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公積金是政府規定企業一定要給員工交納嗎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具體事宜建議撥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客戶服務電話詳細咨詢,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回復為准。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9-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B.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從哪一年開始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若干規定》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凡本市城鎮戶籍的在職職工都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2008年7月1日起凡城鎮戶籍(本市城鎮戶籍和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在職職工都屬於強制繳納對象。
C. 2015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是多少
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29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回月繳存額上限為答3924元。
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為254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准。
自2015年7月1日起,上海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3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4年月平均工資。
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D.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有無政策法律依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 公司沒按規定交公積金該怎麼辦
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由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處以罰款。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2015上海公積金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案例:上海: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為職工繳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福利,而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10月21日,上海市總工會和市公積金中心聯合開展了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存繳情況執法檢查,對兩家違規企業以「經營困難」為借口不繳存公積金進行嚴肅監督,告之逾期不整改將報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2013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市總工會、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首次聯合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執法檢查,到今年已連續開展3年,取得了積極成效,至2015年9月底累計新增繳存職工20餘萬人。
在今年的執法檢查中,檢查小組針對不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設立個人公積金賬戶、不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現象進行嚴查。
今年的執法檢查從4月份開始,分為自查自糾和執法抽查兩個階段。檢查中,政府部門實現登記信息共享,提高了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大了事前政策宣傳和責任後果告知,遞進式函告單位參加執法檢查,提高了單位對執法檢查的配合程度。
F. 住房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說明公積金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但判例中已經出現強執公積金的情況,所以一般還是認為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能否強制執行,關鍵在於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個人財產。
首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另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確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屬於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其次,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此款則將死亡或宣告死亡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遺產。能夠視為遺產的個人所有的儲金,其性質當然是個人財產。試問,假如不是個人財產,如何能成為遺產被繼承?只是國務院在制定該條例時,沒有明確的直接採用「個人財產」而採用「個人所有」和「儲金」等措辭而已。由此可見,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於被執行人個人財產。
最後,被執行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時根據需要有權進行劃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既然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個人財產,法院能夠強制執行。
G. 公積金強制執行條件
法律分析:(1)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4)非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農業戶口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戶集中封存滿1年仍未重新就業的;(6)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債務糾紛);(7)被執行人死亡或則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H. 上海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
公積金應當繳納,不是強制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在設立後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
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I. 市民可以舉報沒有交公積金的公司嗎上海2015
市民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沒有及時、足額繳納公積金的公司。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J. 上海公積金必須繳納嗎什麼時候強制規定的
在上海勞動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在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二條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本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並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勞動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資源、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10)2015上海公積金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十六條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後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七條 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