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學稅法題。。求解
1、取得土地的費用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合計為800+1600=2400萬元
2、允許扣除的費用為 170+2400*5%=290萬
3、允許扣除的轉讓環節的稅費6000*5%*(1+7%+3%)=330萬元
這里有5%的營業稅 還有營業稅為基礎的7%的城建稅和營業稅為基礎的3%的教育附加 不考慮印花稅 因為房地產企業的印花稅已經計入管理費用在允許扣除的費用中已經考慮過
4、加計扣除部分=2400*20%=480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加計扣除的規定
允許扣除的項目合計=2400+290+330+480=3500萬
增值額=6000-3500=2500萬
增值率=2500÷3500*100%=71.43%
查稅率表得知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為5%
該公司應納的土地增值稅=2500*40%-3500*5%=1000-175=825萬元
回答完畢 請採納
Ⅱ 急!關於房地產涉稅的實務題 望 詳細解答 謝謝
1.龍達建築公司承包一項建築安裝工程承包總額為100萬元,設備價款為12萬元,龍達承包商又將工程分包給泰新公司,支付給分包人的價款為50萬元,稅率為3%,計算龍達建築公司的營業額和應繳納的營業稅並作出會計處理
答:
營業額=100-12-50=38萬元
營業稅=38*3%=1.14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1 400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11 400
2.2012年1月31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轉讓寫字樓一棟,共取得轉讓收入5000萬元,公司按稅法規定交納了有關稅金(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等其他稅金共計25萬元)已知該公司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為500萬元,投入的房地產開發成本為1500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中的利息支出為120萬元(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抵按工商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多出10萬元,另知,公司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的計算扣除比例為5%,請計算,該公司轉讓此寫字樓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及會計處理.
答:
土地使用權:500萬元
開發成本: 1 500萬元
稅金:5 000*5%+25=275萬元
開發費用:120-10+(500+1500)*5%=210萬元
加扣20%:(500+1500)*20%=400萬元
可稅前扣除總金額:500+1 500+275+210+400=2 885萬元
增值額:5 000-2 885=2 115萬元
增值率:2 115/2 885=73.31%
土地增值稅=2 115*40%-2 885*5%=846-144.25=701.75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701.75萬元
貸:應交稅費——土地增值稅 701.75萬元
3.某企業2011年委託施工企業修建廠房,8月底辦理驗收手續,工程決算總支出80萬元全部計入固定資產,,當地房產稅計算余值的扣除比例為30%,該企業有自重50噸的載重汽車10輛,所掛拖車的自重噸位為2噸,3噸客貨兩用車兩輛(當地核定的機動載貨汽車的單位稅額為每噸30元,10座以下成人汽車年稅額200元)12月企業接受價值3000萬元抵償債務的房地產將另一處房產與他人進行房屋交換支付額外補償500萬元(契稅稅率3%)要求:計算該企業應當繳納的房產稅 車船稅 契稅
答:
房產稅=800 000*(1-30%)*1.2%=6 720元
車船稅=50*30*10+2*30*10*50%+200*2*50%+3*30*2=15 680元
契稅=3000*3%+500*3%=105萬元
4.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一棟寫字樓,收入總額為10 000萬元,開發該寫字樓有關支出支付地價款及各種費用1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3000萬元,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為500萬元,按轉讓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但其中有50萬元屬於加罰利息)轉讓環節出讓的有關稅費共計555萬元,該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比例為5%,試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及會計處理
答:
土地使用權:1 000萬元
開發成本: 3 000萬元
稅金: 555萬元
開發費用:500-50+(1 000+3 000)*5%=650萬元
加扣20%:(1 000+3 000)*20%=800萬元
可稅前扣除總金額:1 000+3 000+555+650+800=6 005萬元
增值額:10 000-6 005=3 995萬元
增值率:3 995/6 005=66.5%
土地增值稅=3 995*40%-6 005*5%=1 598-300.25=1 297.75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 297.75萬元
貸:應交稅費——土地增值稅 1 297.75萬元
Ⅲ 土增稅清算時,利息支出有金融機構證明,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建造成本5%扣,但當地政府規定10%,應按哪個
土增稅清算抄時,利襲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 %以內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三項費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 %以內計算扣除。
Ⅳ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開發費用,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
你這樣算正確.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有關費用扣除的規定:
財務費用中內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容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內計算扣除這個(一)指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指的是(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房地產企業(一)(二)可加計20%:(1000+800)X120%=2160萬
開發費用的扣除限額為:(1000+800)X10%=180,實際費用合計為400萬,不可以全額扣除,只能扣除180萬
增值額=3000-2160-180=660萬
Ⅳ 這個土增清算中利息的扣除,能取得金融機構證明的,能據實扣除,不能取得證明的,只能扣10%,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Ⅵ 稅法計算題,求詳細解答
一、轉讓房地產收入=8000萬元
二、計算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500萬元
2、房地產開發成本=2000萬元
3、房地產開發費用=(200-10)+(2000+500)*5%=315萬元
4、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8000*5%(1+7%+3%)=440萬元
5、加計扣除=(500+2000)*20%=500萬元
扣除項目合計=500+2000+315+440+500=3755萬元
三、增值額=8000-3755=4245萬元
四、增值率=4245/3755*100=113%
五、應納土地增值稅額=4245*50%-3755*15%=1559.25萬元
Ⅶ 計算土地增值稅可以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時,財務費用在能夠准確計算分攤時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其它費用按
不完全正確
財務費用在能夠准確計算分攤時按實際發生額扣除,但是 必須有限額。(如果不按限額據實扣除也是錯的)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內計算扣除。
Ⅷ 關於稅法的一條題目,求詳細過程!!!在線等答案啊
(一)營業稅:6000×5%=300萬元。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300×7%=21萬元
(三)印花稅:6000×0.05%=3萬元
(四)土地增值稅:
1、地價款:500萬元。
2、開發成本:1500萬元
3、開發費用:120+(500+1500)×5%=125萬元
4、開發稅金:300+21=321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需合計印花稅)
5、加計扣除:(500+1500)×20%=400萬元
6、准予扣除項目金額:500+1500+125+321+400=2846萬元
7、增值額:6000-2846=3154萬元
8、增值率:3154/2846=110.82%(適用稅率50%,速算扣除系數15%)
9、土地增值稅:3154×50%-2846×15%=1577-426.9=1150.1萬元
Ⅸ 計算該企業應納的土地增值稅,並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可扣除項目:(房地產可以扣除五項)
取得地價款3000萬
開發成本 7000萬
開發費用(1+2)*10%=(3000+7000)*10%=1000萬
這里題目我感覺有問題。凡是說道10%的,都是不能按照項目歸集的情況。而這里又說可以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那麼就最高為5%。我這里按照10%計算。
土增稅清算時,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 %以內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三項費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 %以內計算扣除。
4.稅費1000+70+30=1100萬
5加計扣除(3000+7000)*20%=2000萬
可以扣除項目合計14100萬
增值額=20000-14100=5900萬
增值率=5900/14100=41.84%
適用稅率40%,扣除率5%
土地增值稅=5900*40%-14100*5%=1655萬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655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1655萬
Ⅹ 事務所給我們代繳增值稅,然後怎麼分攤到具體的每張發票裡面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規定,(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土地增值稅時利息支出,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方法,目前稅收政策未規定。根據費用受益對象原則,以會計准則相關規定計算分攤不同項目利息支出(項目的資本化費用+費用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