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董事長 這個稱號是只有上市公司才有的名稱嗎 還是說只要開了公司的老闆都可以稱呼為董事長
也不知道被追問2遍的哥們在說什麼,請問你認識中國哪怕一位董事長嗎?如果不認識你怎麼說「只有上市公司才能有董事長,而且他沒有掌握行政權力」?
這位樓主顯然不知道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是什麼樣的,我大致講講哈~這個問題需要從治理需求、法律、我國實際情況說明。
1、公司治理需求和法律規定
先直接回答你的問題,在中國,只要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都一定有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公司設董事會,就一定有董事長,如果不設董事會就一定有執行董事,所以,你可以簡單地認為董事長=執行董事。在我們國家董事長這個職務是法定的,從有《公司法》起,法律就要求公司必須有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在老《公司法》中,甚至要求法定代表人(俗稱法人,就是不必授權就可以代表公司簽字的人)必須是董事長,董事長在股東會不能主持時可以指定一位副董事長主持,可以說老法給了董事長相當高的地位和權力;在新《公司法》中有所松動,但董事長的地位依然不可撼動,董事會不是公司常設機構,也就是不像總經理辦公室似的你去了就有人,總經理不在秘書也一定在,董事們都分散在不同部門甚至不同地方,那麼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長是有一定權力,這個權力是董事會授權的。無論新法、老法,董事長都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那麼自然不能說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董事長,是個公司(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須有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
公司是有錢的老闆們投資的公司,是一個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就是法人,那麼公司怎麼做事,從法律上講和投資的股東們沒有直接關系,但股東們可以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做什麼事,而怎麼做事,其實是經理帶著一干高管層去操作的。在實際操作中,高管層可能會侵害公司利益,那麼侵害公司利益等同於侵害股東利益,所以股東們就需要監督高管層。那麼我們國家在這個問題上很復雜,要求公司必須設董事會,也必須設監事會(小規模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職位,不設監事會而設監事),上市公司的話還必須要有獨立董事。管他呢,很復雜,董事會的責任就是幫著股東看著高管做事的,那麼董事長就是召集董事做事的,從公司治理角度,公司確實需要董事會這類機構來幫股東們監督高管。
2、我國現狀
我們國家在公司治理結構上屬於家族治理模式,但具體點說屬於大股東治理模式,也就是說股東們誰都不相信,還是相信自己。那就演變為股東自己來經營(擔任高管)或者自己來監督(擔任董事)或者自己經營+監督(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這其實就是自己投資自己干,那麼董事長、總經理這些職位又都是法定的,是個公司就要有,那就都由股東一個人兼了唄,情況就是這么形成的,這也是我們國家缺少誠信的具體表現。
3、猜測樓主問題的意圖和部分特殊情況
樓主可能只是想知道一般公司的一把手怎麼稱呼,公司必然有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所以一把手是董事長的概率非常高,根據上述我國現狀,一把手是總經理的概率也非常高。但凡事都有特例,我前面說的都是概率非常高,可不是必然。有些特殊情況:1、投資最多的人不一定是總經理,比如某老闆投資高一種新型葯,可丫不懂技術,只能聘請一位技術很牛的人給他當經理,負責經營,這種情況下,老闆頂多當個董事長,總經理他就沒這本事了;2、投資最多的人不一定是董事長,董事長畢竟不是直接管理者,而董事長又承擔了很多責任,投資者看得開的話,完全可以自己只擔任總經理,將董事、董事長這種閑職分給德高望重的人,比如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地方政府官員或其子弟(以前房地產公司很多都這么做,當董事、董事長成了很有面子的事)等等;3、投資最多的人可能董事長、總經理都不是,比如某老闆有錢,但並不適合當股東,如軍人、政府官員,那麼他把錢給了兒子,兒子做公司股東、董事長、總經理,但實際經營全是老闆在經營,兒子整天游手好閑(這種例子不難見到吧,郭美美等各種美美,董事、理事、經理、副經理什麼亂七八糟職務都能當上,也不是她自己投的資),那麼從外部來看,經營這家公司的人其實在這家公司什麼職務都不是。
當然,特殊情況還有很多,所以樓主想一概而論地說「老闆最高稱呼、我們稱呼為總經理」或「開了公司的老闆都可以稱呼為董事長」這都是不對的,「一般公司」確實如此,但我上面舉的例子其實也並不罕見,甚至在我們國家的一定時期還很常見。所以樓主拿這問題當個興趣探討,那加個「一般來說」就都對,可如果樓主按照這個規律去稱呼對方老闆,那可能就會惹對方不高興,社會上避免這種錯誤,在哪都叫「總」嘛~所以說,不必苛求稱呼正確與否。
最後,我認為「坐在田上數星星」說得還比較中肯,也實在;「平海13少」的回答看起來官方,但追問之下的回答讓我覺得他的回答更像從哪復制來的
Ⅱ 急~偽造他人簽名屬於什麼罪
偽造他人簽名構成詐騙罪,如果以此製造偽證,則構成偽證罪,如果用以偽造政府公文,情節將更為嚴重。簽名具有法律效力,偽造簽字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但是僅僅偽造簽名並不當然構成刑事犯罪,還需要結合偽造後的具體行為,社會危害性,危害後果等綜合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買賣合同雙方還沒確定達成交易,沒正式跟另一方簽字確認,但是其他人偽造簽名導致合同成立,這將直接損害未明確簽名的一方利益。那麼,利益受有損害的一方是否可以維權,得看該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訂立合同時出現有以下情況的將導致合同無效:
1、一方用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買賣合同,並且已經損害國家利益的;
2、買賣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況的;
3、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比如洗黑錢等;
4、訂立買賣合同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Ⅲ 曾涉嫌造假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多了去了,以下是比較著名的。
2011-內蒙古公司瑞金礦業(0246.HK: 行情)於5月27日停牌.此前有報導稱,該公司向港交所和中國政府當局提交的會計賬目差異很大.該公司股票目前一直在停牌狀態.
2011-2月公布的一份法院文件顯示,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尋求凍結中國森林(0930.HK: 行情)行政總裁李寒春的資產.而中國森林則接受會計不合規調查.據路透獲得的法院文件,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向高等法院申請凍結李寒春最多達3.98億港元的資產.在會計事務所畢馬威發現中國森林2010年會計年度可能出現違規之後,該公司股票自1月26日起一直停牌.
2010-中國紡織品公司洪良國際0946.HK2009年12月登陸港交所,而僅僅三個月後,即告停牌.香港證監會控訴其招股說明書"明顯誇大"財務狀況.香港證監會已經凍結了與洪良國際IPO融資額相等的資產.投資者資產尚未返還,相關方仍就證監會追回資金的方式在法院上辯訴.
2010--深圳證交所申斥綠大地(002200.SZ: 行情)和管理層嚴重浮報2009年和2010年利潤.
2010--5月黃光裕因賄賂,內幕交易和非法交易獲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黃光裕是國美電器的創始人,數度盤踞中國富豪榜首位.
2006--中國電器製造商廣東科龍電器和多位前高管因會計造假和其他違規行為受罰.該公司稱,被發現在2002-2004年間虛報12億元人民幣營收以及1.2042億元利潤.前董事會主席顧雛軍因財務造假和挪用公款判刑10年監禁.
2004--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國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因石油衍生品交易巨虧5.50億美元,震驚市場,成為1995年霸菱銀行倒台之後新加坡最大的一起企業丑聞.新加坡一法院隨後判處該丑聞核心人物--中航油前總經理陳久霖超過四年的監禁.
2004年--香港廉政公署(ICAC)指控,原創維數碼控股有限公司(0751.HK: 行情)董事長兼常務董事黃宏生挪用公司逾600萬美元的資金.隨後,黃宏生因侵吞公司資金和認股期權詐騙被判入獄六年.創維是中國第三大電視機製造商.
2003年--中國排名第11位的富豪周正毅被拘捕,因其與中國銀行(3988.HK: 行情)(601988.SS: 行情)借入一筆20億元人民幣貸款遭到調查.周正毅手中掌控著兩家在港上市的公司.內線人士表示,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等上海市政府高官在幫助周正毅獲得一些市級重大項目的核准上起到了關鍵作用,而這些項目均牽涉丑聞.2008年,上海法院判處周毅正入獄16年,因其犯有五項罪名,其中包括挪用資金、行賄和偽造增值稅收據.該丑聞一度令中國金融市場承壓,且隨著對周正毅案件相關上海市政府官員、和貸款機構進行調查,引發一波大規模逮捕潮.陳良宇於2008年因受賄和濫用職權被判入獄18年.
2003年--中國富豪楊斌因商業犯罪被判刑18年,其罪行包括合同詐騙、偽造金融工具、行賄、非法佔有且使用農田.楊斌曾是中國第二大富豪,據測算擁有9億美元的財富.他所創立的歐亞農業於2004年從香港證交所摘牌.
2002-中國一法院以虛假會計行為判處鄭州百文多位前任高管監禁緩刑.這家在上海上市的零售商曾在1998至2000年期間公布合計逾15億元人民幣的虧損.
2001-中國監管機構發現三九企業集團及其附屬企業不正當挪用了在深交所上市的三九醫葯資金,規模達逾3億美元.
2001-中國證監會披露中國生物醫學企業廣夏(銀川)實業分別在1999年和2000年公布兩筆虛假獲利,規模各為1.78億人民幣和5.67億人民幣.該公司曾被廣泛奉為藍籌股.中國財政部稍後撤銷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執照,因其簽字認可廣夏的虛假獲利.
Ⅳ 急,偽造簽名在我國屬於什麼罪名
簽名具有法律效力抄,偽造簽字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但是僅僅偽造簽名並不當然構成刑事犯罪,還需要結合偽造後的具體行為,社會危害性,危害後果等綜合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若是用作仿造欠收條和合同,則構成詐騙罪,如果以此製造偽證,則構成偽證罪,如果用以偽造政府公文,情節將更為嚴重。
(4)上市公司偽造董事長簽字擴展閱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Ⅳ 冒充董事長的簽字 轉讓了公司。
國有股不到公司的抄六分之一 16個自然人個人股份都低於六分之一么? 第一該公司有國資參與,國有單位的領導在公司董事長不知情的情況下,國資可以整合重組! 偽造董事長簽字需要簽字,如果該領導偽造就屬於違紀,可以對其提起商業造假訴訟!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沒有的話,你不用打官司了! 並威脅其他自然人股東逼他們轉出股份 如果大股東要約收購是可以強行轉出小股東股份的。 變更企業性質問題不是很大! 該案屬於特殊案件!國有資產整合重組本來就具有一定的壟斷跟強權性!國資的實力一般都很強,你沒有足夠的證據根本告不下來!而且,該公司的16個自然人跟國家工商局才有權利去起訴,一般人訴訟,法院可以不授理!還有時間問題,一般案件5年之內必須訴訟,否則很難授理! 訴訟期限根據公司的性質跟法律的范疇來決定!
Ⅵ 上市公司董事長做假賬,退市後,會被判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版股說明書、認股書權、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Ⅶ 真搞不明白,一個上市公司董事長去詐騙坐牢干嗎
坐牢,誰也不想。
但做下坐牢的事,想不坐也不行。
一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涉嫌詐騙的,也要坐牢,並不比其它人多個腦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