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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

發布時間:2021-07-14 10:30:22

❶ 那些外資銀行已經進入中國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經營發展十分迅速,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外資銀行的營業機構進一步增加,到2004年10月,共有19個國家和地區的62家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204家營業性機構,其中包括外國銀行分行163家,其下設支行16家,獨資與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14家,其下設分支機構11家。此外,外資銀行類機構在中國還設立了223家代表處。2004年底,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在華外資銀行機構已達105家,版圖擴展到18個城市。
其次,在華外資銀行的資產發展明顯加速。2001年12月我國正式加入WTO到2004年,外資銀行的在華資產總額增長了54%,平均年增長18%;特別是2004年,外資銀行資產總額大幅提高,到2004年10月末,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達5533.9億元,同比增長41.44%,約佔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1.8%。再次,外資銀行貸款迅速增加。到2004年10月,外匯貸款佔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總額的18%左右,貸款總余額已達2 674.16億元。另外,外資銀行的服務品種日趨多元化,到2004年10月末,外資銀行在發展自己的過程當中,已經可以向中國的市場投放 100多個品種的產品和服務,這相當於原來國內商業銀行投放服務品種的3倍以上。
2.享受的優惠政策 外資銀行在進入中國過程中,中國政府給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創造了良好的條件,特別是近兩年,我國政府賦予外資銀行更多的優惠條件,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擴大外資銀行進入的區域范圍,從2004年12月2日起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將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擴大到昆明、北京、廈門、西安、沈陽,使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城市從13個增加到18個。
其次,建立西部綠色通道,對於外資銀行在西部和東北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的申請,在審理時將設立綠色通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並且,允許外資銀行從事代理保險業務,外資銀行經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之後,在其已獲準的客戶對象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相關的規定,從事代理保險業務。
再次,進一步放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資格條件,在堅持審慎標準的前提下,加快對外資銀行設立同城支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及衍生產品等業務的審批,為外資銀行在華發展創造更為寬松的環境。二、外貿銀行進入對中國銀行業的挑戰及我國銀行業的對策
(一)外資銀行的優勢
外資銀行比中資銀行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具體表現為:(1)外資銀行作業方法遵循的是國際慣例,基本上不受政府幹預。我國商業銀行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仍將無法擺脫政府指控干預。(2)外資銀行規模龐大,資金實力雄厚,資產質量優良。僅花旗集團的資產就達7 000億美元以上,相當於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的總和。又如美國商業銀行目前的不良資產比率是0.67%,而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無論以哪個口徑計算都在它的30倍以上,大量不良資產已使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信用和地位受到嚴重損傷。(3)外資銀行的經營管理機制靈活,富有生機,比較適應市場經濟日益靈活多變的現實。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體制不健全,沒有形成有效的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符合市場需要的管理制度乃在形成與完善之中。(4)外資銀行融入國際金融市場多年,有著豐富的經營經驗,提供的金融服務花樣多,能較快地適應市場需要。(5)外資銀行的軟硬體設備優良,產品的科技化程度高。(6)外資銀行在不少領域享受超國民待遇。在上繳利稅方面,中資銀行的總負擔超過70%,而外資銀行的綜合稅率只有30%左右;在購置設備方面,中資銀行費用需從稅後利潤中支出且需上級部門審查批准,而外資銀行卻很靈活;在業務范圍,外資銀行可做外幣投資業務。
(二)對中國金融銀行業的沖擊
因為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相比具有以上優勢,所以,外資金融機構涌人中國後,也對中國金融業產生了一些沖擊,這種沖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中資銀行業務的沖擊
在傳統存貸款業務上,無論存、貸品種,中資銀行均遠遠不及外資銀行。在美國的銀行除了我國現有的所有存款品種外,還推出了與投資相結合的存款(與日經225股票指數掛鉤的2年期定期存款在存期內,日經股票指數每上升1 000點,存戶即可賺取年利率2.6%的回報)及外幣定期存款戶頭,允許存戶在16種外幣中免費隨意轉換等品種。同樣,中國的消費信貸和分期償還貸款等業務還尚待拓展;而美國消費貸款已佔整個商業銀行貸款總額的20%,包括汽車、住宅、小額生活貸款,度假旅行貸款等。 2.對中資銀行中間業務的影響
中間業務主要是指,擔保業務、貸款承諾、金融工具創新、中介服務等,西方銀行的中間業務從20世紀80年代始得到迅速發展,已成為利潤增長的主要來源;而我國尚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金融市場尚需完善,中間業務品種很少,檔次低開辦面窄、收益差,而且,在我國曾經出現過的國債期貨、外匯期貨、股票指數期貨,都因投機過度、交易不規范而停辦,目前,只剩下中國銀行的外匯交易市場;同樣,我國銀行的信用卡業務發展也非常緩慢。預計在中國加入WTO 5年之後,外資銀行在外幣存款和人民幣存款的市場份額將分別升到15%和10%左右,外資銀行的外幣貸款和人民幣貸款的市場份額將分別達到1/3和15%左右;外資銀行中間業務則可能超過50%,並且,將獲得絕大部分金融生產品交易業務及投資銀行業務的市場份額。 3.對優質客戶的爭奪將削弱中資銀行盈利能力
外資銀行的目標客戶是跨國公司、國有企業、政府機構和公用事業公司等潛在的優良客戶。一方面,這些優良客戶可能會「易主」,使中資銀行增加出現不良資產的可能性,降低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又將增加中資銀行維持與開拓優質客戶的難度,會增加經營成本。例如,2005年2月底,由花旗銀行上海分行牽頭,18家外資銀行組成的外資銀團向上海港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發放了一筆10億元人民幣的3年期銀團貸款。這是自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向外資銀行開放以後,在滬外資銀行首次聯合向中資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此舉表明外資銀行已開始與中資銀行展開對優質中資企業的競爭。4.會導致中資銀行優秀人才的流失 對人才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家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與競爭力,進而影響其盈利能力。由於外資銀行為了進入中國,需要大量的中國本土人才,中資銀行的優秀人才就成為他們挖掘的主要對象;另外,由於外資銀行在用人機制,收入等方面與中資銀行比又具有一定的優勢,會導致一些中資銀行的優秀人才流失,從而削弱了中資銀行的競爭力。
5.對宏觀金融政策的實施效果及金融監管造成影響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我國金融風險監管面臨著嚴峻考驗。外資銀行進入我國之後,對我國金融風險監管提出了嚴重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由於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監管工作落後於形勢的發展,對外資銀行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體系風險。其次,在追求高額利潤動機的驅動之下,外資銀行將其業務的重點集中在成本低、風險小、收益高的中間業務方面,特別是國際結算業務,在這些方面與國有銀行展開激烈的競爭,而對那些我國經濟建設中有急需資金支持的項目則不屑一顧。外資銀行的這種經營活動不但與我國引進外資銀行的初衷相違背,而且將風險轉嫁給國內銀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國金融業的風險。
外資銀行的進入將加重我國宏觀調控的難度,外資銀行大規模進入後,使我國貨幣政策調控的難度加大。這是因為外資銀行可以通過從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來抵制貨幣政策的影響,從而弱化我國貨幣政策的效應。6.「扭曲合資」可能造成壟斷行為
有些國內銀行為了與國內的其他銀行搶市場份額,而有的外資銀行為了快速進入中國市場,他們很有可能聯合起來,這樣,就會形成壟斷,例如,上海銀行就與多家外資銀行進行了國際業務產品研發與營銷研討等。此外,一些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人民幣貸款方面實行聯動,開展同業資金拆借,外資銀行為中資銀行舉辦各類業務培訓等。目前,外資銀行在中國,受資本賬戶管制、非理性競爭、利率非市場化、信用文化缺失等因素的影響,短期內還無法完全發揮其固有的競爭優勢,但在中國銀行業全面開放後,外資銀行的優勢將會得到充分的發揮,到那時,中國銀行業將面臨嚴峻的挑戰,因此,中國銀行業應該採取積極的措施來應對。(三)中資銀行應採取的對策措施
1.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
中資銀行也有很強的競爭優勢。一是機構網點優勢;二是文化地緣優勢;三是客戶資源優勢,國家信用也為國有商業銀行提供了巨大的支撐。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各有優勢,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參與市場競爭是正確的選擇。但必須看到,優勢不是一成不變的,要知己知彼。中資銀行不能固守原有的優勢,因為原有的優勢會因外資銀行競爭策略的調整而逐步消失,應積極創造出能經得起市場考驗的競爭優勢。
2.勇於與外資銀行競爭
中資銀行應積極參與競爭,競爭也許會付出一定的市場份額、利潤等代價,但處理得好,會因此促使我國的銀行更快地掌握最有效的生存手段與競爭工具。因此,中資銀行應平衡心態,從客觀、動態的情況做出冷靜分析,主動進行競爭策略的調整。
3.加強與外資銀行的合作
中資銀行應充分重視、研究與外資銀行的合作。合作是為了促進自身的進一步發展,在合作中發展自己,要有長遠的利益目標。眼前的局部利益的損失最終應以可計算的長遠利益得到補償為底線。在合作中學習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要注意和重視長期以來被國人所忽視的客戶信用、收益、財務等資料的保護,這是中資銀行花費了幾十年,付出了大量的成本才積累下來的寶貴財富,是最反映中國國情的東西,是一個商業銀行搶占市場份額的最基礎性的資料。 4.加大國有銀行的改革力度
中國金融體系存在很多問題的主要原因在於體制,必須加快對銀行體制的改革。近幾年,國有商業銀行在經營理念、市場服務、內控防範、人力開發方面進步很大,以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為核心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績。治理結構的再造將使國有商業銀行的整體競爭力進一步提升。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要通過股份制改造,把國有商業銀行逐步建設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股份制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業應抓住時間不多的過渡期,加快體制和機制改革;按照科學發展觀,實現經營與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實現規模、速度、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善資產質量,充實資本准備,改進風險管理,增強創新能力、盈利能力及抗風險能力方面取得明顯進展,以提高我國銀行業的市場競爭能力,迎接全面開放和金融全球化的嚴峻挑戰。
5.加強負債管理
其具體措施有:(1)實行分局管理、分級授權、相互制約、加強監督的經營管理模式,建立強有力的稽核監督系統,可實行客戶經理和信貸報告制度,與客戶保持緊密聯系,加強對客戶的動態考察;(2)優化資產結構,把住資金的「出口關」,把有限資金投入到產品質量高、經濟效益好的企業;(3)實現資產負債規模的總量均衡遵循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和結構對稱的原則;(4)全面推行抵押貸款制度,通過一定的擔保來防範風險,抵押貸款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確保貸款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形成銀行與工商企業緊密的聯系方式和相互依賴的關系,實現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互融合。
6.積極學習外資銀行的管理,經營、用人等先進經驗
優秀的外資銀行非常具有競爭力,它們有著成熟的內部管理和產品創新機制,有著豐富的國際視野和國際化運作經驗。在經營管理、產品服務和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非常值得學習。競爭是最好的學習手段,在競爭中向外資銀行學習。
7.完善監管法規體系,統一監管
行業監管部門也應做好相應的准備,迎接全面開放和國際化所帶來的挑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審慎性監管法規體系,加快與《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新資本協議》及國際會計准則等國際監管標準的接軌,實現中外銀行機構的統一監管。
8.改善銀行業宏觀政策環境、鼓勵金融創新、防範金融風險大力改善宏觀政策環境,要進一步發揮資本對銀行經營的約束作用,鼓勵銀行千方百計增資擴股,盡快出台資產證券化等措施,為銀行的資產調整,提高資本充足率等提供便利。
監管部門在繼續嚴格資本充足率等審慎監管的基礎上,也應積極創造條件,鼓勵中資銀行的金融創新。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金融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加大監管力度,以監管求創新,在創新中提高機構核心競爭力。要正確處理好鼓勵金融創新與防範金融風險的關系。政府部門要通過各種制度、政策約束商業銀行穩健經營,與此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創造制度、政策環境,能夠確保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指導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加快提升風險管理水平。以開放人民幣業務為契機,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以監管促發展,在發展中化解風險。
9.利用WTO有關原則和條款,實施適度保護政策
運用「不對稱原則」逐步開放金融市場。「不對稱原則」內容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另一個是「逐步自由化」。利用「保障條款」和「例外條款」,合理保護金融市場。利用市場對等開放原則,加快國際化的發展戰略。支持本地金融機構走出國門,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以提高國際競爭力。

❷ 對外資銀行的限制

次貸危機並不會直接導致央行、銀監會直接針對外資行採取相關內措施,但如果外資行的母容公司在本次次貸中損失嚴重甚至可能破產,那麼銀監會可能會採取一定的措施,但這屬於個別現象,談不上政策。
次貸危機的警示作用會使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無論內資、外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按揭貸款的管理,防止出現隱形「次貸」。
直接影響:我國銀行因為購買次貸相關債券等衍生品產生損失;
間接影響:這方面就多了,主要有美國經濟因此放緩,市場需求下降,導致對我國進口減少,影響我國企業盈利水平,如果企業因此破產倒閉,就會影響給這些企業貸款的銀行。

❸ 國家對外資銀行有什麼相關政策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

第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50%。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第六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八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 (五)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初步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申請者自提出設立申請之日起滿90日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其設立申請即為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一)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二)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應當籌足其實收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並調入中國境內,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匯款; (六)外匯擔保; (七)進出口結算; (八)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九)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十)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二)資信調查和咨詢; (十三)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八條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擔保; (六)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七)資信調查和咨詢; (八)外匯信託; (九)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九條 本章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二)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三)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四)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六)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七)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第二十條 本章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

第二十一條 本章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准備金,其比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存款准備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放款,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投資於金融機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

第三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呆帳(壞帳)准備金。

第三十二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於其注冊資本。

第三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至少1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並經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

第三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場所; (四)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行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距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解散並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復業申請;超過清理期限,仍未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四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的具體事宜,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清算終結,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5萬元至10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行有權責令其糾正、調整業務或者補足有關資金,並可以處500 0元至3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予以警告、通報,責令限期補報,並可以處3000元至2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和營業的金融業務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0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個人網站:http://www.chinarealestatelaw.com

❹ 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發展遇到了哪些阻礙

據報道來,近年來,外資金融機自構在國內發展遇阻,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在華開展業務掣肘較多,持股比例、設立形式、股東資質、業務范圍、牌照數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下一步應更多開放外資銀行在境內業務的行政許可,減少行政審批,健全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加快資本市場開放步伐,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融資,完善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

希望中國可以成為世界嚮往的發展地!

❺ 中國有哪些外資銀行

目前我國共有238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銀監會已批准20家外國銀行將專其中國境內分行屬改制為外資法人銀行,其中12家外資法人銀行已完成改制並開業,從事全面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包括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
匯豐銀行、
渣打銀行、
東亞銀行、
花旗銀行、
恆生銀行、
日本瑞穗實業銀行、
日本三菱東京日聯銀行、
新加坡星展銀行、
荷蘭銀行、
永亨銀行、
新加坡華僑銀行、
美國摩根大通銀行

❻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介紹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1月1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0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❼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對現實生活的影響

3月9日 06:32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以下通稱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電子銀行業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開辦具有電子銀行性質的電子金融業務,適用本辦法對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金融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居民等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也可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跨境電子銀行服務。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理規劃、統一管理、保障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開展電子銀行業務,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特性,建立健全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明確電子銀行業務管理的責任,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電子銀行業務風險。
第七條 中國銀監會負責對電子銀行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變更
第八條 金融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或報告。
第九條 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正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在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前一年內,金融機構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
(二) 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總體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電子銀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
(三) 按照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基礎設施和系統,並對相關設施和系統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
(四) 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情況和業務運營設施與系統等,進行了符合監管要求的安全評估;
(五) 建立了明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配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 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金融機構開辦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網上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業務等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條 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電子銀行基礎設施設備能夠保障電子銀行的正常運行;
(二) 電子銀行系統具備必要的業務處理能力,能夠滿足客戶適時業務處理的需要;
(三)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擊偵測機制;
(四)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伺服器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五) 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伺服器可以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置在境外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可以記錄和保存業務交易數據的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要求,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滿足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的要求。
第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條 、第十條 所列條件外,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營業性機構,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具備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銀行違規操作造成老百姓資金損失向銀監會投投訴.

❽ 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屬於我國金融體系嗎

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構:

一、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專銀行:

1.中國工屬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❾ 開放外資銀行對國內銀行是利好還是利空

1 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營銷特點

從客戶類型來說,外資銀行的目標客戶通常是高收入的個人客戶,或者是具有實力的企業,這類客戶可以為外資銀行帶來高利潤的回報,還能夠彌補他們網點不夠多的劣勢。外資銀行經常採用在富裕區域設立社區銀行的手段。他們認為通過把服務網點開在高檔社區這一手段,能夠實現從地理距離來說距離目標消費者最近,而且最契合目標客戶的市場區域拓展服務網路,不僅可以提供各種產品和金融服務,而且還有品牌建設和推廣品牌的作用。再中心城市設立私人銀行也是外資銀行常用的策略。

外資銀行幾乎都把業務中心設立在中國內地金融業最集中的一線城市:北京和上海。目前為止外資銀行推出的私人業務,主要包括境外投資、幫助子女留學移民、向客戶推薦一些信託和基金組合以及投資賬戶等。這些服務定位高端,對於中高產階級來說,他們對於銀行的選擇往往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因此,在一線城市把握住中產階級客戶對於外資銀行來說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此外,外資銀行重點把握中小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2007年以來,我國信貸變得嚴格,中資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受到限制,而外資銀行則紛紛加大了信貸投放。

第二,創新產品必不可少。銀行的管理人員應該學習營銷策略,多運用產品組合,創新。提高產品的風險管理能力。

第三,增多開設在農村地區的網點,具有本土優勢。農村地區的金融項目非常的少,這是中資銀行忽略的一塊地區。但是全國的貸款項目中,農村的各項存貸款額都有很大的比例,作為發展農業經濟的國家,農村以後的經濟發展必定會有很大的進步。外資銀行目前還是主要在高端人群中做服務項目,所以農村網點還未被占據,中資銀行應該盡快打入農村市場,推出適合廣大農村地區的項目,占據低收入群體市場的份額。本土的優勢與對農村的了解,中資銀行相對來說具有很大的優勢。

第四,提高服務的質量水平。中資銀行服務速度令人堪憂,有時需要排很多隊,甚至等到銀行下班,非常影響了顧客的心情。應該多發展網上銀行,以及現在普遍的自助掃碼服務,引進自助辦理的機器。可以有效的提升服務的進度速度,客戶的滿意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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