吸收存款、放好貸款的積極性,促進信貸資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差額控制」是我國金融體制方面試圖沖破傳統的集中分配資金體制的嘗試,其核心是存貸掛鉤、差額包干。實踐證明,「差額包干」雖然比過去的管理辦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由於這一管理體制會形成存款派生機制,而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貸資金管理的手段還很不充分,僅僅依靠存貸差額這一手段,並不具有足夠的宏觀調控能力。另一方面,雖然專業銀行開始漸次設立,但由於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聯行資金清算沒有分開,仍然吃中國人民銀行資金「大鍋飯」,使得中國人民銀行不能有效地控制貨幣信貸總量,容易引發信用膨脹。因此,這種體制在本質上還是沒有突破以指令性計劃指標管理為主的框框。為此,我國的信貸管理體制便由「差額控制」轉向了「實存實貸」。

3、「實存實貸」階段。1983年,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從農村發展到了城市,城市改革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國務院決定實行銀行統一供應和管理流動資金的體制,財政不再供應和管理企業流動資金,此即所謂「撥改貸」。該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於是,中國人民銀行從1984年起,要求各專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專戶,試行「存貸分戶,按實貸放」的資金管理辦法。1984年10月,在石家莊召開的全國銀行信貸資金管理體制改革會議,對新時期銀行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討論,確定的管理原則是「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存實貸,相互融通」,並明確自1985年1月1日起實行。「實存實貸」方法的特點是:各家銀行的信貸計劃統一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與專業銀行的資金往來由計劃指標分配關系改為借貸關系;專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戶和貸款戶,存款戶上無錢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專業銀行之間、地區之間可以根據資金餘缺進行拆借。這一辦法的進步意義在於:(1)將信貸計劃與資金分開,改變了過去有計劃就有資金的做法,各家銀

❼ 2011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礎知識講義

基礎[總結]
有價證券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 有價證券狹義指資本證券,廣義包括商品證券(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貨幣證券(商業證券和銀行證券)
有價證券按發行主體分: 按是否在交易所掛牌分: 按募集方式:
1政府證券 1 上市證券 1公募證券
2政府機構證券(我國不允許) 2 非上市證券 2私募證券(信託計劃,理財計劃,定向增發)
3公司證券(包括金融證券) (憑證式國債,普通開放式基金)
按代表的權利性質分:股票 債券 其他證券(基金,衍生品《金融期貨,可轉換證券,權證》)
有價證券的特徵:A收益性B流動性C風險性D 期限性
證券市場的特徵:A價值直接交換的場所 B財產權利直接交換的場所C 風險直接交換的場所
證券市場的品種結構:股票 債券 基金 衍生品市場 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籌資-投資 定價 資本配置功能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證券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服務機構(投資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用評級機構)
證券市場的產生:A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B股份制的發展 C信用制度的發展
國際證券市場發展趨勢:A市場一體化 B投資者法人化 C金融創新 D 金融機構混業化 E交易所重組公司化 F 證券市場網路化G 金融風險復雜化
H金融監管合作化
中國第一個標准化期貨合約-----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特級鋁期貨標准合同(實現了遠期合同向期貨的過渡)
WTO後證券業在5年過渡期的對外開放包括:1直接B股交易 2成為交易所特別會員 3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4加入三年內設立合營證券公司從事A股 B股H股和政府債,公司債的承銷和交易 5合資券商開展咨詢服務,給予國民待遇,可設分權機構
股票的性質: 股票的特徵: 股票的類型: 股票的價值:
A有價證券 1收益性 A普通股票和優先股股票(權利不同分) 1 票面價值
B要式證券 2風險性 B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是否記名分) 2 賬面價值(凈值OR每股凈資產)
C證權證券 3流動性 C有面額和無面額股票(是否標明金額分) 3 清算價值
D 資本證券 4永久性 股票的價格:理論價格 =預期股息/必要收益率 4 內在價值 (理論價值OR未來收益的現值)
E綜合權利證券 5參與性 市場價格
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
A公司的經營狀況 (1資產凈值2盈利水平3派息政策4股票分割 5增資減資 6銷售收入 7原材料供價 8主要經營者理替 9公司重組 10意外災害)
B宏觀經濟因素(1經濟增長2經濟周期3貨幣政策《准備金率,再貼現。公開市場業》4財政政策 5市場利率 6通貨膨脹 7匯率變化 8國際收支)
C政治因素 (1戰爭 2 政權更迭 3政府重大經濟政策出台 4國際社會政治經濟的變化)
D 心理因素 E穩定市場的政策與制度安排 (技術性停牌 臨時停市) F 人為操縱因素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
1重大決策參與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 4查閱公司資料 5交易股票
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法定補償――所欠稅款――公司債務――普通股東
我國股票按投資主體分:國家股 法人股 社會公眾股 外資股 債券的特徵:償還性 流動性 安全性 收益性
債券分類:發行主體分 (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 公司債券) 按付息方式分:零息債券 附息債券 息票累積債券 浮動利率債券
按形態分類:實物債券 憑證式債券 記賬式債券 廣義政府債券屬於公共部門債務 狹義屬政府部門債務
政府債券特徵:安全性高 流通性強 收益穩定 免稅待遇 國債按資金用途分: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 戰爭國債 特種國債
儲蓄債券是以個人為發行對像的非流通國債,一般以吸收個人小額儲蓄為主
記賬式國債利率由記賬國債承銷團投標確定 儲蓄國債利率由財政部參考存款利率和供求關系確定
公司債券類型:信用公司債(無擔保) 不動產抵押公司債 保證公司債 收益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
國際債券特徵:資金來源廣發行規模大 存在匯率風險 有國家主權保障 以自由兌換貨幣作計量貨幣
龍債券是指除日本以外亞洲地區發行的一種以非亞洲國家貨幣標價的債券
投資基金的特點:集合投資 分散風險 專業理財 基金的作用:為中小投資者拓寬了渠道 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基金託管人可磋商酌情調低基金託管費經證監會核准後公告無須召開持有人大會
基金投資風險:市場風險 管理能力風險 技術風險 巨額贖回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基本特徵:跨期性 杠桿性 聯動性 不確定高風險性(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 結算風險 運作風險 法律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按產品形態和交易場所分:內置型衍生工具 交易所交易衍生工具 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按自身交易方法及特點分類:金融遠期合約 金融期貨 金融期權 金融互換 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按基礎工具分類:股權類(股票期貨 股票期權 股票指數期貨 股票指數期權及混合交易合約) 利率類(遠期利率協議 利率期貨 利率期權 利率互
換及混合交易合約) 貨幣類(外匯合約 貨幣期貨 貨幣期權 貨幣互換及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信用類(信用互換 信用聯結票據) 其它類
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風險管理型創新 增強流動型創新 信用創造型創新 股權創造型創新
期權的權利期間與時間價值存在同方向但非線性影響 基礎資產產生收益將使看漲期權價格下跌,看跌期權價格上長升
權證的要素包括:類別 標的 行權價格 存續時間(6個月以上 24個月以下) 行權日期 行權結算方式 行權比例
可轉債換發行時證券的性質分: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優先股
存托憑證(DR) 也稱預托憑證 對發行人的優點:A市場容量大,籌資能力強 B避開直接發行股票債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續簡單成本低
ADR對投資者的優點:以美元交易,國內清算 ADR 須經美國證監會注冊有助於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股利發放以美元支付 規避投資政策限制
資產證券化分類: 按基礎資產分類(不動產證券化 應收賬款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 未來收益證券化 債券組合證券化)
按地域分類(境內資產證券化 離岸資產證券化) 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股權型 債權型 混合型)
資產證券化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大型工商企業及金融機構) 特定目的機構(為發起人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化的產品機構)
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 信用增級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 承銷人 投資者
證券發行市場無固定場所是一個無形市場 證券發行制度(注冊制 核准制)
我國股票實行核准制由審核委員會審核 證監會核准 保薦人及保薦代表應 勤勉盡責 誠實守信
我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詢價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初步詢價確定價格區間及市盈率區間,保薦機構在發行價格區間向詢價對像累計投票詢價
荷蘭式招標(最低中標價 最高收益率)短期貼現債券採用單一價格方式 美式招標按各自的價格成交《長期附息債券採用多種收益率的方式》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是交易所決策機構 交易所總經理由國務院證監會任免
《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實施方案》包括四項基本原則(審慎推進 統分結合 從嚴監管 統籌兼顧)
中小板的「兩個不變」 (尊守的法律法規不變 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不變) 「四個獨立」 (運行獨立 監察獨立 代碼獨立 指數獨立)
基期加權股價指數又叫拉斯貝爾加權指數(採用基期發行量和成交易作為權數)
計算期加權股價指數又叫派許加權指數(採用計算期發行量和成交量為權數)
幾何加權股價指數又叫費雪理想式 (是對上面二種指數作幾何平均,實際很少用)
股票收益:股息收入 資本利得 公積金轉增收益 股息種類:現金股息 股票股息 財產股息 負債股息 建業股息(無盈利無股息的一個例外)
債券收益:債息收入 資本利得 再投資收益
公積金來源:A溢價發行的部份 B稅後利潤中提存的 C資產重估增值部分 D 外部贈與資產
系統風險:政策風險 經濟周期波動 利率風險 購買力風險(通脹) 非系統性風險:信用風險 經營風險 財務風險
證券資產管理是實現委託資產收益的最大化
證券經紀業務及其它二項業務的董事會應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
經紀業務內部控制主要內容:防範挪用客戶資金資產 非法融入融出資金及結算風險
自營業務重點A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 超越授權,變相自營,賬外自營,操縱市場,內幕交易 B建立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管理 C合理的預警機制
投資銀行重點防盪法律風險 財務風險 道德風險 研究咨詢業務應重點防範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及利益沖突
業務創新應重點防範違法違規,規模失控,決策失誤 分支機構應重點防範 越權經營,預算失控及道德風險
凈資本=凈資產-金融產品投資風險調整-應收款的風險調整-其它流動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長期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證監會認定的其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設立條件:A自有資金不少於2 億元 B必要的場所及設施 C主要管理及從業人員要有從業資格 D 其它條件
證券市場監管手段:法律手段 經濟手段 必要的行政手段
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保障投資者權益 B維護市場良好秩序 C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 C准確全面的信息利於參與者的決策
國際證監會公布了監管的三個目標:保護投資者 保證市場公平效率和透明 降低系統風險
信息披露:全面性 真實性 時效性
操縱市場行為:A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持股優勢連續賣買 B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時間,價格,方式影響價格和數量 C在自已的賬戶間對倒
內幕信息包括:1分配股利或增資計劃 2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3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4 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報廢一次超過資產的 30%
5公司主要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承提重大損失賠償責任 6上市公司的收購方案
證券業協會三大職能:自律 服務 傳導
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內容:正直誠信 勤勉盡責 廉潔保密 自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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