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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控股股東相互擔保

發布時間:2021-01-08 05:38:50

上市公司的兩個全資子公司公司為同一法人,可以互相擔保嗎

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版議程序後權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再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你所說,本案中是全資子公司做擔保人,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現實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還是比較常見,但對債權人講,相關風險還是存在的。

Ⅱ 上市公司能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嗎

TO:4樓上市公司可以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只要履行必要的法專定程序就可以,一般是屬要股東大會批准,且關聯股東迴避表決通過即可。而且擔保完了也可以做增發、配股之類的,這些的條件中設置的是:不存在「違規」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查看原帖>>

Ⅲ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回股東利益的行答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Ⅳ 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控股未迴避表決,決議屬於無效還是可撤銷

樓主舉的例子讓我想起自己參與的一個項目:二股東長期被排擠,從不參加股東回會,大股東因此發了通答知,二股東還是沒來,於是大股東利用自己的控股權,以零價格轉讓了公司最重要的資產。現場律師認為沒問題,因為程序合法。後來大律師給我們的報告里修改了現場律師的意見,但也沒提無效,提到了訴訟風險。我覺得,對於二股東來說,根據公司法,他已經沒有要求撤銷決議的訴訟權利,但他仍然有要求取得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因此,樓主的舉例,我覺得即使決議不可撤銷,但仍有承擔侵權損害的風險。樓上兄弟提到的和我想的應該類似,供參考。

Ⅳ 公司為其股東所在的其他控股公司提供擔保

A公司為B公司提供抄的擔保屬於A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因為甲乙只是B的股東,B是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啊!
甲乙不用迴避,因為是對外擔保。
戊根本就不是A公司的股東,就不能做被委託人。
不能啊,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是由副董事長代為履行,怎麼可能是戊呢?
還有是行使權利,不是權力!

Ⅵ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相互擔保,由什麼機構決議

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母子公司之間的獨立性表現為組織機構、內人員、財務、業容務關系等,如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之間。無論是控股或參股,母子之間是不能相互擔保的,因為母子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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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擬上市公司能否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對其上市有影響嗎

為控股股東擔保《公司法》有特別的規定,可查看。
對上市當然有影響,擔保形成或有債務,大額事項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後果需要判斷。

Ⅷ 子公司可以對外提供擔保嗎可以相互之間提供擔保嗎

可以。子公司是獨立法人,與母公司有同樣的權利,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控股股東而已。

Ⅸ 如果發行人是輕資產公司,控股股東為其進行了擔保貸款,但同時要求其做了反擔保IPO是存在障礙

上市公司是不允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 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比照上市公司來審核的 所以內擬上市公司也不能容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盡管是反擔保 也是擔保的一種形式 所以是存在障礙的 不過只要在向證監會申報材料前解除該項反擔保就可以了 這個障礙很好解決

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需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關聯交易的一方主體應當是上市公司,另一方主體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只有符合這個基本情形的,才叫關聯交易。是需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的。
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2.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3.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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