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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監督檢查

發布時間:2021-07-14 03:08:42

『壹』 美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他們各自的功能是什麼

美國的銀行監管

與其他國家銀行監管的歷程不同,美國銀行監管體制建立之初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和其他政治事件,缺乏總體上的設計。事實上,因為聯邦體制、三權分立原則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美國形成了雙軌的銀行制度(州一級和聯邦一級)和與此對應的多層多頭的銀行監管體制,其復雜的框架體系非其他國家所能及。

追溯歷史,聯邦政府並非一開始就介入銀行監管,從獨立戰爭之後出現的商業銀行,很長一段時間處於州政府的監管之下(這使州政府在日後的整個銀行監管體系中佔有了一席之地)。1864年,《國民銀行法》出台,聯邦財政部按照該法設立了貨幣監理署(OCC),用於負責國民銀行的注冊(任何機構滿足注冊要求都可申請成為國民銀行)、檢查和監督,並以統一的紙幣代替了五花八門的州銀行券,開始了聯邦政府對銀行的法制監管。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富有彈性的「貨幣」體系,國會於1913年通過《聯邦儲備法》,建立了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美國聯邦儲備系統(FRS)(主要指在12 個地區設立的聯邦儲備銀行和在首都設立的聯邦儲備委員會等),規定由其發行統一的銀行券,並要求所有國民銀行都要參加這一系統,成為聯邦會員銀行,而州立銀行可自願參加成為會員銀行。實踐中,聯邦儲備銀行主要監管州注冊的聯邦會員銀行、根據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設立的銀行控股公司、在美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和美國銀行在國外設立的分支機構。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導致了1933年《銀行法》和1935年《銀行法》的出台。按照前法,美國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為存款提供保險,保護存款人的利益。FDIC通過執行保險,實施對參保銀行的監管。聯邦會員銀行可以自動地享有 FDIC的保險,而其他州立銀行可向FDIC申請,由其審批加入。實踐中,為了避免監管的重復,FDIC主要負責監管在州注冊、投保的非聯邦會員銀行的成員。而其他的在上述三個監管機構之外的州立銀行,則由州銀行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盡管美國由於歷史、國情、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形成了紛繁復雜的監管體系,但因為所有的監管都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的,反而顯得有條不紊、分工明確,具有規范化管理的特色。再加上美國幅員遼闊,銀行機構眾多,為避免監管重復,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除了由有關監管當局在1979 年成立聯邦金融機構監察委員會,通過制定金融機構監管統一原則、標准和報告形式,協調彼此的工作之外,相應的監管當局在現場檢查中也都注意採用相同的檢查報告格式,從資本狀況、資產質量、管理水平、收益、流動性(俗稱駱駝評級法,CAMEL Rating System)和敏感度等量化指標方面考察銀行的經營狀況;而在非現場檢查上,則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統一的財務報表和統計資料,並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開發信息系統和經濟計量模型,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提高銀行非現場檢查的早期預警作用。

經濟危機後的1933 年《銀行法》規定了美國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有關證券業務主要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保險業務則受州保險廳和全國性保險同業協會的監管。盡管一些法律改革和法院判例已使分業經營的限制有所松動,但終結分業經營、開啟混業經營的法律解禁卻是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出台。該法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從事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盡管一時間可能很難整合所有的監管機構而成立統一的監管組織,但金融格局的變化還是引發了監管框架的調整。美國的監管被形象地稱為「功能性監管」(Functional Supervision),具體分工為:美聯儲作為綜合一級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可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行使裁決權;OCC等其他銀行監管機構、SEC和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分業監管,一旦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限制監管不適當,可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此外,要求各監管機構之間互通信息,加強聯系,以保證監管的健全性。

『貳』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網址

FSCEY 官方網站
官方網址: http://www.fsc.gov.tw
FSCEY 的簡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FSCEY),是中華民國(台灣)監督與管理金融事務與規劃金融政策的部會,成立於2004年7月,目標包含維持金融穩定、落實金融改革、協助產業發展、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與金融教育。其總部位於於新北市板橋區板橋車站大樓。
FSCEY 的歷史
在金管會成立前,中華民國金融業的管理、監督、檢查、處分權力分別屬於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等政府機構,因此成立整合金融監督與檢查等權力的機構的聲音與呼籲不曾間斷。
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後,正式宣告台灣的金融市場將朝整合經營的方向發展;有鑒於金融集團跨行合並或與異業結盟者日漸增多,為避免保險、證券、金融等多元監理制度所可能產生諸多的管理問題,行政院擬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並送至立法院審議。該草案於2003年7月10日三讀通過,2004年7月1日正式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督一元化」之目標。
2011年1月1日,配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股權移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移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2011年6月29日,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2012年7月1日,依組織法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改為6-12人(無給職),其中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和法務部部長為當然委員。

『叄』 我國央行金融監管的歷程

新中國成立後到1983年以前,我國央行既行使貨幣發行和金融監管,又從事信貸,儲蓄,外匯等業務。屬於復合中央銀行制。
這時,是大一統的金融體系,中國人民銀行是唯一的銀行,分支機構設立在全國各地,即管理又經營,所以各級金融機構上下級高度統一。這時期成立的建行(監管 基本建設財政撥款)農行(監管農村金融)還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屬於央行。

實際上從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改革了,79年農行,中國銀行,建行,從央行分離。只是1983年後,國務院才規定專門行使央行職能,標志著我國現代央行制度確立。隨後,隨著監管的松動,其他商業銀行成立,非銀行機構也開始設立。
這期間,央行仍在沿用傳統的資金分配方法,沒有形成有效的間接監管機制。

1992年證監會成立。

直到1994年,才開始全面的央行改革。不再對企業直接發貸款。95年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法》才確立央行體制。這時央行職能才定下來。央行各省市的分支機構,才轉變為監管,統計為主要職能。(補充:90年代出台了很多監管方面的法律,才使監管有法可依《保險法》《證券法》等)

2003年保監會掛牌,隨後銀監會掛牌,銀監會成立標志著央行集貨幣政策和銀行管理於一體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至此,我國一行三會構成分業監管體系。

『肆』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

摘要:目前我國分業經營的模式給「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帶來諸多挑戰,「一行三會」之間的監管協調愈加顯得緊迫。本文通過對目前國內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探討,認為我國應該立足國內分業監管的客觀現實,建立並完善以央行為主導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關鍵詞: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前言
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出台,我國的金融監管確立了「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但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渡期的結束,我國金融業面對開放的競爭環境和全新的競爭格局,金融創新加劇,金融風險也隨之加大,尤其是綜合經營的趨勢在逐步深化,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監管文獻綜述
國內有的學者比較贊同的方案是在「一行三會」的基礎之上,建立一個新的獨立的協調機構。巴曙松認為,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理想狀況是成立一個常設的、類似於協調委員會的機構,對「一行三會」及財政部的監管進行協調。劉燃、韋新蓮認為,應在「三會」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穩定的長期協調機構,負責與人民銀行對話。郭春松認為應建議成立由國務院領導掛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發改委等部門組成的全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監管問題、重大金融風險問題進行協調處理。李論認為,在目前分業監管的模式下,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將其定位為監管協調機構,解決一些綜合性、全局性的,專業監管機構解決不了或解決不好的問題,發揮協調作用,並不直接參與監管。
有的學者認為在建立監管協調機制時應該明確建立牽頭制度,明確監管責任和權利邊界。江世銀認為,應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發揮中國人民銀行的主體地位和牽頭組織功能。許傳華建議,建立全國金融穩定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一行三會」主要負責人,高法、高檢、財政部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下設辦公室,人民銀行牽頭辦公室具體工作,負責貨幣穩定、重要監管政策協調和重大金融風險處置政策的制定及部門協調。
國內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探索
(一)國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現狀
從國外的情況看,在有多個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法律一般都會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作出規定。歸納起來,加強協調合作的法律機制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是建立一個法定的協調機構,由法律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框架和相關制度安排,由協調機構專門行使協調職能。如美國1978年的《金融機構監管和利率控製法》規定成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協調美聯儲、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國家信用社管理局和儲貸監理署五家聯邦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原則、標准和報表格式,統一各監管機構的政策和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種是由專門的法律規定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事項。如韓國1997年通過的《設立金融監管機構法》對負有金融監管職能的韓國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管委員會(FSC)、證券與期貨委員會(SFC)、存款保險公司和金融監管服務局(FSS)相互之間的職責分工、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種是由法律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的協調合作框架由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協調合作安排確定,如在監管機構之間簽訂諒解備忘錄。如英國2000年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FSA)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適當的合作。根據這一規定,英國金融服務局與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之間通過簽訂諒解備忘錄等形式作了具體的監管合作安排。德國建立了由金融監管局和中央銀行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協調監管局與央行之間的監管事宜,並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綜合性監管問題提出建議,該論壇由監管局派人擔任主席。澳大利亞成立了由中央銀行、審慎監管局和證券投資委員會三方參加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就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的改革、協調與合作等問題交流信息和看法,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委員會主席由央行行長擔任,秘書處設在央行;另外,央行與審慎監管局、審慎監管局與證券投資委員會還分別建立了協調委員會,由央行副行長任主席,協調雙邊合作的具體事宜。
從國外的經驗看,雖然採用的監管模式各有不同,但大體都通過正式的制度安排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協調合作的框架。如美國通過美聯儲、英國通過金融服務監管局來進行金融監管的協調。[
總結這些國家的監管協調機制,主要有以下幾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通過立法手段,直接規定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框架,對它們的職能做出明確的規定,使監管的協調合作有法可依;第二個層面是通過簽署監管各方的諒解備忘錄,規定監管協調的實施細則和相應的制度安排;第三個層面是依法成立協調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進行多邊合作及負責具體的協調運作。
(二)國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情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由「三會」聯合組成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會議成員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並邀請央行等部門參加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已出台政策的市場反應和效果評估,以及其他需要協商、通報和交流的事項。二是由銀監會召集成立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負責召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三是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該會議由人民銀行牽頭,23個部門為成員單位。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如有需要,經成員單位提議,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四是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成立於1994年,由人民銀行行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目前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已擴大為28家,是我國反假貨幣工作的最高組織形式,主要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防範假幣犯罪活動工作,開展反假貨幣宣傳、教育、管理等工作。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當前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機制不夠健全,制度軟約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第十八條規定: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會議時,可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或其它部委參加。「一行三會」當然可以根據各自履行職責的需要進行溝通與協商,但這種溝通與協商是平等的、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約束力,這個聯席會議的效果有限,難以發揮事先預警的作用。
現行的協調機制難以適應國際國內經濟金融發展趨勢。在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進入。外資銀行具有很強的國際性,金融交易技術復雜,不但實行混業經營,而且隨著我國銀行業務的逐漸開放,外資銀行將重點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於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推出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杠桿性、投機性、高風險性、虛擬性、交叉性和復雜性等特點,這就決定了市場上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將大量增加。而在目前分業監管制度下,對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明顯滯後於市場的發展。如由於缺乏實質性的監管協調,金融控股公司常有機會利用管制差異進行監管套利,規避管制以實現監管套利最大化。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協調有待加強。盡管央行不負責金融監管,但它仍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另外央行還將通過貨幣政策和流動性方面的及時反應,防範金融系統性風險,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遇到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協調問題。貨幣政策目標和銀行監管目標沖突外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決策的效率;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梗阻導致政策效果不佳。貨幣政策的傳導有賴於央行對貨幣政策工具的使用,職能分離後,貨幣政策的傳導因失去了銀行監管職能的支持,可能導致貨幣政策實施效果的下降;貨幣政策信息與銀行監管信息的互補性減弱。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議
本文結合國際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經驗和國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探索,認為我國應該立足現實,放眼長遠,分步驟穩步推進監管協調機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協調,做實監管協調工作,促進整個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及健康發展。
(一)健全法制並明確監管協調機制的部門、職能、權利邊界
1.建立監管協調組織體系。依據現行的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可以組建一個以「一行三會」、財政部為基本框架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組成部門、職責、內部分工等,明確權利與義務。建立健全金融防範金融風險處置預案,確保在非常時期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目標一致、協調配合、有序監管;盡快出台金融監管協調工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規章,使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真正走上正規化、法制化的軌道。
2.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立足國際國內金融發展的長遠考慮,基於目前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現實,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預留了法律空間。《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為中國人民銀行在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牽頭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金融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中處於主導核心地位。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實施貨幣政策、資金清算、提供流動性支持以及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等方式防範系統性風險,從而有效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明顯加快,金融創新力度也在加大,交叉性金融產品不斷增加,與之相對應的潛在金融風險具有交叉性、傳染性特徵,存在演化成系統性風險的可能,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因此顯得更為重要。
三是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和金融資源配置戰略的主要承擔者,決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在協調機制中的主導作用。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金融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為保證金融改革沿著正確軌道進行和最終的成功,也需要人民銀行在金融協調機制中居於主導地位。人民銀行應將金融改革、金融開放、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統籌考慮,維護金融監管政策的公平,構造有利於金融機構平等、有序競爭的金融生態環境,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合理保護的保障體系。
(二)加強內外協調以維護金融安全
1.對內協調機制建設。一是金融監管機構自身的協調。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總體目標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發展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等綜合性金融機構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協調,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以促進金融穩定,維護金融安全。因此,各監管部門應該站在維護金融安全的高度去加強專業金融監管。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為各金融監管機構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中國人民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的支付系統等優勢資源,建立統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監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信息進行集約化分析和處理,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解決,從而實現信息共享。這樣做既能夠節省信息平台建設成本、信息處理成本,也能夠減輕被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的壓力。三是建立主監管和聯合行動制度。隨著綜合性金融集團的興起和金融創新業務的不斷涌現,對金融集團內各子機構的監管如何協調,對某一項新的綜合性業務如何設計科學的監管標准和具體的監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機制來進行協調。
2.對外協調機制建設。一方面是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協調,另一方面是與外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隨著外資銀行進入及國際資本流動障礙的減少,外資銀行在我國擴展迅速,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成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一環。由於外資銀行經營的跨國特性,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遠不是一國監管機構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國與東道國監管機構更多的合作。巴塞爾監管委員會於2001年 5月發布《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12款規定: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證券法》第十章第17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當國外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與我國相似時,我們採取上述法律規定的措施不存在問題。而當國外採取統一監管模式時,我們應採取怎樣的方式加強與他們的協調和溝通就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伍』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哪些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

1、發行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

2、銀行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

3、政府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4、監管職能: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法規,作為金融活動的准則和中央銀行進行監管的依據和手段。依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置統籌規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和其他重要事項。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5、調控職能: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5)金融控股公司監督檢查擴展閱讀:

中央銀行行使監管職能的對象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除此之外中央銀行還需要對金融市場的設置、業務活動和運行機制進行監督管理。隨著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為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的轉化。

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的職能並成為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志著它向銀行的銀行轉化。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離不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注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

『陸』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 )等情形,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

E是對的,是銀監會的職責。E是屬於違法經營。
銀監會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
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
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
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
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行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柒』 拉美小微金融監管模式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實踐,金融監管有四種主要模式:即美國模式、香港模式、澳洲模式和英國模式。
(一)美國模式。專業監管模式。
(二)香港模式。與美國的模式相近。
(三)澳洲模式。雙峰模式 。
(四)英國模式。超級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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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
(二)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
功能性金融監管優勢在於:
1、功能監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實現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結構上。
2、按照功能要求設計的公共政策和監管規則更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無須隨制度結構的變化而變化。
3、功能監管的一致性和連續性能減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的機會主義行為
(三)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
(四)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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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
1.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並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託公司,並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徵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 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備忘錄》還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備忘錄》的公布標志著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並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備忘錄》中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2.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於「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於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於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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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
1.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採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並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採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於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採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於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於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聯邦銀行法》目的在於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信用制度法》規定了從事信用活動的金融機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於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於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並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3. 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採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牆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 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於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4.日本模式
日本戰後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託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於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 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採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於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於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裡,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鑽監管的空子;有助於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於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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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1.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於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於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於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於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後,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並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資料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並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資料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並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2.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並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具備任何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並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於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後,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湧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採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於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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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1]
一、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四個特徵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99年美國《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為標志,全球的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美國舊的金融監管體系採取按不同金融機構的類別進行縱向分別立法、分別監管的模式。如銀行領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由美聯儲等機構實施對貨幣存款機構的監管),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由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證券領域有《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和《投資公司法》等(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監管)。1999年實施《金融服務法案》後,美國採取了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分層的金融監管模式,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與此同時,英國、日本等國也通過金融改革建立了統一的監管框架。統一監管提高了復雜金融聯合體的監管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順應現代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
2.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同時,功能性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因而可以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最後,由於金融工具所實現的基本功能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法規更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3.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從監管內容上看,由於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各國監管當局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從單純的表內、表外業務擴展到所有業務。從監管重點來看,以往的金融風險監管側重於信用監管,但銀行還可能因為其它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因此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監管除信用監管外,還重視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從監管范圍上看,國際金融監管也從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轉向以最低資本標准、監管當局的檢查及市場自律三個層次的全面監管。 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新資本協議》咨詢文件,繼承了1988年老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同時吸取《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即改進最低資本要求框架、發展監管評價程序以及強化市場自律。
4.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時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巴林銀行的倒閉,使各國監管當局認識到各國的信息溝通對於加強國際銀行及其經營活動監管的重要性。國際金融危機的頻頻爆發,使得全球范圍、地區范圍及雙邊范圍內各個層次上的國際銀行監管合作都得到了長足發展。一國的金融安全及經濟安全與國際金融市場波詭雲譎的變化息息相關,金融全球化使各國的監管發生重大變化,金融監管從國內單邊監管轉向國內國際的多邊監管,從封閉性監管轉向開放性監管。
二、分層監管和單層監管:國外實踐
1.美國的分層監管模式。美國在1999年之前實行個別立法、分業監管的體系。《服務法案》頒布之後實行橫向綜合性監管。美國的金融監管錯綜復雜,既包括基於聯邦法設立的監管機構,也包括基於州法設立的州政府監管機構,而且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又分別設立監管機構,這樣美國的監管體系包含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三個層次。對銀行的監管有四個獨立的機構:美聯儲(FRB)主要負責監管州注冊的聯儲會員銀行(1999年之後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職能);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所有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貨幣監理署(OCC)負責監管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儲貸監理署(OTS)負責監管所有屬於儲蓄機構保險基金的聯邦和州注冊的儲貸機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負責監管所有參加聯邦保險的信用社。除貨幣監理署和儲貸監理署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餘3家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
由於美國上實行聯邦制,因而金融監管也採用聯邦法和州法雙軌制度。對銀行監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聯邦政府監管機構外,每個州又都設有自己的監管部門,通常稱之為DFI,主要負責對本州注冊的銀行,尤其是本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的監管。這樣美國的銀行同時處於聯邦和州兩級政府的雙重監管之下。
與此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基於證券交易法設立的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規定的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業務實施監管。由於《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廢除,美國確立金融持股公司為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機構、證券與保險三者的監管關繫上,根據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權力,必要時也對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因此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唯一一家聯邦機構,其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駕於其它監管機構之上。另一方面,當各領域監管機構斷定美聯儲的監管制度不恰當時,可優先執行各領域監管機構的制度。美國的新監管體系將存款機構、證券、保險融為一體,體現了功能性監管的特色。
2.歐洲的單層監管模式。德國是最早建立獨立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這主要是由於德國長期實行全能銀行制度,銀行可以同時兼營證券和保險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和美國都屬混業經營,但兩者卻存在很大差別,德國是基於銀行內部的綜合經營,而美國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的混業經營,這是導致兩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差異的一個直接原因。德國實行單層的綜合金融監管制度,早在1961年,聯邦德國通過了《銀行法》,授權建立聯邦銀行監督局(隸屬於德國財政部),統一實現對銀行、證券與保險業務的監管。
但銀監局並非德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與此同時,銀監局自身缺乏分支機構,必須藉助於德意志聯邦銀行的機構和網點,因此德意志聯邦銀行被要求參與銀行監管。兩者具有明顯的職責分工:銀監局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監管的規章制度,德意志聯邦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各種報告進行,進行日常的監管活動。銀監局的主要職責是防止濫用內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監管信息以及監督重大的股權交易等。在涉及銀行資本金和流動性的重大政策上,銀監局需徵得德意志聯邦銀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國還專門設立「聯邦證券交易監督局 (證監局)」負責對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的管理。因此德國的金融監管以一架飛機作比喻的話,就是以銀監局為機身,中央銀行與證監局作為兩翼的綜合監管模式。
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與銀行、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相對應,實行分立的金融監管模式,即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一些自律組織分別對三者實施監管。80年代以後,隨著混業經營的,分業監管已逐漸不能適應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國「金融大爆炸」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部門、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它金融自律組織合並,成立了新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並於2000年通過《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上確認了這種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
從歐美監管模式可見,無論是美國的分層監管還是德國的單層監管,都是一種基於混業經營的功能性監管。美國、德國採取綜合監管與專門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而英國、日本則採取大一統的監管模式,各國的監管體系都是根據現實的國情傳統與變革相結合的產物。
近年來,中國小貸公司發展迅速。據統計,截至2012年6月底,中國各省市區均設立了小貸公司,小貸公司數量為5267個,比2010年底增加2653個,增幅超100%,實收資本4257億元,貸款余額4893億元,農村和小企業是主要的貸款對象,大學生創業小額貸款也包含在內。隨後,國內主要的農村信用社也派出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折疊泛美開發銀行
泛美開發銀行集團成立於1959年,包括泛美開發銀行(IDB),泛美投資公司(IIC)和多邊投資基金(MIF)三個機構,總部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現有48個成員國,是世界上歷史最久、規模最大的地區性政府間開發金融機構,其宗旨是促進拉美及加勒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國於2009年1月正式加入,成為該集團第48個成員國。
折疊主要代表發言內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圍繞小微金融服務,當前應積極調整金融結構,培育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機構在小微金融服務中找到其定位,使其與小微企業的實際需要相匹配。
會專家表示,目前中國小額限貸資金供給依然嚴重不足,制約了小微企業和農戶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必須加大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潘功勝出席並致辭。 潘功勝指出,此次研討會的舉辦是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與泛美開發銀行簽署聯合融資合作諒解備忘錄、深化雙方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捌』 電大外國銀行制度與業務的簡答題美國銀行體制是怎樣調整與改革的

(一)增設監管機構 金融改革方案建議組建新的「金融服務監督委員 會」(Financial Service Oversight Council,PSOC),成員 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證監會主席、全國銀行 監管署主任、消費者金融保護署主任、商品期貨交易 委員會主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席和聯邦住房金融 局主任等。委員會主要為國會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提 供咨詢意見及信息交流,負責及時監控識別可能出現 的系統性風險,加強各監管機構間信息共享和合作, 為解決監管部門間有爭議的管轄權問題提供平台。 根據法案,美國擬設立獨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CFPA)作為從 事消費者保護的聯邦級主要監管機構,將原先由不同 (Consumer 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的消費者保護的職責加以歸並,統 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減少多頭監管,避免 監管沖突,確保消費者權益並保護相關法律的公正有 效、降低監管成本。該機構對信貸、儲蓄、支付和其 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實施保護,並對上述產品 和服務的提供商進行監管,保證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 務時免受不公平、欺詐性合同條款的損害,為各類金 融機構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制定更高的服務標准。 為消除多重監管帶來的監管空白和監管沖突,金 融改革方案建議成立一家新的聯邦政府機構——全國 銀行監管署(National Bank Supervisor。NBS)。以此取 代美國貨幣監理署和美國儲蓄機構監理局,負責對所 有聯邦特許存款機構、外資銀行的聯邦分支機構和分 美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法律為基礎、手段先 進、機構復雜、量化管理的銀行監管體系,具有持續 性、規范化、法制化的優點。各個監管機構分工明確, 各司其職,能從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及時發現銀行經 營管理中的漏洞和問題;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制衡。有 助於防範權利濫用,提高監管效果。 但另一方面由於美國銀行監管機構交叉,職能重 疊,出現監管空白或重復監管,從而造成監管效率過 低,浪費資源,也使機構之間協調難度增大,影響整 體效率。一些不法銀行則趁機鑽不同監管部門的空子, 逃避監管,加劇金融領域的矛盾和混亂。此次金融危 機正好暴露了美國銀行監管體制中的一些弊端和漏洞, 從而促使美國政府決心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全面改革, 消除監管漏洞,穩定金融體系,建立一種既鼓勵金融 創新又能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監管體系,促 進美國經濟早日走出金融危機的陰霾。 二、美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歷史上每次危機都會伴隨著制度的調整和社會思 潮的轉折。2009年6月18日,美國政府發布題為「金 融規制改革:新基石」(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理處實施審慎監管。該機構將被授予必要的權力如要 求被監管機構履行報告義務、實行監督檢查權、執行 審慎監管要求等以確保其對有關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 監管。 (二)擴大美聯儲監管許可權 改革法案的重點是強化美聯儲的監管許可權,使之 成為系統性風險監管者和「超級監管者」。根據法案, 美聯儲被賦予對一類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並表監管的權 限。對於在美國境內直接或間接從事金融服務的公司。 如美聯儲認為該公司的財務困境會對美國的金融穩定 構成威脅,則可以將該公司歸為一類金融控股公司。 美聯儲在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管理和風險管理諸方面 對一類金融控股公司實行比銀行控股公司更為嚴格的 審慎監管標准。 此外,根據法案,美聯儲還獲得在「並表監管實 體」和「受監管投資銀行控股公司」項目下對證券經 紀或交易商公司的並表監管(指對銀行集團在並表基 礎上的審慎監管,即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銀 行集團的資本、財務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監管, 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銀行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 權力;獲得對金融體系重要的支付、結算、清算系統 139 Foundation)的金融改革方案,提交美國國會審 議。2009年7月22日,美國政府又向國會提交「2009 年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議題,對金融改革方案 進行補充和完善。2009年12月11日,美國國會眾議 院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這被業界視為美國自上世 紀30年代以來最徹底、規模最大、影響最廣的金融監 管改革,它必將對美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萬方數據 和對重要金融機構活動進行監管的權利;獲得在不同 尋常的緊急情況下提供應急貸款的權利,加強其在防 範金融危機方面的責任。 信息共享,促進全球金融穩定等。通過重組使其具有 的新職能制度化,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此外,法案還 建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採取措施提高金融機構流 動性風險管理的標准,建議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清 算銀行及其他標准制定者一起開發宏觀審慎工具。

『玖』 巴塞爾協議三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淺析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及對策

李萌 黃建新

1.(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河北,066004;)2。湖北省漢川市建行,湖北,431600

[摘要]巴塞爾協議是關於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協議。1988年7月版的巴塞爾協議,首次規范了銀行業的資本,為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制定了統一的游戲規則。隨著金融創新和風險管理難度的加深,巴塞爾協議也在不斷改進。2004年6月《新資本協議》正式出台,在2006年底實施。其內容主要包括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等。新巴塞爾協議的產生代表著國際銀行資本監管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實施新資本協議會給各國銀行業帶來不同程度的沖擊和影響,而我國作為國際清算國成員之一,必然會給我國銀行業提供諸多的新理念和科學操作方法,同時還會給我國銀行業提出許多緊迫性的改革任務,這是本文的分析重點。

[關鍵詞] 新巴塞爾協議 資本充足率 信息披露 銀行監管 風險管理

一、引言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88年7月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業的資本充足性標准。它將資本分為了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個部分。其中核心資本主要由其實收資本和公開儲備兩部分構成。實收資本包括已發行和繳足的普通股和永性非累積性優先股。附屬資本主要包括未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普通准備金或一般貸款損失准備等。在對商業銀行資本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巴塞爾協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性管制。所謂資本充足性就是指商業銀行的資本資產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至少達到4%的標准,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總額。首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銀行表內與表外業務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成為各國金融當局有效進行銀行監管的重要依據.該協議的逐步推廣對防範與化解各國金融風險,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近幾年來,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和新的風險管理技術,原協議日益顯得乏力和滯後。尤其是在1997年東南亞爆發的金融危機中,巴塞爾協議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這種背景下,巴塞爾委員會於1998年開始著手制定新協議。1999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關於新協議的徵求意見稿,並在全球范圍內廣泛徵求銀行界和監管部門的意見;2001年初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的第二稿;2003年公布新資本協議草案的第三稿。經過幾次的意見反饋和修改,2004年6月正式定稿.新巴塞爾協議覆蓋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包含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的新資本協議,並規定2006年底正式在全世界范圍內實施該協議,以取代1988年的舊巴塞爾協議。毫無疑問,新協議的制定和實施將對全球的銀行業產生深遠的影響,而作為剛剛入世的中國銀行業,受到的影響更為顯著。

二、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

新協議比 1988的資本協議更為復雜、詳盡,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原因是新協議在原來的基礎上增添了三大支柱,分別是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

1.支柱一:最低資本要求

新巴塞爾協議認為最低資本要求仍然包括三個基本要素,即監管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和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比率。其中,資本的定義和最低資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資本定義和比率不變,但是計算資本充足率的公式有所不同。新協議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明確了應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因素,其表達式為:資本充足率=資本金÷(風險加權資產+12.5*市場風險所需的資本+12.5*操作風險所需的資本)二者相比較可以看出,兩種計算方法雖然分子完全相同,但是在新協議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使資本水平更真實的反映銀行風險。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繼承了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但是,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極為重大的變化:

①拓展了風險范疇,強調全面風險管理。所謂全面風險管理,就是不僅要計算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而且還要考慮操作風險。根據全面風險權重計算出的最低資產充足率依然為8%。新協議提高了信貸損失風險資本框架的敏感度,要求對風險高的借款人採用更高的資本,低風險則低資本,還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強調應對包括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價格風險等在內的市場風險加以特別關注;銀行在風險控制時還應當注意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於不當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災害)導致損失的風險。

②改進了風險的計量方法,提出了標准法和內部評級法兩類風險評估方法。標准法需要藉助外部評級機構確定資產風險權重,計算最低資本要求;同部評級法採用銀行內部評級,確定資本要求。

③擴大了資本約束范圍。新協議對諸如金融組織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創新提出了相應的資本約束對策。對於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證券化的資產,則重新制定了資本金要求,要求銀行提取足夠的各類資產的最低資本金;此外,還充分考慮到了控制公司下不同機構的並表問題。

2.支柱二: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外部監管作為新資本協議的一個重要支柱,對於資本充足性的監管約束而言,可以說是第一次被納入資本的框架.其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要求銀行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從而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新巴塞爾協議強調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提出了較為詳盡的配套措施。巴塞爾委員會希望各國監管部門擔當起三大職責。

3.支柱三:市場約束

新協議首次引入市場約束機制。新協議更多的是從公司的角度來看待和對待銀行的。強調以市場的力量來約束銀行,認為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銀行合理、有效配置資源並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具有內部改善經營、外部加強監管所無法替代的作用。作為公眾公司的銀行,只有像其他公司一樣,建立起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理順了委託代理關系、確立了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才能真正建立風險資產與資本的良性配比關系,在接受市場約束的同時,才能贏得市場。

三、新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1、 新協議對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的影響

按照新協議的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會使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下降,資本充足率水平偏低是我國銀行長期面臨的一個難題。至於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問題,2004年國家動用450億美元國際儲備向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補充資本金後,其資本充足率分別達16.5%和14.14%。2005年4月,國家動用150億美元外匯儲備向中國工商銀行補充資本金使其資本充足率達到6%。可以預見,通過國家注資和其他方式,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其抗風險能力將得到增強。

但是,新協議的實施會拉大國內商業銀行與國際銀行資本充足性的差距,新協議允許銀行根據自身的情況採用不同的方法來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即內部評級法和標准法。內部評級法是新協議所倡導的方法,也是用來計量銀行風險方法的發展趨勢.一般而言,根據內部評級法可將同一家銀行的風險資產規模較原計算方法減少2%-3%.對於經營狀況較好的大銀行,這種下降幅度更為明顯。據英國《銀行家》2000年7月的世界前1000家銀行排名結果,位居榜首的美國花旗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為6.65%,如果按內部評級法計算,其核心資本充足率會達到10%以上。眾所周知,內部評級法要求較高,也比較復雜,一般只有發達國家才有條件採用.這就會相應降低發達國家資本要求,而相對的提高了發展中國家的資本要求。最為典型的實例是,在新興市場國家中,有能力採用內部評級法的是一些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的外資銀行.這些銀行通過採用內部評級法,能夠以低廉的價格向新興市場國家的優質客戶提供各種金融產品,使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在競爭中陷入被動.原因在於新興的市場國家中,當地的優質客戶如果用內部評級法可以獲得較低的風險權重;但如果採用標准方法,由於其中的許多客戶沒有獲得外部評級,風險權重往往達到100%。入世後的中國銀行業,無論在地域還是在業務范圍都逐步對外開放一些實力雄厚的外資銀行相繼入駐內地,由於計量方法的差異導致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監管資本的差別,拉大了國內商業銀行與國際商業銀行在資本充足上的差距,使國內銀行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新資本協議仍然把最低資本量問題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為了與新協議接軌,與國際銀行相競爭,我國銀行目前面臨的就是如何在新協議下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問題。一方面,資本充足率的提高依賴於銀行資本的補充和積累。而現在我國銀行資本補充渠道又很狹窄,因此通過發行上市,無疑是增加資本的良策。

2、新巴塞爾協議給我國銀行風險管理帶來的問題

①.我國大多數銀行忽略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

考慮到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現代商業經營中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銀行管理中日益突出。而我們對於風險資產及資本充足的監管,主要是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上沒有考慮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以及在操作和技術等方面的風險。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得更為頻繁,利率風險會逐漸明顯。新協議也突出強調了利率風險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另外,銀行業務操作環節不斷增多,技術性和復雜性不斷增強,對於電腦的依賴程度加大,由於電子技術的漏洞而造成的操作風險給銀行帶來巨大的潛在損失。由於操作風險的增大,新協議將其納入資本監管的框架中。所以,要真實反映銀行風險狀況,就必須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我國銀行必須由單一信用風險管理轉向實行全面風險管理.如果忽略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就會加大銀行風險程度,勢必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資本金,那樣就會使銀行在競爭中失去有利位置。實行全面風險管理要求銀行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實行統一的風險計量、控制和報告,需要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基礎上開展統一協調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還達不到這一要求,難以實現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

②.社會信用評級制度不發達

由於我國整個社會信用制度欠發達,國內的信用市場尚處於發展階段。一方面中介性的信用評級機構很少。目前主要有中誠信和大公信用評級兩家,參與信用評級的企業主要是為了發行債券,評級企業只有200家左右.由於國際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獲得國際承認的外部評級數目就更少了。那麼在目前的信用評級條件下,如果按照新協議採用的標准法,我國商業銀行的大多數資產都是未評級的,風險權重達到100%。對於BB級以下企業的資產,風險權重為150%,那麼信用較差的企業將會傾向於未評級一組,這樣在標准法下對銀行的風險管理是不利的。另一方面,由於社會的信用文化缺乏,企業的財務數據真實性不高,加上信用評級未完全在貸款決策、貸款定價中起到核心作用。而基層信貸人員對評級體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積極去核准企業財務數據,導致評級體系中的財務數據不夠准確全面,風險得不到真實反映,以至於信用評級的結果與企業的實際風險登記並不匹配。為接近標准法的要求,招商銀行、建行、中行等部分中資銀行聘請國外的評級機構進行風險評級,盡管花費不菲,但對方還是因為對情況不了解,而無法做出准確、全面的評定.由此可見,信用評級己成為我國銀行業參與國際競爭的一個瓶頸。

③.銀行的內部基礎數據嚴重缺乏,評級技術落後,風險模型難以建立

④.風險評級方法過於簡單,缺乏科學性,風險揭示嚴重不足

3、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銀行監管的影響

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神聖公約」,巴塞爾協議為各國的金融監管提供了統一的標准,也為國際銀行的競爭制定了統一的游戲規則。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在強化合理性監管的同時,重視安全性監管,逐步硬化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約束,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機的結合在一起,以反映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最新方面,以及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新協議的第二支柱在給予各國監管當局更大決策自主權時,也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我國的監管水平較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實施新協議的難度很大,具體來說主要面臨的困難有如下幾方面:

①.銀行監管機制不靈活

新協議在銀行監管方面特別強調了監管制度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因為不同國家不同銀行的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以及技術水平等方面是不盡相同的,所以對銀行進行監管時,要充分考慮這些差異,區別對待,避免整齊劃一。因此我們要根據各銀行所處的具體情況,提出針對性強、靈活性大的方案,進行分類監管,這必然會增強銀行監管工作的難度和復雜性。這也是新協議對今後我國銀行監管工作提出的重大改革之處.

②.銀行監管指標不夠全面合理

新協議綜合考慮了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並提出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全面管理.因此監管當局制定的監管指標也必須覆蓋所有可能面臨的風險。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包括監控性指標和監測性指標。其中監控性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指標、存貸款比例指標、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流動性指標、單個貸款比例指標和貸款質量指標。監測性指標包括,風險加權資產比例指標、外匯資產比例指標、利息回收率、資本利潤率和資產利潤率。由以上指標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銀行監管指標在風險管理方面是以信用風險為主的,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考慮的很少。例如,監管當局並沒有對利率敏感性比例(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的比率)做出詳細規定。而事實上,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由利率敏感性資產或利率敏感性負債帶來的風險日益突出,利率風險是不容忽視的。另外,由於銀行業務的創新和復雜程度的增加,因計算機或人員操作不當而發生的風險在我國銀行業中也不斷增多。新資本協議正是考慮了這些實際情況,尤其強調了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指標幾乎沒有涉及以上因素帶來的風險,這樣監管指標在某些領域內就失去了應有的效力,不能使銀行的風險得到全面的控制。新協議的實施就要求中國監管當局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的風險,制定出全面、合理並具有預見性的銀行監管指標。這也就意味著在新巴塞爾協議實施的前提下,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即將面臨重新修訂監管指標的緊迫任務。

③.銀行監管理念落後,監管方式、技術手段和人員素質不適應監管的要求

目前世界各國通行的監管理念早己超越了行政管制的時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隱性保證轉變為市場主導和銀行自擔風險。而我國的監管理念基本上還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在監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現場檢查,特別是「突擊」性的「大檢查」,非現場檢查和持續性跟蹤研究還遠遠不夠。在檢查內容上,側重於業務合規性檢查,而忽視銀行整體經營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和風險控制能力。在監管技術手段方面,國外一些成熟的和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尚未引入,電腦系統和有關軟體的開發嚴重滯後.此外,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知

識結構落後,特別是法律財務知識欠缺,能看懂外資銀行報表和熟悉非信貸業務監管的專業人才嚴重不足。由於存在這些方面的缺陷,就會影響我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不能達到新協議所要求的監管水平。所以說,新協議的實施對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④.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性不夠,監管效率不高

四.對策及建議

1、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是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也是銀行防範金融風險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由於資產增長很快,盈利空間有限,又缺乏有效的注資渠道,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直偏低。據測算1985-2001年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產年平均增長率為20%,但資本的補充遠遠沒有跟上資產的發展。因此,迫切需要採取多種方式,優化資本結構,多渠道多途徑的補充資本金,迎接新資本協議給我國銀行業帶來的挑戰。

2、 降低銀行的風險資產權重

無論是增加銀行的核心資本還是附屬資本,都是從外部直接起作用。但是在銀行內控機制不完善、經營效率不理想的情況下,單靠大量資金投入是無法滿足需要的。因此在外部補充資本金的同時,商業銀行應該努力降低風險資產權重,優化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是資本金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只有提高資產質量,降低資產的風險性,減少風險加權資產總量,扭轉不良資產過多和資產質量不高的局面,才能實現資本充足率和資本收益水平的良性循環。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a.適當控制信貸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

b.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

c.加強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建設和溝通

d.信息技術的創新與提高

e.完善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新巴塞爾協議在第二支柱— 監管者的監管—當中,明確了監管者對銀行業的監管原則,並強調了監管者的監管責任。在世界銀行體系日益復雜和多樣化的背景下,加強銀行監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實現了銀行監督管理的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銀監會將整合中國人民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事業單位,銀監會的主要職能是擬定有關銀行業監管的政策法規,負責市場准入和運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銀監會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國對銀行業監管的進步。然而銀監會的成立僅僅是提高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的開端,面對新巴塞爾協議在銀行監管方面給我國提出的挑戰,我們還需做出一系列的切實改進。新巴塞爾協議無疑是對舊巴塞爾協議的一次具有創新意義的揚棄,也是國際銀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比舊協議更復雜、更全面、更具有靈活性和敏感性。以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為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最新、最科學合理的發展趨勢和方向。新協議的實施不僅會帶來許多新理念、新方法,還會觸動許多傳統銀行體制和經營習慣,這必然會對整個銀行業產生深遠的影響,而作為入世後面臨國際競爭壓力的中國銀行業,受到新協議的影響頗為顯著。因此,我們應該在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管當局的監管以及銀行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多投入、多付出、實施積極的改進措施,才能造就出現代化的中國銀行業,才能以強大的實力來迎接新巴塞爾協議的挑戰,從而使入世後的中國銀行業在國際競爭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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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朱新蓉,《金融學》中國金融出版社 2005年6月第1版

8.彭興韻,《金融學原理》三聯書店經濟學教材 2005年4月北京第2版

作者簡介:李萌,女,遼寧省吉林市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在職研究生。

郵編:066004。E-mail:[email protected]

黃建新,男,湖北省漢川市人,高級經營師,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在職研究生。

郵編;431600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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