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中哪一條規定了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也享有分配利潤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有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專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屬者等權利。所以分配利潤是每個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2. 新股東享有對投資前形成利潤的分配權嗎
肯定沒有啊。
新股東進來時,對公司當前進行估價,來重新分配股份。
3. 股東轉讓股權後能否就轉讓前的公司利潤享有分配請求權
不可以。除非另外簽訂分紅協議。
具體分析如下:
一、股權是指股東內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容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分配公司利潤屬於股權。轉讓股權後,一般不應再享有利潤分紅。
法律依據:
《新公司》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沒有股權,可以在簽訂分紅協議的情況下享有分紅,該分紅協議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新公司》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4. 有限公司股東會是否有權決定利潤分配,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第六項審議批准公司的回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答虧損方案;
擴展閱讀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因此,可以決定利潤分配。
5. 股權轉讓後原股東是否享有利潤分配權
股東權益應當包括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核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記錄的查閱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權利損害分配權和公司重整申請權等等。
我們認為,股東在轉讓其股權之後,應無權請求公司分配其在轉讓之前的利潤。人民法院也不能判令公司強制分紅。理由如下:
(1)股東在轉讓其股權之後,其已經喪失股東身份,不應繼續享有股東權益。而鼓勵分配請求權作為股權當中一項重要的自益權之一,股東在轉讓其股份之後自然也不得享有
(2)公司的利潤如何分配方案主要由股東會議表決通過決議來進行,公司公積金、公益金、發展基金等怎麼提、有沒有現金流可支持分紅、公司是先發展還是先分紅、還是既發展又分紅,這些都屬於人合的因素,只能由股東之間的商事行為來決定,法律不便也沒有做出硬性規定,也沒有賦予人民法院有權判決有限公司強制分紅的權利。
(3)紅利分配屬於典型的公司內部事務,法院原則上不宜干預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實體內容,因為 股利分配與否,除了取決於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還取決於公司的意思,主要是股東大會的自由判斷,法院不宜干涉。此外,股利分配政策還受制於公司的類別(閉鎖性公司或公開性公司、非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公司的經營現狀與發展前景、國內外市場的現狀及稅法的影響。因此,公司股利分配之多寡原則上是公司自治和股東自治的范疇,
(4)股東權益(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股權轉讓一般是以所有者權益作為基準,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價格,也就是說,轉讓價格中應該包括未分配利潤。因此,受讓方支付價款給出讓方,受讓方其再通過分紅而獲得補償
但公司法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針對公司不分配利潤的行為為股東提供了一定的救濟途徑,即賦予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公司法第七十五第1款第1項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6. 未出資的股東是否有利潤分配的權利 案例
沒有權利分配。出資,是股東最基本最重要的義務。公司的經營收益實質是股東出資財產帶來的收益,其結果當然歸屬實際出資者。
7. 股東利潤的分配是怎樣的
答: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最重要的權利,也是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所在。股東從公司所分配的利潤稱為紅利、股利或股息。公司只能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才能將所餘利潤分配於股東。這表明,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必須以有這種盈餘為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配紅利的原則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但如果全體股東通過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約 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的,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該約定分配紅利,而不依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公司法第35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原則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但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紅利。如果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了紅利分配方法,依其規定分配。 公司如果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即向股東分配紅利的,屬於違反公司法的行為,股東應當將其分配的利潤退還給公司。 公司向股東支付紅利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兩種,即現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也稱為分配紅股),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具體採用哪種方式。現金支付和分配紅股可以同時使用,即股東的紅利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股東,一部分分配紅股。
8. 股東利潤的分配是怎樣的
答: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最重要的權利,也是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所在。股東從公司所分配的利潤稱為紅利、股利或股息。公司只能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才能將所餘利潤分配於股東。這表明,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必須以有這種盈餘為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配紅利的原則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但如果全體股東通過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約
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的,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該約定分配紅利,而不依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公司法第35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原則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但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紅利。如果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了紅利分配方法,依其規定分配。
公司如果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即向股東分配紅利的,屬於違反公司法的行為,股東應當將其分配的利潤退還給公司。
公司向股東支付紅利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兩種,即現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也稱為分配紅股),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具體採用哪種方式。現金支付和分配紅股可以同時使用,即股東的紅利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股東,一部分分配紅股。
9. 什麼叫「利潤分配權」
假如你在5.25下午15:00之前買進100股,那麼26日,你的股票會是150股了.
除權除息呢,就是公司送了股送了錢之後,會把股價做相應調整,比如5.25收盤價是10塊,那麼5.26的開盤價可能就是7.5塊了.
轉增的股票在5.27就可以賣出去.5.27日前是有40股賣不出的.
現金發放呢就是6.3號你的帳戶上會多100塊(沒扣利息).
公司對股東送股送錢後要除權的,就是把谷價做相應調整.舉個例子,你10元買進100股,如果10送10股,那麼除權日的股價就是5塊錢了.
為什麼要除權?這是因為送紅股或轉贈股都只是通過把每股凈資產中的可分配利潤或資本公積金轉化為股本送給全體股東,只是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權益並不會因為股本的擴張而增加,假設送股前每股凈資產為3.00元,10送10後,每股凈資就是1.50元。而送現金的原理跟送轉股的原理差不多,送現金的直接把公司的可分配利潤拿出來分給全體股東,公司的股東權益會相應的減少,每股凈資產也會因此而減少,比如原本每股凈資產3.00元,每股分紅0.50元後,每股凈資產就會減少0.50元;如果實行了送轉股或現金分紅,而股價卻不除權的話,就會導致股價虛高,一樣會引來股價的大幅下跌,因為投資者不會笨到用同樣的價錢,去買價值已經減少的東西,而除權只是給出一個參考的開盤價,投資者如果繼續看好該公司,股價就會填權,如果不看好,那就會貼權,這跟每天的股價漲漲跌跌的原理是一樣的,不管是現金分紅或送轉贈股,都會填權或貼權的。
如果沒有除權機制,其一,就會誤導很多不了解的投資者逢低買進,造成不公平,其二,就會讓公司的大股東不顧實際需要的頻頻送轉贈股和現金分紅,然後在二級市場拋售股票獲利,最後受傷的還是無知的小散戶,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所以送股和現金分紅後要除權就算是在國外的成熟市場也是一樣存在,這是一種對雙方都公平的一種制度。
10. 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是否有訴訟時效的限制
1、概念: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稅後利潤的權利。
2、分類: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
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只有具有債權性質的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才具有可訴性、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不具有可訴性:
①只有在公司股東會已經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的情況下,股東享有的利潤分配給付請求權遭到侵害時,股東方可提起利潤分配請求權之訴。
②股利分配請求權訴訟中公司是唯一的被告:多數股東的意志、董事和控股股東的意思已經被擬制為公司的意思,在公司決議中不具有獨立於公司機關的意思,不適宜作為訴訟當事人。
或稱之為已確定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或利潤分配給付請求權,是指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潤時,經股東大會決議確定了利潤分配方案,股東根據股東會分配利潤的決議而享有的請求公司按其持股類別和持股比例、按利潤分配方案向其支付特定金額利潤的權利。
1、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未確定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是指公司尚未作出分配決定、更未確定利潤分配數額時,股東基於獲取利潤分配的固有權能享有的要求公司進行利潤分配的權利。
2、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種股東權的權能。
3、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應不受訴訟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