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上市公司而言財務報表的重要性
一、對財務報表的審計過程中的重要性判斷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是否遵守公認會計原則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表述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表示意見。因此,各國審計准則一般直接沿用了會計文獻中的重要性概念。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簡稱AICPA)在審計准則公告第47號(SAS No.47,Audit Risk and Materiality in Concting an Audit)中指出,「考慮重要性是一項職業判斷,審計師需要判斷合理的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需要」。
SAS No.47認為「一些事項(不論個別還是累計)對於會計報告是否遵循公認會計原則的公允表述是重要的,而其他一些問題則是不重要的」。「在審計計劃和執行過程中,審計師沒有責任去合理保證能夠發現不重要的錯報或漏報」。
重要性標准具體運用於審計過程的兩個階段:一是在審計計劃時,重要性是審計所允許的錯報或漏報的限度。這時對重要性的判斷決定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和審計風險的大小。二是在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是錯報或漏報的個別或匯總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判斷或決策的程度。這時對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重要性判斷決定出具審計意見的類型。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標准
重要性標准不僅運用於財務報表的編報和審計,而且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關鍵問題。重要性標准首先決定了一項信息是否重要,從而影響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圍,進而影響到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義務。區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義在於使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得到投資判斷所需要的信息,同時力圖避免證券市場充斥過多的噪音。
美國關於重要性標準的定義首先是在根據1933年證券法的注冊登記陳述中體現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證券法頒布後的第一年規定:「一件事項如果得以正確地表述或披露,阻止或將阻止普通投資者購買該股票,則該事項為重要事項。」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SEC採用綜合信息披露體系,在S-X規程(Regulation S-X)中將重要性標准限定為「一個理性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注冊證券時會認為該信息是重要的實質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重要性標准不僅適用於向證券監管機構公開報送的財務報表,還包括其他財務報告(例如年度報告中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盈利預測報告等)和非財務信息;重要性標准不僅影響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還體現於二級市場的臨時披露義務的履行。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斷仍然貫徹「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標准,但具體方式有所差別(例如及時信息披露的可能性/重大性測試,二級市場信息披露「影響股票價格」和「影響投資者決策」並用的二元化標准等)。但由於超出了本文的范圍,這里不再詳細討論。
綜上所述,不論會計規則制定機構從用戶需求觀的會計目標出發對重要性下定義,還是證券監管機構基於投資者保護觀界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一致的看法,即將「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或判斷」作為判斷財務報表重要性的標准。
三、法庭對虛假陳述重要性的認定
財務報表的編報和審計人員站在財務信息使用者的角度作出重要性判斷是一種事前判斷。事實上財務報表的某項或累計錯報或漏報是否構成重要性,只有在事後產生爭議時通過法庭的認定來完成。因此重要性標准關繫到對虛假陳述的認定和相應的民事救濟和民事責任制度。具體就財務報表的錯報或漏報的認定而言,各國的法律實踐都認為至少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存在錯報或漏報;二是錯報或漏報具有重要性。在美國重要性標準的形成過程中,法院的判決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在證券法頒布後的首例財務欺詐大案——巴克雷斯建築公司案(1962)中,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發行債券上市申請表中的錯誤披露是否屬於「重大」時,認為「每股收益」的高估15.3%不屬於重大錯誤,營業凈收益高估16.5%也不算重大錯誤,但流動資產和由此計算出的流動比率高估18.8%屬於重大性錯誤。法官的理由是:與公司股東相比,債券持有人或未來投資者對公司資金流動狀況高估的關心更甚於對公司收益的高估的關心,尤其對曾發生過資金流動困難和將面臨嚴重營運資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法官在判案中寫道,「如果正確地陳述了或透露了事實,將會導致一般的精明的投資者推遲或趨向於推遲購買本案所涉及的證券。」
重要性判斷在實踐中的困難與矛盾
盡管FASB、AICPA、SEC和法庭在重要性標準的立場完全一致,但並未解決實務中的困難和矛盾:衡量重要性以信息使用者的判斷為尺度,但實際操作中會計人員、審計師和證券發行人必須在會計信息到達信息使用者之前作出重要性的判斷。他們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實證研究表明,不但會計信息編制人員、審計師與會計信息使用者(證券分析師)對同一問題的重要性判斷存在顯著差異,不同審計師的重要性標准也不一致(Woolsey,1973;Dyer,1975;Patillo,1976)。問題的嚴重性在於,如果法庭對會計信息存在錯報或漏報是否重要的認定低於證券發行人或審計師把握的重要性標准,有關責任人就需承擔重大虛假陳述的賠付責任。
為解決重要性標准在應用中的混淆不清甚至誤用濫用,最簡單的辦法似乎是公布一套涵蓋各種情況的、定量的重要性指南。但無論會計准則制定機構還是證券監管機構都認識到這種做法不可行。FASB認為「不可能制定通用的重要性准則,廣收並蓄有經驗人士在判別中的思考要點」(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2號)。討論重要性標准離不開每個企業的特定環境,不同規模、利潤和經營性質的企業的重要性不同,同一企業在不同時期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在確立了重要性的原則規定之後,會計人員、審計師和信息披露義務人自身需要運用專業判斷來評估特定情形中的重要性。
為克服既要代替財務信息使用者進行重要性判斷,又要承擔重要性判斷不符合信息使用者期望的風險,職業界在長期實務中自發形成了一套判斷重要性的便於操作的經驗法則(Rule of Thumb),其中以凈利潤的5%或10%為判斷重要性的標准應用最為廣泛。
重要性標準的濫用及治理對策
如上文討論,會計、審計及信息披露規則中的重要性概念是一致的,都是站在信息使用者的立場界定重要性做出實質性的概括。但這種抽象定義不可能具體指導每個特定情形下的重要性判斷。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數量化的經驗法則便於會計和審計人員具體操作。但不可避免的問題是,對重要性的判斷一旦淪為數量化的門檻,就容易被誤用或濫用,成為不正當會計處理並且推諉責任的護身符。重要性判斷的濫用已經引起美國證券監管機構的重視。SEC前任主席萊維特發表的題為「數字游戲」的講演(1998年9月)中呼籲遏制美國公司的盈餘管理行為,將「濫用重要性」列於五類重點調查對象。萊維特一針見血指出,「實踐中,一些公司濫用重要性原則,他們刻意在財務報表中製造一些小錯誤,其金額尚未超過通常可接受的重要性界限。當受到審計師或者監管者質疑時,他們會輕描淡寫地說:『不過是小疏忽而已』。若真如此,他們為何煞費苦心地出錯,並將錯誤大小控制在重要性范圍內?」
以具體指導財務報告編制和審計過程中的「重要性」判斷。SAB99並不否定職業界運用具體百分比對重要性進行初步判斷,但強調重要性的判斷必須站在財務信息使用者的立場上考慮綜合因素進行具體分析。其主要內容如下:
1.強調了數量與性質並重的觀點。SAB99列舉了一些將導致數量上較小的錯報或漏報在性質上達到重要性的情況,包括:(1)幫助實現預期盈餘(earnings expectation)的差錯;(2)改變收益趨勢的差錯;(3)達到扭虧為贏或者相反目的的差錯;(4)重要分部或業務發生的差錯;(5)違反法規的差錯;(5)藉以滿足債務契約的差錯;(5)實現管理者報酬(如股票期權)的差錯;(6)隱藏非法交易的差錯。
2.要求在判斷重要性時應考慮管理當局的意圖,即使差錯金額微不足道,但如果出於管理當局的盈餘管理動機,則應該作為重大差錯對待。
3.在對待各報表項目的差錯金額能否累計抵消的問題上,SEC持否定態度,認為分別各項目的錯報或漏報、有關項目錯報或漏報的小計、所有項目錯報或漏報的匯總,要統統考慮,不應相互抵減或抵消。
4.具體項目的重要性水平還取決於該項目能夠精確計量的程度。能夠精確計量的項目(例如應付賬款)與存在不確定性的項目(例如或有負債)相比,可以容忍的錯報或漏報的程度更低。
B. 我國上市公司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特點和發展現狀 有什麼現存的困難 成因是什麼 解決的對策
地位及作用:
(一) 上市公司是推進現代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力量隨著我國市場化程度的不斷加強,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在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而作為優秀企業代表的上市公司的發展對於國民經濟增長以及經濟結構優化必然發揮重要作用。
(二)上市公司通過證券市場融資,降低融資成本,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使企業更好地發展從而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上市公司逐步成為我國企業直接融資的主渠道, 降低了企業發展對銀行的過度依賴和金融風險, 其直接融資大大提高了同期國民經濟和相應區域的經濟建設與發展能力。
(三)上市公司是推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一股重要力量上市公司顯示了較為優良的價值創造能力,我國國民經濟高速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
特點及現狀:
(1)企業屬性上來說,我國上市公司以國有企業為主
(2)行業分布上,我國上市公司以資金密集型和資源導向型公司為主,例如房地產、醫葯、化工、機械、汽車、零售行業;
(3)A股上市公司各財務項目均衡增長,收入與利潤都大幅提高,但是現金狀況並不樂觀。
(4)A股上市公司在產品結構調整和新產品開發方面,以及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績,為將來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進一步發展壯大提供了條件。
(5)上市公司的非等價交易嚴重存在
(6)國有股比例過大、國有股不能流通。
(7)自我交易、內部交易和關於控制人方面的法律不完善。
對策:
(一)認清當前證券市場形勢, 抓機遇促發展
(二)齊抓共管, 加大培育力度, 加快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步伐
仍然要穩步發展主板和中小板市場,並完善並購重組市場化制度安排,支持並購融資方式創新。
資本市場發展到一定的階段之後,並購重組將成為其重要功能。證監會統計顯示,2009年全年有56家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交易規模達3693.5億元。
(三)選准優勢產業, 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力的擬上市公司
目前境內上市公司(A,B股)截止2010年9月有1976家,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截止2010年9月有108家,境外上市H股,截止2010年9月有161家。我國經濟發展的狀況與上市公司比例不協調,需要進一步增加上司的數量。
(四)依託優勢企業規模擴張, 帶動我國產業結構調整
已公布的2010年報顯示,上市公司四季度業績在三季度環比增長的情況下再接再厲,全年凈利潤增幅達41.22%。其中,石化與銀行業仍是A股「最賺錢」公司。作為國家的經濟命脈,能源和銀行業在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中有著重要作用。
(五)提高現有上市公司業績, 帶動我國整體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發展
2010年是創業板公司登陸資本市場後度過的首個完整年度。但遺憾的是,整體看這一小群體中僅有少數幾家公司的業績表現出高成長特徵,而絕大多數業績平平,增速下降,另有4家公司業績變臉,凈利潤增長率同比下降。因此,上市公司的業績仍然是我國上市公司的軟肋。
C. 財務報表分析在對上市公司進行投資決策時有何重要性
財務報表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也是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最重要資料,專它對所有投資者都是公開的,屬絕大多數投資者也都會在相同的時間看到年報。對年報中財務報表信息的理解、分析與利用,考驗著每一名投資者的眼光與判斷能力。
平庸的投資者,可能只是瀏覽幾個簡單的財務數據便淺嘗輒止棄之一旁;有經驗的投資者,可以從年報中,粗略看出上市公司的價值或症結所在;而高水平的投資者,則能見人所未見,從年報中找尋到上市公司未來興盛或衰敗的蛛絲馬跡,並將年報作為投資決策時的關鍵依據。
因此,判斷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很多時候並不取決於投資者佔有信息量的多少,而是取決於分析信息的能力。對不少投資者來說,與其捨本逐末,孜孜不倦於聽消息,道聽途說所謂的內幕、題材,還不如扎扎實實地求問於年報財務報表,求問於公開信息。
比如,投資者都很關注年報中凈利潤的數據,這一數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年報中所展示的凈利潤產生過程。由這個過程,投資者可以解讀出上市公司的真實盈利能力。
D. 上市公司倉庫年終外部審計重要性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03年發布的《內部審計具體准則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明確指出,所謂「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就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本文擬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進行探討。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既各有特點又互為補充,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所謂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按審計主體的不同對審計進行的分類,其中內部審計是指由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獨立監督和評價行為,目的是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經濟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的主體是單位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
外部審計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國家審計的主體是審計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縣設立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政活動、執行財經法紀情況以及經濟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社會審計是指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其主體是注冊會計師。
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都是我國完整的審計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者特徵突出、自成體系、各司其職,又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審計相對於外部審計具有如下特點:
1、在審計性質上,內部審計屬於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履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只對本單位負責;外部審計則是由獨立的外部機構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簽證活動,對國家權力部門或社會公眾負責。
2、在審計獨立性上,內部審計在組織、工作、經濟方面都受本單位的制約,獨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審計在經濟、組織、工作等方面都與被審計單位無關系,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3、在審計方式上,內部審計是根據本單位的安排進行審計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審計大多則是受委託施行的。
4、在工作范圍上,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涵蓋單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等;外部審計則集中在企業的財務流程及與財務信息有關的內部控制方面。
5、在審計方法上,內部審計的方法是多樣的,應結合組織的具體情況,採取各種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審的一些程序;外部審計的方法則側重報表審計程序。
6、在服務對象上,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單位負責人;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各相關利益方。
7、在審計報告的作用上,內部審計報告只能作為本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不能向外界公開;國家審計除涉及商業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要對外公示;社會審計報告則要向外界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鑒證的作用。
8、在審計對象上,國家審計以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及大型骨幹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運作情況為主;社會審計對象則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單位;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
9、在審計許可權上,國家審計代表國家利益,對被審計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既有審查權,也有處理權;社會審計只能對委託人指定的被審單位的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鑒證;內部審計有審查處理權,但其內向服務性決定了其強制性和獨立性較國家審計弱,其審查結論也沒有社會審計的社會權威性高。
10、在審計監督的性質上,國家審計屬於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社會審計屬於社會監督,國家法律只能規定哪些企業必須由社會審計組織查賬驗證,而被審計企業與社會審計組織之間則是雙向自願選擇的關系;內部審計是單位自我監督。
11、在依據的審計准則上,國家審計所依據的准則是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准則;社會審計依據的審計准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獨立審計准則;內部審計所依據的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准則。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因此應該而且可以相互協調、相互補充。
二、明確協調目的,講究協調方法,注重協調效果,切實做好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基礎在於: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內容、范圍、標准、依據、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處。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外部審計提供的相關資料,提高審計效率,可以委託社會審計協助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甚至可以與有實力、信譽好的社會審計機構結成戰略合作聯盟,進一步加大對單位內部的審計監督力度;外部審計可以向內部審計了解情況,在工作中得到內部審計的配合與支持,也可以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要在單位負責人的支持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緊緊圍繞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目的開展。協調的具體方式,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要定期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調工作。其中應著重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要在以下五個方面注意溝通:一是知識溝通,注意相互交流工作經驗、學習專業知識,收集政策法規及管理信息,討論管理薄弱環節,明確審計工作措施;二是審計范圍溝通,外部審計機構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三是審計工作底稿溝通,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必要的范圍內交流相關工作底稿,以便在審閱後相互評價工作量,利用對方工作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四是審計結論和管理建議溝通,外部審計通常應就可能影響內部審計的重大事項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溝通;五是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溝通;內部審計應與外部審計探討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的缺陷,並及時提請對方改正,以降低審計風險。
第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要注意在以下四個方面加強合作:一是在內部控制方面,內部審計首要目標是評價和評估內部控制系統,它通過風險評估來進行內控系統的審計。外部審計則需要對會計系統和控制環境進行初步的評估,進而進行內部控制測試並決定實質性審計的時間、范圍和程序。會計系統和內部控制受到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共同關注,當外部審計認為內部審計採用了適當的方法進行風險評估並能提供內部控制健全性的保證時,外部審計可以據此決定審計程序和重點范圍,從而提高審計的效率;二是在揭示和防止舞弊方面,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都有責任防止和發現舞弊。這方面內部審計比外部審計有著更寬的角色,它可以執行系統審計包括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像考慮財務經營系統審計的常規風險一樣考慮舞弊的風險,內部審計也可以參與任何特定的舞弊的調查。外部審計則更為關注舞弊可能引起的財務報表重大誤報的風險,外部審計在評估財務報表舞弊的風險時應考慮內部審計關於舞弊的檢查活動;三是在改進建議方面,提供整合治理報告內容方面的保證是對內部審計的要求,同時內部審計還可能對整合治理的程序進行檢查和報告;外部審計則需要對整合治理的報告中有關內部財務控制方面的陳述進行檢查。因此內部審計在編制整合治理報告中所起的作用和其關於整合治理方面的控制系統的意見,都會被外部審計在執行檢查中加以考慮;四是相互利用審計成果方面,外部審計關於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結果,特別是外部審計所指出的薄弱環節,內部審計要進行跟蹤調查核實,看其是否已採取改進措施等。內部審計要利用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線索,確定審計的重點領域。內部審計要向外部審計提供所需要的審計成果,及時溝通情況,做到信息共享,擴大審計影響。行檢查。因此內部審計在編制整合治理報告中所起的作用和其關於整合治理方面的控制系統的意見,都會被外部審計在執行檢查中加以考慮;四是相互利用審計成果方面,外部審計關於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結果,特別是外部審計所指出的薄弱環節,內部審計要進行跟蹤調查核實,看其是否已採取改進措施等。內部審計要利用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線索,確定審計的重點領域。內部審計要向外部審計提供所需要的審計成果,及時溝通情況,做到信息共享,擴大審計影響。
E. 上市公司披露財務報告所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應當遵循與年度財務報告相一致的會計政策原則
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應當將中期視同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所採用的會計政策應當與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相一致。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 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
(二)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是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在遵循重要性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而不得以預計的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這里所指的「中期財務數據」,既包括本中期的財務數據,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財務數據。
2.重要性原則的運用應當保證中期財務報告包括與理解企業中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信息。企業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避免在中期財務報告中由於不確認、不披露或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對信息使用者的決策產生誤導。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和職業判斷。通常,在判斷某一項目的重要性程度時,應當將項目的金額和性質結合在一起予以考慮,而且在判斷項目金額的重要性時,應當以資產、負債、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直接相關項目數字作為比較基礎,並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單獨依據項目的金額或者性質就可以判斷其重要性。例如,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該變更事項對當期期末財務狀況或者當期損益的影響可能比較小,但對以後期間財務狀況或者損益的影響卻比較大,因此會計政策變更從性質上屬於重要事項,應當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
(三)應當遵循及時性原則
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目的是為了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比年度財務報告更加及時的信息,以提高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中期財務報告所涵蓋的會計期間短於一個會計年度,其編報的時間通常也短於年度財務報告,所以,中期財務報告應當能夠提供比年度財務報告更加及時的信息。為了體現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及時性原則,中期財務報告計量相對於年度財務數據的計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估計。例如,企業通常在會計年度末對存貨進行全面、詳細的實地盤點,因此,對年末存貨可以達到較為精確的計價。但是在中期末,由於時間上的限制和成本方面的考慮,有時不大可能對存貨進行全面、詳細的實地盤點,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中期末存貨的計價就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會計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信息。
需要強調的是,中期財務報告編制的重要性和及時性原則,是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需要特殊考慮的兩個關鍵因素。同時,對於其他會計原則,比如可比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等,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也應當像年度財務報告一樣予以遵循。
F. 分析上市公司時,哪些財務指標最重要指標太多,太亂,請高人指點!
按重要性和常用性,可以按一下順序。對於不同的產業,財務指標的作用不盡相同,因此在具體運用財務指標時一定要根據上市公司的產業情況來分析,採取橫向對比和縱向對比等等分析方法。切忌濫用財務指標!
1、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是股份公司中每一個單位股份所攤得的凈利潤或稅後利潤,其計算公式為
每股收益=公司稅後利潤總和/總股本
2、凈利潤和凈利潤增長率
凈利潤是指在利潤總額中按規定交納了所得稅後公司的利潤留成,一般也稱為稅後利潤或凈收入。凈利潤的計算公式為:
凈利潤=利潤總額×(1-所得稅率)
凈利潤是一個企業經營的最終成果,凈利潤多,企業的經營效益就好;凈利潤少,企業的經營效益就差,它是衡量一個企業經營效益的主要指標。
凈利潤增長率
凈利潤增長率=(本年凈利潤-上年凈利潤)÷上年凈利潤×100%
=(本年凈利潤÷上年凈利潤-1)×100%
3、凈資產收益率
凈資產收益率又稱股東權益收益率,是凈利潤與平均股東權益的百分比,是公司稅後利潤除以凈資產得到的百分比率,該指標反映股東權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運用自有資本的效率。指標值越高,說明投資帶來的收益越高。
4、自由現金流量
計算自由現金流量代表在扣除所有必要的減項後,公司所剩的現金,且公司可自由決定如何運用這筆錢。
自由現金流量=(營業現金流量-已付利息-已付所得稅-維持性資本支出)
5、流動比率
流動比率是流動資產對流動負債的比率,用來衡量企業流動資產在短期債務到期以前,可以變為現金用於償還負債的能力。指流動資產總額和流動負債總額之比。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合計/流動負債合計*100%
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都是用來表示資金流動性的,即企業短期債務償還能力的數值,前者的基準值是2,後者為1。
6、營業收入和主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是一家公司在某一時段內通過生產、銷售或提供服務等方式所取得的總收入。 一些初入市的股民往往容易將營業收入與凈收入混為一談,其實營業收入只是一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收的帳款,它未扣除成本消耗及應交的稅收等;而凈收入是一定公司在經營中扣除各項成本開支及稅項後的凈得。一旦企業開始營運,它總能取得一定的收入,所以營業收入總是正數,而凈收入則有可能是負數。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經常性的、主要業務所產生的基本收入,如製造業的銷售產品、非成品和提供工業性勞務作業的收入;商品流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旅遊服務業的門票收入、客戶收入、餐飲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發生時是在貸方,每到月末要在借方轉入本年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月末沒有餘額,所以就沒有借貸差。累計欄填寫本會計年度截至到本期的累計發生額。具體情況可以具體對待。主營業務收入可以記錄本月發生額也可以設置累計發生額欄。
7、審計意見(也很重要,不要忽視)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是最普通的審計報告。不存在什麼問題。
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只有當注冊會計師認為會計報表就其整體而言是公允的,但還存在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只有當注冊會計師確信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和歪曲時,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只有當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至無法確定會計報表的合法性與公允性,注冊會計師才可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G. 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重要性
公司發展的前景 未來盈利
H.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目標和意義是什麼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