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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小股東話語權

發布時間:2021-02-03 10:15:18

Ⅰ 私營企業大股東和小股東的權利一樣嗎

新修改的公司法雖然對保護小股東的權利作了一些規定,但是許多規定仍然是很原則的。值得慶幸的是,新修改的公司法賦予了公司章程更高的地位,將原公司法中許多強制性規范改為「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的規范。因此,小股東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必須在制定公司章程之初做好預防措施防止權利被侵害
各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的大小與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股東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決權就越大。法律上就將股東大會上持股最多的股東的意志推定為公司的意志.
公司法又設立了制定公司章程一致原則,並以此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准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在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下形成的。因此,公司成立時,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後方能通過。這就是制定公司章程一致原則
以上是查來的.也就是說投資越大,權利越大...(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你們建公司時應定下公司章程...也就是說明文簽下合約.凡事都應商量決定,不可專權.也就是說你們簽下合約.不管大小股東.遇事必須商量全體通過或少數服從多數才行的規定...如果當初你們沒簽這東西..現在估計就麻煩了..大股東肯定是不會再簽的了...
如果沒什麼合同,你們就只能聽從他的安排或撤股了....我知道的就這些了.希望有用對你.

祝你們好運吧丨.

Ⅱ 大股東與小股東的權益問題

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出資額行使權力。
大股東出售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版權利。
多個小股權東合計的股份是否超過大股東,超過的話,對大股東有較大的牽制。
如果是直接出售公司的資產,價錢低了,大股東的損失會更大,當然最怕的是內幕交易。這個可以在你們股東協議中事先訂立
房子是按照租金算在出資額裡面還是折價算在出資額里?折價算在出資額里的,屬公司資產,不可能不給用。
租金算在出資額裡面的,要看股東間的協議里是否有將租期計算在內。

Ⅲ 公司大股東有權踢出小股東嗎

大股東無權也踢不走小股民,要讓小股東走人的話,只能通過收購小股東的股票

可以踢走任職職位,不能踢走股東身份。

比較出名的例子是喬布斯,喬布斯原本是ceo,因為二代電腦虧本,各大股東聯合決議把喬布斯的職位解除了,喬布斯無權發號施令,離開了公司,但他依然是股東,有部分表決權,也有分紅收益。

所以多年後,蘋果快倒閉時,有其他股東邀請喬布斯回來,喬布斯聯合多個股東,開會表決趕走了ceo,重回ceo位置。

(3)大股東小股東話語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多次修正,現行版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3年12月28日發布。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的決定 。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大股東都有哪些重要權利

你們的股份分抄配是怎樣的襲?
你是大股東,沒錯,但是小股東也有自己權利的。也就是說,你們都是董事。所有董事,執行的是董事會的決議,但是,你是大股東,你的話語權居多。
你不能開除他,因為他是董事,你這么辦,除非你們是2人董事會!因為有其他人在看著呢!
對付這種人,辦法很多。
強調困難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每件事都沒有困難,那不是乾等著白賺錢了??不是缺乏能動性,是能扯皮能推諉責任,這和你的辦事方法有關。

切記,不能因為是大股東盛氣凌人,你們是合作關系,而不是上下級關系。切記切記。
希望採納

Ⅳ 占股百分之一以下的股東做公司的話語權是什麼

只有一個占股51%的有決定權,其他的小股東只能聽從安排,沒有話語權的。這叫做「家有千口,主事一人」。

Ⅵ 一個公司的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系

公司忠實義務的承擔者一般是指大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公司高級職員。
在保護小股專東利屬益方面忠實義務主要是指「大股東忠實義務」。在英美公司法上,對公司擁有受託者地位的大股東有忠實義務。
他們在執行公司的業務時應為公司利益誠實地履行其義務。當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互相沖突時應優先考慮公司的利益,不應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
大股東的忠實義務的定位左右著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系,因而是契約性保護機制的核心條款。
其理論依據在於:首先,大股東擁有公司的支配權,通過支配權行使獲得了優越的地位,保持優越地位的人依照「衡平法」的一般原理負忠實義務;其次,大股東通過支配權參與公司的經營,與董事、高級職員一樣有著受託者身份。小股東願意將錢投進來與大股東合作,這本身就是對大股東的信賴,因此大股東不應辜負這種信賴,當然應負忠實義務。

Ⅶ 兩人占股30%是公司大股東說話權

這個真不一定,占股超過51才是控股,才能有決定權,但話語權小股東也是有的

Ⅷ 1股東持有50%以上的股權就擁有公司有所有的話語權嗎

擁有。

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

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

(8)大股東小股東話語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Ⅸ 大股東如何不再欺負小股東

由於公司章程的修改會給股東之間的利益安排帶來巨大的影響,所以各國對公司法都非常重視公司章程的修改問題,他們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東利益保護原則,而且還為貫徹這些原則設計了具體而系統的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趙心澤 公司章程是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制定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體現了股東對公司發展規劃與自身利益分配的長期性安排。因此,每一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均是對股東預期利益的重大調整。在公司章程的修改過程中,如果公司立法不能夠為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證,那麼「資本多數決」的弊端將會愈加凸顯,其結果必然是使得公司章程單方面地表達大股東的利益訴求,無視甚至侵害其他股東利益。 股東利益的實體性保護 正是由於公司章程的修改會給股東之間的利益安排帶來巨大的影響,所以各國都非常重視公司章程的修改問題,他們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東利益保護原則,而且還為貫徹這些原則設計了具體而系統的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一是不得侵犯股東既得利益原則。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東利益保護問題採取了統一的態度,即必須對股東的既得利益給予相應的保護。結合各國立法例,筆者認為,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侵犯股東既得利益也不是絕對的,而是應當區分股東的固有權利與非固有權利。對於固有權利,應當強制性地規定公司章程不得進行修改;對於非固有權利,應當允許股東進行約定並且公司章程可以對其進行修改,但是應對股東的利益損失進行合理的補償。 二是善意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原則。這一原則在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章程修改的問題上有著帝王條款的作用。筆者認為,在考量公司整體利益時,一方面,必須釐清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之間的相互關系,「公司利益」是指公司創立者作為一個整體的利益,而「股東利益」是與「公司利益」相對獨立的。當大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存在利益沖突時,或者在某一決策影響到了股東的整體利益時,「善意的為了公司整體利益原則」才有適用的餘地;另一方面,還需要通過「公正原則」的適用來補正「善意的為了公司的整體利益」原則的不足,即使章程修改時大股東或者公司是善意的,並且能夠達到有益於公司整體利益的目的,也不能當然地剝奪少數股東的權利,除非具有正當的理由,並作合理的補償。 三是非經股東同意不得給股東設定新義務規則。即除非股東明示書面同意,不得以變更公司章程的方式給該股東設定新義務,即使增加股東的義務有利於公司整體利益。 股東利益的程序性保護 對股東利益的程序性保護,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 其一,議案的通知。各國對公司法議案的通知程序均有專門的規定,這樣可以讓股東充分地了解公司所要發生的變化,並為自己的行動做好計劃與事先安排。筆者建議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其他重大事項規定更為嚴格的通知程序,並且要將章程的修改內容作為會議通知的必要記載事項,使少數股東可以享有更為廣泛的知情權、獲得更詳細的信息。 其二,特別「多數決」。一般而言,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多數決」的規定比較寬松。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各國立法都沒有因為股份公司股權的分散,而僅規定一個寬松的多數決程序。恰恰相反,因為在某種程度上股份公司的章程修改(尤其是上市公司)涉及到廣泛的少數股東,所以立法規定了非常嚴格的「多數決」程序,這一點尤其體現在對出席股東大會人數的最低要求上。 其三,股東分類表決機制。股東分類表決機制是指,公司發行有數種不同股份,當公司章程的變更將會有損於某種類股東權益時,變更章程除應由股東大會決議外,還應該由該種類股東會進行決議。股東分類表決機制在公司章程的修改中發揮著保護少數股東利益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果存在公司發行特別股的情形,公司章程的修改須經該種類的股東大會的決議。 完善我國立法的幾點建議 第一,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時股東(大)會的最低出席人數。我國公司法對於修改公司章程時,股東(大)會的最低出席人數沒有規定,這是立法的嚴重缺失。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應當借鑒國外立法的規定,對公司章程修改的特別決議,強制性地規定最低出席人數,並且規定在不能滿足最低出席人數時的折中方法。 第二,給予股東相對充分的自治權。對於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股東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自行約定章程修改的決議程序或者決議通過的條件。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應該允許公司章程設定一個較高的表決數。因為我國公司治理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大股東欺壓小股東,設定一個更嚴格的「多數決」,可以有效改善少數股東微弱的話語權。 第三,建立完善的股東分類表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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