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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股東投票權

發布時間:2021-01-06 19:29:35

股東的投票權都有哪些規定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一般都是實行一股一權,但有限公司允許章程設定自己選擇的表決權方式。回
董事會實行一答人一票,這個沒的說。

你問的這個問題關鍵在於沒有把董事會和股東會區分開,這兩個會的職能是十分不同的,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自然以投資者利益為瞻,故表決權按照出資主義;董事會是執行機構,日常決策為了商業效率考量,以人頭計票。

⑵ 股東會告知函不回復是否是放棄表決權

要確定告知函本人已簽收

⑶ 為什麼股民不擁有股東的投票權,決策權

誰說不擁有呢,有啊,這兩個權利都有。

你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你可以投票,你的權利和你所佔有的股票份額相當。如果你的股票占公司總資產的10萬分之一,那麼你的投票權、決策權就是10萬分之一。

⑷ 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排除

股東表決權的限制與排除
對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規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東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決力弱於一般股份,即該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決權,而是多股才享有一個表決權;
二是間接限制;即通過規定不同公司議案的通過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數和最低表決權數的方式,增加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難度,從而間接達到限制效果;
三是對代理表決權的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為方便那些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又不願放棄表決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各國公司法大都允許股東採取委託投票方式參加表決。委託投票制對於保障股東尤其是高度分散的眾多小股東依法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事務,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購、濫用委託書的弊端。
對代理表決權加以限制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對代理人的資格作出限制。例如因特別利害關系表決權被排除的股東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2)對代理表決權的數額進行限制。主要是要求代理人代理行使的表決權只能占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數的一定比例;
(3)對代理的形式要件作出嚴格限制。如要求必須採取書面授權的方式,代理權的授予僅限於一人且不得重復授權;
(4)對代理期限作出嚴格限制。其目的是為了避免代理表決權長期被代理人控制,產生代理人控制公司的弊端;四是對公司自有股份的表決權進行限制,為了避免公司經營者濫用自己股份的共益權與經營權,侵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均明文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或是規定公司就自己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決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原則上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只有在公司減資和合並的情況下才可以收購自己股票。並規定公司對於持有自己的股票必須在收購後10日內予以注銷。五是對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進行的限制。由於母子公司之間存在著控股關系和控制關系,因此母公司可以憑借自己對另一公司擁有多數股份的優勢,在管理機構和監事機構人員的選任和公司經營方面對子公司進行控制。而子公司雖在法律上獨立存在,但其自主權利因被控股、被控制或被影響而不同程度有所喪失。
西方國家公司法對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限制很嚴,大體有三種立法體例:第—種是嚴格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典型的如美國公司法、瑞典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和韓國公司法;第二種是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時,子公司便不能再從母公司中取得股份。如法國股份公司法即有此種規定。第三種是原則上允許母子公司之間雙向自由持股。但對相互持股的公司規定了一些特別義務,如通知或告知義務,信息公開義務等。典型的如德國公司法的規定。
當對有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時,對有關股東的表決權則須作特別的限制,即排除該股東對決議事項的表決權。這一制度稱為表決權的排除制度或表決權行使的迴避制度。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是為了確保股東會決議結果的公正性,並進而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正當權益。在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中,不但要求與股東大會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而且利害關系股東的表決權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同時利害關系股東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適用的最主要條件的是股東必須與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這里的所謂特別利害關系,是指決議事項會直接導致股東特別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或是導致該股東權利喪失或義務免除。有特別利害關系的股東由於把關不嚴而在股東大會上行使了表決權時,該決議即為有瑕疵的決議,得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銷。

⑸ 創始人只持有公司15.8%的股權,卻有80%的投票權;投資方怎麼才能幹掉創始人

如果說投資人想要幹掉創始人的話,那麼有多種方法來共同來執行,但是核心的要素就是說版通過一權些特殊的場景,一些強迫性的場景,導致創始人不得不放棄他手中的股權,那麼有那三個層次呢?第一個層次是在股東會的層面,也就是說想方設法獲得公司的這個表決權,那麼第二個層次的是投資者想方設法對董事會進行控制,那麼通過對董事會的控制地實現對公司的控制,那麼第三個方案就說對公司實際產品和人的進行控制,那麼投資人需要綜合以上三個層次,並結合具體的場景來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所以他需要是一個用心經營,就可以實現以上的目的。

CK

⑹ 有限責任公司可否在章程中約定部分小股東放棄投票的權利,有大股東代為履行。

不可以在章程中約定這樣的內容,因為這樣內容是違法的。
不過,每次投票時,小股東可以自願授權其他股東代使投票權。

⑺ 有表決權的股東與沒有表決權的股東如何區分啊

《公司法》第104條第1款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此即一股一表決權原則;沒有表決權的股,是指不問股東為誰,股份自身即不含有表決權的股份。

所謂無表決權股份,是指不問股東為誰,股份自身即不含有表決權的股份。是否允許無表決權股份,各國立法例頗不相同。

一種立法例對此持肯定態度,如美國的《模範公司法》和特拉華州《公司法》、英國、法國、日本和台灣省有關立法;另一種立法例則否,如德國、奧地利、義大利、瑞士、比利時、荷蘭和丹麥。即使後一立法例亦非絕對地否定無表決權股份。

例如德國《股份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優先股份可作為沒有表決權的股份發行,並自第139條至第141條就沒有表決權的優先股作了詳細規定。

(7)放棄股東投票權擴展閱讀:

股東表決權的基本原則

在資合性的現代公司,股東依出資額享有權益,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支配權力與其對公司投資額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東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平等、資本民主原則,而非現代人合性的民主社會中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

17世紀初,英國東印度公司實行了股東大會制度,採用了一股一票的表決權原則。對於以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對公司負相應的有限責任的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國公司法普遍確立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基本原則:一股一票,資本多數通過。

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基本原則。如《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30條又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換言之,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與其股份數同樣數額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為一股一權,多數通過。

這里的股東表決權平等並不是指每個股東享有同樣的表決權,而是指每一等額的出資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的數量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⑻ 有限責任公司中可以規定部分股東擁有股權但可以放棄表決權

可以的,新的公司法,更多的賦予了股東自由決定的權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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