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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剛律師

發布時間:2022-09-26 20:10:58

1. 陳家和李啟銘一案為何差別如此之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說給誰聽得

法律規定的只是一個量刑幅度,法官有自由裁量權,,陳家之所以重判是因為他撞人選擇了個合適的時間,酒駕剛受刑法規范,他就冒出來,他不 做中國人的典型,誰來做啊!!!!好比碰上了嚴打, 83年嚴打的時候重判的不 多了 去 了 嗎 ????

2. 李剛的人物業績

1999年7月至今在德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從事專職律師工作。作為德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涉外海事海商專業律師,從業五年來先後代理上百起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其中較有影響的有「某某進出口公司訴某某船公司無單放貨案」、「某某實業公司訴香港某公司、廣東遠洋運輸公司貨損糾紛案」、「某資源公司訴船公司貨損案(反訴某資源公司承擔沉船賠償責任案)」等案件。現擔任德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合夥人、海商海事部主任,負責所內涉外海商海事專業領域。為青島中遠貨運有限公司、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青島翔通報關行有限公司、青島遠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青島亞濤國際貨運有限公司、青島中遠物流有限公司、青島遠洋大亞有限公司、青島亞濤國際貨運有限公司、青島天人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等數十家船公司、貨運代理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在多年的律師工作中,以專業扎實的海商知識、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諧融洽的社交關系獲得了當事人的認可和肯定。
個人執業理念:專注的心,專業的服務

3. 國際私法案例

當事人一方在外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外國法院已受理,在此情況下,位於我國境內的一方當事人還能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嗎? 答案是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的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我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審理時,應使用哪國的法律? 依據我國國際私法規范,離婚案件適用離婚案件受理法院的所在地法。故,我國法院審理時,應適用我國法律。 在我國法院判決後,我國能否承認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准許;但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條約,故本案不適用該條關於但書內容的規定,對加拿大法院的判決應當不予承認。 本案中,王萍在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後,利用中國法律,通過司法途徑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其他涉外婚姻案件中,國內的一方當事人同樣可以利用中國法律維護個人權益,而不能束手無策,坐以待縛。

4. 李剛的介紹

李剛,男,漢族,1974年出生於遼寧,中共黨員,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業務部主管律師。

5. 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名單

法律分析:盈科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務機構,總部設在中國北京,在中國大陸擁有83家辦公室,在英國、義大利、匈牙利、巴西等海外141個城市和地區設有辦公室,盈科律師事務所近6000名員工,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球法律和商務服務,為客戶創造價值。盈科在發展中堅持「以人為本」的人才戰略,吸引了大批全球知名大學和研究結構的各類專業律師和法律專家的合作加盟。業務范圍涵蓋國際貿易、海外投資、公司、資本證券、兩岸事務、私募、投融資與並購、知識產權、房地產、環境保護、海商海事等專業領域。此外,盈科還聘請了在全球法學理論及實務領域享有盛譽和崇高威望的法學專家擔任專家顧問。公司並購:特別推薦律師:王光英 陶強 李莉。勞動法:特別推薦律師:何力。工程與能源:特別推薦律師:蔣松 趙京慰。房地產與建築工程:特別推薦律師:王龍興 閆擁軍 李剛。通訊傳媒與科技:特別推薦律師:王軍。WTO國際貿易:特別推薦律師:王軒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6. 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問題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一、北京朝陽法院受理法學博士訴「全國牙防組認證」欺詐案
衛生部作為主管單位成為被告
法學博士李剛認為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物上使用「全國牙防組認證」標志,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一紙訴狀將衛生部、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日前已受理了此案。
剛剛出差回到北京的李剛今天向記者表示,自己還不知道法院已經受理此案。他肯定地說,全國牙防組不是社團,是衛生部設置的行使一定管理職權的臨時機構,卻直接從事認證和使用認證標志,這是嚴重違法的,是在誤導消費者。
據了解,2005年9月16日,在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設立的物美大賣場家和店,李剛購買了由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樂天木糖醇無糖口香糖,其隨後發現該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的「全國牙防組」的認證標志已過有效期。李剛認為全國牙防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認證的資質,其對樂天木糖醇口香糖進行認證應屬非法行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作為銷售者亦未能履行驗收義務,對該產品的流通負有一定責任。
李剛認為,全國牙防組、樂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求法院確認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上使用的「全國牙防組認證」標志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判令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國牙防組停止虛假宣傳,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消除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物上的認證標志;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停止銷售使用非法認證標志的樂天木糖醇口香糖並賠償原告17.8元購物款。
然而,這一看似簡單的民事訴訟卻一波三折。
李剛說,第一次是到北京朝陽法院申請立案,由於考慮到牙防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李剛以其上級主管單位衛生部為被告,朝陽法院拒絕收取訴訟材料,理由是衛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轉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剛將衛生部替換成全國牙防組,於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剛接到法院傳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結果法院宣布駁回其對全國牙防組起訴的裁定,理由是全國牙防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權利和義務,其依據是衛生部出具的一紙證明。法院還一並告知,余案(樂天和物美兩被告)移送朝陽法院審理。
而朝陽法院後來為何受理以衛生部為被告的訴訟呢?對此,朝陽法院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接到西城法院移轉案卷後,原告李剛提出了追加當事人申請,請求將全國牙防組的上級主管單位衛生部追加為此案的共同被告,這在法律范圍內是被允許的。
對於衛生部是否可以承擔民事責任,有法學專家表示,我國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由此在憲法上確定了國家賠償的原則。同時,民法通則也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為公民、法人行使對國家的求償權提供了更加直截了當的法律依據。

二、郝勁松訴北京鐵路局用餐不開發票案
2006年1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一中院」)對郝勁松狀告鐵道部春運漲價程序違法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郝勁松的全部訴訟請求。
郝勁松,34歲,山西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在讀研究生。從2004年5月開始至今,他打了9場公益訴訟官司—因地鐵收費廁所不開發票告北京地鐵運營公司、因退票時被收取2元退票費無正式發票告北京鐵路局、因在火車上用餐索要發票未果告北京鐵路局……
這一系列訴訟使郝勁松成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人物,但訴訟本身,卻幾乎是「屢戰屢敗」。「我在兩年裡打了9場官司,只贏了2場。」郝勁松對《中國經濟周刊》說。而據中國社科院助理研究員黃金榮對2000年以來媒體廣泛報道過的42起公益訴訟進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案件只佔17.5%。
「執著的原告、熱鬧的媒體,穩如泰山的被告,無動於衷的法院。」一位法學專家如此描述公益訴訟目前尷尬的處境。但郝勁松認為,「即使敗訴也是好事,敗訴能提升問題的高度,能促使相關部門工作的改進。」
與郝勁松類似,在公益訴訟官司中勝少負多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依然對公益訴訟「痴心不改」。
再遭敗訴
10月11日,一中院法庭上,郝勁松訴稱,2006年1月21日其購買當日從北京南站駛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車車票一張,發現票價由以前的1.5元上漲到2元,漲幅高達33%。他後來得知,票價上漲是依據鐵道部發布的《關於2006年春運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春運通知》」)。他認為,根據我國法律,鐵道部在調整列車票價時做出的上述《春運通知》應當報國務院批准,同時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召開價格聽證會。而鐵道部並沒有按照這些規定辦理,屬於程序上違法,況且7095次列車票價漲幅超過了鐵道部規定的20%。
據此,郝勁松將鐵道部和第三方北京鐵路局一並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的漲價行為違法,並判令鐵道部賠償其經濟損失0.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春運通知》是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計委關於公布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方案的通知》(下稱「《方案》」)所作的,並不具有價格制定的性質,僅是對《方案》的進一步明確,因此《春運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聽證程序。由於《春運通知》尚未被確認違法,因此郝勁松要求鐵道部賠償人民幣0.5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日下午,一中院駁回了郝勁松的全部訴訟請求。
「敗訴我是有思想准備的,但沒想到判得這么快。」郝勁松說,「繼續上訴勝訴的可能性不大,但我還是要按照程序繼續走下去。」他透露,在正式上訴前會邀請相關專家開一個研討會,聽取一下專家對此案的意見。
勝訴難
中國社科院助理研究員黃金榮曾對2000年以來媒體廣泛報道過的42起公益訴訟案進行分析,發現已有證據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案件只佔17.5%。總體而言,目前的公益訴訟勝訴比例還是比較低的。
郝勁松認為,法院在審判公益訴訟案時,或受利益集團的影響,或將公益訴訟狹義化理解,是公益訴訟勝訴率不高的一個原因。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我狀告北京地鐵運營公司收費廁所不開發票案進行了宣判,我勝訴,地鐵公司最終向我出具兩張5角共1元發票。但是,此後我提起幾乎是同樣的訴訟,即因乘坐T109次列車用餐後沒有得到發票起訴北京鐵路局,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卻判我敗訴。」郝勁松舉例說。
此外,地鐵公司雖然向郝勁松開具了發票,但是其他人來上廁所,地鐵公司照樣可以不開發票。也就是說,公益訴訟失去了其可復制性—一個人勝訴,這個判決對其他所有人都具有約束力。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我國沒有判例制度。」黃金榮認為,法院的判決僅對本案中的當事人有效,法官完全可以對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讓公益訴訟的處境十分尷尬。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青少年權益委員會主任佟麗華則認為,目前中國的社會觀念不利於公益訴訟的發展。許多法院面對原告人數眾多的公益訴訟或原告簡單的公益訴訟,出於對被告權勢、聲譽等因素的考慮,往往消極對待。
立案更難
與郝勁松一樣在公益訴訟中「屢敗屢戰」的還有很多人,其中包括被媒體稱為「中國公益訴訟第一人」的福建省龍岩市法律工作者丘建東。
自1996年狀告龍岩市郵電局不按夜間長途電話減半收費規定而全價收費以來,丘建東10年中提起了22起公益訴訟,其中勝訴或促使壟斷企業改正不合理制度的有4件。
「這些勝訴案件都是因為相關企業明顯違反國務院或部委的明文規定。」丘建東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更多的案件要麼以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要麼以壟斷企業的收費有行政部門出台的文件、政策作依據,屬於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為由駁回起訴。」。
立案難,正是目前公益訴訟面臨的最大障礙。大部分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難以進入訴訟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縣杭坪鎮程家村農民陳法慶,發現浙江省政府劃定的一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遭遇污染,向有關部門反映未果後,於同年12月將浙江省政府和省環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法院沒有受理他的訴訟;之後,陳法慶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駁回。
雖敗猶榮
「輸是輸了,但我不郁悶。」郝勁松說,「我覺得打這些官司本身,就已經達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告鐵路的案子出來之後,雖然在鐵路運輸法院敗訴了,但是政法大學的一個老師發表文章要求撤銷鐵路運輸法院。通過一個敗訴的案件,能提到法院的改制上,這是我當時沒有預計到的。」
中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也認為,盡管公益訴訟屢遭敗訴,但雖敗猶榮。「敗訴的案件也能對我國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因為這恰恰反映出某些法律法規的滯後與不合理。」
比如2001年4月,律師喬占祥以鐵道部關於春運漲價的《通知》未經國務院批准、未組織聽證,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將鐵道部告上法庭,並將北京鐵路局、上海鐵路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列為第三人。該案一審、二審均敗訴。但是2002年以後,鐵路價格變動都進行了聽證。
「公益訴訟的效果要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社會影響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評價。」黃金榮研究員認為。
對公益訴訟充滿信心的學者還有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員徐卉,「公益訴訟是一種弱勢群體對強勢群體的博弈,敗訴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訴訟的意義在於不斷地代表弱勢群體發出聲音,引起社會強勢群體重視,然後促使制度將社會資源更多地向這些弱勢群體傾斜。因此公益訴訟是一個很長的動員和教育過程,不能指望打一場官司就能改變。」
幸運的是,郝勁松、丘建東們都對公益訴訟「痴心依舊」。
「打了10年官司,有兩件事讓我覺得進步十分巨大。第一,上杭縣人民政府因我在公益訴訟方面的工作,獎勵了我800元人民幣,這標志著政府對公益訴訟的態度正在轉變;第二,公益訴訟制度已寫入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訴訟法》,這使將來公益訴訟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丘建東滿懷希望地說。
名詞解釋
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根據法律,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公益訴訟的目的未必是出於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判決的效力也不僅局限於訴訟當事人,對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都有約束力。

三、郝勁松訴北京地鐵公司如廁收費案
因北京市地鐵復八線車站設置收費廁所收費一事提起公益訴訟案,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原告郝勁松要求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退還五角錢如廁費等訴訟請求。
據介紹,郝勁松2004年12月在地鐵天安門東站使用廁所時,支付了如廁費五角錢。後郝勁松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對地鐵復八線天安門東站未設固定免費廁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費廁所作出書面解釋,判令地鐵公司退還如廁費五角錢。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05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郝勁松的訴訟請求。
郝勁松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郝勁松上訴認為,地鐵公司在五方面違背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一是復八線設計存在缺陷,未設固定免費廁所;二是為彌補設計缺陷,配置了移動廁所卻要收費;三是「同樣是3元車票,環線乘客免費使用廁所,而復八線乘客卻要另付五毛錢,這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四是復八線為地鐵職工設置了固定廁所,卻不許乘客使用;五是地鐵公司拿納稅人的錢出資興建廁所再向納稅人收取如廁費,違背了公平原則。
另外,郝勁松強調,地鐵顯然屬於原國家計委(2001)398號文件規定的公共客運場所,公共廁所理應免費開放。
地鐵公司表示,由於復八線9座車站均沒有建設公共衛生間,為解決車站乘客如廁難的實際問題,公司在車站非付費區域設置了9套18座移動式免沖衛生間,費用屬於企業投資自建。考慮到購置成本及使用期間的維修、材料等項費用,公司規定收取如廁費五角錢。
二審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地鐵復八線在設計施工時未設置固定公共衛生間,地鐵公司在接管運營後,為方便乘客,自籌資金在各運營站台設置免沖環保投幣式移動衛生間,並根據消耗成本確定收費數額並取得收費許可,地鐵運營公司的行為未違背法律規定。原國家計委發布的計辦價格(2001)398號文件的適用范圍不涵蓋地鐵運營,地鐵衛生間的設置也不屬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京政管字(2002)32號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資所建公共廁所。
法院認為,郝勁松主張地鐵公司違背公平原則,此主張是針對地鐵復八線公共服務設施設計上存在的缺陷,而公共場所的服務設施是否存在缺陷的問題,涉及設施設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多種因素的問題,不應也不可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予以調整和解決。
法院還認為,郝勁松表示自己以納稅人的身份對稅款使用不當的問題進行監督,這不屬於民事訴訟調整的范圍。郝勁松要求地鐵公司對復八線不設置固定衛生間進行書面解釋,這要求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郝勁松律師說:「我喜歡敗訴。我相信只有悲劇才能憾動人心,才能長縈世間。在當前進行的公益訴訟,只有敗訴了,人民百姓才會真正地認清各色人等的真面目,才會用心去思考他們所處的真正環境,才不會受人欺騙而生活在幻想之中,才會自覺地站起來,如此,有利於推動社會改革,促進社會進步----我呼籲,我尊敬而勇敢的法官,來吧,將所有的公益訴訟都判它敗訴吧!我曾對一些記者講過,在一塊腐敗的司法土壤里,種上了不誠信的市場種子,我怎敢期望它能生長出公平正義的植物,所以,在當前,公益訴訟的敗訴是理所當然的,勝訴倒是例外。」
四、李方平等訴北京地鐵無障礙設施案
李方平等律師曾告地鐵公司無障礙設施,去年要求地鐵鋪設無障礙設施。判的結果一方面北京市殘聯的副主席去了,全程支持他們這起訴訟。結果雖然判他們是敗訴,可是發了四個信函給市政府和地鐵公司,要他們做更多的投入改善北京地鐵的無障礙設施,也算是雖敗尤榮。這一起2007年殘聯還把它作為一個非常大的事件,因為也是中國第一起無障礙訴訟。
李方平律師認為:「公益訴訟會給這些侵權的單位造成法律和道義上的壓力,他們一方面會修正自己的行為。再一方面最大的作用是會警示其它的單位,覺得這樣做會有這么大的負面報道,那麼我做的時候要慎重地評估,甚至盡可能地避免。當然再上升到一個更高的層面,上升到立法的層面,比如全國人大、政協甚至勞動部、教育部等相關的一些部門,對這些歧視也逐漸地高度重視,一些部門規章、國務院的條例甚至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當中,我們都看到整個法律是在逐漸地改善過程中。」

7. 「我爸叫李剛」事件後續怎麼都沒了cctv都報道了,結果現在一點響都沒了李剛能量多大啊

1、在出事後一小時內上中央台露面並道歉,恐怕保定市長也沒這本事。2、兒子在撞死人後本應拘押,但現在竟以精神鑒定及心理治療為由,在保定某醫院逍遙。3、死者哥哥拒絕接受封口費後,失蹤。至今下落不明。4、敢給死者辯護的律師幾天前在北京遭不明身份人員圍堵,差點丟了性命。5、李剛兒子一案判決結果,李一帆因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監外執行。李剛的背後是什麼力量呢?答案:..李剛 的 丈人是 湖北省的副省長,他的小舅子是北京市的公安廳的一位高官,否則他的兒子就憑他爸爸也不會那麼囂張的

8. 關於李剛案

這個謠言不過是隨說的罷了,還是有意圖的,不要知道好了..
李剛案被判了6年的原因是雙方已達成"和解",取得被害方的諒解,李剛家屬賠給被害者46萬元和傷者9萬元,對李剛案的判決幅度有重大影響,可能會被判"從輕處罰".
想一想,李剛家屬為何提前先去要和被害者聊聊,雙方由種種原因已達成"和解",得到被害方的諒解,對李剛案的判決幅度有重大影響,是什麼原因呢?明顯是法律漏洞,容易被"權力"和"智慧"抓到了.
這個原因證明李剛家屬有"幕後謀手"利用法律漏洞能得到他們想要的結果了!
你們沒想起以前的那個律師說過那個句話嗎?那個律師說如果雙方達成和解,會對李剛案的判定幅度有非常重大的影響.
他們利用法律漏洞,先要和被害者達成和解,後要李剛案的判定幅度降到最小的,才能造成這個事發生了!
最關注的事情是雙方能不能達成"和解",要看誰的權力和地位高能奪取所有權了,逼得所有人不敢惹得誰了. 這是"權力凌駕法律之上,權力會翻倒一切"的證明
這個李剛案算是"特例",恐怕以後究然不知道有多少個"李剛案"啊.

現在要觀察"李剛案"進度以後如何是什麼樣?等待公開這個真相就不遲了啊!

9. 李長青的涉及事件

李長青稱,8月27日上午10點,他接到朋友李剛律師的電話,說自己代理的江蘇常州武進區湖塘鎮後談村談忠義家房子面臨強拆,情勢緊迫,該鎮領導約李剛律師馬上到當地去談判。因李剛律師有其他案件在處理無法抽身,請李長青律師代為前往了解情況,協助當事人進行拆遷談判。
李長青於當天下午5點多到達常州,6點半左右到了後談村談忠義家,談家附近站著幾十人。李長青進屋後,對方稱談判地點改在村委會,李長青表示質疑,錄音記錄顯示,這時一位名叫周亞平(音)的人自稱拆遷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聲命令手下將李長青「帶走」。
李長青說,被帶到一個辦公樓的會議室後,周亞平等人對他毆打、辱罵和威脅,他的手機也被摔壞,無法與外界聯系。其間,還有三個人自稱是李剛律師的委託人,要求李長青代退代理費,否則別想走。拘禁一直持續到大約晚上8點。
一位目擊者報警後,兩名警察來到現場,將李長青帶到馬杭派出所做筆錄。筆錄一直做到夜裡12點 。 記者與李剛律師取得了聯系。李剛表示,他在常州市武進區代理了幾十個案子,經核實並沒有當事人向所里和他本人投訴、討要律師費,且案件收費均合法合規沒有問題。此案中,他的委託人談忠義住在湖塘鎮東升社區,今年2月接到拆遷辦的拆遷通知,談忠義家的農家院房屋面積近700平方米,但賠償款只能拿到200多平方米的錢,談忠義與政府簽了補償協議之後,發現該項目沒有徵地手續,於是打算委託李剛律師起訴鎮政府。
據李剛律師說,此前與談忠義同村的另一戶就曾遭遇暴力拆遷,也有其他代理常州拆遷案件的律師遇到暴力形式的報復事件,他懷疑此事是「有預謀有策劃的、用暴力手段實施對律師的打擊和威脅」。他已經挨個向自己的委託人核實,並沒有人在現場,因此肯定是有人冒充委託人以討要代理費為由毆打李長青律師。
昨天記者通過常州市政府和常州市工商局主辦的常州信用網查詢發現,法定代表人為周亞平的拆遷公司名為常州市平安拆房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20萬元,經營項目包括建築物拆除、拆遷、吊裝,設備拆除,基礎設施工程、土石方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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