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刑事案件一審已經開過一次簡易程序庭為什麼要轉為普通形式呢已經認罪認罰
這樣的情況,原因有很多。不一定,這個只有案件的律師和辦案人員才能知道,有時也會告訴當事人。也許是審期時間不夠,所以改普通,有時可能同案中證據問題或人員問題等等。
如果有新情況,當然會改的,如果沒有,就沒必要改。多久,那得看具體的案件。不過一般也不會超過三個月
澳大利亞面積約為769.2萬平方公里。
澳大利亞位於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間,四面環海。它是世界上唯一一個覆蓋整個大陸的國家,因此也被稱為「澳洲」。澳大利亞是一個多元文化的移民國家,有許多獨特的動植物和自然景觀。
澳大利亞原為澳大利亞土著居住地。17世紀,西班牙、葡萄牙和荷蘭殖民者先後抵此。1788年「第一艦隊」的到來使其淪為英國殖民地,1901年組成澳大利亞聯邦,成為英國的自治領地。1931年成為英聯邦內的獨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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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的區域位置:
澳大利亞(Australia)位於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間,由澳大利亞大陸和塔斯馬尼亞島等島嶼和海外領土組成。它東瀕太平洋的珊瑚海和塔斯曼海,西、北、南三面臨印度洋及其邊緣海。是世界上唯一一個獨佔一個大陸的國家。
澳大利亞東與紐西蘭隔著塔斯曼海,東北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和索羅門群島隔著珊瑚海,北面與印度尼西亞和東帝汶隔著阿拉夫拉海和帝汶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澳大利亞
銀廣夏事件
編輯本段(一)彌天大謊——中國安然事件
銀廣夏公司全稱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為ST銀廣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藍籌股」。2001年8月,《財經》雜志發表「銀廣夏陷阱」一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專家意見認為,天津廣夏出口德國誠信貿易公司的為「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以天津廣夏萃取設備的產能,即使通宵達旦運作,也生產不出所宣稱的數量;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價格高到近乎荒謬;對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產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臨界萃取設備提取。
(二)疑點
(1)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類、中草葯類和葡萄釀酒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鮮有超過20%的。(2)如果天津廣夏宣稱的出口屬實,按照我國稅法,應辦理幾千萬的出口退稅,但年報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稅的項目。2000年公司工業生產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億元,按17%稅率計算,公司應當計交的增值稅至少為 9231萬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應交增值稅余額為負數,不但不欠,而且還沒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銷售收入與應收款項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貨幣資金和應收款項合計與短期借款也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考慮到公司當年銷售及資金回籠並不理想,顯然公司希望以巨額貨幣資金的囤積來顯示銷售及回款情況。(4)簽下總金額達60億元合同的德國誠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與銀廣夏單線聯系,據稱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實上卻是注冊資本僅為10萬馬克的一家小型貿易公司。(5)原材料購買批量很大,都是整數噸位,一次購買上千噸桂皮、生薑,整個廠區恐怕都盛不下,而庫房、工藝不許外人察看。(6)萃取技術高溫高壓高耗電,但水電費1999年僅20萬元,2000年僅70萬元。(7)1998年及之前的財務資料全部神秘「消失」。
(三)造假與違規情況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 156.70萬元,其中:1998年虛增 1776.10萬元,由於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利潤真實性無法確定;1999年虛增 17 781.86萬元,實際虧損 5 003.20萬元;2000年虛增56 704.74萬元,實際虧損 14 940.10萬元;2001年 1-6月虛增 894萬元,實際虧損2 557.10萬元。從原料購進到生產、銷售、出口等環節,公司偽造了全部單據,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票據、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2001年9月後,因涉及銀廣夏利潤造假案,深圳中天勤這家審計最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已經解體。財政部亦於9月初宣布,擬吊銷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並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四)造假流水線
據庭審記錄,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廣夏(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的電話,要求他將每股的利潤做到0.8元。董某便進行了相應的計算,得出天津廣夏公司需要製造多少利潤,進而根據這一利潤,計算出天津廣夏需要多大的產量、多少的銷售量以及購多少原材料等數據。1999年的財務造假從購入原材料開始。董博虛構了北京瑞傑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並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董博偽造了總價值5 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 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董博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記錄。於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記錄、產品出庫單等。最後,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 898.60萬元。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並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 778.66萬元。2000年,財務造假行動繼續進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虛構原材料供貨方。依舊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偽造了虛假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款單、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及德國誠信貿易公司支付的貨款進賬單,同時同樣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虛假財務憑據。結果,2000年天津廣夏共虛造萃取產品出口收入72 400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由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簽署無保留意見後,向社會發布虛假凈利潤41 764.6431萬元。2001年年初,為進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虛報銷售收入從 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廣夏公司職員付樹通以天津廣夏公司名義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廣夏公司萃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份,價稅合計22 145.6594萬元,涉及稅款3764.7619萬元,後以銷售貨款沒有全部回籠為由,僅向北辰區國稅局交納「稅款」500萬元。2001年5月,為中期利潤分紅,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借款1.5億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銷售萃取產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廣夏賬戶,隨後其中1.25億元以天津廣夏利潤的形式上交廣夏公司。據董博當庭供述,在造假過程中,部分財務單據及所 涉及的銀行公章,是其在電腦上製作出來的。這樣,依據庭審及起訴書,銀廣夏造假是一個由李有強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實施、閻金岱協助,以及劉加榮、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為的過程。
編輯本段(一)彌天大謊——中國安然事件
銀廣夏公司全稱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為ST銀廣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藍籌股」。2001年8月,《財經》雜志發表「銀廣夏陷阱」一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專家意見認為,天津廣夏出口德國誠信貿易公司的為「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以天津廣夏萃取設備的產能,即使通宵達旦運作,也生產不出所宣稱的數量;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價格高到近乎荒謬;對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產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臨界萃取設備提取。
編輯本段(二)疑點
(1)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類、中草葯類和葡萄釀酒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鮮有超過20%的。(2)如果天津廣夏宣稱的出口屬實,按照我國稅法,應辦理幾千萬的出口退稅,但年報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稅的項目。2000年公司工業生產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億元,按17%稅率計算,公司應當計交的增值稅至少為 9231萬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應交增值稅余額為負數,不但不欠,而且還沒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銷售收入與應收款項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貨幣資金和應收款項合計與短期借款也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考慮到公司當年銷售及資金回籠並不理想,顯然公司希望以巨額貨幣資金的囤積來顯示銷售及回款情況。(4)簽下總金額達60億元合同的德國誠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與銀廣夏單線聯系,據稱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實上卻是注冊資本僅為10萬馬克的一家小型貿易公司。(5)原材料購買批量很大,都是整數噸位,一次購買上千噸桂皮、生薑,整個廠區恐怕都盛不下,而庫房、工藝不許外人察看。(6)萃取技術高溫高壓高耗電,但水電費1999年僅20萬元,2000年僅70萬元。(7)1998年及之前的財務資料全部神秘「消失」。
編輯本段(三)造假與違規情況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 156.70萬元,其中:1998年虛增 1776.10萬元,由於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利潤真實性無法確定;1999年虛增 17 781.86萬元,實際虧損 5 003.20萬元;2000年虛增56 704.74萬元,實際虧損 14 940.10萬元;2001年 1-6月虛增 894萬元,實際虧損2 557.10萬元。從原料購進到生產、銷售、出口等環節,公司偽造了全部單據,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票據、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2001年9月後,因涉及銀廣夏利潤造假案,深圳中天勤這家審計最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已經解體。財政部亦於9月初宣布,擬吊銷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並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編輯本段(四)造假流水線
據庭審記錄,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廣夏(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的電話,要求他將每股的利潤做到0.8元。董某便進行了相應的計算,得出天津廣夏公司需要製造多少利潤,進而根據這一利潤,計算出天津廣夏需要多大的產量、多少的銷售量以及購多少原材料等數據。1999年的財務造假從購入原材料開始。董博虛構了北京瑞傑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並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董博偽造了總價值5 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 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董博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記錄。於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記錄、產品出庫單等。最後,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 898.60萬元。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並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 778.66萬元。2000年,財務造假行動繼續進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虛構原材料供貨方。依舊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偽造了虛假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款單、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及德國誠信貿易公司支付的貨款進賬單,同時同樣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虛假財務憑據。結果,2000年天津廣夏共虛造萃取產品出口收入72 400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由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簽署無保留意見後,向社會發布虛假凈利潤41 764.6431萬元。2001年年初,為進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虛報銷售收入從 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廣夏公司職員付樹通以天津廣夏公司名義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廣夏公司萃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份,價稅合計22 145.6594萬元,涉及稅款3764.7619萬元,後以銷售貨款沒有全部回籠為由,僅向北辰區國稅局交納「稅款」500萬元。2001年5月,為中期利潤分紅,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借款1.5億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銷售萃取產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廣夏賬戶,隨後其中1.25億元以天津廣夏利潤的形式上交廣夏公司。據董博當庭供述,在造假過程中,部分財務單據及所 涉及的銀行公章,是其在電腦上製作出來的。這樣,依據庭審及起訴書,銀廣夏造假是一個由李有強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實施、閻金岱協助,以及劉加榮、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為的過程。
編輯本段(五)審計情況
(1)銀廣夏編制合並報表時,未抵銷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未按股權協議的比例合並子公司,從而虛增巨額資產和利潤。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或報告有關重大虛假問題,違反了《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並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編制審計計劃時的特殊考慮」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范圍、集團內公司間的股權關系、集團內公司間交易頻率、性質及規模等與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相關的事項,以合理制訂審計計劃;第三章「實施審計程序時的特殊考慮」第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合並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和其他合並資料進行重點審計;第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集團內公司間的債權、債務、存貨交易、固定資產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實現損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其影響是否消除;第十七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並會計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進行審計,以確定合並會計報表是否恰當反映少數股東權益及少數股東損益;第四章「編制審計報告時的特殊考慮」第二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集團內公司間重大交易,並據以確定其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2)注冊會計師未能有效執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在對天津廣夏的審計過程中,將所有詢證函交由公司發出,而並未要求公司債務人將回函直接寄達注冊會計師處。2000年發出14封詢證函,沒有收到一封回函。對於無法執行函證程序的應收賬款,審計人員在運用替代程序時,未取得海關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證據便確認公司應收賬款,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一審計證據》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在第 二章第十一條指出,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可參照下述標准來判斷: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注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第十二條指出,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對於重要審計項目,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或獲取審計證據的難易程度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3)注冊會計師未有效執行分析性測試程序,例如對於銀廣夏在200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大幅增長的同時生產用電的電費卻反而降低的情況竟沒有發現或報告;面對銀廣夏2000年度生產卵磷脂的投入產出比率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異常情況,注冊會計師既未實地考察,又沒有咨詢專家意見,而輕信銀廣夏管理當局聲稱的「生產進入成熟期」,違反《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第二章「一般原則」指出,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分析性復核時應當考慮會計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會計信息和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的關系;第三章「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第十四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進行整體復核時,應當審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並考慮針對已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是否存在尚未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第四章「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處理」第十七條指出,當分析性復核結果出現異常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調查,要求被審計單位予以解釋,並獲得適當的驗證證據;如果被審計單位不予解釋或解釋不當,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實施其他審計程序。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第五條指出,在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相關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相關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其導致錯報、漏報的風險;第七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專家的工作:特定資產的估價。特定資產數量和物質狀況的測定、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4)天津廣夏審計項目負責人由非注冊會計師擔任,審計人員普遍缺乏外貿業務知識,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嚴重違反《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基本准則》第二章「一般准則」第五條指出,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訓練,並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七條指出,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歷和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審計計劃的審核」第十七條規定,審計計劃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准;第十八條指出,對總體審計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5)對於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異常增值稅及所得稅政策披露情況,審計人員沒有予以應有關注;在收集了真假兩種海關報關單後未予以必要關注(例如注冊會計師審查的幾份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的蓋著「天津東港海關」字樣的報關單上,每種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編號」均為空白,稍通外貿實務常識的人都能發現,這是違反報關單填寫基本要求的);對於境外銷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業慣例的情況,未能予以關注;未收集或嚴格審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關注重大不良資產;存在以預審代替年審、未貫徹三級復核制度等重大審計程序缺陷,違反《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審計證據》、《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等多項准則的相關條款。
編輯本段(六)審計模式的爭論與警示
在銀廣夏事件中,包括被處罰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在內的個別人士稱,由於獨立審計准則沒有引入風險導向審計,致使簽字注冊會計師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李爽認為,從我國頒布的獨立審計准則項目看,幾乎每個准則項目都引入了風險導向審計思想,絕非用制度基礎審計所能概括的,而且簽字注冊會計師根本沒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按照獨立審計准則執業,並非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舞弊行為。在銀廣夏案例中,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疏於執行已頒布的獨立審計准則,在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兩方面均存在重大過失。連最基本的公認審計原則都沒有遵守,最基礎的審計程序都沒有執行,更何談建立在內部控制結構非常完善基礎上的風險導向審計。 另外,郭晉龍等學者認為,根據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報表是否真實、合法,主要是看其與總賬、明細賬、記賬憑證以及原始憑證是否相符,如果公司採取偽造原始憑證(如銷售合同、發票等〕的方法進行舞弊或惡意欺詐,這種以會計賬目為基礎的審計方法必定遭到失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李爽對此予以了堅決回擊,他指出:1920年以前,注冊會計師普遍採用賬項基礎審計,主要目標就是發現錯誤和舞弊。我國獨立審計准則雖然不是建立在賬項基礎審計的基礎上,但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雖然目前審計理論和實務由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導向審計發展,但不能抹殺賬項基礎審計的作用。如果被審計單位沒有內部控制或者內部控制形同虛設,注冊會計師就只能依賴賬項基礎審計。換言之,利用賬項基礎審計也能發現公司管理層的舞弊行為,我國政府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總之,任何質疑現行獨立審計准則體系的論調都是缺乏事實根據的,相反銀廣夏案例給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警示恰恰在於,注冊會計師對現有準則的執行存在重大疏忽與不力。另外,值得說明的是,在現行獨立審計准則體系中,無不貫徹了審計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思想和原則,那些聲稱現行審計准則體系缺乏風險導向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
編輯本段(七)中天勤冤嗎?
(1)天勤:被冤枉的另一半?2000年7月,中天勤由原先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天勤和中天合並成立,成為全國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的名稱合並後,沒有進行業務管理的實質性的合並,為了追求規模全國第一,嚴重忽視了會計師事務所最重要的業務風險管理,看似「強強聯合」,但卻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業務和客戶實際上被各合夥人分割,主辦業務工作人員長期不變,難以形成一個統一的業務管理體系和不同部門的交叉復核與工作輪換。在業務上,天勤和中天的審計報告書編號和業務專用章都是不同的,天勤的編號是「中天勤A」,專用章是「中天勤l」;中天的編號是「中天勤B」,專用章是「中天勤2」。代表對外業務風險由中天勤統一承擔,而內部業務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控制機制。只要兩家中的任何一個合夥人的某一業務出現問題,就得由合並後的中天勤來全部承擔。這樣的機制客觀上將縱容做假,而不能限製做假。天勤的冤只能歸責於在當初商議合並時沒有考慮各自事務所的工作風格、執業道德管理等可能引來風險的承擔。這也是現存較多的規模大、業務多、上檔次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的頑疾之所在。 (2)中天勤冤不冤?中天勤將審計失敗歸因於企業沒有誠信,而認定對該公司所做的審計業務經自查沒有發現有關注冊會計師及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有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中天勤也是受了8年的騙!中天勤其實並不冤。上市以來一直擔當銀廣夏審計師的中天勤,內部管理混亂,審計態度隨意,對風險的判斷近乎錯誤:相信銀廣夏是高科技公司,就應當有高額利潤;因為銀廣夏不斷進行頻繁的關於高科技方面的信息披露,就認為信息是真的;因為有眾多的各級領導人的視察並合影留念,就相信銀廣夏真的底氣充足。審計人員對審計目的、目標、范圍以及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多數表達不清;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而且執行不力;未履行基本的三級復核制度,審核工作流於形式,審閱與簽發均由劉加榮一人包辦。
(八)審計後話
造假者受法律懲處 依照現行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造成股東或他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應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銀廣夏刑事案做出一審判決,原天津廣夏董事長兼財務總監董博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法院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分別判處原銀川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原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兼總會計師丁功名、原天津廣夏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至8萬元;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加榮、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三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
⑶ 你們知道上海浦東新區高行鎮強行拆遷的事情么
近年來,強拆遷事件屢屢出現,而在拆遷過程中,因為政府權力的介入,公平的天枰往往發生傾斜,被拆遷人的利益被漠視,權利遭到踐踏。在一直遭公眾詬病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被廢除,「新條例」即將出台之際,上海浦東新區高行鎮一起有20年合法租賃的物流倉儲用地因行政收回及被質疑的拆遷許可證、神秘的政府會議紀要和打折的動遷補償款產生的糾紛而引起社會的關注
上海高行鎮曝蹊蹺拆遷案
本報記者XXX/文
租賃20年 巨資投入
在緊鄰上海浦東新區外高橋鎮保稅區、港區、位於高行鎮工業園區五號路10號內的74.5畝土地用圍牆圍住,裡面堆著高高的泥土堆,顯得有些荒涼。上海高海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顧衛平告訴記者,這里曾經作為國際集裝箱倉儲、物流用地,一度出現車水馬龍的景象。這塊被圈起來的土地現屬於浦東新區土地儲備中心。
「我們合法租賃這塊地20年,並投巨資建成倉儲物流中心,卻在建成運行僅半年,就被政府強拆了。而土地2005年收回卻荒廢至今沒有任何開發。」顧衛平實在想不通。
據了解,2004年,上海高海實業有限公司和上海浦東新區高海汽車測試設備廠(以下簡稱「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看中這塊土地所蘊藏著巨大的商機,由於緊鄰外高橋保稅區及港區,特別適合發展倉儲物流業。
2004年6月,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與當時該地塊的承租人順煜公司簽訂了《土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租賃協議》,承租了「位於高行鎮工業園區五號路10號內的現有土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土地面積74.5畝,用途為倉儲、物流用地及附帶簡易辦公場所,租期為20年。
實際上,該地塊是由上海市浦東新區高行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高行鎮政府」)委託上海浦東高行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行經濟公司)代為管理和運作。高行經濟公司其後又將該土地出租給了上海順煜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煜公司」)。
汽車測試設備廠廠長戚順寶告訴記者,當時由於順煜公司承租該地塊的年限只有10年,因此他們在與順煜公司簽訂租賃協議時找到高行經濟公司,經過協商,高行經濟公司直接同意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20年的租期,並在協議上蓋了章。
其後,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按照高行經濟公司下發的施工圖及有關施工管理規定先後投入了1500多萬元的資金,將租賃地塊建設成合格的倉儲物流用地,並依約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2004年8月3號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將該租用土地轉租給上海海輝國際集裝箱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輝公司」),年租金365萬元,並約定於2004年12月1日交付租賃物。海輝公司是一家經營國際集裝箱維修、倉儲的物流公司,每天都有大量的用於國際貿易的集裝箱進出倉儲場地。
就在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准備帶領全體員工齊心協力大幹一番的時候,一場始料不及的變故降臨了。
遭重創 土地被強行收回
2005年5月26日,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收到了順煜公司的一紙通知,被告知已租用的地塊屬於動遷范圍,不久將實施動遷。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因動遷提前終止。
2005年6月14日,順煜公司再次書面通知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租賃協議》於2005年7月31日終止,並限定兩單位於2005年9月30日前搬遷完畢。
2005年6月22日,順煜公司召集高海實業和汽車設備廠召開動遷協調會。會上高海實業與汽車設備廠的代表提出,海輝公司是由上鋼集箱集團、上海外運公司、香港、美國等外資企業共同組成,搬拆遷難度較大,因此要求拆遷單位異地安置新的集裝箱堆場,並要求對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投入的資產、20年的預期收益(包括直接和間接)進行合理的補償,會議不了了之。
2005年7月5日,順煜公司召集第二次動遷協調會。會議紀要顯示,會上,動遷公司一位姓姚的代表明確表示,高海租用的土地屬於A地塊,而A地塊范圍內均不進行異地安置,只能貨幣補償。因此,高海提出的異地安置不能實現,如果高海能積極配合動遷工作,可按評估價的60%照顧補償,如果拒絕配合動遷工作,經勸阻無效由執法部門進行違章拆除並不予任何補償。補償的時間結點在2005年9月30日。
高海代表要求高行鎮政府出示拆遷許可證,並提出補償標准應當根據市場評估的原則進行,要求出示評估報告,但請求均被拒絕。
「這位姚姓代表的真實身份是高行鎮政府土地儲備項目部幹部,名叫姚桂弟,其實際上是代表高行鎮政府參加會議的。」戚順寶告訴記者,其實在之前的2005年5月9日,高行鎮政府就收回系爭土地召開了專門會議,會議由當時主管副鎮長李國平主持。會議作出決定:「收回高海實業和高海汽車測試設備廠等系爭土地,並決定不予置換;借口違章建築,制定了僅給予建築設施的60%的補償標准;限令於2005年9月30日前收回系爭土地,並威脅不按此辦,用執法部門強行拆除;形式上委託高行經濟公司等出租方具體實施。」並形成會議紀要。而2005年7月5日的動遷協調會上,姚桂弟實際上就是代表鎮政府再次重申了5月9日的幾點會議內容。
由於補償標准問題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僵持不下。讓顧衛平和戚順寶沒有想到的是,在2005年9月16日和9月19日,在租賃場地接連發生兩起強拆事件,大批身份不明的外地農民工採取突然襲擊的手段將集裝箱六堆場的圍牆及其它設施撬壞拆除。
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表示,為避免流血事件和難以挽回的國際影響,2005年9月27日,他們無奈接受政府提出的補償標准與順煜公司簽訂了補償協議。
該補償協議要求在2005年12月14日前完成搬遷工作,否則每天承擔一萬元的延期搬遷違約金,而且「超過規定搬遷時間後,動拆遷公司將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限制車輛進入數量、只進不出等措施」。「面對這些顯失公平的條款,我們沒有一點提出異議的權利,只有接受的份兒。」戚順寶說。
其後,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與海輝公司達成退租協議並退還了海輝公司部分租金。
戚順寶告訴記者,由於集裝箱轉場慢,為盡可能減少損失,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和高行鎮政府及高行經濟公司及順煜公司又多次協商,最後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延租半年至2006年6月底,租金70萬元由高行經濟公司從拆遷補償款中扣除。這時,順煜公司歇業。
然而,就在雙方協商的租賃延長期限內,高行經濟公司於2006年5月下旬再一次故伎重演,將該地塊進出的唯一通道用水泥磚頭砌成的磚牆設置路障,阻斷了正常交通。一份海輝公司出具的「證明」顯示,「自2006年5月22日開始,集裝箱車輛及其它車輛被堵塞一天一夜之多,被堵車輛長達1公里以上,一直堵到工業園區大門出口的浦東北路,嚴重妨害了社會車輛。」直到5月23日中午在交警六大隊的處理下,交通才逐步恢復正常。
高行經濟公司負責人否認出現強拆現象。「我們只要求他們只進不出,」圍牆被拆,是因為圍牆屬於順煜公司,該公司在得到補償後自己把它拆除的。而「砌磚牆設置路障是為了防止亂倒沙土現象。」高行經濟公司資產管理部經理張華解釋說。
這一場突如其來的拆遷,使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遭受了難以彌補的重創:建設倉儲物流用地的巨額投入無從收回;所欠銀行、鎮政府及其他企業高達一千多萬的巨額債務無力償還;兩個本可以蓬勃發展的企業被這場拆遷弄得千瘡百孔、難以為繼。
戚順寶告訴記者,原本擁有的幾百名職工,現已大多被迫下崗,部分在職職工幾年來的工資無法解決,而「建築物價值60%」的經濟補償遠遠不能彌補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的巨大損失。
遮遮掩掩「政府會議紀要」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行為,必須經過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告、評估、簽協議等法定程序。」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高行鎮政府收回土地,一沒經過公告、二沒經過評估。自始至終我們也沒見到什麼拆遷公告和拆遷許可證。而所謂的補償標准完全是鎮政府內部隨便定的。」
據當事人反映,他們一直要求對方出示的拆遷許可證只是在對鎮政府提起行政訴訟後在法庭上才得於見到。但他們發現,拆遷許可證上的拆遷人根本就不是高行鎮政府,而是浦東新區土地資源儲備中心;拆遷實施單位也不是高行經濟公司,而是上海浦東房地產集團房屋動拆遷有限公司。而拆遷許可證上所載明的拆遷標的和面積均與自己所租的地塊無關。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是2004年12月13日至2005年3月31日,而高行鎮政府第一次向自己下達收回土地的命令是在2005年5月9日的會議上。
對此,高行鎮鎮長許建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地塊原為帶征地,後納入國家儲備土地,土地回收是由浦東新區土地儲備中心代表國家收回,拆遷主體是儲備中心,高行鎮政府只是協助其工作。動遷工作都是按法定程序進行的。
對於補償標准問題,許建軍說,該地塊上的建築並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屬於無證違章建築,按理無證建築是不做任何補償的,不受法律保護,但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投入,根據相關政策和鎮政府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按60%的補償標准進行補償。
2007年5月31日,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以高行鎮政府為被告,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預期收益損失和實際損失共計4600多萬元。
2007年7月12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浦行初字第108號行政裁定書,該裁定認為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作出收回原告租賃使用的高行鎮工業園區5號路10 號倉儲物流用地的行政行為的存在」,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2007年7月20日,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最後認定,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高行鎮政府作出過收回系爭土地的行政行為,並於2007年10月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其後,他們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2008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原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正確的,駁回了再審請求。
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2008年12月1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高海公司證據不足,且「即使高行鎮政府存在相關行為,也是為配合政府拆遷,與你們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對於這樣的裁定,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萬難接受。雖然早在一審開庭前,他們就聽說法院會受到壓力,審判結果可能對自己不利。但是他們堅信在充分確鑿的證據面前,法律會作出公正的裁判。
「其實2005年5月9日的會議紀要就是高行鎮政府實施了收回土地具體行政行為的最有力證據,然而,法院卻並沒有採信。」戚順寶回憶當時在法庭上蹊蹺的一幕說,這份重要證據在一審庭審中,在經過原被告雙方質證後,一審法院竟然將其退還給了被告,而不是依法予以入卷作為裁判的依據。甚至在最後開庭筆錄里對調取的證據被退還這一情節隻字未提,在他們強烈抗議和要求下,法庭最後同意他們在筆錄上作了補正。
戚順寶說,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再次調取「5、9會議紀要」,審判員竟說,因為是程序上的審理,證據我們就不調取了。而二審法院最後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采訪高行鎮時,要求查看鎮政府5月9日的會議紀要,鎮長許建軍很爽快地答應了,並說可以把其他相關的材料全部出示給記者,但因為材料比較多,要求記者下午去取。然而當記者下午如約去取時,鎮政府卻告知該會議紀要在律師處,當天無法取回,承諾在1月23日之前傳真給記者。然而截至記者發稿件,幾經催促,記者依然無法見到這份神秘的政府會議紀要。這遮遮掩掩的背後究竟隱藏著什麼秘密?
國務院[2004]46號通知明確規定「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准,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對於這一點,高行鎮政府怎麼可能不知道?法院又怎麼能在高行鎮政府承認確實開展了工作的情況下,仍然認定其沒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呢?
「能否要回合理的經濟補償,事關能否使企業還清外債、起死回生,也事關企業上下幾百名員工的生計問題,希望最終能得到一個公平、公正、公道的解決。」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的負責人表示。
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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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想在上海找一個律師,上海哪家律師事務所最有名
引言:在上海容易發生很多法律糾紛,這時就需要請一個律師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那麼想找一個好的律師,哪家律師事務所才最靠譜呢?首先每個律師有每個律師事務所不同的擅長領域,倘若找一個律師事務所,綜合排名並不一定對自己是最好的,一定要看自己的相關領域,哪個律師事務所排名最高。
看到一個律師事務所,不僅要檢查他的專業能力,他的顧客服務能力及服務態度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倘若律師事務所一味的只注重專業,不和自己的顧客進行合理溝通,那麼即使解決了自己的問題,也是一知半解,甚至大多數情況下都難以解決,所以一定要找一個綜合狀況較好的律師事務所。只有這樣才能讓自己的權利得到最合理最穩妥的保障。
⑸ 企業股權轉讓糾紛案例
公司股權糾紛案例
時間:2010-6-29 9:08:36
核心提示:原告:謝某 被告:張某、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張某與上海立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設立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剛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畝土地,張某擁有100%的股權。金剛公司成立後,張某將其2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原告... 原告:謝某
被告:張某、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張某與上海立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設立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剛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畝土地,張某擁有100%的股權。金剛公司成立後,張某將其2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原告共計向金剛公司匯款美元392,908.64元。根據金剛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營業執照,其實到注冊資金為50萬美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間,原告與張某多次商討股權回購事宜。2000年3月13日,金剛公司董事會作出A、B兩個決議案(以下簡稱3•13決議),具體規定了股權轉讓以及支付轉讓款的方案。
原告訴稱,張某並未按合同、章程的約定繳納出資,並將原告的出資當作其個人出資進行驗資。原告與兩被告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後,雖未到政府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原告實際於決議簽訂後即離開公司,張某也向員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由於兩被告始終未向原告支付相應的股權轉讓款,故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股權轉讓款。 被告張某辯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權的變更,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光有董事會決議是無效的。並且,董事會決議本身也有違法之處,如將屬於金剛公司的兩處房產作價支付股權轉讓款,會造成合作公司注冊資本減少。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金剛公司辯稱:本案屬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與金剛公司並無關聯。
審理中,原告以兩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人為製造訴訟障礙為由,於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項訴訟請求,即請求判令兩被告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因本案所涉股東、股權變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續。 針對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兩被告辯稱,未能辦妥股權變更手續是由於原告自身原因所致,並非被告拖延不辦。此外,金剛公司已於2000年12月5日召開董事會,在原告借故拒絕參加的情況下,董事會作出了「關於2000年3月13日之A、B決議終止執行」的決議案(下稱12•5決議),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實前提已不存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受理法院認為,3•13決議具有董事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合同雙重屬性,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決議簽字之時,雙方的股權轉讓合同即已成立。由於原告並未參與12•5決議的議定過程,12•5決議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並無實質影響。根據法律規定,這一股權轉讓行為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後方為生效,由於金剛公司未按決議去申報合作合同變更手續,致轉讓行為至今未能生效,轉讓合同未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故應對原告要求被告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訴訟請求先行判決,至於其它有關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事宜,在先行判決生效後再行處理。據此判決:被告張某、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原告謝某將其在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被告張某事宜至審批機關辦理相關的股權變更手續。
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被告張某、金剛公司於判決生效後至審批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審批機關將被告金剛公司的投資者變更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張某。
關於股權轉讓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認為:3•13決議系被告金剛公司的董事會為原告股權
轉讓事宜而達成之協議,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金剛公司願以其特定財產為張某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行為,屬於債的加入,但其對相關債務所負的責任,應為有限責任,即僅以約定的財產承擔責任。據此判決:一、被告張某應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謝某支付股權轉讓款40萬美元或人民幣3,311,600元。二、對於被告張某在前款中的債務,被告金剛公司應以各方約定的特定財產(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具體履行方式為:1、由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將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之房產過戶給原告謝某,該房屋作價人民幣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以所得款項償付被告張某在本判決第一款中的債務。三、對原告謝某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關於未繳納投資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權問題 有觀點認為,本案被告張某在實際繳納出資之前並不享有合作企業的股權,也不享有將尚未支付對價的股權轉讓給他方的權利,所以被告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按照公司法理論,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資方式而實際繳納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東在公司出資中所佔的比例或數量,也可以是股東以協議方式認繳但未實際出資的承諾比例或數量。由於中外合作企業的出資責任不同於公司法所規定的實收資本制,合作方在設立中外合作企業的申請獲得審批機關批准後,可以暫不繳納出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即可成立企業。出資可以在營業執照簽發以後繳清,也可採用分期繳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繳足投資或提供合作者條件的義務。這種體制使中外合作企業的設立較為容易,成立後的資金運作也更為便捷、靈活,有利於吸引外資。但是相應的也產生了沒有繳納出資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權的問題。 雖然本案被告張某在轉讓股權之前尚未繳付其認繳資本的對價,但法院並沒有將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原因在於:1、金剛公司依法設立後,有關合同、章程以及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記文件中均有被告張某作為公司合作方及股東的記載,被告張某作為合法股東,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東資格及相應的權利。事實上,被告張某也行使了包括表決權、收益權、知情權等在內的股東權利,其所從事的經營管理公司的行為均應視為代表被告金剛公司所作的行為。如果以被告張某未出資為由認定其不享有股權,則被告張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為均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這種認識所導致的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是可想而知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對於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限屆滿前未繳納投資的合作方對合作企業所享有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規定。因此,在合同約定的繳納投資期限內,以被告張某未出資為由認定其不享有股權顯然缺乏法律依據。3、被告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換發了批准證書,工商登記資料亦作了相應的變更記載,符合轉讓股權的法定條件,應屬有效。 二、關於3•13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3•13協議具有董事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合同雙重屬性。如前所述,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合作他方的書面同意;2、審批機關的批准。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決議簽字之時,雙方的股權轉讓合同即已成立。被告金剛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參加了3•13協議,可以視為同意股權轉讓合同。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訴時,被告金剛公司仍未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申請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在訴訟期間,原告與被告張某對股權轉讓這一事實均無異
議,對應根據3•13協議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的事實亦無爭議,從而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協議中關於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真實。如果直接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利於市場交易的安全穩定。況且本案股權轉讓合同未能發生預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為被告金剛公司未按3•13協議去申報合作合同變更的手續,在審批機關對股權轉讓事宜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之前,認定股權轉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並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從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協議後,即退出金剛公司的經營管理,將其所享有的包括表決權、收益權、知情權在內的股東權利實際交付給被告張某,可以說,原告方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股權轉讓合同本身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如正常報批,則合同可完全履行。如果僅僅以欠缺報批手續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顯然有違誠信、公平的法律原則,不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發展。 三、關於先行判決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本案關於股權轉讓合同一節事實查明後,法院考慮到股權轉讓款的支付需以股權轉讓行為生效為前提,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訴訟請求作出先行判決。先行判決生效後,被告張某、金剛公司至審批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審批機關將被告金剛公司的投資者變更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張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法院再就股權轉讓款的支付事宜進行審理作出裁決。
以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為生效要件的合同,被債務人以不作為形式阻撓,無法生效,由此產生的利益嚴重失衡問題長期困擾著我國司法界。這種不作為行為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背道而馳,主觀惡意非常明顯,但長期以來,理論界對於這種行為的性質以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爭議較大,往往以合同未生效為結論,對相對方的利益保護較弱,無法制裁違背誠信原則的當事人。本案採用先行判決的方式為解決上述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寶貴的司法實踐經驗。
⑹ 考慮做家電控制,安防遠程,不知道哪家公司好麻煩各位介紹一下,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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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池萬明10-29日被公安局抓了。星寶徹底完了。
請問樓主,你是從哪裡知道池萬明被抓的消息,可否告知大家一個真實情況? 要真是這樣, 池萬明得害死了江蘇地區多少人啊! 他把錢都轉移了,強烈要求政府對這種人渣進行嚴辦!還百姓一個公道!
⑻ 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的問題
當心!羅斯蒙特ROSEMOUNT一直都是艾默生公司的產品。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混淆視聽,吃了公司,於是改名上蒙,產品當然不敢用羅斯蒙特了,除非造假或被告。那是人家艾默生的產品。請看如下內容:
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搶注艾默生公司的ROSEMOUNT的中文商標「羅斯蒙特」,去年被艾默生在上海告上法庭,結論是: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與注冊商標「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該商標近似的標識,已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1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松江高新技術園區富民路88號-7。
法定代表人鄭愷,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顧肖榮,上海市中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茅又明,上海市中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明尼蘇達州55317查哈森市市場大道8200號(8200 Market Boulevard, Chanhassen, MN 55317 U.S.A.)。
授權代表人約翰·麥克爾·格魯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艾默生亞太地區知識產權總監。
委託代理人黃松,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趙芳,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法院(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8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顧肖榮、茅又明,被上訴人羅斯蒙特公司的授權代表人約翰·麥克爾·格魯夫斯、翻譯丁宇及其委託代理人黃松、趙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82年3月30日,原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ROSEMOUNT」商標核發的第155718號商標注冊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核准,該商標注冊有效期限已續展至2012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為商品國際分類第9類,即工業和航空用壓力敏感儀及電子控制的壓力敏感儀、溫度敏感儀及電子控制的溫度敏感儀、攻角敏感儀。
1989年8月23日的《中國儀器儀表報》登載了《羅斯蒙特公司有意在華建獨資企業》一文;1990年5月9日《中國儀器儀表報》頭版登載了《美國羅斯蒙特儀表公司看好中國市場》一文;1993年4月7日《中國儀器儀表報》登載之《我國儀錶行業投資規模最大的合資企業 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正式簽約》一文報道的內容有:「上海自動化儀表公司和美國羅斯蒙特公司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雙方積極友好洽談,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共同投資建立一家合資經營企業『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美國羅斯蒙特公司創建於1956年,是美國最大的自動化儀表公司,也是世界著名的儀表及控制系統製造公司……」1996年7月3日的《中國儀電報》上登載了《上海羅斯蒙特取得國際「通行證」》一文;1999年第2期《石油化工自動化》上刊登了揚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胡維剛撰寫的文章《羅斯蒙特公司3051系列壓力及差壓變送器的使用體會》;《火電廠熱工自動化》(2004年第3期、第4期、2005年第2期、第3期)、《中國水泥》(2005年第6期)、《現代化工》(2005年增刊、第8期、第10期、第12期、2006年第5期、第9期)上均登載有標明注冊商標為「ROSEMOUNT」的產品廣告宣傳頁,廣告標題主要有「羅斯蒙特差壓流量更佳測量方案」、「羅斯蒙特2088智能壓力變送器」、「傳奇性能 今日再現 持續改進、久經驗證的羅斯蒙特1151壓力變送器」等,宣傳頁下方所印製的則都是「艾默生過程管理」各地辦事處的電話;登載於《鋼鐵》(2006年第9-11期、2007年第1期、第3-5期)、《中國電力》(2007年第1期、第2期、第6期)、《現代化工》(2006年增刊、2007年第1-6期)上的有關「羅斯蒙特3051S系列壓力變送器」或「新型羅斯蒙特5400雷達液位變送器」等產品的廣告中均標有「ROSEMOUNT」及其®標識。
中等專業學校教材《過程檢測儀表》(1999年9月第1版,2006年6月第5次印刷)第30頁中有一節專門介紹「1151SMART型智能變送器」,其中述及「美國Rosemount公司生產1151SMART型智能變送器是帶微機智能式現場使用的一種變送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國家級重點教材《控制儀表與計算機控制裝置》(2002年9月第1版,2007年3月第5次印刷)中有關「智能式差壓變送器」的引言內容為「目前實際應用的智能式差壓變送器種類較多,結構各有差異,但從總體結構上看是相似的。下面先簡單介紹有代表性的Honeywell公司ST3000差壓變送器和Rosemount公司3051C差壓變送器的工作原理和特點,然後較詳細介紹浙大中控公司的1151智能式差壓變送器。這些變送器都是採用HART通信方式進行信息傳輸的。」計量培訓教材《天然氣自動計量教程》(2004年7月第1版,2004年7月第1次印刷)第79頁有關「3051S壓力變送器」章節中述及「來自艾默生過程管理公司的羅斯蒙特3051S系列儀表……」高等學校規劃教材《自動檢測技術》(2004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1次印刷)第95頁有關「電容式壓力(差壓)變送器」章節中述及「目前,中國西安和北京先後從美國Rosemount公司引進1151系列電容式壓力變送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化工儀表及自動化》(2006年9月第4版,2007年1月第2次印刷)第46頁有關「智能型壓力變送器」章節中述及「下面以美國費希爾-羅斯蒙特(Fisher-Rosemount)的3051C型智能差壓變送器為例對其工作原理作簡單介紹……」
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1993年3月30日的《章程》顯示,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Rosemount Shanghai Co, Ltd.,投資方為上海自動化儀表公司和(美國)羅斯蒙特公司,投資比例分別為40%和60%。2002年9月8日,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為艾默生過程式控制制有限公司,其於此前提交的名稱登記申請書上所填寫的備用名稱為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為艾默生過程式控制制有限公司。後經股權轉讓,艾默生過程式控制制有限公司的投資者現已變更為艾默生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和艾默生電氣(瑞士)控股公司。
被告成立於2004年11月11日,設立登記時被核准使用的名稱為上海羅斯蒙特實業有限公司,後於2006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預先核准變更企業名稱為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即現名。
2005年6月1日,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委託代理人賀曉博登錄網址為http://www.rosement.com的網站,其網頁下方顯示「上海羅斯蒙特實業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2004」等內容,網頁左上角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顯示「羅斯蒙特」和「ROSEMENT」,且在「ROSEMENT」右側還可見「TM」上標。上海市公證處對上述網頁內容進行了保全公證,並出具了(2005)滬證經字第6995號《公證書》。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委託代理人沈玉潔登錄網址為http://www.rsmt.cn的網站,該網站網頁的左上角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顯示「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字樣。上海市公證處對上述網頁內容進行了保全公證,並出具了(2006)滬證經字第9149號《公證書》。被告認可該公證所涉網站系其公司網站。
2006年第5期的《石油化工自動化》上登載有一則涉及壓力變送器的廣告,廣告頁左上角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字樣,右下角顯示的廣告發布主體為「羅斯蒙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處」,電話、網址和地址分別為86-21-57735656、http://www.rsmt.cn、上海松江高新技術園區。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在被告處購買了規格型號分別為3051CD2E22B3M4AS5L2N1W2和3051TG4E2A21B3M4A的智能壓力變送器(單價為人民幣2,700元和人民幣2,300元)各5件,並取得產品宣傳資料2份。上海市靜安區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予以證據保全公證,出具了(2007)滬靜證經字第999號《公證書》。公證購得之壓力變送器的表蓋、LCD顯示表頭及殼體銘牌上多處印有「上海羅斯蒙特」字樣,其中一塊銘牌上的「上海羅斯蒙特」右上角還注有「TM」標識,LCD顯示表頭處的「上海羅斯蒙特」文字上方還顯示有「Shanghai Rosement」;此外,在壓力變送器的外包裝盒和產品合格證上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包裝盒內所附《快速安裝手冊》的每一頁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羅斯蒙特」字樣。
2007年6月27日,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委託代理人沈玉潔連接互聯網通過Google搜索「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點擊搜索結果鏈接,可以進入登載有被告公司簡介的各個頁面,網頁上顯示的地址和電話分別為上海松江高新技術園區富民路88號-7、021-57735656,其中被告在儀器儀表商務網(www.171835.com)上所顯示的公司介紹材料中有一長方形框,框內文字為「Rosement」(右側上標為「TM」標識)和「羅斯蒙特」;被告在電力虎網(www.dianlihu.com)上發布之基本信息所涉經營品牌顯示為「上海羅斯蒙特」;進入網址為http://www.rosement.com.cn/web/en/index.asp的網頁,網頁左上角顯示「SHANGHAI ROSEMENT」(右側上標為「TM」標識)。上海市公證處對相關網頁內容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並出具了(2007)滬證經字第5272號《公證書》。
2007年10月29日,案外人至被告處購得銘牌標有「3051型智能變送器」字樣的產品1套,價格為人民幣1,900元。上海市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予以證據保全公證,出具了(2007)滬證經字第8848號《公證書》。與此前公證購得的壓力變送器相比,其銘牌、產品合格證及《快速安裝手冊》上已均無「上海羅斯蒙特」或「SHANGHAI ROSEMENT」字樣,但產品表蓋、LCD顯示表頭上仍多處印有「上海羅斯蒙特」,LCD顯示表頭處的「上海羅斯蒙特」文字上方還顯示有「Shanghai Rosement」,產品外包裝盒上亦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
封底顯示有被告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等信息的2007年第23期宣傳資料封面上以較大字體印有「羅斯蒙特」和「ROSEMENT」字樣;《新生中國》和《3051、1151智能壓力變送器》宣傳資料封面右上方和封底左上方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3051、1151智能壓力變送器》所有內頁的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羅斯蒙特」,該兩份宣傳資料封底除印有被告公司名稱、地址和電話外,還同時印有「羅斯蒙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或「羅斯蒙特國際集團」等內容。
另查明,2004年11月23日,上海羅斯蒙特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ROSEMENT」商標和「羅斯蒙特」商標,國家商標局於2005年1月27日發出《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其中「ROSEMENT」商標初審公告日期為2007年5月7日,「羅斯蒙特」商標初審公告日期為2007年10月28日,目前均處於異議期。
2006年8月22日,原告申請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羅斯蒙特」商標。
一審訴訟中,原告稱被控侵權壓力變送器與涉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壓力敏感儀為相同商品,而相關證據材料中所涉被告經營的其餘產品渦輪流量計、刮板流量計、電磁流量計、渦街流量計與壓力敏感儀系類似商品。庭後,原告以書面形式表示其在本案中僅主張涉及壓力變送器的相關侵權事實,但保留對類似商品涉嫌侵權另行提起訴訟的權利。
此外,為證明合理費用的支出,原告向原審法院提供了總額摺合人民幣645,177.33元的律師費憑證,並說明因該筆律師費同時牽涉到(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號案,故在本案中主張之合理費用為人民幣322,588.67元,且訴訟請求中提到的其餘已支出費用如調查公司費用、公證費和翻譯費等均已包含在內。被告對律師費憑證上反映的付款主體為艾默生電氣公司持有異議,同時認為從開具時間上來看是為本案訴訟而製作。原告解釋稱,其系艾默生電氣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上述費用由該公司亞太區支付。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所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和翻譯費等確已實際發生,可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一並考慮在內,但並非原告與其律師協商所定的全部律師費都應由被告在敗訴時承擔,原審法院將根據律師收費標准,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確定該筆費用可得到支持的數額。
原審法院認為,涉訟「ROSEMOUNT」商標已經國家商標局核准注冊,且經過多次續展,目前尚在有效期內,原告系該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其在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內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相關報道和業內雜志登載的內容表明,原告自上世紀90年代初就開始看好中國市場,並通過建立合資企業的形式將其產品及其品牌打入中國。長期以來,不論是原告在我國宣傳時所使用的中文譯名,還是在就「ROSEMOUNT」注冊商標產品所作廣告中出現的中文標識,「ROSEMOUNT」對應的中文始終是「羅斯蒙特」,且從原告進行宣傳的持續時間來看,「ROSEMOUNT」品牌已在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當談及該品牌時所能想到的唯一音譯就是「羅斯蒙特」,專業教材述及之相關內容和業內用戶使用原告產品後的體會亦可說明「羅斯蒙特」已作為知名品牌「ROSEMOUNT」的中文代名詞而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被告成立之時,涉訟「ROSEMOUNT」商標已在中國注冊逾20年之久,故被告理應知曉該商標及其中文音譯「羅斯蒙特」系原告長期宣傳和使用的品牌。被告不僅在其(智能)壓力變送器產品及其合格證、快速安裝手冊和包裝上標注「Shanghai Rosement」(或「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而且還在其宣傳冊和相關網站上突出使用「SHANGHAI ROSEMENT」(或「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或「羅斯蒙特」)字樣。將「Rosement」或「ROSEMENT」與原告的注冊商標「ROSEMOUNT」相比,兩者讀音相似,英文字母及其排列差異甚微,又均系在英文字典中無實義的臆造詞,故屬於近似商標。至於原告關於被告使用「上海羅斯蒙特」或「羅斯蒙特」亦構成對其「ROSEMOUNT」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之主張能否成立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首先,從被告有時會在「上海羅斯蒙特」右上角同時標明「TM」標識之現象來判斷,被告主要意欲將「羅斯蒙特」作為商標所使用;其次,如前述對「ROSEMOUNT」商標與其音譯「羅斯蒙特」之知名度所做的分析,當被告在其商品及宣傳材料上突出「上海羅斯蒙特」或「羅斯蒙特」時,相關公眾便會自然而然地聯想到注冊商標「ROSEMOUNT」或者認為與該注冊商標存在某種特定聯系,由此可見,「羅斯蒙特」與「ROSEMOUNT」之間亦構成近似,這是原告對其商標中文音譯長期進行商業性使用所產生的必然結果。
綜上所述,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與注冊商標「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該商標近似的標識,已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於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無法查清,故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標在業內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性質、後果,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應承擔的賠償數額。
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羅斯蒙特公司對「ROSEMOUNT」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第155718號)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二、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羅斯蒙特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0元;三、原告羅斯蒙特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826元,由原告羅斯蒙特公司負擔人民幣4,074元,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752元。(2007)滬一中禁字第2號案即羅斯蒙特公司於2007年9月18日申請訴前責令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一案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元,由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判決後,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請。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本案一審被上訴人起訴的事實與(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號案件相同,故系重復起訴,原判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二、「羅斯蒙特」與「ROSEMOUNT」明顯不同。被上訴人從未持有「羅斯蒙特」注冊商標,因此上訴人有權使用其經合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三、「ROSEMENT」與「羅斯蒙特」已申請商標注冊,商標局已經受理並處於異議期,被上訴人應向行政機關申請處理,法院不應處理。四、一審被上訴人訴請是「ROSEMENT」和「羅斯蒙特」,但一審判決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標權利。五、原判缺乏質證意見和質證過程,也無對證據的認定。
被上訴人羅斯蒙特公司答辯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主要答辯理由為:一、被上訴人在一審中對上訴人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提起訴訟,故不存在重復起訴。二、「羅斯蒙特」與「ROSEMOUNT」的讀音和意義相同,構成近似,故上訴人將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構成商標侵權。三、「羅斯蒙特」是上訴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其申請商標並非侵權抗辯的理由,更不能影響和損害在先權利,搶注行為是侵權。四、企業名稱的核准並非是知識產權的授權。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系「ROSEMOUNT」注冊商標所有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保護。被上訴人通過多年對其商標的使用、宣傳,「ROSEMOUNT」注冊商標及其中文譯音「羅斯蒙特」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上訴人在成立時,作為經營同類產品的企業,其應當知曉被上訴人上述商標及其中文譯音,但其仍在被上訴人「ROSEMOUNT」注冊商標所核準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該注冊商標近似的「Rosement/ROSEMENT」及「上海羅斯蒙特」文字,主觀上具有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意圖,該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對「ROSEMOUNT」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上訴人認為,本案一審被上訴人起訴的事實與(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號案件相同,故系重復起訴,原判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認為,本案系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其「ROSEMOUNT」注冊商標近似標識而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而(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號案件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惡意注冊並使用被上訴人商號、虛假宣傳、仿冒被上訴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和裝潢而提起的不正當競爭訴訟,因此,本案並非重復起訴,原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判決未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上訴人該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羅斯蒙特」與「ROSEMOUNT」明顯不同。被上訴人從未持有「羅斯蒙特」注冊商標,因此上訴人有權使用其經合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本院認為,雖然「羅斯蒙特」與「ROSEMOUNT」文字外觀存在差異,但「羅斯蒙特」作為「ROSEMOUNT」的中文譯音,兩者讀音近似;同時,兩者均為臆造詞,含義相同,故構成近似商標。雖然「羅斯蒙特」文字未經商標注冊,但被上訴人將其作為「ROSEMOUNT」注冊商標的唯一譯音,長期在「ROSEMOUNT」注冊商標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故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知名度並形成了與「ROSEMOUNT」注冊商標的對應關系。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ROSEMOUNT」注冊商標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羅斯蒙特」文字,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其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對「ROSEMOUNT」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至於上訴人認為其「羅斯蒙特」字型大小已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理由,本院認為,鑒於在(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14號案件中,上訴人使用其「羅斯蒙特」字型大小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確認構成對被上訴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其仍應停止使用「羅斯蒙特」文字。上訴人認為其有權使用經合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羅斯蒙特」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ROSEMENT」與「羅斯蒙特」已申請商標注冊,商標局已經受理並處於異議期,被上訴人應向行政機關申請處理,法院不應處理。本院認為,商標的行政異議程序並非司法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原審法院受理本案並作出判決,並無不妥。上訴人認為法院不應處理本案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一審被上訴人訴請是「ROSEMENT」和「羅斯蒙特」,但一審判決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標權利。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使用「ROSEMENT」和「羅斯蒙特」標識侵犯其「ROSEMOUNT」注冊商標專用權之行為提起訴訟,原判認定侵權成立,故判決上訴人停止侵犯被上訴人「ROSEMOUNT」注冊商標專用權,並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缺乏質證意見和質證過程,也無對證據的認定。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的製作要求,判決文書並不要求必須記載雙方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和具體的質證過程,原判對其認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已經在判決書中一一列明,故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00元,由上訴人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曉都
代理審判員 李瀾
代理審判員 王靜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董爾慧
http://www.emersonprocess.com/rosemount-china/announcement.html
聲明
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羅斯蒙特 ( rosemount)品牌壓力變送器代表著最優秀性能和最高可靠性的工業產品典範,廣泛用於化工、石油與天然氣、電力、造紙、金屬冶煉、制葯以及食品飲料等行業,全球安裝數量已經超過1000萬台。
但近期在中國上海市某企業以Rosement為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網址(www.rsmt.cn),同時模仿羅斯蒙特1151和3051壓力變送器產品外觀,企圖混淆中國市場用戶對於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羅斯蒙特
()品牌壓力變送器的辨識,嚴重侵犯了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權譽。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特此作出嚴正聲明:對侵犯了羅斯蒙特的合法權譽的相關人員或機構保留起訴的權力,同時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注意識別產品名稱和商標,購買到此類仿冒產品時,請及時舉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或與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聯系。
⑼ 誰能幫模擬法庭公訴書(起訴狀)有案例。。
我有一法庭劇本,你可以參考一下:
模擬法庭劇本.doc(一、 法庭准備階段)
書記員:
(1)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
(2)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3)請主審法官入席
(4)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主審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開審理原告蔣明、張霞與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糾紛一案。現在開庭。
(首先核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原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原告1:蔣明,男,漢族,中國銀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職工,住廣東省深圳市。
原告2:張霞,女,漢族,深圳市瀚適實業有限公司職工,住廣東省深圳市。
主審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
主審法官:原告已經委託上海市建珍律師事務所建珍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被告已經委託上海市佳藝律師事務所,劉佳、王藝樺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原被告雙方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主審法官:原告蔣明、張霞與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糾紛一案,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判員彭湃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潔、審判員雷陽子共同組成合議庭,由本院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不再重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當事人如果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迴避:
原告蔣明、張霞是否申請迴避?
原告:不申請。
被告上海星河賓館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主審法官:下面進行法庭調查,先由原告或其訴訟代理人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
原告代理人:2008年8月23日下午2時40分左右,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4、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主審法官:被告有無收到原告的起訴狀?收到。
有無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答辯狀?有
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宣讀答辯狀。
被告代理人:
1、 原告請求權利不明……
2、 原告訴被告侵權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可預測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樣化,是賓館不能完全預見得到的
主審法官: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被告的答辯,本庭的調查重點在於被告是否對原告存在侵權行為,雙方當事人有無異議?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主審法官:現在就此重點進行法庭舉證質證。先由原告向本庭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
原告:
關於第一個焦點問題……
關於第二個焦點問題,被告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違約行為。
我方證據清單中,證據三證明了被告作出了確保人身安全的承諾,而這種承諾是合同中的一種特約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沒有履行其承諾,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傷亡,違反了信賴利益。
請原告將證據提交法庭
審判長:被告有無收到原告所列證據的復印件?收到
是否需要核對原件?需要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我對這幾份證據的真實性……
原告的證據七,所提交的經濟損失清單和相關憑證在范圍與計算標准上缺乏依據。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向本庭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被告:我方的證據清單…….
我方的證據六證明了被害人沒有使用我方提供的安全設施裝置,致使犯罪分子強行入室作案得逞。
審判長:請被告將證據提交法庭
原告有無收到被告所列證據的復印件?收到
是否需要核對原件?需要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原告:我對這幾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據三中的證人證言的採信度存在質疑,請求法官傳喚證人。證人姓名:陸紀新到庭,接受雙方質證。
主審法官:傳證人陸紀新到庭
證人陸紀新,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證人陸紀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你必須對你所知道的事實情況如實提供證言和回答問題,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么?
現在原告進行發問
被告:
被告代理人對證人有無發問?
可以發問
證人可以退庭
原告還有無問題問被告?
被告還有無問題問原告?
主審法官:原、被告在事實方面有無補充?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主審法官:雙方在事實方面沒有補充,法庭調查結束。根據以上調查,本庭認定原告之女蔣曉雯在被告上海星河賓館內遇害身亡,損害事實可以確定,對此雙方有無異議?
(法庭辯論階段)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現在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原告:
(一)基本觀點:
…….
主審法官:下面由被告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 ………種說法不符合客觀事實,辨認等,再加上被害人的過失,所以,這種「沒有注意」不能說明我方沒有盡到相當程度的注意義務。
本庭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如下:1、被告是有無過錯,否存在違法行為。2、被告的行為與被害人蔣曉雯遇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被害人蔣曉雯對自己的遇害是否負有責任。4、本案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5、賠償數額問題。雙方當事人有無異議?
現在就這五個爭議焦點依次進行自由辯論,雙方是否清楚?
………..
法庭辯論結束
主審法官:原告,最後還有什麼意見?
主審法官:被告,最後還有什麼意見?
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法庭調解判決階段)
主審法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庭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本案進行調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調解?
主審法官: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本庭不再做調解工作。
現在休庭合議。(退庭合議)
主審法官:繼續開庭。原告蔣明、張霞與被告上海星河賓館糾紛一案,經過今天的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以及合議庭的評議,本庭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現在當庭宣判如下:(可宣讀判決書全文也可只宣讀事實及法律依據、處理結果部分,但一定得交待上訴權利。宣讀判決結果時由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
書記員:全體起立。在主審法官退出法庭後當事人及旁聽人員退出法庭。(全劇完)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蔣明、張霞訴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侵權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原告孫楚楚的委託代理人劉建霞、楊小珍和被告上海星河賓館的委託代理人劉佳、王藝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之女蔣曉雯在被告賓館內遇害的原因在於被告的安全保衛工作不到位。賓館電視監控系統形同虛設,保安和安全巡檢人員嚴重失職,無人查驗犯罪分子的證件或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訪客登記,以至於犯罪分子在該賓館內逗留長達三個小時,直至其犯罪行為結束都未被察覺。蔣曉雯的遇害與被告的失職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另外,被告對入住其賓館的旅客有「24小時的保安巡視,確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諾,還說如果服務不符承諾內容,願承擔包括賠償在內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據此原告認為,被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61596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萬元。
被告辯稱:被告作為有影響的涉外賓館,內部有著必要的、規范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相應措施,不存在對犯罪分子作案有利的客觀條件。蔣曉雯遇害及其財物被劫,是犯罪分子所為,與被告的管理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被告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原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錯誤,被告提供的服務沒有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並非被告所願意見到,也非被告所能預見到。基於考慮到受害人蔣曉雯的被害對二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經濟上的損失,被告願意從道義上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不承擔原告所訴稱的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另外,原告提供的賠償數額以及賠償依據均無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
1998年8月23日,原告蔣明、張霞之女蔣曉雯為參加葯品交流會來滬,入住被告的星河賓館1911客房。下午2時20分左右,犯罪分子宋剛進入星河賓館內,賓館未對其進行來訪登記,其間由於初次作案緊張宋剛在電梯內七上七下。4時40分左右宋剛按動1911客房門鈴,待蔣曉雯開門後強行入室將其殺害並劫走其隨身攜帶的人民幣2.3萬余元、港幣20元和價值人民幣7140元的歐米茄牌手錶一塊被劫走,隨後於下午4時52分著被害人蔣曉雯的女式大衣並攜帶蔣曉雯的女式背包離開賓館。
又查:上海市星河賓館是一家四星級賓館,配備了完整的錄像監控系統和相應的保安措施,並在每個客房內張貼了相應的安全告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佐證:(1)中國醫葯(集團)上海公司發出的會議邀請書及該公司新特葯業務部的證明;(2)上海市公安局《屍體檢驗報告》;(3)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關於蔣曉雯被害結論及遺體處理意見;(4)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為破案印刷的照片資料;(5)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區分局的現場勘驗筆錄;(6)27個電視監控的錄像截圖;(7)證人蔣志陽的證詞。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上海星河賓館作為一家四星級賓館,營業場所較大、服務項目較多,因此應具備較強的危險預見和防範損害能力,應盡到較大的安全保障義務。犯罪分子宋剛在短時間內反復在賓館里上下電梯,後又著女式服裝,攜女式皮包離開,被告的保安人員對此沒有察覺,客觀上為宋剛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條件。因此,雖然兩原告之女的遇害是由宋剛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但因被告未能在其能夠防止損害的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被告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兩原告之女未在開門時注意有關的安全事項,自身亦存在著一定的過錯。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第98條,第106條第2款,第119條判決如下:
1. 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於10日內賠償原告張霞人民幣8萬3千元。
2.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0030元,由原告張霞承擔13000元,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70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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