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招四級殘疾人 能給公司帶來什麼效益
公司招殘疾人就業一般不是為了創造多大的效益,而是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不用繳納殘疾人保障金吧
2. 企業怎麼僱傭殘疾人,以便減免殘保金減免
殘保金減免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和安置殘疾人的最低人數。
2、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3、 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為殘疾人足額繳納規定的社會保險。
企業錄用殘疾人好處:
第一、按國家規定比例招用殘疾人的企業,可以免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如果招聘的殘疾人,達到一定的比例,還可以獲得國家獎勵。
第二,增值稅和營業稅。實行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增值稅即征即退或限額減征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試點省市稅務機關根據同級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第三,企業所得稅。採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不包括企業為其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四、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企業凡安置「四殘(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企業所得稅;比例超過10%未達35%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 公司或者用人單位,招收殘疾人工作,用人單位在稅收有什麼優惠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
本年度應納稅額小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第0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整理。
(3)金融公司招聘殘疾人擴展閱讀:
公司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不用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參考資料: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網路
4. 企業聘用一個殘疾人可以省多少錢
殘疾人,由於身體或者智力的缺損,阻礙了殘疾人群無法和健全人平等的在社會上參加就業,所以我們國家出台了很多對殘疾人的保護政策!
中國的稅收體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取自有能力創造價值的企業,用在了民生,養老,殘疾人等這些弱勢群體當中,所以國家出台了殘保金政策,
按照北京為例,殘保金比例是1.7%。
假設你公司有100個員工,平均年薪是10萬.那你需要繳納的殘保金100*1.7%=1.7 *10萬 ,大概需要繳納17萬殘保金。
但是你如果招聘2個殘疾人呢,殘保金人數比例1.7-2 小於0,不用交任何殘保金。
那招聘殘疾人就業,企業還有什麼優惠呢?
增值稅即征即退-如果安置殘疾人達到全體職工的25%,並超過10人,那你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以說,公司可以享受免增值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個人所得稅減免扣除-企業給殘疾人發放的工資薪金個稅部分,可以減免80%。
所以說企業如果安置殘疾人,實際上是可以為企業省了大把的稅收的。
看到這里,很多企業會想,哇塞安置殘疾人太好了,以後我不能再歧視殘疾人了,要多招殘疾人。這里我要給企業潑一盆冷水,現在的殘疾人已經是今天你對我默默不理,明天我讓你高攀不起。一些有遠見有擔當的企業早早的已經把殘疾人都招聘到自己的公司,現在整個用工就業市場已經找不到任何殘疾人了。很多企業為了招聘殘疾人,都願意出上萬的介紹費。
所以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最關鍵的一點是,一定要走到別的企業前面,早起的鳥才有蟲吃。
國家現在針對靈活就業人群的稅收補貼,一點不比殘疾人差,如果您的企業現在還沒有了解這些政策,那隻能期望您的競爭對手不要去了解了。
5. 國家對公司或企業招聘殘疾人有何特殊優惠待遇
國家對公司或企業招聘殘疾人優惠待遇
1、殘疾人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徵,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財稅[2007]92號)
4、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7]92號)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6、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
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九條)
6. 企業招聘殘疾人的話,是不是在稅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繼續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 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二)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四、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政策。
五、納稅人按照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本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後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六、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於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幹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八、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九、稅務機關發現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條件,或者採用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等手段騙取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的,應將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納稅期內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稅全額追繳入庫,並自發現當月起36個月內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
十、本通知有關定義
(一) 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精神殘疾人。
(二) 殘疾人個人,是指自然人。
(三) 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四)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十一、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二條第(二)項同時廢止。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執行財稅〔2007〕92號和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生的應退未退的增值稅余額,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5日
關於所得稅
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上述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 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 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