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四大國有銀行外資持股的比例是多少
截止2018年11月21日,四大行外資持股比例如下:
1、工商銀行外資持股比例為24.41%,外資持股人為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四大行外資股東都是處於第二第三大股東,驚不驚喜,意不意外?
看到這個估計有不少人又開始出來噴了,四大行作為我國銀行業最重要的機構,為什麼外資持股比例那麼高?
但是大家有沒有發現,這個外資持股人都是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那這個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什麼來頭呢?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是港交所全資附屬公司,其所持有的股份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H股股東賬戶的股份總和。
這家公司不直接參與投資,只是後台集中清算的中介公司而已,它記錄管理每個股民的持股情況,而不是實質持股。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所賬戶上的股份,是H股股東賬戶的股份總和,這些股份的權益仍舊歸屬投資者本身所擁有。
而四大行當中第二第三大股東之所以出現香港中央結算代理有限公司,是因為滬港通的原因。
滬港通開通之後,H股賬戶投資者投資A股,是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呈現出來的,也就是說四大行上出現的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它不是簡單的一個公司持股,而是h股投資者投資四大行的一個集中。
而且目前除了四大行之外,A股的很多上市企業的第二第三大股東當中,都出現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比如中國平安,中集集團,萬科,中興通訊,濰柴動力,鞍鋼股份,還信科龍等等的前十大股東當中都有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貳』 中國銀監會為什麼取消外資控股中國銀行的比例限制
「中抄國取消了外資控股中資銀行相關限制」是傳言:正在徵求意見中的《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未取消外資控股中資銀行相關限制。
銀監會《徵求意見稿》起草人明確指出,在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比例問題上,《徵求意見稿》與《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沒有沖突。銀監會2003年頒布的現行《管理辦法》沒有變化,其第八條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沒有被修訂,仍然適用。
銀監會《徵求意見稿》起草人強調,銀監會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現了個別外資金融機構雖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實際上已經取得境內銀行相對控股地位的個案。為了加強和規范對這類取得相對控制權行為的持續監管,《徵求意見稿》對此提出了補充監管規定,是對這類行為審慎監管的加強和完善。
『叄』 外資銀行在中國的參股比例
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單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一家銀行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一家銀行中的總持股比例不超過25%.而一旦外資在中國一家未上市銀行中的持股總比例超過25%,那麼這家銀行就被算作是外資銀行,在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方面就會受到限制。
『肆』 外商控股上限的問題
供你參考
央行將"適度"解凍外資持股上限 但國家要絕對控股
--------------------------------------------------------------------------------
【列印本稿】 【進入論壇】 【推薦朋友】 【關閉窗口】 2006年10月31日 07:27
張明揚
被外資視為進軍中國金融業最大阻礙的持股上限解凍可期。央行昨天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表示,將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對外開放,適度放寬外資進入金融服務業的股權比例、業務范圍和投資來源地限制,但堅持國家絕對控股。
「松綁」外資持股上限
繼去年首發之後,央行昨天發布了第二份年度《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時值金融全面開放前夜,央行在報告中對全新的競爭格局表示了重點關注。央行認為,金融開放客觀上要求深化金融改革,必須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央行表示,將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適度放寬外資進入金融服務業的股權比例、業務范圍和投資來源地限制。
按現行的監管規定,單一外國投資者在中資銀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同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而正是受限於持股比例的上限,外資競購廣發行才一再懸念迭生,歷時1年多交易還未收官。
在給外資「松綁」的同時,央行也特別強調,要堅持國家絕對控股,加強對主要金融機構的控制力,確保國家金融安全。央行稱,要繼續推進股份制商業銀行改革,加快政策性銀行的職能調整和轉型,進一步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行機制。值得注意的是,央行也表示將推進農業銀行改革。
支持「協調監管」
央行在報告中指出,就金融業本身而言,結構性矛盾仍然很突出,「金融風險集中於銀行業,不利於銀行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不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央行認為,中國直接融資發展較慢且結構不合理,企業債發行規模太小。保險業規模過小和保險覆蓋面不寬也使金融結構性矛盾加劇。而針對此前各部委曾幾度吹風的「國家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央行昨天也首次公開對「協調監管」發表支持意見。央行指出,在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日益明顯的形勢下,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完善監管協調機制。
外資可擁有中外合營廣告企業多數股權 控股上限:70%
2004年04月02日 11:00 中華工商時報
2004-4-2 4:40:05
【記者傅春榮1日北京報道】
記者今天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得知,《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已經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審議通過,於即日頒布執行。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以經營設計、製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范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資質標准及廣告經營范圍核定用語規范》予以核定。
據了解,自《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施行之日起,允許外資擁有中外合營廣告企業多數股權,但股權比例最高不超過70%,直到2005年12月10日起,才允許設立外資廣告企業。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就香港和澳門投資者投資廣告業作出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其相關規定的要求;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
據悉,此規定正式實施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印發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與該規定相抵觸的文件,同時失效。(2B4)
『伍』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的區別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兩者的區別: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是指上市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是指上市的內資證券公司。
證劵公司上市,控股股東是內資股時,也就是內資佔50%以上時,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49%。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49%。
『陸』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東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應答時間:2021-04-2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柒』 中國已取消中資銀行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嗎
2018年8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在推動落實放寬市場准入的政策過程中,宏觀管理部門將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動完善金融領域的安全審查和相關審慎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應機構類型的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現有和未來中國關於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
『捌』 中國何時取消中資銀行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2018年8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在推動落實放寬市場准入的政策過程中,宏觀管理部門將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動完善金融領域的安全審查和相關審慎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應機構類型的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現有和未來中國關於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
『玖』 如何看待銀監會對外資持股比例限製取消,將帶來如何的好處
外資更多的流入,短期內可能會推升股市
『拾』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公司法》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要求必須徵得半數股東的同意。而與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則明確規定,股東一方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這一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當然也針對外國投資者對其股權的轉讓。
顯然,這一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維持外商投資企業更加濃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現對向第三者的轉讓不同意的其他股東,是否必須購買該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合資法與合營法雖未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法》「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對出讓股權不同意者,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二、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
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准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條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這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護合營相對股東的權利而作的制度設計,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設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四、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在外商出資到位之前,外商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外商投資者在對其股權進行質押時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其股權不得進行質押。
五、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國家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外資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這意味著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設立外資股權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
同時《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允許因並購設立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但是,法律法規卻不允許已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將外資股權比例減至25%以下。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不能通過轉讓股權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權低於25%,要麼全部轉讓,要麼轉讓後的股權比例仍高於25%。
六、外資股權不得部分轉讓給境內個人(若全部轉讓,因轉讓後不再是外資企業,所以不受此限)。
外資股權部分轉讓時,除了要滿足上述第5條的規定以外,還不得將股權轉讓給中國公民個人。合資企業法和合作企業法均規定不允許公民個人與外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於2002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1年以上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即法律法規允許因外資並購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內原有的個人股東繼續存在,但不允許外商將其一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個人而形成有境內個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
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情況下,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並且其後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這也是公司法對設立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