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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管辦

發布時間:2021-01-18 23:22:55

上海市戶籍管理部門電話多少

上海復市戶籍管理部門(制上海公安局)電話:62310110

戶籍管理是公安部門的職責。

拓展資料

上海市公安局的主要職責是: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

4、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境內居留等有關事務;

5、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6、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

7、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參考自: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網路

② 本人在上海德國使館簽證處遞交了簽證這都82天了,然後德國外管局2禮拜

有4個可能:拒簽、下簽、補材料、審理時間拉長。 如果是被拒簽會有拒簽信,但是很多時候拒簽信或者是下簽信郵件給你後會自動進入垃圾郵件的,我碰到過很多次了,要多檢查垃圾郵件。 還有,要打電話給簽證中心催一催,並且催簽的理由要充足!比如說你已經定了機票,或者說你的假期快要結束了,或者別的什麼原因他們才會稍微的重視。 最近上海的審理時間是越來越長了,怎樣催都是「請耐心等待」。還有就是准備聖誕節了,應該很多簽證官都有假期了,可能審理你的簽證官正在放假也說不定。 你說幫你做材料的代理?是旅行社? 你還是自己打電話還一些,代理很多時候不能轉達你的意思。 希望能幫助到你

③ 上海市黃浦區外管所

據我所知好像不可以來,就算可以也會源打折(對折之類10年算5年,而且手續也不是很簡單),不過上海社保有個繳費年限,最短可能是5年左右,然後就可以享受最低的上海社保待遇,每個人情況不一樣建議打12333問一下,會比較清楚。

④ 上海外管局審批外債登記要幾天

不會要20個工作日這么久的,如果資料齊全沒有問題的話,一般15個工作日左右也就批復了。有時候外管局其實已經批復了,只是還沒有通知你,所以差不多時間你們可以打電話問問是否已經批復。

⑤ 到上海外管局現場做延期付款報告,需要帶哪些材料(具體一點),請各位老師指點,謝謝!

延期付款業務,企業應在外貿合同中明確約定預計付匯日期。企業未在貨物進版口實際發生日起30天內通過監權測系統向外管局報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管局現場報告:(1)情況說明(說明未能及時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網上報告的原因、需報告的具體事項和具體內容);(2)外管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合同等。 注意:B類和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業務。

⑥ 怎樣開通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需要哪些資料到外匯管理辦理開通,在上海的外匯管理局的那個窗口辦

瑞士BAC外匯平台,受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管(FINMA),資金安全有保障,平台穩定又迅速。回國內口碑好,信譽答卓著。

BAC獲得多家著名交易所場內結算成員資格,這些交易所包括CME(芝加哥商業交易所),NYMEX(紐約商業交易所),COMEX(紐約金屬交易所),LME(倫敦金屬交易所),LSE(倫敦證券交易所),IPE(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
JohnW

⑦ 上海外管局上午工作到幾點

11點半

⑧ 上海市企業有「對外付匯進口名錄卡」還要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嗎要辦的話在外管局幾樓幾號窗口辦

幾號窗口忘記了你倒 外管局以後哪裡有人 指導的呀 給你拉個號 號碼紙上有窗口號的。
進去左邊第一個還是第二個。
大概是7號???忘記了 蠻早之前去辦的

⑨ 在上海外管局辦外債登記一般需要多久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外債系指直接從國外籌借並需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具體內容包括: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2?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貸款;

3?外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銀團組織等提供的貸款;

4.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外國銀行向我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的,用以購買出口國設備的貸款;

5.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6.發行外幣債券: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資金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幣表示券面金額的債券;

7.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租賃機構向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8.延期付款:指國外出口商向國內進口部門提供的,在進口貨物入境 3個月以後,進口企業才對外支付貸款的融通;

9.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指補償貿易合同規定以現匯償還或經批准因故將商品償還更改為現匯償還的債務,包括用出口收匯補償的服務;

10.其他形式的外債,包括:

(1)境內金融機構吸收的境外機構或私人的外幣存款;

(2)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況亦視為外債:

①已在境外注冊的機構以各種形式調入境內,需境內機構實際償還的債務;

②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債務;

③外商投資企業以外方名義向外借款,所借款項用於企業股本以外的資金或設備投入,外方與企業間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規定由該企業負責償還的債務;

④中方為外方債務出具擔保,由中方實際履行償還義務的債務;

⑤外商獨資企業對其母公司的債務。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為全國外債登記和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在北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工作;各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當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工作。

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借款,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四條 外債登記分為逐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定期登記外債是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逐筆登記外債是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

企事業單位委託金融機構的對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人辦理登記。

第五條 定期登記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

2.當新簽借款契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借款單位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並於每月後5日內上報登記部門。

3.借款單位需要開立現匯賬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賬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並於次日將回執寄送登記部門。

第六條 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賬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憑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從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並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影印件報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入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現匯賬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機構向在華外資銀行、中外合資

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賬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第七條 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應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第八條 開戶行須具備下列條件:

1.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國內銀行;

2.能密切配合登記部門搞好外債監測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業務需要指定開戶行。

第九條 開戶行應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賬戶的使用。應保證:匯入「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 的外匯資金僅限於《登記證》上記載的款項;從其他賬戶劃入或存入的外匯資金僅限於支付借款項目所需的設備、勞務、償還本息以及經登記部門同意的其他用途。

2。憑《登記證》和核准件辦理債務的調入、償還手續,並在辦理手續後,按要求將收付憑證於次日報送登記部門。

3.監督所有逐筆登記的外債在調入借款和還本付息時,都必須通過「 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辦理。

第十條 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當事人處以最高不超過所涉及外債金額的3%的等值人民幣罰款:

1.故意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的;

2.拒絕向外匯管理局報送或隱瞞、虛報,二次以上遲報「反饋表」的;

3.偽造塗改《登記證》的;

4.擅自開立或保留「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和所借外債不經過「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還本付息的,應對借款人和開戶行雙方進行罰款。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⑩ 上海青浦外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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