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村鎮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有什麼區別
1、批准設立人員不同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2、作用不同
村鎮銀行的建立,有效的填補了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空白,增加了農村地區的金融支持力度。農村信用社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1)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擴展閱讀:
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地域和准入門檻
村鎮銀行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機構設置在縣、鄉鎮,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地(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市場定位
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主要在於兩個方面:一是滿足農戶的小額貸款需求,二是服務當地中小型企業。為有效滿足當地「三農」發展需要,確保村鎮銀行服務「三農」政策的貫徹實施。
在《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在繳納存款准備金後其可用資金應全部投入當地農村發展建設,然後才可將富餘資金投入其他方面。
3、治理結構
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村鎮銀行根據現代企業的組織標准建立和設置組織構架,同時按照科學運行、有效治理的原則,村鎮銀行的管理結構是扁平化的,管理層次少、中間不易斷開或時滯,決策鏈條短、反映速度相對較快,業務流程結構與農業產業的金融資金要求較為貼合。
4、發起人制度和產權結構
村鎮銀行的創新之處「發起人制度」是指銀監會規定,必須有一家符合監管條件,管理規范、經營效益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發起銀行並且單一金融機構的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此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
後為了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銀監會於2012年5月出台《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將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進一步促進了村鎮銀行多元化的產權結構。
早在50年代,人民銀行在農村的網點就改為了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幫互助」,即農民組成信用合作社,社員出錢組成資本金,社員用錢可以貸款。但是這個信用合作社,從來都不是農民自願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辦的。
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資來自國家,農民的出資只佔很少部分。50多年來信用社的體制雖然改了不知道多少次,但「官辦」是一以貫之的。2004年左右,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資金(央行就拿了1650億)給信用社的虧空買單。所以說信用社的產權並不模糊,它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縣聯社與單個信用社的關系,就相當於總行與支行的關系。一個縣里有縣聯社,一開始縣聯社歸農業銀行管;1996年之後又歸人民銀行管;1999年之後人民銀行又逐步組建了地(市)聯社,縣聯社又歸地(市)聯社管。
2003年之後,人民銀行退出,取消地(市)聯社,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交給省政府,省政府又成立了省聯社,省聯社管著縣聯社。到此為止,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講,每家縣聯社都相當於一家獨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內的縣聯社共同入股,組建了省聯社,所以省聯社其實還是縣聯社的「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