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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

發布時間:2021-10-09 23:48:46

Ⅰ 國內哪幾家是系統性重要銀行,請告訴我劃分標准和出處,謝謝

國內就是中國銀行被列入系統性重要銀行。

金融穩定理事會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專構」的額外核心一級資本率屬要求劃分為五個級別,分別為1%、1.5%、2%、2.5%和3.5%。「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重要性越高,則其面臨的額外核心一級資本率要求也就越高。

(1)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擴展閱讀:

金融創新通過拓寬金融功能,便利社會的投融資,促進經濟增長;通過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工具、金融制度等方面的創新作用於經濟增長。沒有金融創新,其經濟的內在動力就無法被調動起來。

理性、適度的金融產品創新能夠動態調整金融產品結構,並優化金融體系結構,進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增長。但是,非理性的過度金融產品創新則會導致金融體系內部結構失調。

並波及實體經濟,最終引發經濟危機。我國微觀金融創新主體缺乏創新動力、基礎性條件薄弱,金融創新呈現區域性,滯後經濟發展,這些都限制了我國金融創新對經濟增長的推動能力。

Ⅱ 2.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有哪些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體量大,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風向標作用,識別並強化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助於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有助於提高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切實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評估辦法》是評估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基本規則,是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重要性銀行「大而不能倒」風險的重要舉措,是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關鍵制度安排,有助於識別對我國金融體系有系統性影響的銀行,有助於增強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於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健經營。
要點一:與國際監管趨勢接軌
2018年11月27日,「一行兩會」聯合發布《指導意見》,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了總體性的制度安排。這一制度安排被看作是中國對於防範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重磅利器。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表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在金融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如果發生重大風險,將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甚至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因此,危機後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已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建立了相關制度安排。
央行相關負責人此前表示,從我國情況看,經過近年來的快速發展,部分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金融機構因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度高而居於金融體系核心,對我國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以及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具有重要影響。為此,迫切需要明確政策導向,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制度性安排。
實際上,據了解,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7個成員國中,目前絕大部分國家已經建立了本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和監管辦法,我國在這方面的探索進度相對較慢。因此,有銀行業分析師對記者表示,指導意見的頒布,不僅是出於防範系統性風險的考慮,也是重要的監管制度補短板,與國際監管標准接軌。
要點二:先從銀行業切入,證券、保險業隨後
《評估辦法》是《指導意見》發布後的首個配套細則,之所以先選擇制定出台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辦法,主要有以下兩方面考慮:
一是銀行業在我國金融業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金融業總資產300萬億元,其中銀行業總資產268萬億元,在我國金融業總資產中佔比達到89%。考慮到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工商銀行(港股01398)、農業銀行(港股01288)、中國銀行(港股03988)、建設銀行(港股00939)等4家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名單。
二是國際上對於評估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方法已較為成熟,對我國來說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現行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中,基本僅包含銀行、保險這兩類金融機構,但將證券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納入並沒有先例。根據安排,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涵蓋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例如,此前外媒就多次報道,螞蟻金服等金融科技「巨頭」有望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
因此,如何設定針對證券業、從事金融業務機構的評定標准,以及針對這兩類機構如何設定特別監管要求和特別處置機制備受外界關注。
此外,《指導意見》設定了參評機構的范圍標准:一是可採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於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二是可採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於30家、10家和10家。
要點三:納入名單的銀行將有何特殊「待遇」
一旦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則意味著要身上的「擔子」將更重。這主要體現在將會有額外的、更為嚴格的特別監管要求,以避免日常經營中盲目擴張;同時,為以防萬一,還要制定特別處置機制,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防範「大而不能倒」的問題。
央行有關負責人就表示,按照《指導意見》確定的分工,銀保監會仍依法負責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日常監管。央行則從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出發,一方面,牽頭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擬從實施附加資本要求、落實資本內在約束機制入手,強化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風險數據加總和風險報告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另一方面,從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切實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經營穩健性。同時,央行將持續開展系統重要性銀行監測分析,開展壓力測試,並視情提出相應的附加監管要求。
一旦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確定後,意味著這些銀行將要執行更為嚴格的資本充足要求,這些銀行也將面臨更大的資本補充壓力,發行優先股、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資本補充工具的需求也會更大。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熊啟躍曾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以附加資本要求為例,巴塞爾委員會對入選的G-SIBs按最終得分劃定了五級,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附加資本要求(從1%到3.5%不等),預計我國也會借鑒這種方式設定分級附加資本要求。
「從其它國家實施的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監管要求看,一般情況下,D-SIBs的附加資本要求會比G-SIBs低,預計我國也會如此。」熊啟躍說,不過,即便如此,由於當前我國銀行業普遍資本緊缺,一旦入選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是會加重銀行的資本補充壓力,特別是對部分股份行等中小銀行。
民生銀行(港股01988)首席宏觀研究員溫彬表示,隨著《評估辦法》的實施,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機構盲目擴張規模的沖動將會受到抑制,這也標志著差異化監管走向深入、走進實質階段。《評估辦法》通過對4個一級指標13個二級指標的定量打分,輔之以監管定性評價,為差異化監管奠定了較好基礎。預計6家國有商業銀行、2家政策性銀行、1家開發性銀行、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10家左右規模較大的城商行將進入備選,其中打分結果有望選定20家左右的銀行作為第一輪系統重要性銀行。
要點四:評估系統重要性銀行需要這些流程
根據《評估辦法》,我國未來將每年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評估流程將包括確定參評銀行范圍、向參評銀行收集數據、計算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監管判斷、確定並公布名單等。
其中,確定參評銀行范圍的標准為,若某銀行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范圍:
1.以杠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
2.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第一條標准,預計首批系統重要性名單中,基本將涵蓋政策性銀行、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和部分頭部城商行。
按要求,參評銀行於每年6月底前填寫並提交上一年會計年度數據。銀保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後,計算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得分達到3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按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各組分界值如下:第一組:300分至449分;第二組:450分至599分;第三組:600分至1399分;第四組:1400分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得分達到300分的銀行杯被納入初始名單後還需監管部門判斷,最後交由金融委審議確定終極名單。對於300分以下的銀行,也有可能會納入名單,央行、銀保監會可根據其他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於300分的參評銀行加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與初始名單一並提交金融委辦公室。
此外,金融委每三年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審議,並進行必要調整與完善。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和方法不能滿足防範系統性風險實際需要的,金融委可對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額外審議。
要點五:依據四大類共計13項指標評分
《評估辦法》發布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向參評銀行發送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收集2018年數據,開展2019年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
根據《評估辦法》,首先,採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30家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評估的一級指標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指標權重均為25%,每個一級指標下設若干二級指標,得分達到一定分值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具體評估指標構成如下:
一、規模:採用作為杠桿率分母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和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之和作為定量指標,按照《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規定的口徑計算。
二、關聯度:包含三個定量指標,權重均等。
1、金融機構間資產,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
2.金融機構間負債,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余額。
3.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指銀行通過金融市場發行的股票、債券和其他融資工具余額。
三、可替代性:包含四個定量指標,權重均等。
1.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指銀行作為支付系統成員,通過國內外大額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上一年度支付總額,包括為本銀行清算的支付總額和本銀行代理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清算的支付總額。
2.託管資產,指上年末銀行託管的資產余額。
3.代理代銷業務,指銀行作為承銷商或代理機構,承銷債券,代理代銷信託計劃、資管計劃、保險產品、基金貴金屬等業務的年內發生額。
4.境內營業機構數量,指銀行在境內設立的持牌營業機構總數。
四、復雜性:包含五個定量指標,權重均等。
1.衍生產品,指銀行持有的金融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余額。
2.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指銀行為交易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證券余額和可供出售證券余額之和。
3.非銀行附屬機構資產,指銀行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額。
4.理財業務,指銀行發行的非保本理財產品余額。
5.境外債權債務,指銀行境外債權和境外債務之和。

Ⅲ 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
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更多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風險是指由於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 個人或集體) 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
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並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 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

Ⅳ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

《評估辦法》主要遵循《徵求意見稿》的基本框架,無明顯超預期內容出台,重點明確了評估目的、評估方法和評估流程等內容。監管的初衷是防範銀行大而不能倒的風險,但實際上卻更強化了對銀行核心一級資本的監管。

監管層為防範銀行大而不能倒的風險,推動《評估辦法》的正式落地。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國內外對加強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已形成共識。 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中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制度框架。

(4)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參評銀行范圍:全部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中,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即杠桿率指標的分母項)行業前30名,或上年度入選銀行。

評估指標體系:涵蓋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四項一級指標(權重各25%),最終得分達100分的銀行納入初始名單。

具體從二級指標看,考量傳統表內體量和風險同時,亦關注表外敞口(表內外資產余額及理財業務指標)、同業業務敞口(金融機構間資產負債指標)、代理業務敞口(選取代理結算、託管資產、代銷指標),除與國際標准接軌外,亦反映國內監管對上述領域風險的關注。

Ⅳ 全國系統重要性機構 包含哪些銀行

「系統重要性銀行」是指一些巨大的金融機構,他們的問題對某一個國家、或者全球金融體系造成影響。這個概念是在09年金融危機之後提出來的,進入了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就意味著遭遇更嚴格的監管,所以標準的出台關繫到所有大型銀行的利益。

Ⅵ 如何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隨著中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分業監管在當下的金融業運行中,一方面導版致監管效率低下權,應對金融創新和國際化的問題時顯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還存在部門之間難以協調的問題。 目前監管責任一般是央行和證監會承擔,銀監會、保監會所起的作用不大,而且分開監管導致協調程度不夠;建議金融監管格局由現在的「一行三會」改為「一行一會」,將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合並,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金監會),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金監會統一監督中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格局。

Ⅶ 為什麼中國的工行、建行、農行、中行、交行等,只有中行被列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系統重要性考量抄的是某個金融襲機構出現系統風險對全球金融的重要性,工行雖然市值最大,但主要業務是境內人民幣業務,出現系統風險對他國的金融影響沒有中行大。中行是中國的主要外幣兌換銀行,種類全數量大,所做業務涉外比例較大。當然了,現在工行也已入選

Ⅷ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宏觀效應

目前,學者們比較多地集中於微觀經濟面的分析,並取得共識。一是增加投資人和發行人在市場進行避險、投機和套利的工具選擇范圍;二是降低交易成本及增加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三是減少信息不對稱和代理成本問題。但是,在金融創新的宏觀效應討論中,分歧較大。例如Peter Tufanoc等(1995)結合案例論證了金融創新對經濟社會的福利改善;潘愛華(2006)分析研究了金融創新在宏觀層面的作用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對金融創新的推動作用不能過於樂觀;陳子季(2000) 在理論層面上對金融創新推動金融深化、金融創新活動中貨幣供求機制的變化以及金融創新與金融體系穩定性問題進行了探討和分析,認為金融創新是「雙刃劍」既促進了金融發展,又為貨幣政策的制定帶來困難,同時也增加了金融體系的潛在危機。一、SIFIs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體系的穩定性1.金融產品創新工具的定價金融產品創新的涌現,也許可能會導致金融機構危機的出現,進而增加整個金融系統風險,但這主要取決於金融創新內在的各種風險是否得到合理定價,也就是說,從事新型金融業務,是否能產生足夠的利潤額來彌補來自市場、信用及其它方面的風險。因為影響金融市場的因素不斷增加,金融創新工具定價比傳統金融工具定價要困難的多。創新工具出現之後,若市場競爭激烈、金融機構會降低定價,這種定價可能低於合理考慮了風險成本之後的價格。許多西方經濟學家相信,隨著創新工具市場的成熟,創新工具風險真實地表現了自己之後,工具的定價將會趨於合理。但在從不合理到合理的轉變過程中,可能已有不少金融機構蒙受了巨大的損失,並因此引起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引起金融危機。2.金融產品創新的風險積累和傳染效應由於金融產品創新的風險積累和傳染效應以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強關聯性,造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創新降低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產品創新的風險積累和傳染效應,主要是由金融產品創新工具的特點和金融產品創新所帶來的交易方式的改變所決定的。首先,金融產品創新工具「以小博大」的杠桿性可能給交易者帶來高收入,也可能帶來巨額損失;其次,金融產品創新工具具有虛擬性,金融產品創新工具的虛擬性所產生的市場後果是,金融產品創新市場的規模大大超過原生市場的規模,造成虛擬市場與實體市場的脫離。另外,金融產品創新所帶來的交易方式的改變也會使金融機構面臨一些經營風險。最後是投機所造成的風險增加。當代金融產品創新為投機活動創造出了大批先進手段,這些投機手段的使用加劇了金融風險的積累和傳染。此外,由於金融產品創新一方面在金融機構之間創造出遠比過去復雜的債權債務鏈條,直接加強了金融機構之間、金融市場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的密切聯系,另一方面間接推動了以金融業務國際化、金融市場國際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為主要表現的金融國際化趨勢,加之在場外交易市場中由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公眾對其他金融機構信用的心理預期作用,將致使局部的金融風險更易轉化為全局性的金融風險,從而削弱了金融體系抵禦局部風險的能力,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也隨之降低。這就是金融產品創新的傳染效應。二、SIFIs金融產品創新與高端行業發展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創新會促進高端行業的發展,例如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的發展。由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過程所具有的特性,傳統的財政投入和銀行信貸等資金支持方式難以適應其發展的需要。具有「以小博大」特徵的金融產品創新工具的廣泛使用使得風險投資者能以較小的風險資本進行投資,這刺激了風險投資者的投資慾望,推動了高科技創業投資的進一步發展。此外,金融產品創新對高科技創業投資的作用,還表現為:使風險企業家取得原來得不到的新的外部資金來源;為風險企業家提供廉價的投資資源;使風險企業家的流動資金融通更加順利;使風險企業家能夠更好地承擔投資或融資決策風險;為風險企業家提供了穩定生產成本的條件,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市場參與、規避生產要素價格方面的風險;金融衍生市場的運作可為風險企業提供具有預見性的較為准確的價格信息,從而有利於企業的生產決策、銷售決策以及企業管理的其他方面;金融衍生市場的出現使價格信息更為靈敏,易於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創新會加快現代服務行業的發展。現代服務業,金融保險、法律咨詢、電影文化產業等等。加快高端服務行業的發展,有利於更好的解決目前不斷惡化的高校就業環境。發展新興的高端服務行業,拓展現代服務業的行業領域,對於吸納這些高素質的待業群體,改善社會資源利用環境,最大限度的發揮我們龐大的教育資源的智力優勢,促進第三產業內部的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三、SIFIs金融產品創新與經濟發展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創新帶動經濟發展。以IS-LM模型來分析金融創新對宏觀經濟的影響。例如,期貨和期權市場的建立,有助於價格波動的減緩和風險的降低,促進企業的投資(如上圖)。企業投資的增加會使IS曲線向右移動,由IS移至IS`,這將導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產出的增加,利率由i0增加到i`,產出由y0增加到Y`;同時,各種金融資產的替代性會增加,導致貨幣需求對債券收益率的變動更加敏感,LM曲線趨於平緩,呈LM`狀。顯然,這些將導致產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在新的均衡點E``處,產出為y``,利率為i``。雖然由於貨幣需求利率彈性的增大,貨幣政策的效應減弱,但是財政政策的效應會有所增強。金融創新改變了投資者對於利率變動的反應方式。無論通過何種渠道,利率上升會導致實際投資下降的趨向不會變。但是有沒有金融創新,結果是有差別的金融創新使投資者獲得資金的渠道增加了,為投資者增加了資金的可獲得性。因此,同樣在利率上升的情況下,因為金融創新的影響,實際投資的下降可能就沒有那麼多。因而實際投資對利率的敏感性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而減弱。可見,金融創新與經濟增長的關聯性較強,金融創新的豐富應該使經濟運行更加有效。金融創新通過拓寬金融功能,便利社會的投融資,促進經濟增長;通過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工具、金融制度等方面的創新作用於經濟增長。沒有金融創新,其經濟的內在動力就無法被調動起來。理性、適度的金融產品創新能夠動態調整金融產品結構,並優化金融體系結構,進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增長。但是,非理性的過度金融產品創新則會導致金融體系內部結構失調,並波及實體經濟,最終引發經濟危機。我國微觀金融創新主體缺乏創新動力、基礎性條件薄弱,金融創新呈現區域性,滯後經濟發展,這些都限制了我國金融創新對經濟增長的推動能力。因此,一方面,市場需要更多的金融產品創新以擴大金融服務的種類,減少某種產品或交易的擁擠問題;另一方面,必須對金融機構的市場參與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

Ⅸ 金融監管的必要性是什麼

1、金融監管是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作的某種限制或規定。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金融監管可以分成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金融監督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2、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更多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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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金融市場監管的意義

1、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必要性
1)、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成分復雜,為了維護公平、公正、公開、健康的市場秩序,使金融市場在規范的軌道上運行,既要防止可能出現的欺詐、壟斷和不合程序的內幕交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排除、抵禦市場波動風險。
2)、金融市場作為市場機制,帶有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較高的效率,需要進行監督和管理,需要進行必要的引導、干預和調控。
3)、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也是政府調節和管理國民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
2、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目標
從宏觀經濟角度看,是為了保證金融市場機制,進而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轉,以高效、發達的金融制度推動經濟的穩定發展。 從金融市場本身來看,是為了限制和消除一切不利於市場運行的因素,諸如各種非法交易、投機活動、欺詐手段黨的存在和發展,保障市場參與者的正當權益,保證市場在具有足夠的深度、廣度、彈性基礎上穩步運行。
3、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原則
合法性的原則、公平的原則、公開的原則、自願的原則
4、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包括金融市場監督和金融市場管理兩層含義。金融市場管理一般是指國家根據有關金融市場法律,如票據法、證券法、銀行法,規範金融市場交易行為,以達到引導金融市場健康有序運營、穩定發展的目的。金融市場監督是指為了實現此目的,而對金融市場進行全面監測、分析,發現問題並及時校址,是市場運行恪守國家法令及規定,嚴格遵循市場管理的過程。
金融市場監管的具體內容,因國家經濟金融體制不同而各有差異,但總的來說,主要是對金融市場要素構成的監管。
1)、對金融市場主體即交易者的監管
2)、對金融市場客體即交易工具的監管
3)、對金融市場媒體的監督管理
4)、對金融市場價格監管
5.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機構
政府對金融市場實施監管要通過一定的專門機構進行,這些機構一般有三類,即主要監管機構、輔助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監管機構。
主要監管機構是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負有主要職責並進行全面監管的機構,一般都是由中央銀行充任。
輔助監管機構是指部分具有對金融市場監管的職責和主要監管金融市場中某一個或幾個子市場的機構和部門。如證券管理委員會
自律性監管機構是自我監管的機構,是通過自願方式,以行會、協會形式組合而成的監管機構,通過制定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和自律規章,以約束會員的市場行為。如證券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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