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需要對股市進行監管的原因
面對瘋狂的股市,一方面政府要成為股市的旁觀者、守夜人,盡管減少對市場參與與干預;另一方面,則要改進市場監管方式,能夠真正的保護中小投資者。這就是在瘋狂的股市政府要做的。
⑵ 中國政府怎麼干預股票市場
從理論上講,政府幹預經濟,主要是為了糾正市場失靈。自由經濟理論的假設前提是,信息對稱,市場出清。在此基礎上,自由放任的市場機制可以讓經濟自動實現均衡發展。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存在經濟主體獲取信息的成本,信息不可能完全對稱,市場也無法徹底出清,因此,單純的自由市場機制不可能讓經濟自動實現均衡發展。經常出現的商品供不應求或供大於求就是具體表現。由於市場機制調節經濟活動的缺陷已經從理論上證明是客觀存在的,再加上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的爆發等,這些都使得市場調節「萬能論」的觀點及政策主張受到強烈沖擊,有關宏觀經濟調控的各種理論和政策應運而生。目前,各國已經基本形成共識,即宏觀經濟調控也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中一個必不可少的有機組成部分。
就股市來看,政府幹預也是有意義的。例如,作為一向標榜自由市場經濟原則的最發達國家之一,美國對於股市危機也不是坐視不管的。早在1929年美國股災發生後,美國總統羅斯福上台後的第三天,就「關閉」了當時還在營業的所有銀行,禁止黃金出口,中止了一切外匯交易。三天之後,羅斯福又簽署了《銀行緊急狀態法案》,使銀行的休假時間被無限期地延長。2001年「9·11」事件發生之後,美國也採取了一系列干預股市的措施,例如,總統布希親臨華爾街視察講話以恢復投資者信心,暫停股市交易,支持商業銀行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連續降息等,以保證股市的正常運行。日本、中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也都有政府幹預股市的成功範例。
那麼,政府該如何干預股市呢?顯然,政府幹預股市,不應該按照計劃經濟的方式對股市供求強行進行行政管制,也不應該完全依照自由市場的邏輯讓其放任自流。在過去的十餘年中,在股市低迷時,我國政府曾經多次藉助「有形之手」的作用,以政策托市;也曾試圖強化市場「無形之手」的作用,完全依靠市場機制自由調控市場。但是,實踐證明,兩者的效果都不夠理想。這些說明,過度的行政干預和完全的自由放任,都不能成為推動股票市場乃至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舉措。政府要做的應該是,通過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加強監管,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交易主體等實施全方位的監管,為市場創造良好的運營環境,從而實現風險逐步緩釋、避免風險高度積累、充分發揮股市有效配置資源的目的。當然,這並不排除在股市出現崩潰時,政府會採取非常手段來控制局面。
在我國,如果股市出現問題,政府不可能坐視不理。但是,在一個高效、健康的股票市場中,股票的價格、回報及波動性,在宏觀上和長期內主要應受實體經濟狀況的影響,其對政策的反應也是適度的。因此,政府對股市的干預,主要體現在致力於為股票市場提供良好的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如加強監管、嚴格執法。至於和大白菜性質相同的作為商品的股票價格之高低,不斷經歷風風雨雨的股民自會有判斷,股民也必然要承擔股票價格漲跌的風險,也就是所謂的「買者自負」。此外,有一點需要澄清的是,作為調控經濟重要手段的貨幣政策工具,其調控的目的不是股價,而是通貨膨脹。因為如果投資者預期通貨膨脹加速的話,評級較高的債券的投資地位就會下降,投資者會大量地購買股票,並將其作為一種保值的方法,從而刺激股價的上漲。因此,以央行為代表的政府部門,應公開明確宣布將通貨膨脹作為貨幣政策的唯一目標。至於資產價格(以房價和股價為代表),無論理論研究還是發達國家的經驗都表明,其與物價指數密切相關。所以,當貨幣政策工具目標鎖定通貨膨脹的同時,其實也瞄準了資產價格。
⑶ 證券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公司監管是重要措施,其核心點是什麼
1.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我國證券法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這充分體現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指發行人發行證券時必須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情況向社會公布,以供投資者投資決策時參考。只有以公開為基礎,才能實現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發行人、投資人、證券商和證券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只有實行公平原則,才能夠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公正原則是指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對一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市場主體給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證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4.合法原則。證券法第5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這體現了在證券市場上的一切發行和交易活動都必須具有合法性。
5.國家集中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國家審計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⑷ 如何加強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
正如中國的資本沒有經歷資本主義的漫發展一樣,中國證券市場是「拔苗助長」的產物,沒有經歷自然的生過程。證券市場是比實體經濟更復雜的經濟形態,在中國實體市場經濟還不成熟的環境下,證券市場很難自然地成長。中國的證券市場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來培育。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建立的新興市場,政府在證券市場的演進中一直起著不可或缺的主導作用,從起初的組織試點到市場規劃的設計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監管,都未離政府的直接干預。我國資本市場處於新型加轉軌的階段,政策的影響在相當長時期內是最大的不確定因素,也是市場出現逆轉的最大因素。當前,有關證券行業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備,新《證券法》賦予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現場檢察權、詢問權、查詢權、查封凍結權、限制交易等重大權力,就是為了豐富監管者的執法手段,增強對違法行為查處的力度。中國政府應努力建立證券行業信用制度、統一監管標准、嚴格執法、科學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健全證券民事訴訟,充分發揮證券監管部門應有的審查監督管理作用,增強監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監
管對象的監督。
⑸ 金融危機下結合我國實際怎麼加強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暴露的金融監管模式的問題及啟示:
1、我國的金融市場綜合化還處於起步階段,金融企業的主業特徵比較明顯,統一監管的必要性並不充分。因此應著重在協調現有機構的基礎上,明確主要監管目標的負責主體。要盡快明確責任主體,控制全面市場風險,落實市場穩定性監管。在市場綜合化的背景下,市場穩定性監管成為首要監管目標,也是抵禦金融風險的主要屏障。
2、正確認識職能監管機構的利益主體性和競爭性,平衡安全與效率考量。在分業經營的情境下,各職能監管機構的治理目標帶有明確的部門性,利益難以協調,在市場綜合化的情況下,監管競爭還可能誘使一些監管機構縱容本部門的越界行為,從而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因此,在分業監管的現有體制下,要尤其重視對監管政策的組織協調和綜合考量。要汲取次貸危機的教訓,推動立法擴大監管范圍,把私募基金、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等納入規范的監管視野,並加強對金融關聯企業的並表監管。
3、監管方式要適應市場的變化。盡管次貸危機的發生不能全部歸咎於監管體制的鬆散,但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這次大規模的監管體制改革,適應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監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面對日益復雜化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不宜過分依賴具體的規則約束,而應採取更具靈活性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注重加強同市場主體的溝通,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風險、自由與管制風險的關系。
4、應該探索本土模式而放棄對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復制。發達國家的監管已經走過了四個時期,即金融自由化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前)、廣泛的金融監管時期(20世紀30~70年代)、從管制到自由化的回歸時期(20世紀70~90年代)、安全與效率並重時期(20世紀90年代)。目前出現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際上是第五個時期演進的過程。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說明,即使人們認為的「成熟」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也在一直變動,甚至是劇烈變動。中國目前尚不可能一勞永逸地找到一個發達國家的範例來照抄,而應根據我國自身的歷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是目前監管發展的方向。
5、加強對金融產品鏈的監管。金融監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導致金融危機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在發展金融控股公司過程中,無論採用哪種監管方式,監管部門都應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監管。針對那些缺乏實際交易基礎、設計復雜、風險無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查產品的設計機理、風險控制、投資對象,防止風險在系統內部失去控制。
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對策
1、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另外,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及採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
2、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創新往往是一把雙刃劍,在能夠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往往會隱藏巨大的風險。所以,設計不好的金融創新產品往往會導致金融風險的積累,當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會演變為金融危機。當前,我國正處於金融市場發展的關鍵階段,許多新型金融產品已經推出(如權證、抵押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一些金融創新產品正在積極籌備(如股指期貨),金融資產證券化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在認識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的問題上,一定要理性對待,只有在各方條件完全具備時,才能穩步地推進金融創新。
3、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新巴塞爾協議強調,監管不能夠代替市場約束,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准入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並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盡管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但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進入立法進程。一旦危機發生,它能為政府幹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懾力,同時也有利於確定政府幹預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4、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美國金融公司的產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興業、華夏等9家上市銀行公告持有雷曼相關資產,另外,共匯出的109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為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如,為控制金融危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決定將其向貨幣市場的注資總額提高至2470億美元,約達此前670億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緩和金融市場所面臨的自上世紀2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危機,這一系列舉措引發全球股市的積極調整。我國已經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金融組織,並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解備忘錄,這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應善於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及時獲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動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採取聯合行動以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⑹ 股票市場是否應當被管制、怎麼管制以及為什麼管制希望專業人士幫忙解答一下。
股票市場應該受到監管而不是管制,證監會應該起到更重要作用。
首先,立法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對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標准,相關法律存在部分矛盾之處。
其次,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美國在1970年通過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確立了維護證券市場穩定的投資保險制度,創立了保護投資者協會(SPIC)。SPIC作為非營利的保險組織,通過向所有在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的證券經營機構收取其毛利的5%作為會費,形成投資保險基金,用於證券經營機構破產時保護投資者利益。
投資者集體訴訟是另一項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有力措施。該措施認為,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共同利益起訴或應訴。也就是說,只要其中一個投資者發起訴訟並打贏官司,其他相同利益受損者也可獲得相應的勝訴利益。有了類似的制度保障,上市公司退市等進一步的保護投資者的措施才可以全面展開。
第三,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我國金融監管存在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往往從金融業從業人員中選拔富有經驗者從事金融監管。只要制度設計得當,這些人的一線經驗對於加強監管非常有用。
⑺ 如何加強對沖基金的監管
量子基金的帕蒂森曾經說過:「我們從不透露有關我們基金的投資策略和組合情況的信息。」
加強對沖基金監管的首要前提,就是掌握對沖基金的相關信息,強化對沖基金經營信息的披露,加強市場的透明度,從而減少對沖基金的投機空間,使對沖基金的行蹤不再詭秘,限制和降低其發動突然襲 擊的可能性。
因為大多數對沖基金採取離岸注冊,使其往往游離於各國監管范圍之外。另外,國際上缺乏對此種基金的協調監管機制。種種因素使對沖基金的資金實力和投機動向愈加撲朔迷離,從而加劇了國際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沖基金幾乎不受監管,它們對自己的財務和 投資策略嚴加保密,基本上是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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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求對沖基金在信息公開方面增加透明度,定期披露基金凈資產值、公開其資本、資產負債規模、匯報對沖基金暴露於風險中的頭寸、風險價值指標、杠桿比率等重要的財務指標,加強對一些難以估值 的資產進行披露,並且與對沖基金有關交易的商業 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也要公布其相關頭寸,投資者有機會知道自己的資金被用到了什麼地方,並做相應調整;市場的參與者和監管者,明確他的 資信和風險度數,評定如何同其往來交易,而且市 場上總會有人能夠發現潛在的風險。充分的信息披露便於國際社會聯手進行風險監控,有利於市場變得更為理性。
⑻ 我國股票市場大幅波動的成因及對策
中國股票市場大幅波動的成因,主要是人為惡意炒作,虛假報表等因素造成的。對策兩條:第一,加強教育,提高控股股東的守法意識,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感,主動規范股市行為。第二,強化監管,重拳打擊違反政策者,起到殺一儆百的威懾作用,增加違規者的成本。
⑼ 我國股票市場的現存問題及解決對策
中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和解決中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主要如下:第一是進入股票市場的指導思想不夠正確,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有人把股票市場看作是解決國有企業困難的一種辦法,而不是當作使有限的資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優質企業、最有潛力的企業的融資渠道。在選擇上市公司的時候,有的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聯合起來去包裝、化裝上市,去欺騙投資者。以解困、扶貧為上市目的。這種思路對於股市的健康發展是先天不足的問題。發展股票市場固然應當考慮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 應當以實體經濟的發展為根本出發點,堅持市場化制度建設的努力,但如此解困的結果重新回歸政策市,最終還是不利於更多的實體經濟的。正確的指導思想應該是嚴格遵照法律規定,保證公開公正,保護公平交易,促進資金融通,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股票市場健康發展,而不是保護少數人的特殊利益,因為最終只有投資者信得過,對市場又信心,認為披露的信息是真的,投資者才會去買股票。第二是信息公開不夠,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當前,加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的制度化建設及其貫徹實施,對於增強信心、提振股市至關重要。《證券法》規定的「三公」原則不能僅僅停留在條文上。信息在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傳遞的阻隔和不對稱是我國股票市場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市場存在的「三不公」(公開、公平、公正)問題嚴重程度超出了局外人的想像。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內幕交易、操縱股市、黑庄操作、買賣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甚至莊家冒用他人身份證和帳號坐莊炒股都禁不了。針對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實、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及時、信息披露不嚴肅、信息披露不主動等問題,應該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立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二是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三是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三位一體的監管框架,四是強化中介機構的自律機制,五是建立一支堅強有力的股市監督隊伍。第三是證監會現在的定位,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還要正確定位監管機構的職責。證監會現在的定位是股票市場上政企不分,主要表現在證監會本身。證監會本來的功能是監督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對外部投資者提供保護。證監會的唯一、最重要的職能應該是保護外部投資者,保護外部投資者不受內部投資者、不受企業經理的欺騙。但是我們國家的證監會的職能是審核公司上市,幫助國有企業解困。發行制度等存在的最大的問題還是實名審核制,審核制實質仍然是審批制,要明確監管單位不是審批單位,是維護市場穩定的機構。准確定位以後,還需要嚴格執法,完善監管,公正監管,以加強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第四是投資的質量,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投資的質量高低,是看投資人是不是真正承擔風險。如果投資者用自己的錢投資,自己承擔風險,也享有權利的話,風險與權利一致,就是高質量的投資。相反,如果完全用別人的錢投資,虧了是人家的,贏了是自己的,那就是低質量的投資。在我們國家的股市上大量充斥著低質量的投資者。低質量的投資者只負盈不負虧,必然對股市形成一種高估的壓力。為此,必須改革發行制度。第五是上市公司的結構不健全,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國股市不能成為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上市公司的結構與中國經濟的結構不匹配;2004年中國股市受宏觀調控影響巨大,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中國股市中周期性行業上市公司比重過大,上市公司行業構成的缺陷進一步加大了中國股市的風險。國有企業上市之後實際上控制權仍在國家手裡,形式上有一個董事會,但實際上董事會、總經理都是由政府任命。董事會很難起很大作用,因為是國家持大股。2009年5月《企業國有資產法》施行以後,國資委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以後,尚不完善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可望情況有所變化。第五是對中小股東保護乏力。如何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得越好,股票市場越健全,人們就越願意把口袋裡的錢拿出來,股票股市就越活躍。目前,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較差。在保護弱小的外部投資者方面,一是對企業關聯交易作出限制。當控股股東的利益與小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要對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作出限制,辦法是關聯交易原則上由企業的中小股東或它的委派的代表批准。二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立法、司法救濟方面,建議適時修改民事訴訟法,引入集團訴訟制度。三是限制上市公司高管、中介例如保薦人在企業不景氣時的高額薪酬。四是投資基金的收益應當與其經營業績直接掛鉤,而不是現在的旱澇保收。第六是不講信譽,缺乏信心,信用缺失,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信用是股市的支柱。由於我國建設市場經濟的歷史短,對信用的認識膚淺,因此在信用體制的建設上步履緩慢。建立股市信用的關鍵在於信息流通暢快,信息披露的內容全面、真實、准確。但是在現實中,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不夠及時或秘而不宣。在有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往往為了穩定股價不公開發布此種信息,但該信息卻又在私下裡傳播,形成內幕交易。上市公司夥同中介機構作假已是公開的秘密。這些都是經濟發展道路轉軌國家的通病。在股市發展初期,由於股票發行少,而購買者眾多,炒作和投機盛行,導致股價不斷上揚,形成表面繁榮,此時人們不大關註上市公司的信用。而當泡泡沫破滅後,人們才認識到信用的重要。現在我國股市的低迷,很大原因在於上市公司的信用缺失,我們應亡羊補牢。股票市場是資本市場,資本市場的主體,一是上市公司——資合公司,其賴以生存的基礎是公司信譽,一是作為投資者的股民,其賴以投資的前提是信心。信譽和信心是保證資本市場有效運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機制。但是現在不少人非常不重視信譽,少數政府部門不講信譽,上市公司不重視信譽,有的證券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也不重視信譽,證券公司在幫助企業包裝,會計事務所在幫助企業做假帳。因而股民的信心在國家接二連三出台利好的政策情況下遲遲不能恢復。不講信譽,缺乏信心,也與有關法法規不夠完善有關,譬如欠缺完備的會計法規體系。為了解決信譽信心問題,必須依法追究股票欺詐者的民事責任以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第七是股市自身的制度性缺陷至今仍未消除,譬如「大小非」和「大小限」等。目前股市「大小非」和「大小限」合計高達1.18萬億股,比兩市流通股的兩倍還要多。大小非的問題不僅極大地改變了滬深股市的供求關系,而且改變了市場的估值體系。無論1.18萬億的限售股在現實中是否會流出,對於投資者而言都是懸在頭上的一把利劍,對於市場信心和流動性都是致命的威脅。第八是維護股市長期穩定的機制不足。建議建立股市平準基金。平準基金作為穩定市場的一個工具,有助於化解股市恐慌性拋售和非理性的過熱等股市自身無法克服的生理缺陷。主要是向投資者傳達政府明確維護股市長期穩定的信號。一些發達經濟國家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曾經使用並建立了股市平準基金。第九是股市法治化建設落後。市場經濟是自治經濟,也是法治經濟。股市制度屬於市場經濟的內容,其也必然納入法治的軌道。在我國,證券立法、執法和守法雖然有很大進步,但均存在疏漏,相對來說,立法和執法存在的問題更多。證監會制定的規范很多,但在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卻輕描淡寫,甚至是於法無據。還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人們也往往不知這里的構成犯罪是依據《刑法》的哪一條。甚至在《刑法》中根本沒有相應的罪名。在執法中更是軟弱無力,沒有有效的防範機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夥同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缺乏監督。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入了造假行列。因此,必須加快股市的法治建設,嚴格行政和法律的監管。比如,嚴查違規資金和不法坐莊,加強國資國企的輿論監督,堅決打擊內幕交易、證券欺詐、權錢交易、操縱股價以及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勾結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第十是新聞媒體應有的輿論監督作用尚需進一步發揮。
⑽ 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是信息披露:制定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全面、公開、公平的制度,保護公眾投資者免受欺詐和非法操縱。操縱市場:證券市場操縱市場,是指組織或者個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誘使或促使投資者作出證券投資決策,擾亂證券秩序的行為。市場不明真相。欺詐:欺騙客戶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拓展資料:
1、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包括: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非內幕信息知情人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獲取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
2、我國證券市場的不規范現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批准公司上市時存在走訪和審計不實的嫌疑,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推薦人未履行審計責任。在二級市場,投資機構與上市公司聯手抬高股價、操縱股市,部分投資機構利用紙媒網路,披露虛假信息誤導市場。
3、規范治理的途徑和手段:一是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讓投資者獲取真實的上市公司信息,改變和扭轉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局面;二是提高上市公司上市質量,保薦機構應承擔審計責任; 3 規范上市公司並購活動;四是創新監管方式手段,解決新問題要有新思路;五、個人投資機構、私募機構違規操作抬高股價、操縱股市的行為一經發現,應及時糾正。必要時,要嚴厲打擊,絕不姑息,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4、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證券發行審批制度。證券發行上市監管的核心是發行決策權的歸屬。目前,我國對證券發行實行審批制。審批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時,不僅應當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並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條件,還應當要求發行人提交有關發行證券的申請。申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5、信息公開制度。制定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旨在通過完全公開、公平的制度,保護公眾投資者免受欺詐和非法操縱。所有國家都要求以強制性方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價值判斷,防止信息濫用,監督經營管理,防止不正當競爭,提高證券市場效率,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實性和及時性。證券發行上市信息披露制度。證券發行信息和證券上市信息的披露。持續信息公開制度。信息披露虛假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證券發行上市推薦制度。除了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外,證券監管部門還將推出持續信用監管和「冷處理」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