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防工程監理資質是什麼誰知道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資質分甲、乙、丙三級:
1、甲級:具備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甲級監理資質。
有3名以上高級工程師、5名以上工程師經過人民防空專業監理培訓,並從事過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承擔過3個以上抗力等級5級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監理業務。
2、乙級:具備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乙級監理資質。
有2名以上高級工程師、5名以上工程師經過人民防空專業監理培訓,並從事過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承擔過3個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任務。
3、丙級:具備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丙級監理資質。
有1名以上高級工程師、3名以上工程師經過人民防空監理培訓,並從事過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承擔過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任務。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審批甲、乙級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並頒發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審批丙級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頒發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
(1)上海市靜安區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擴展閱讀:
申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書一式六份。
2、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監理資質證書(正、副本),企業營業執照。
3、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情況表。
4、監理業績。
5、業務手冊。
以下監理單位不得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監理業務:
1、無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監理單位。
2、與承建單位有經濟或行政隸屬關系的監理單位。
3、有重大監理過失或正處於停業整頓期間的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得承攬超越資質等級的監理業務,不得與被監理的設計、施工、設備製造、材料供應等單位發生經營性關系。
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監理工程師證書並經過人民防空專業監理培訓,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格證書。
監理工程師不得出賣、外借、轉讓和塗改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
② 民防局是干什麼的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民防局(簡稱市民防局)。市民防局是負責本市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相關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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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的職責,強化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管理。
2.加強組織本市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職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和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加快民防教育培訓場所和應急物資儲備場所的建設,加強民防專業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的建設管理,強化北京市應急指揮備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揮所的建設管理。
3.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維護、安全使用提供服務和保障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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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人防和防災救災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編制民防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本市人防工程建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和防護原則、標准、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重大人防工程建設的檢查驗收和備案工作。
(三)負責本市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防護空間建設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專項規劃,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四)承擔本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責任;負責已建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維護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制定人防工程維護和安全使用的技術規范、管理標准,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地下空間安全管理。
(五)擬訂本市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組織防空演習;依法擬訂防空重要經濟目標,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作;負責北京市人防指揮場所(北京市應急指揮備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揮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群眾防空組織,開展相關的訓練、培訓。
(六)制定本市人防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民防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場所;承擔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制定本市民防指揮通信、指揮信息和人防警報報知系統的建設規劃、計劃及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民防信息化建設規劃、計劃,組織相關信息系統及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八)負責組織本市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有關工作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業、領域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負責民防教育培訓場所的建設、管理;負責民防志願者隊伍的建設、管理;負責民防對外宣傳和交流合作。
(九)承擔市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民防設施和民防專業隊伍為經濟建設和防災救災服務。
(十)負責本市民防建設資金的計劃、管理和使用;負責民防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協助區縣管理民防部門領導幹部。
(十一)負責北京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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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防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編制本市民防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行政後勤及安全保衛工作。
(二)法制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民防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工程建設處。
承擔本市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及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編制人防工程建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和防護原則、標准、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專項規劃,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承擔重大人防工程建設的檢查驗收和備案工作;承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企業的有關管理工作。
(四)工程管理處。
承擔本市已建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維護和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擬訂人防工程維護和安全使用的技術規范、管理標准,並監督實施;承擔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參與城市地下空間的安全管理;承擔人防工程地理信息採集、統計工作。
(五)指揮處(應急管理處)。
擬訂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組織防空演習;擬訂本市人防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承擔人民防空行動的組織計劃工作;擬訂防空重要經濟目標,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作;承擔北京市人防指揮場所(北京市應急指揮備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揮所)的管理、維護;參與人防指揮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和驗收;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群眾防空組織,開展相關的訓練和培訓;組織開展民防指揮訓練;承擔民防資料庫建設工作;承擔民防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場所;參與有關行業、領域的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六)通信處。
擬訂本市民防指揮通信、指揮信息和人防警報報知系統建設規劃、計劃及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防信息化建設規劃、計劃,組織相關信息系統及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七)宣傳教育處。
承擔本市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擬訂有關工作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面向市民、領導幹部的相關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業、領域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和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編制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教材,利用公共媒體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培訓;承擔民防教育培訓場所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民防志願者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民防對外宣傳和交流合作。
(八)計劃財務處。
承擔本市民防中長期建設規劃資金保障工作,編制和調整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組織全市人防防護體系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評審、立項申報等工作;承擔有關民防資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民防綜合統計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協助區縣管理民防部門領導幹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③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國家安全局
上海市監察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水務局(市海洋局)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審計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上海市統計局
上海市新聞出版局
上海市體育局
上海市旅遊局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上海市糧食局
上海市監獄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長寧區人民政府
寶山區人民政府
青浦區人民政府
黃浦區人民政府
普陀區人民政府
閔行區人民政府
奉賢區人民政府
崇明縣人民政府
靜安區人民政府
虹口區人民政府
金山區人民政府
徐匯區人民政府
楊浦區人民政府
松江區人民政府
④ 人防辦是一種什麼性質的單位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30號)
《哈爾濱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曹廣亮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哈爾濱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管理,推動人防工程建設,確保人防工程戰時防空和平時使用效能,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鎮規劃區內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建設和使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第五條 市人防部門負責全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防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地區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公安、財政、物價、市政、環保、土地、房產、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人防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建設
第六條 人防工程的建設規劃,由市或者縣(市)人防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人防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單建式或者復建式新建、擴建、改建人防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人防部門批准,列入人防工程建設計劃。
第八條 在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不低於其總建築面積2%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十層以上(含十層)或者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以下(含3米)九層以下的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建築佔地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條 民用建築建設防空地下室,必須經市或者縣(市)人防部門審批。人防部門審批後,規劃、建設部門再予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新建人防工程應當按照人防工程建設計劃確定的建設規模、防護要求和使用功能進行設計,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和設計標准。
第十一條 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圖紙,必須報市或者縣(市)人防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設計單位不準出施工圖。
第十二條 經審查批準的人防工程的設計圖紙,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承擔人防工程設計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資格證書和相應的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並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
人防部門負責對人防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人防部門進行驗收。未經人防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人防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單獨建立人防工程檔案,積累技術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提交人防部門存檔。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和使用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八條 民用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須經市或者縣(市)人防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向市或者縣(市)人防部門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不足150平方米的;
(二)受地質條件等客觀因素制約,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困難的;
(三)建設地區原有人防工程已經飽和的。
第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不超過省規定的上限收取,用於按照規劃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准,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人防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 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責任劃分:
(一)市人防部門負責市屬公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
(二)區、縣(市)人防部門負責轄區內除本條(一)項規定外的公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
(三)單位建設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四)各類專用工程、平戰結合工程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建有人防工程的單位應當接受市、區、縣(市)人防部門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並有責任向市、區、縣(市)人防部門報告維護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含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業者,應當按照省規定的標准向人防部門交納人防義務工費。
人防義務工費屬人防專項經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並向人防部門報告。
人防部門應當加強對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對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為:
(一)侵佔人防工程;
(二)在人防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三)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圍內進行取土、採石等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四)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築物或者地下構築物;
(五)向人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
(六)其他損壞人防工程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確需進行可能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應當經人防部門批准,並在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後進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經人防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按照現行工程造價賠(補)償。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確需改造的,應當經人防部門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關技術規范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後進行,並不得改變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護能力。
第三十條 人防工程的防火工作,由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按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同時接受人防部門和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章 人防工程的使用
第三十一條 公共人防工程由市、區、縣(市)人防部門統一安排使用;其它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平時由建設單位優先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條 平時使用或者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據人防工程管理許可權向市或者區、縣(市)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發給《人防工程使用許可證》。中途改變用途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的人防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使用公共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平時使用時應當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標准向人防部門繳納人防工程和設施使用費。
人防工程和設施使用費作為人防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用於人防建設。
第三十四條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備設施維修更新,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五條 新建民用建築不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納易地建設費的,由市或者縣(市)人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除追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外,可以對建設單位處以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築總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罰款,對一個單位工程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0元,並對主管負責人和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設計圖紙未經人防部門批准而出圖的,由市或者縣(市)人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設計人員和批准出圖的責任者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對設計單位處以設計費5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不按照批準的圖紙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設計圖紙,以及使用未經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由市或者縣(市)人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無法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合格的,責令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並對建設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當事人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向人防部門提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市或者縣(市)人防部門責令補交,並對建設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當事人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不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人防義務工費、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費等人防專項經費的,由市、區、縣(市)財政或者審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主管負責人和當事人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人防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一)侵佔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擅自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
(四)擅自進行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或者採取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後拒不補建或賠償;
(六)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
第四十一條 故意損壞、破壞人防工程設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及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人防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規)
⑤ 人防辦隸屬哪個部門
人防辦機關是行政編制,機關人員都是公務員。1950年10月,中央成立中央人民防空籌備委員會,標志著新中國人民防空事業誕生。1994年11月國家國動委成立,原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改為國家國動委人民防空辦公室。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頒布並於次年施行,明確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是管理全國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平時負責組織管理全國人民防空建設,戰時負責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
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提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戰略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准,經批准後實施。
人防辦屬於政府機關的派出單位,就是人民防空辦公室。
簡而言之他的主要職責就是:平時負責人防工程的修建,維護,人防知識的宣傳教育等;戰時負責重要軍民用設施,黨政機關,重要工廠的搬遷撤離工作並組織人民群眾進行疏散,掩蔽,組織人員進行水電設施搶修,並進行防化防疫的工作。
近些年來,隨著時代的變化,人防辦的工作重點開始向民防方面傾斜,比如參與進行一些救災活動等。(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擬定人民防空工作法規、規章和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指導、監督、檢查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防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落實;擬制人民防空演習計劃和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指導各級人防指揮所和人防指揮自動化建設;承擔以化學事故救援為重點,兼顧其他與人民防空關系緊密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原則、方案;協調利用郵電、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人防通信警報網建設的計劃、技術和質量實施管理,保證人防通信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六)、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負責新建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計劃、擴出設計的審核和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項目、單建式小型和零星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設計審查、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負責對人防設計、施工、監督等資質的審查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工作。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劃,規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內容,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三防"知識和技能,制定人民防空幹部業務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八)、制定人防後方基地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人防後方基地建設、管理及平戰結合工作。
(九)、管理人民防空專項經費和資產。編制、審核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人防經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對人防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管理人防國有資產。
(十)、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管理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的生產定型和產品引進;管理人民防空行業標准化工作,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技術標准。
(十一)、戰時組織指揮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二)、承辦各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