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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力度分析

發布時間:2020-12-25 17:24:34

上市公司「重組」,有哪幾個步驟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㈡ 企業並購重組案例分析怎麼寫

企業並購重組中要注意:
(一)要做好並購重組企業發展環境調查 企業並購行為雖然是市場行為,但不可能不受到當地政府影響,要考慮政府的政策和態度。對於並購項目,政府考慮更多的職工安置、並購後的企業稅收及對本地經濟發展的影響。企業要對並購項目進行判斷,對有發展前景的、符合國家鼓勵產業的,政府大多會採取支持態度,從資金、稅收、土地使用權等方面給予重大優惠。這樣,企業就可充分利用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與措施。對無發展前景的,國家明文規定抑制的項目,政府大多會採取抑制態度。如屬於高能耗、污染嚴重的行業,企業應盡量規避政府出台的抵制其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要做好並購企業相關財務信息調查分析 並購過程中,並購企業可能存在資產質量較差,歷史沉澱的不良資產、大量潛在負債等情況,要充分了解並購項目資產、負債、運營效率情況,運用財務指標科學分析,作出合理評估。如在資產質量與償債能力方面:要綜合對資產負債率、存貨周轉率、應收帳款周轉率、存量資產狀況等指標作出分析判斷。此外,還應了解主要資產的抵(質)押、出租或承租等狀況;在盈利能力及其成長方面:要綜合對銷售凈利率、凈資產收益率及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及構成比例等指標作出分析判斷;並從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等指標對其成長性作出分析判斷;在現金流質量方面:要綜合對各種現金流量、現金銷售比率、凈利潤現金含量等指標作出分析判斷。 此外,還要做好企業重要外部關系分析。如向並購重組企業的律師、會計師、財務顧問等外部顧問了解企業情況;向銀行了解企業的信用評價情況,如信貸額度、相關機構的信貸或證券信用等級評價;委託雙方都認同的評估機構對並購資產進行合理估價,作為雙方談判並購價格的基礎等。
(三)要做好並購企業的潛在風險分析 企業在並購其他企業時考慮的是並購後協同效應,實現並購後企業的價值最大化。但由於對並購企業的情況不很了解,並購方可能對並購企業存在的涉稅風險、潛在訴訟、法律糾紛等潛在的風險渾然不覺,結果為將來的重組失敗埋下伏筆。因此,要對並購行為進行全過程跟蹤,認真搞好盡職調查,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法律、財務、風險防範等方面的咨詢、評價。如在財務稅收方面:要考慮並購企業是否存在應收帳款沒法收回、潛在的訴訟可能導致的賠償責任、對外擔保帶來的連帶責任等潛在負債風險等;還有前期運行中是否存在偷漏稅行為及可能帶來的影響等涉稅風險;在法律訴訟方面:要考慮並購企業是否存在已發生的、未決的和潛在的訴訟,可能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出的涉法風險;在企業文化方面:要考慮其融合程度在相當大程度上影響著並購後企業的決策速度和執行力度,不少企業並購行為的失敗,關鍵就在於企業文化的沖突。要考慮兩種企業文化之間的差異以及針對並購對象進行文化變革的難度,以最短時間促進企業的戰略調整、組織架構建設、業務流程調整再造、資源合理配置,做到妥善謀劃和安排。
(四)要推進科學決策機制,高度重視風險管理 企業並購,實際就是資本的擴張,投資方向的正確與否直接決定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在現有的復雜經濟形勢下,非理性投資、超能力投資、非主業投資,都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企業應按照關規定,科學決策,加強風險管理。一是企業作為並購重組的市場主體,要強化戰略意識,重視涉及企業長遠發展的戰略定位。投資規模應與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把目標集中於投資回報,靈敏反應市場信號,按企業發展的規律辦企業。二是企業並購屬於重大投資行為,要強化董事會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法人治理建設,促進決策機制的科學化。同時,應建立適當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將並購效益與管理層的報酬和責任直接掛購,讓他們既分享並購重組收益,又要承擔與決策有關的風險。三是引入專家決策和項目動態管理手段。一要委託專業咨詢機構組織行業專家、財務專家論證,提供決策建議;二要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提高企業投資決策水平。

㈢ 並購重組中的稅務問題有哪些

一、並購重組中的一些稅務問題
2016年10月,C公司對所屬企業進行重組,A公司和B公司同為C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擬將A公司在甲市的業務調整由B公司負責。A公司在甲市所購置當做經營場所的2棟房產,將面臨因業務調整而隨同處置給B公司的情形。
A公司將選擇何種方式進行資產處置呢?
擬處置房產及稅率情況
1.房產:A公司於2012年2月購置,取得合法票據,計入固定資產原值2400萬元。2016年10月31日,該房產市價3450萬元,評估價格2600萬元,固定資產凈值1900萬元。
2.稅率:A公司和B公司均為從事貨物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銷貨物適用增值稅率17%,城市維護建設稅率7%,教育費附加徵收率3%,地方教育費附加徵收率2%;均未享受企業所得稅政策優惠,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25%。暫不考慮印花稅等其他稅費,在甲市轉讓該房產契稅稅率3%。
稅務籌劃方案
方案一:市價轉讓
A公司財務部從資產收益角度提出以市價轉讓給B公司。
1.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A公司主營業務為貨物銷售,對該項房產轉讓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市價轉讓該房產,其計稅銷售額為:(3450-2400)÷(1+5%)=1000(萬元),應繳增值稅:1000×5%=50(萬元),應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0×(7%+3%+2%)=6(萬元),合計為56萬元。
2.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綜上所述,該房產轉讓收入=3450-50=3400(萬元),評估價為2600萬元,允許扣除的稅金是56萬元,扣除項目合計=2600+56=2656(萬元),增值額=3400-2656=744(萬元),增值率=744÷2656×100%=28.01%,則應繳土地增值稅=744×30%=223.2(萬元)。
3.企業所得稅。A公司轉讓該房產收益=3400-1900-6-223.2=1270.8(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270.8×25%=317.7(萬元)。
優點:按市價轉讓,簡便易行,A公司可直接增加凈收益=1270.8-317.7=953.1(萬元)。
缺點:僅從A公司個體分析。根據財稅〔2016〕4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B公司購入該房產,增值稅進項稅額50萬元雖可抵扣,但還應繳納契稅=3400×3%=102(萬元)。
方案二:凈值無償劃轉
C公司財務部認為A公司和B公司均為其全資子公司,應作為一個整體來分析,提出以資產凈值無償劃轉的方案。即,A公司和B公司簽訂資產無償劃轉協議,以2016年10月31日為時間點,按資產賬面凈值無償劃轉,並按內部程序報C公司審核。
1.增值稅及附加稅費。A公司因該房產無償劃轉轉讓價格低於其購置成本,應繳納增值稅為0。
2.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雖然按凈值無償劃轉的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但A公司系因企業重組,並有劃轉協議及內部審批文件做支撐,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0。
3.契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規定,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因此,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房產權屬劃轉符合免徵契稅條件。
4.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關於股權、資產劃轉,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在C公司的主導下,A公司和B公司的資產凈值無償劃轉,劃出方與劃入方均不確認收益,採取一致性原則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A公司該項業務不確認所得、不計繳企業所得稅。
優點:從集團公司整體考慮,與方案一相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土地增值稅、契稅和企業所得稅均不需繳納。
缺點:程序相對復雜,需要在C公司的主導下,A公司和B公司協同配合,依法獲取政策支持。同時,A公司因轉讓資產收益為0,積極性不高,需要C公司在內部績效考核時,酌情考慮並引導。
兩方案比較,方案二為佳
A公司處置資產給B公司,如從集團公司整體考慮,增值稅因相互之間可抵扣,稅負不增加。企業所得稅,因一方作為收入,另一方可作為成本在所得稅前扣除,稅負也不增加。唯有土地增值稅和契稅,不能抵扣或轉嫁,會直接增加企業稅收支出,從而減少收益。
二、三大秘訣規避兼並重組中的稅務風險
當前企業在進行兼並重組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國家諸多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與企業所得稅相比,企業重組涉及的其他稅種復雜程度相對較低,故企業所得稅被認為是企業重組的核心稅種。本文重點闡述兼並重組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內重組——特殊重組范圍仍有不確定性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出台《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以下簡稱「59 號文件」)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2010 年國家稅務總局第4 號公告,以下簡稱「4 號公告」。59 號文件和4號公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共同構成了我國現行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政策體系。
59號文件和4號公告借鑒了企業重組稅收政策和征管模式的國際經驗(如美國稅法中商業目的、持續經營以及股東利益持續等要求),初步規范和建立了企業兼並重組過程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規體系,特別體現在對符合特定要求的兼並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以下簡稱「特殊重組」)。
符合此稅務處理的條件是:兼並重組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經營期限限制(重組後12個月內不改變原實質性經營活動),持股期限限制(重組後連續12個月不得轉讓),標的資產、股權比例要求(占總體資產股權不少於75%),股權支付限制(股權支付不低於85%)。但特殊重組並不是永久免稅,而是稅法特別許可的納稅遞延,體現了稅收不妨礙企業正常重組業務的中性原則,因為企業在特殊重組中通常沒有或僅有很少現金收入,若是強行要求相關方企業均按一般重組繳稅,則明顯會給相關企業帶來現金流壓力,從而妨礙企業從商業需要出發開展重組業務,最終導致全社會經濟效率損失。雖然上述文件體系明確了適用特殊重組的情形條件,但後續有關的說明、解讀和釋例仍有待完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法中,通常將所得區分為一般所得和資本利得,一般所得適用一般稅率,而對於長期積累形成的資本利得適用較低稅率分別征稅,而中國所得稅法未加以區分,故未能享受特殊重組待遇的重組行為從某種意義上說將承擔更重稅負。
跨境重組——受698號文件「穿透」規定的影響
2009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698號,以下簡稱「698號文件」)。69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等資料;第六條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 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 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 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 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698號文件對跨境重組的稅務處理有直接影響。698號文件重申了中國稅務機關可視情執行一般反避稅原則來否定境外中間控股公司存在的權力,即意味著在非居民企業通過轉讓中間控股公司股權(另一非居民企業)從而間接轉讓中國居民公司股權的情形下,如果中間控股公司缺乏在當地的商業實質,則可能被認定為是通過「濫用組織形式」來「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最終該股權轉讓會被視為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份而負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從全國多個執行案例可以看出,只要主管稅務機關認定被轉讓的中間控股公司在其注冊成立地無商業實質(即沒有或極少當地資產、當地雇員和當地繳稅),通常稅務機關就要求轉讓方企業就股權轉讓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值得一提的是,698號文件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完善股權轉讓來源地規則的補充規定,以堵塞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稅收征管漏洞。但由於59號文件特殊重組對非居民企業的規定相對狹窄,直接導致同一控制下的跨境集團內部重組即使沒有任何現金流收入也必須適用698號文件作為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依據,作為股權轉讓方的非居民企業必須就股權轉讓產生的評估收益繳稅。
為了進一步完善上述文件,2014年3月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件」)。14號文件針對當前企業兼並重組過程中的諸多障礙和難題,如審批多、融資難、稅負重、服務體系不健全、機制不完善等提出了多項解決措施,包括落實完善有關企業兼並重組的稅收政策的意見,如「修訂完善兼並重組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政策,降低收購股權(資產)占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比例限制,擴大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的適用范圍。」預計2014年底前財稅部門將完成對有關文件的修訂,發布新規則,進一步放寬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的情形條件。
兼並重組中的企業常見問題
很多企業集團基於產業整合、上市、地域布局調整等商業目的, 需要在集團內部進行重組交易;某些企業集團在重組規劃中完全忽略59號文件及698號文件所構成的新稅收法規體系,依舊照搬《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207號,已全文失效)固定思維,認為只要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集團內重組行為就不發生納稅義務。結果,股權重組相關方完成工商登記後,在辦理稅務登記時被稅務機關發現而要求補繳稅款;此種情況下,即使企業同意繳稅,往往還會與稅務機關在股權轉讓價格確認上發生爭執,企業認為應是資產負債表反映的凈資產,而稅務機關傾向於通過股權評估的辦法來確定(特別是採用收益法),這就往往大幅提高視同股權轉讓價格,負面影響企業現金流。
除補繳稅款後果外,對於完全發生在國內的股權重組行為和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境內企業股權的,如未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可加收滯納金;對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企業股權的,由於轉讓行為是否屬避稅行為需層報總局審核確定,因此在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通知書下達前,通常不會被加收滯納金。

㈣ 並購重組是利好嗎

資產重組對於被來收購自公司來說往往利好,因為通常重組完成以後被收購公司的資產質量會得到改進。不過對於收購方來說往往利空,因為收購以後母公司面臨如何消化被收購公司的問題,而且在收購過程中母公司通常要溢價購買被收購公司的股權,收購成本比市場價格高

㈤ 企業並購重組的風險具體有哪些

近年來,國內企業並購重組現象越來越常見。但是,在實際並購重組過程中,如果缺乏合理的風險控制,就會影響並購重組的效率和成本,同時也會給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巨大沖擊。鑒於此,本文就企業並購重組的風險予以合理分析,並提出了企業並購重組風險控制的有效策略,希望為企業並購重組活動的實施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並購重組是企業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整合優勢資源和加速自身發展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並購重組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無論是趕集和58的合並、美的並購東芝、滴滴收購uber中國等,都給企業的未來發展和戰略布局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企業並購重組如果缺乏全面的風險評估和控制手段,就會加劇自身的經營風險,招致大量經營問題。
企業並購重組的主要風險
戰略決策風險。合理的並購重組戰略決策,是降低風險的關鍵。企業並購重組是一項重要且長期的投資,企業並購重組活動需要企業投入大量精力和資金。如果企業的並購重組過於盲目,勢必會導致企業經營風險的加劇,甚至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目前,國內外並購重組失敗案例比比皆是,一些企業在並購前期缺乏嚴謹的決策風險評估,導致企業在並購過程中出現資金鏈斷裂等問題,最終影響到企業的資金結構,甚至使企業破產、倒閉。

㈥ 企業並購重組後的人力資源該如何整合

1.並購前人力資源狀況評估
為了讓被並購企業的人力資源增值而不是流
失,應對並購的全過程進行全面規劃,防止僅僅在並
購完成後才把注意力轉向人力資源。因此,在並購
前,並購企業就該聘請社會上的咨詢公司對被並購
企業的人力資源狀況進行全面的評估,包括被並購
方的組織結構、薪酬福利和制度等。根據評估的結
果,形成一份被並購企業的人力資源報告。這樣的
報告可以讓並購更加理性,並通過它分析出哪種激
勵手段能夠留住關鍵員工,以降低並購後人力資源
管理的難度。
2.制定人力資源新政策
在並購過程中,企業將面臨員工流失、工作積極
性下降、難以適應新環境等一系列問題。為防範於
未然,企業應在並購前就著手制定人力資源新政策。
主要包括人員留任政策、考核和激勵政策、人員培訓
及職業發展三個方面。人員留任政策決定了企業未
來發展的人力資源的初始狀況,而且這種狀況將會
影響到企業引進人才的發展。考核制度會影響員工
的去留及工作積極性。因此,應當建立科學統一的
績效考核標准。人力資源部門應通過培訓向員工宣
傳企業新的目標和文化,並依據工作分析、績效評
估、職業發展計劃,將員工個人需要同組織需要整合
在一起,以提高員工滿意度,減少組織內部的摩擦,
提高組織績效,更好地實現並購目標。
3.穩定和留住關鍵人才
根據普利切特和魯賓遜的調查,如果不採取積
極措施挽留被並購企業的員工,在並購的第一年內,
有47%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關鍵員工會辭職,在三年
內,這些人中的72%會離開。這是因為,在企業並
購過程中,員工會面臨不確定性和自身心理失衡,因
此而辭職者中不乏一些高層管理人員和關鍵員工。
這些人才的流失,將直接導致企業的競爭力下降。
而要留住人才,首先應確立人本主義管理思想。現
在,越來越多的人響應「以人為本」的口號。人是價
值的創造者,企業不能只靠給予更高的報酬來留住
員工,還要顧及到與員工自身價值的體現,工作滿意
度等。其次,企業應注意謹慎選才和知人善任。在
並購中,企業必然會進行組織結構的調整甚至重組,
這樣就需要招募員工來彌補空缺的職位。被並購企
業的多數員工會覺得在新的企業得不到重用和發
展,所以企業應對所有員工進行了解、評估,使他們
有公平的機會來競爭這些職位。
4.加強溝通,創造良好的企業內部環境
在很多的並購行為中,被並購企業的員工往往
覺得自己不被公司重視,直到並購的當天才知道公
司的這個決策,甚至在並購過程中他們仍不清楚企
業未來的發展規劃。這時,就需要有效的溝通來緩
解員工的不確定感,減少由於並購產生的「震盪」,提
高員工的士氣,創造一種開放和坦誠的氛圍來提高
員工對管理層的信任度。並購企業應在並購的同時
勾勒出企業的未來發展規劃和市場前景,向員工傳
達他們的熱情與尊重,並解釋並購的動因和期望達
到的效應。在並購中,管理層更應公布整合計劃,借
此打消員工的顧慮,同時減少信息分布不完全、不對
稱的現象。
5.加強文化融合,培養員工認同感
文化整合宜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探索階段。在這一階段,並購企業應
識別雙方的文化差異,如彼此的物質文化、制度文
化、精神文化等的不同。其中並購雙方企業在價值
觀上的差異尤為重要。在認清雙方文化差異後,再
根據並購戰略、並購雙方文化的特點、文化適應性程
度等因素,初步制定文化整合模式,是運用吸收式、
分離式、融合式還是採取變革式,做出正確選擇。
第二階段:文化整合開始執行的階段。這個階
段往往伴隨著組織結構的建立、管理層的調整或人
員的精簡等較大的變革舉措,這時,雙方文化的沖突
將明顯地顯現出來。因此,在這一階段,企業要注重
文化沖突的管理,在明晰雙方文化的基礎上尊重雙
方文化,促進相互之間的適應.
第三階段:逐步走向融合階段。經過並購雙方
之間的相互適應,新的制度或管理層的調整已完成,
這時企業所面臨的問題是如何維護這種新制度使之
能順利而有效地貫徹。企業可以將雙方員工組織在
一起,進行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的跨文化培訓,或者
進行工作崗位的交換,組建共同的工作團隊和任務
小組。
6.採用有效的激勵機制
彼德·德魯克曾指出:在兼並的第一年內,極為
重要的是要讓兩個企業管理隊伍的大批人都受到跨
文化界限的重大晉升,使得兩個企業的管理者都相
信並購為他們提供了個人獲益和發展機會。
為了留住員工並使他們更大程度地為企業創造
價值,企業可以採取薪資福利激勵、晉升激勵和股權
激勵等。在並購過程中,員工往往更關注的是自身
的經濟利益是否能提高,因此,企業必須採取一定的
薪資福利策略,使得員工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害,並以
更優厚的物質利益來留住人才。當然,經濟利益並
不是員工關注的全部,他們在新的環境中也會考慮
到工作環境、人際關系、新公司的發展前景以及個人
的發展前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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