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預防以及懲處有關計算犯罪的法律有哪些刑法,保密法,電商法等等)
1、一般性法律規定:如憲法、國家安全法、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著作權法,專利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並沒有專門對網路行為進行規定,但是,它所規范和約束的對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行為。
2、規范和懲罰網路犯罪的法律:這類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規定。這里將其獨立出來作為規范和懲罰網路犯罪的法律規定。
3、直接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特別規定:這類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
4、具體規范信息網路安全技術、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這一類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等。
B. 美國《銀行保密法》包含反洗錢工作理念嗎
美國《銀行保密法》改革了傳統的銀行保密制度,確定了金融機構交易資金可疑報告制度,是近代世界金融史上第一部反洗錢性的立法。其內容及相關規定均包含了反洗錢的工作理念。
C.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傳統金融的監管的不同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D. 銀行保密法的圖書目錄
序
BSA/AML合規評估項目概述和核心檢查程序
確定范圍和制訂計劃——概述
檢查程序
BSA/AML風險評估——概述
檢查程序
BSA/AML合規項目——概述
檢查程序
形成結論和完成檢查——概述
檢查程序
監管要求和有關主題的核心檢查概述和程序
客戶身份識別——概述
檢查程序
客戶盡職調查——概述
檢查程序
可疑交易報告——概述
檢查程序
現金交易報告——概述
檢查程序
現金交易報告免報——概述
檢查程序
信息共享——概述
檢查程序
貨幣工具所涉及的買賣交易記錄保存——概述
檢查程序
資金劃轉記錄保存——概述
檢查程序
國外代理行賬戶記錄保存和盡職調查——概述
檢查程序
私人銀行盡職調查制度(非美國人)——概述
檢查程序
特別措施——概述
檢查程序
外國銀行和財務賬戶報告——概述
檢查程序
現金或貨幣工具的跨國轉移——概述
檢查程序
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概述
檢查程序
全面合規項目和其他組織機構的擴展檢查概述和程序
全面BSA/AML合規項目——概述
檢查程序
美國境內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和辦事處——概述
檢查程序
關聯銀行——概述
檢查程序
對產品和服務的擴展檢查概述及檢查程序
代理賬戶(國內)——概述
檢查程序
代理賬戶(海外)——概述
檢查程序
美元匯票——概述
檢查程序
支付賬戶——概述
檢查程序
押運業務——概述
檢查程序
電子銀行——概述
檢查程序
資金劃轉——概述
檢查程序
自動清算交易所交易——概述
檢查程序
電子貨幣——概述
檢查程序
第三方支付機構——概述
檢查程序
貨幣工具買賣——概述
檢查程序
經紀人存款——概述
檢查程序
私人自動櫃員機——概述
檢查程序
非儲蓄投資產品——概述
檢查程序
保險——概述
檢查程序
集中賬戶——概述
檢查程序
貸款業務——概述
檢查程序
貿易融資活動——概述
檢查程序
私人銀行業務——概述
檢查程序
信託和資產管理服務——概述
檢查程序
適用於自然人和實體的擴展檢查概述與程序
非居民外國僑民和外國人——概述
檢查程序
政治敏感人物——概述
檢查程序
外國使館及領事館賬戶——概述
檢查程序
非銀行金融機構——概述
檢查程序
專業服務提供者——概述
檢查程序
非政府組織和慈善機構——概述
檢查程序
商業實體(國內和國外)——概述
檢查程序
現金密集型行業——概述
檢查程序
附錄
附錄A:《銀行保密法》法律和法規
附錄B:BSA/AML指引
附錄C:BSA/AML參考資料
附錄D:金融機構法定定義
附錄E:國際組織
附錄F:洗錢和恐怖融資「警示標志」
E. 國有企業雖然具有一定行政級別但不屬於保密法規定的具有法定定密權的機關范疇金融機構應當笑什麼申請授權
國有企業雖然具有一定行政級別,但不屬於保密法規定的具有法定定密權的機關范疇。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申請授權。
F. 銀行保密法包含風險為本的工作理念嗎
所謂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原則,簡而言之,是根據風險狀況及程度配置反洗錢資源。簡單地說就是「將最多的反洗錢合規資源投入到洗錢風險大的業務領域」。其中包含對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兩個層面的要求。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在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原則下,應當審視哪些區域或領域更具洗錢威脅,分析哪些產品或服務類型存在薄弱環節,識別哪些客戶洗錢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對風險和危害程度的判斷,靈活地選擇實施與風險程度相應的反洗錢措施。對於反洗錢監管部門而言,以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原則要求其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對金融機構所面臨的洗錢威脅有全面的認識;能夠運用合理的方
1/6頁
法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並將評估認為存在較高風險的金融機構確定為監管資源分配中需要優先考慮的部分;制定和優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機構風險,防範風險的蔓延。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應通過上述措施,優化資源配置,確保以有限的資源實現洗錢危害最小化的目標。當前,隨著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發展,對反洗錢的監管工作已逐漸突破傳統的以規則為本的反洗錢工作理念,從而轉入以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理念。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理念逐漸成為反洗錢領域的共識。
由於我國反洗錢工作開展時間不長,從現實情況看,我國金融機構反洗錢制度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討的地方。當前我國反洗錢工作流程以可疑信息的發現、報告、分析、移送和偵查為主線。我國於2004年建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建立正是對這一要求的響應。目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控系統已實現了部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自動採集,但還有部分可疑交易,需要進行人工識別。然而,基層金融機構多由一兩位臨櫃人員辦理日常業務,可疑交易識別操作難度較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20萬元以上的現金收支必須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根據我國現行的現金管理制度,開戶銀行需要對大額現金支付報送人民銀行現金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這兩種制度標准不一、管理部門不一,重復的報送加大了工作量,也造成了信息的冗餘。同時,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經驗不足、認識程度有待提高。從我國金融機構實際情況看,由於我國全面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時間不長,與國外金融機構相比,我國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經驗不足;存在金融機構注重業務發展的速度和由此帶來的經濟效益, 對反洗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的現象。金融機構往往以業務發展為中心,忽視對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如存在沒有對反洗錢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部署,反洗錢宣傳工作落實也不夠到位等問題。宏觀上看,開展反洗錢活動對於穩定金融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從微觀層面來說也增加
G. 為何瑞士銀行界里傳承的「客戶保密」傳統會被瓦解
瑞士銀行為客戶保密的傳統也是一把雙刃劍,有好有壞。瑞士銀行對客戶信息保密是對所有人的措施,那些罪大惡極的人的資產也會被瑞士銀行保護。這樣也就為不法分子提供了一個藏錢的安全地方,完全不用擔會暴露。原本保密是為了大家好,沒有想到卻是弊大於利,它成了避稅天堂。面對各種壓力,瑞士銀行也不得不放棄為客戶保密的傳統。
目前,沒有人知道沉睡在「避稅天堂」的資金具體有多少,有人估計在1.7萬億至11.5萬億美元之間。如果「海外賬戶納稅法案」執行得當,這筆資金的釋放將會對重振全球金融市場,特別是美國金融市場很有幫助。
H. 誰有《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監發[2009]17號)的原文,急
密級文件不上網,你最好不要再問
你已經違反相關規定了,同時也違反了保密法
警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