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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是否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發布時間:2021-01-12 09:47:17

⑴ 股權激勵是什麼意思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內是目前最常用容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⑵ 股權激勵是什麼概念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回勵機制,是目前最答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⑶ 股權激勵對原股東未分配利潤有什麼影響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企業人力資本作為一種獨特生產要素的重要性,企業的生存、創新、進步和發展都與企業是否具備優質的人力資源息息相關。所以,充分吸收和利用優質的人力資源成為當今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推行股權激勵,將企業核心人才的才能作為生產要素之一參與企業的利益分配,可以建立起企業所有者對人力資源的科學評價體系,凸現人才的核心競爭力的特性,更大程度地調動人才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可以促進我國企業管理體系的提高和完善。
在我國股權分置改革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啟動以來,越來越多的企業紛紛開始啟用股權激勵機制來提高對企業核心人員的激勵力度空間,並且也取得了比較好的預期效果;但同時,通過國外的一些經驗教訓看來,股權激勵眾多創造在實際操作上迅速騰達會由於一些外在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激勵效果的偏差,甚至會嚴重損害企業的經營和發展。
為了更好地了解股權激勵機制,明晰股權激勵機制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它在操作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問題,本文首先在通過簡單介紹股權激勵的產生和發展歷程的基礎上,研究了股權激勵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之間的作用關系;同時,介紹股權激勵的主要運作模式和簡單分析股權激勵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對股權激勵的設計和運用做了進一步的探討。

⑷ 股東能否做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中國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三份備忘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3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

一、提取激勵基金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則
(1)提取激勵基金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會計准則,並遵守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程。
(2)提取的激勵基金不得用於資助激勵對象購買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權。

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成為激勵對象問題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折扣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我部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分期授予問題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一次授予,則授予數量應與其股本規模、激勵對象人數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體現長期激勵的效應。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分期授予,則須在每次授權前召開董事會,確定本次授權的權益數量、激勵對象名單、授予價格等相關事宜,並披露本次授權情況的摘要。授予價格的定價基礎以該次召開董事會並披露摘要情況前的市價為基準。其中,區分不同的股權激勵計劃方式按以下原則確定:
1、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股票期權,授予價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24條規定確定。
2、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定價原則遵循首次授予價格原則,若以後各期的授予價格定價原則與首次不一致的,則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預留股份的處理辦法參照上述要求。

五、行權指標設定問題
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原則上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此外,鼓勵公司同時採用下列指標:
(1)市值指標:如公司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於同期市場綜合指數或成份股指數;
(2)行業比較指標:如公司業績指標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問題
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中須明確股票期權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體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確定方式、等待期或鎖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勵計劃有授予條件,則授予日須確定在授權條件成就之後。

七、激勵對象資格問題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八、股東大會投票方式問題
公司股東大會在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須在提供現場投票方式的同時,提供網路投票方式。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

一、激勵對象問題
1、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2、為充分發揮市場和社會監督作用,公司對外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管人員的,須披露其姓名、職務、獲授數量。除董事、高管人員外的其他激勵對象,須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其姓名、職務。同時,公司須發布公告,提示投資者關注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內容。預留股份激勵對象經董事會確認後,須參照上述要求進行披露。

二、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問題
1、上市公司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後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實施完畢指所募集資金已經到位;資產注入實施完畢指相關產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3、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三、股份來源問題
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並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後,按照經我會備案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上市公司將股份授予激勵對象。上市公司對回購股份的授予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即必須在一年內將回購股份授予激勵對象。

四、其他問題
1、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設定適合於本公司的績效考核指標。績效考核指標應包含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績效考核指標如涉及會計利潤,應採用按新會計准則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同時,期權成本應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2、董事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董事應予迴避。
3、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日起30日內,公司應當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權,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與撤銷
1、為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備案工作的嚴肅性,股權激勵計劃備案過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隨意提出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上市公司如擬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撤銷原股權激勵計劃的決議,同時上市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的申請。
2、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撤銷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決議或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再次審議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二、股權激勵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應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條件,採用恰當的估值技術,分別計算各期期權的單位公允價值;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並以此為依據確認各期應分攤的費用。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說明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測算並列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各期業績的影響。

三、行權或解鎖條件問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明確,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於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四、行權安排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不得設置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等情況下激勵對象可以加速行權或提前解鎖的條款。

五、同時採用兩種激勵方式問題
同時採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其方案發表意見。

六、附條件授予權益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授予權益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授予條件成就後30日內完成權益授權、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七、激勵對象范圍合理性問題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外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與上市公司業務或業績的關聯程度,說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

⑸ 公司設置股權激勵制度是否可以只有紅股(僅享有當年分紅權)和期權

享有分紅權的「紅股」即虛擬股票,僅參與分紅,二沒有投票權。股權激勵的實施方式有很多種,包括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折扣購股等等。.

⑹ 關於股權激勵的那些事,你怎麼看

首先要明白股權是什麼?

股權,是由幾個志同道合的合夥人設立公司而來,股權分配不好,不僅給以後帶來一系列致命的麻煩,還影響上市等等。

股權分配不好,直接會導致哥們變仇人,養大兒子叫別人爹,所以要明白股權是企業的根,是企業家的命根!

⑺ 股權激勵有哪些模式和法律風險

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

1、合同問題
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布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中關村在線就是反面例子:公司與若干技術骨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滿12個月後可以獲得甲方分配的股權8萬股。這所謂「8萬股」的不清晰約定就成了定時炸彈:公司總股本有都少?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比例對應有多少權益,權益價值按凈資產還是市值核定?獲得權益的對價?凡此種種,均沒有明確約定,以致最後產生糾紛。
另外,若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若知識產權人為員工個人,可以激勵為契機,與
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約定專利等技術由員工許可公司實施;還有一個協議要簽訂,就是保密協議(或者在激勵協議里約定保密條款),因為激勵實施後,激勵對象可能對公司財務帳冊、經營數據享有一定的知情權,這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
2、與投資人關系的處理
若公司已經進行融資或正在進行融資談判,我們建議要進行四方面的檢視或披露:
1需對擬投資人進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
2檢查當時簽訂的融資協議,是否對股權激勵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如增資、代持轉讓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沒有限制,若採用增資形式,則增資的對價不得低於投資人的對價,除非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有除外規定(一般融資協議都要求後一輪的融資價格不得低於上一輪)。
若上述四方面沒有處理好,實施股權激勵將與融資協議相沖突,投資人可追究公司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
3、員工辭職退出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二是如果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除了前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出具承諾函,承諾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獲支持的。最近剛剛判決的富安娜股權激勵系列索賠案,以公司方大獲全勝告終,其關鍵點在於將勞動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區別,該案法律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如果股權激勵給的是實股,可以以股東身份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玩的是虛擬或者期權,鑒於股東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權,無從約定違約金。
4、監事作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明確禁止公司監事作為激勵對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該約束。但鑒於監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後有法規約束。我的建議是,若激勵對象中有人擔任監事,最好換人,由其他股東擔任監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擔任了監事就不能做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做高管,不參與管理決策。
5、創始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創始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在實施股權激勵後,若授予的是實股,激勵對象即成為股東,此時激勵對象可以創始股東未繳足出資為由,向創始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創始人要理解這個道理:激勵對象獲得實股後,他們與創始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縱然股權比例有大小之分),為免招惹爭議甚至索賠,應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彌補出資瑕疵。
6、稅務風險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實股激勵,轉讓對價若低於轉讓標的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將可能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轉讓收入,以調高所得稅納稅稅基。鑒於《辦法》是2015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文件,實施股權激勵能否作為轉讓對價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7、准備IPO(A股)的可能障礙
▌團隊穩定要求:最近三(創業板為兩年)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因此,我們建議上市前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也不要用股權激勵方式吸引較多高管加盟。
▌持續盈利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前股本超過3000萬股(發行後超過5000萬股);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因為在實施實股激勵中,激勵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如此一來股權激勵操作將影響公司利潤。公司須關注該等影響是否會導致無法達到上市要求的利潤水平。
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
轉載2016-06-18 22:10:16
標簽:律師法律
1、合同問題
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布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中關村在線就是反面例子:公司與若干技術骨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滿12個月後可以獲得甲方分配的股權8萬股。這所謂「8萬股」的不清晰約定就成了定時炸彈:公司總股本有都少?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比例對應有多少權益,權益價值按凈資產還是市值核定?獲得權益的對價?凡此種種,均沒有明確約定,以致最後產生糾紛。
另外,若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若知識產權人為員工個人,可以激勵為契機,與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約定專利等技術由員工許可公司實施;還有一個協議要簽訂,就是保密協議(或者在激勵協議里約定保密條款),因為激勵實施後,激勵對象可能對公司財務帳冊、經營數據享有一定的知情權,這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
2、與投資人關系的處理
若公司已經進行融資或正在進行融資談判,我們建議要進行四方面的檢視或披露:
1需對擬投資人進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
2檢查當時簽訂的融資協議,是否對股權激勵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如增資、代持轉讓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沒有限制,若採用增資形式,則增資的對價不得低於投資人的對價,除非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有除外規定(一般融資協議都要求後一輪的融資價格不得低於上一輪)。
若上述四方面沒有處理好,實施股權激勵將與融資協議相沖突,投資人可追究公司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
3、員工辭職退出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二是如果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除了前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出具承諾函,承諾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獲支持的。最近剛剛判決的富安娜股權激勵系列索賠案,以公司方大獲全勝告終,其關鍵點在於將勞動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區別,該案法律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如果股權激勵給的是實股,可以以股東身份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玩的是虛擬或者期權,鑒於股東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權,無從約定違約金。
4、監事作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明確禁止公司監事作為激勵對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該約束。但鑒於監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後有法規約束。我的建議是,若激勵對象中有人擔任監事,最好換人,由其他股東擔任監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擔任了監事就不能做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做高管,不參與管理決策。
5、創始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創始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在實施股權激勵後,若授予的是實股,激勵對象即成為股東,此時激勵對象可以創始股東未繳足出資為由,向創始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創始人要理解這個道理:激勵對象獲得實股後,他們與創始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縱然股權比例有大小之分),為免招惹爭議甚至索賠,應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彌補出資瑕疵。
6、稅務風險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實股激勵,轉讓對價若低於轉讓標的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將可能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轉讓收入,以調高所得稅納稅稅基。鑒於《辦法》是2015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文件,實施股權激勵能否作為轉讓對價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7、准備IPO(A股)的可能障礙
▌團隊穩定要求:最近三(創業板為兩年)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因此,我們建議上市前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也不要用股權激勵方式吸引較多高管加盟。
▌持續盈利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前股本超過3000萬股(發行後超過5000萬股);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因為在實施實股激勵中,激勵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如此一來股權激勵操作將影響公司利潤。公司須關注該等影響是否會導致無法達到上市要求的利潤水平。
▌保證符合股權權屬清晰要求的建議
上市前避免採用授予選擇權的實股,授予期股的,行權期應該在上市前屆滿,保證股權結構的穩定;
上市前代持關系要解除。因此不建議用代持、信託方式對准備上市公司的員工進行實股激勵;
虛擬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激勵工具轉化為實股的時間窗口設定,要避開上市前;
授予的對象若超過200人,應採用員工持股平台進行持股(若未改制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實股激勵對象若超過50人,則須啟動該機制)。

⑻ 請問「股權激勵」政策是否會使企業股東的利益受損

股權激勵是會導抄致股本擴大,並且會襲稀釋每股收益,同時實施股權激勵還需攤銷一定的成本,但目前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原因在於股權激勵行權有一定的業績要求和限制,只有業績達到條件了才能行權,同時行權對於激勵對象而言也有成本,也需要一定的資金,股權激勵的股本占總股本的比例也有限,所以與實施股權激勵犧牲的利益相比,獲得的收益會更為可觀。行權價將對股價形成一定的支撐,敬而遠之大可不必。

⑼ 股權激勵中經常遇到哪些問題和疑點

講起股權這個事兒,裡面涉及到很多的問題,以下便是股權激勵中經常能夠遇到到的問題和疑點。

1、創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方式通常有哪幾種?

創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方式常見的有三種:

一是狹義的股權激勵,就是實打實的股權,被激勵的對象直接獲得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享有創業公司的股東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二是期權,基於未來,由公司設定一個優惠條件,給員工在未來某個時點購入公司股權的權利,員工可以根據行權時公司的狀況,選擇是否行權,是否購買或者不購買;

三是虛擬股權,所謂的乾股,一般只有分紅權,而無其他股權權能,虛擬股權的股東不會出現在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上,除非經第三方認可或明知,一般並不具有外部對抗效力。

其中,股權,不適用於員工,是合夥人級別的才適用;虛擬股權,一般適用於業績型的員工;而通用的是期權。

2、全員激勵還是部分激勵?根據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如何制定合理的股權激勵方案?

股權激勵,不是福利,也不是獎勵。激勵的價值在於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鼓勵大家對公司做出更多的貢獻,從而促成公司估值的提升,進而促進自己的份額價值的提升。所以,不建議做全員激勵,每個人都有期權,沒辦法跟每位員工的實際貢獻掛鉤,大鍋飯,起不到激勵的作用。

激勵要分階段,根據企業發展的不同的階段,對不同的員工提出不同的激勵方案。常見的激勵方案,根據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有幾個要點:

一、定目標,企業到每個階段,要有自己的發展目標,包括財務、客戶、業績等;

二、定方法,股權激勵方式很多,剛才說的,比如期權、虛擬股份等等,創始人對於什麼員工,需要什麼股權激勵方法,要有所區別;

三、定對象,企業需要有自己的標准,基於公司的發展戰略考慮,不同的階段,激勵不同對象;打個比方,在初期產品開發很重要。所以,前期可以更多的激勵產品開發人員;在發展期,運營及市場顯然更重要。所以,要更多的考慮激勵市場運營人員。

四、定數量,企業拿多少的股權進行股權激勵,達到激勵的目的,又不失股權結構的安全性;

五、定來源、條件,用於激勵的股權從哪裡來,期權授予條件。

六、定權利義務、簽合同,確定激勵對象享有什麼權利和義務,怎麼行權,退出等。

3、從操作層面上來說,制定完方案後,還要採取哪些措施,才能保證股權激勵方案最終達到效果?

方案制定好後,要很認真的跟員工解釋激勵的意義,並釋明主要條款,要點。讓員工充分理解,才能充分配合,激勵起他們的積極性。當然,激勵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款上,要有配套的制度。包括績效管理體系,薪酬體系,崗位管理體系,等等。

4、股權與期權的差別在哪裡?期權的行權價格如何確定?

股權是我們一般講到的,實際擁有的股權,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期權,顧名思義,就是期待的股權,是未來可能得到的權利,不是公司的股東。行權的價格,有按估值、凈資產等方法,對於互聯網企業而言,一般是按激勵時企業融資估值的一定比例。比如,估值的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當然,不同的企業,行權的價格比例不一樣,要看每家企業各自情況。

此外,行權的時間,行情是4-5年,4年比較常見。時間上一般是遵守企業正常發展到成熟期的時間也就是4年左右。

5、已經簽了期權授予協議,離職後怎麼辦?

公司給員工授予期權,員工離職後,期權的處理,一般是三種情況:

一、對於已經行權的期權,一般是約定在員工離職後,公司有權按照約定的價格,對員工持有的股權進行回購。

二、對於已成熟、但未行權的期權,一般給員工考慮決定,是否行權,如果員工選擇行權,則按照協議的行權價格,繼續購買;如不行權,就由公司回收。

三、對於未成熟,也就是不符合行權條件的期權,由公司全部收回,放回期權池。

6、期權池持有,都哪些方式,哪種方式更好?

期權池設立,一般有創始人代持,有限公司持有,有限合夥企業持有等三種方式。各有優劣,時間關系,不具體展開。常見的方式,是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有幾個有點:

一、合夥企業在治理層面,比較方便,高效,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可以較大自由度的約定合夥人入伙、退夥制度和分配機制,進而實現激勵目的。

二、通常由創始人擔任合夥企業的GP,可以較小的投資,增強對企業的股權控制權,有利於保障創始人對持股主體,也就是合夥企業的控制權。

三、稅收優惠,有限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避免了雙重稅賦,有限公司就需要雙重征稅。在是否做稅收籌劃的同等前提下,一般而言,有限合夥企業的稅賦,相對少一些。

所以,創業企業可以考慮採用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期權池持股平台。同時,各地對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優惠政策等,都不一樣,在設立時,多加比較。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在全國各地。

7、從法律的層面來說,哪些協議是具有法律保障的,如何避免公司開出口頭支票?

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符合合同的要件要求,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是具有法律保障的。很多創業企業為了招募團隊,在招聘時都會說有期權,這是常見的現象。但等進來後,會發現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脫。原因是各種各樣,包括融資不順暢,項目進展不順楊,激勵方案沒做,等等。因此,避免公司開出口頭支票,應注意保存與公司交流記錄,在入職時,對期權進行大概約定,把公司承諾的實現書面化,簽署相關法律文件。這樣,相對會比較有保障些。

⑽ 公司的股權激勵跟股東的股權比例有影響嗎

從現代企業制度角度看,股權的權能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1、 分紅權:按照股回份額度享有相答應股權比例的公司稅後利潤的分紅的權益;
2、 公司凈資產增值權:按照股份額度享有相應股權比例的公司凈資產增值部分的權益;
3、 表決權:按照股份額度享有相應股權比例在公司組織機構中行使的相關表決的權益;
4、 所有權(含轉讓、繼承、資產處置等):按照股份額度享有相應股權比例的公司股份所有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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