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會與股東大會有何區別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決策機關,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實質是一樣的。
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
具體如下: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則會在特殊情形時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召開。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的;股東大會是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都是由公司的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的職權與股東會基本相同,唯一的區別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股份,而無須股東大會的批准。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超過3年,發起人就可以自由轉讓其所持股份,不需要股東大會的批准。
Ⅱ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Ⅲ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有區別不
有。
股東會 包括 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具體如下: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內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容機構。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則會在特殊情形時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召開。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的;股東大會是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都是由公司的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Ⅳ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1、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都是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職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
2、表決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構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其全部股東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200人以下,其股東人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多,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大會。
4、會議決議方式不同: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4)股份年度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共同職能: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網路-股東
Ⅳ 上市公司公布年報後多久必須開股東大會
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5)股份年度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