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仲裁私下和解協議書,反悔了
勞動仲裁私下和解協議書,反悔了
勞動仲裁私下和解協議書,反悔了,我們在職場中,難免會與公司發生糾紛,就需要申請勞動仲裁,但還是有時候我們會選擇私下和解,那麼勞動仲裁私下和解協議書,反悔了怎麼辦?
不能反悔。沒有其它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請求再次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工傷勞動仲裁和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除非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申請再審,否則無法反悔了。勞動仲裁調解書簽訂以後,只要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反悔。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和解協議書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縣XXX鎮XXX村XXX號,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請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XX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XX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XXX於2010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鎮XXX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XX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XX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叄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中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要明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無法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仲裁機構也無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最主要是要求通過該意思表示,可以得出當事人排除司法管轄而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結論。對這個要求,英國早在18XX斯科特訴艾費里案中就確立了這項判例規則,也就是這個案件的判詞所說的:
仲裁協議中必須包含有當事人不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意圖。那麼根據這個要求,人們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約定,比如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等,這樣一些約定就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約定。
一、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等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二、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並且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一般60天內結案;
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三、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並代、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
一、仲裁調解書反悔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仲裁調解書未送達的可以反悔,一經送達不能反悔。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可以反悔。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當事人不能反悔,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調解書的執行。
因此,簽收仲裁調解書後又反悔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後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後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私下和解不太好,調解就調解,在仲裁員的主持下調解。
仲裁開庭前仲裁委會徵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如果雙方都同意調解,仲裁員就會組織調解,你在這個時候同意進行調解就行。
調解的時候達到了你的條件你就同意,沒有達到你的條件你就不同意,調解不成功的話仲裁員會繼續開庭的。
如果調解成功了,也就是你和公司達成了一致意見,仲裁委會出調解書,這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公司不執行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不要搞什麼庭外和解,能不能和解先不說,就算和解了,對方不執行你到時候又要申請仲裁,費時費力還沒有得到好的結果。
調解的時候一定要想好自己的底線是什麼,調解的時候堅持底線,不要事先沒准備,調解的時候仲裁員和公司一施壓就手足無措什麼條件都答應了。
另外提醒一下,調解的時候仲裁員是兩遍壓,不要覺得他偏袒誰,他對對方也一樣。
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無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而仲裁調解書和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則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書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在本節後半部分加以闡述。
勞動仲裁和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除非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申請再審,否則無法反悔了。
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嗎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後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七日內完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以上規定調整為,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調解勞動爭議,就是要做勞資雙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實為依據,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陳述利害,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幫助雙方解決分歧,就爭議事項達成共識。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這是關於勞動爭議調解方式的規定。
具體分析勞動爭議調解,可以將其劃分為三類:
其一,由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
其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的調解;
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的調解。
Ⅱ 【勞動調解】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誰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委員會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與廠長協商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產生。調解委員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只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調解不是一個必經程序。
(2)楊曉華上海勞動仲裁調節擴展閱讀:
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一)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工作調動、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及獎勵懲處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接受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對與本企業有關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協助仲裁委員會調查本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嚴格執行調解協議;
(五)協助企業做好違紀職工的教育轉化工作;
(六)協助企業搞好勞動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Ⅲ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不屬於非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賠償。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辭職,超過試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辭職信。職工如果不提前遞交辭職信就離職,企業可以認定其是擅自離職,只能按曠工處理,扣除曠工工資。但是勞動者不需支付賠償金。「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 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結合以上兩條,樓主不屬於違法解除,只要沒有約定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期就不需要支付賠償。
Ⅳ 勞動仲裁調解一般怎麼調解
調解的意思就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雙方進行調解,並不是仲裁庭什麼都不作,如果調解成功,會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那就依法仲裁裁決;
只要沒有簽書面的勞動合同,單位就哪不出書面的合同來,即使有,那一定是偽造的,這一點不要過於擔心。一、充分聽取雙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
調解不等於無原則的「和稀泥」,調解勞動爭議也要在弄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雖然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的,雙方也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可以讓步,但調解工作還是要事實為依據。只有事實清楚,矛盾焦點明確,調解工作才能作到「有的放矢」,糾紛才能順利解決。因此,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也就是說調解員既要聽取勞動者一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也要聽取用人單位一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不能只聽一方,偏聽偏信。由於調解是雙方自願的,調解的成功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爭議雙方解決爭議的誠意。因此,本法沒有對調解中的證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在陳述事實和理由時,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以幫助調解員弄清事實,但沒有證據,也不妨礙調解工作的進行,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查了解,弄清事實。
二、耐心疏導
調解工作實際上是一種說服教育工作,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擺事實,講道理,耐心疏導,做到以理服人,而不能以勢壓人。這就要求調解員有耐心、虛心和誠心,從而引導爭議雙方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意見,但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自己的主張。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思,是雙方自願的結果,調解內容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調解員應當尊重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處理。如果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不是當事人心甘情願,既使達成協議,也可能得不到履行。實踐中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多數原因是違反自願原則,沒有做到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拓展資料:調解勞動爭議,就是要做勞資雙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實為依據,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陳述利害,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幫助雙方解決分歧,就爭議事項達成共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Ⅳ 老闆拖欠農民工工資去找勞動監察大隊能要回工資來嗎
老闆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去找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後,勞動監察大隊會責令老闆所屬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如果經勞動監察大隊處理後,用人單位仍未能支付工資的,則農民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並承擔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Ⅵ 上海市松江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哪裡
勞動爭議仲裁委一般設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原勞動局);
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靜安區安遠路45號、021-62779193
黃浦區勞動仲裁委、車站後路10號、63165287-304
盧灣區勞動仲裁委、馬當路408號、51115765
徐匯區勞動仲裁委、虹橋路432號、64077766-310
靜安區勞動仲裁委、武寧南路323號、62311216
長寧區勞動仲裁委、威寧路410號、62625700
普陀區勞動仲裁委、志丹路8號2樓、66111905
閘北區勞動仲裁委、柳營路291號、56727695
虹口區勞動仲裁委、祥德路468號、65753467
楊浦區勞動仲裁委、長陽路2467號22號樓、65812155
浦東新區勞動仲裁委、雲山路1080號、50755200-6101
閔行區勞動仲裁委、中春路7001號、52271633
奉賢區勞動仲裁委、南橋鎮環城西路451號、67196646
金山區勞動仲裁委、龍山路555號區行政服務中心6樓、57922304
松江區勞動仲裁委、榮樂東路2378號、57716528
青浦區勞動仲裁委、北青公路9078號、39295277
嘉定區勞動仲裁委、嘉定金沙路28號、59529012
寶山區勞動仲裁委、友誼支路89號、56108351
崇明縣勞動仲裁委、崇明東門路178號、69693336
Ⅶ 上海嘉定勞動局勞動糾紛解答
法律分析:嘉定勞動仲裁的流程具體如下:
1,先仲裁(注意:仲裁有時效期,時效期以內先仲裁後法院,所謂仲裁其實為調解),對於調解成功的,雙方簽字確認仲裁調解書,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需在規定時間內以雙方約定的形式賠付給勞動者,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執行期內反悔不服可再向法院審訴(此種情況不多,除非你和你原單位有血海深仇;),此時就轉為法院受理。
2,後法院A你過了仲裁時效期,仲裁中心就不受理了,直接上法院轉民事訴訟了;B先仲裁過,雙方已簽調解書,但是用人單位過了執行期也沒有賠付,直接上拿仲裁調解書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將其銀行帳號凍結,只進不出,如果有可賠付你的資金會直接劃掉,屆時通知你去法院收支票(指定銀行櫃面可直接取現金);
操作:網上搜嘉定區勞動仲裁中心地址,上門,帶好身份證及所有材料,中心的人會讓你填寫一張申請勞動仲裁表格,如實填寫工作經歷,審訴要求(具體就是需要何種賠償)上交,保持手機開通,回家等消息吧,5個工作日必須有答復的。仲裁中心會提前告知你是否受理,受理了會通知你某日幾時到仲裁中心幾號開庭(開庭時你原單位可以派律師來的,所以你可能不會有機會當面對質,當然你也可以聘請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Ⅷ 上海勞動仲裁程序
上海勞動仲裁程序具體如下:1、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2、等待申請審核,拿《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3、勞動仲裁調解庭調解;4、開庭審理,沖裁裁決;5、拿仲裁裁決書;6、對結果不服可起訴;7、獲得賠償具體流程和需要准備的材料:a、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案件受理當事人或委託代理方向管轄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以及相關證據。b、等待申請審核,拿《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c、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審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並在五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立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則發給申請人《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對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發給《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d、勞動仲裁調解庭調解:勞動仲裁案件在仲裁庭由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則進行開庭審理。e、開庭審理,沖裁裁決:勞動調解不成功,進入到開庭階段。開庭審理仲裁庭審主要有調查階段、質證階段、辯論階段,最後調解等,最後調解不成則仲裁裁決。f、拿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g、對結果不服可起訴:裁決之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裁兩審制,即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管轄地中級人民法院上訴。h、獲得賠償:根據判決結果,被告企業必須執行補償或賠償義務,原告方獲得賠償。
Ⅸ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本案中,你是有過錯的,但公司提出的賠償要求顯然過高,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Ⅹ 勞動仲裁先調解不成功再立案
法律分析:調解勞動爭議,就是要做勞資雙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實為依據,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陳述利害,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幫助雙方解決分歧,就爭議事項達成共識。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