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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農商銀行大股東

發布時間:2021-02-15 11:36:52

⑴ 青島農商銀行是國企還是私企

青島農商銀行應該是屬於國企的
因為現在中國還不允許私人開設銀行

⑵ 青島農商銀行的前身是農村信用社,它的資格股股東都是怎麼處置的

農村信用社改制農商行以後,原來的原始股股東基本上都是折價換成新股的

⑶ 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青島農商銀行)是經國專務院同意、中國銀監會批准屬,在青島市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的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組建而成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本行成立於2012年6月26日,成立時的名稱為「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仲生
成立時間:2012-06-26
注冊資本:5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0200020002506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青島市嶗山區香港東路109號

⑷ 山東青島農村信用社股金證問題

好像必須退,國務院都批准了,不退的話,就在自己手裡,每年那幾個分紅還趕不版上存款利息權,加上通貨膨脹有厲害。想重新入的話,好像最少得100萬以上才能入。退吧,好像也能把今年的分紅都分下來。你就三千塊錢,估計退與不退沒什麼意思。我家5萬,說現在入必須承擔8毛錢的不良貸款,算了算賬,還是退了劃算,你自己想想吧

⑸ 青島農商銀行的簡介


青島農商銀行是在青島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和青島市8家區市的農村合作銀行、信用聯社改制重組的基礎上,引進外部投資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注冊資本50億元,下轄335個網點。青島農商銀行成立後,標志著擁有60年發展歷史的「農村信用社」將轉制上升到一個全新的高度。青島農商銀行主要面向「三農」、社區和中小企業通過差異化經營,打造特色銀行。青島農商銀行是除青島銀行之外,青島第二家銀行一級法人機構。
青島農商銀行的前身是有著60餘年發展歷史的青島市農村信用社。自1951年青島市第一家農村信用社成立以來,青島農商銀行銳意改革、砥礪奮進,走過了從無到有、從弱到強,不斷成長的光輝歷程,完成了從信用合作社到信用聯社再到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的歷史性跨越。2012年,原華豐、城陽、黃島、即墨四家農村合作銀行,膠州、膠南、平度、萊西四家農村信用聯社及青島市聯社共9家單位,正式組建成立青島農商銀行。按照「更名不更姓,改制不改向」的原則,青島農商銀行藉助九家機構整合的規模優勢、人緣地緣網點的傳統優勢、全新形象塑造的品牌優勢,已發展成為一家實力雄厚、經營穩健、科技先進、產品多元的金融企業。
截至2011年末,青島農商銀行各項存款余額770億元,較年初增加169億元,新增市場份額居全省農信系統和全市金融機構第一位;各項貸款余額513億元,較年初實際新增128億元,市場佔有率7.02%,實際新增量居全省農信系統第一位、居全市各金融機構第三位;實現國際業務結算量37.4億美元,同比增長62.8%;實現賬面利潤7.8億元,經營利潤21.7億元,同比增長35.4%和63.8%。

⑹ 青島市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

根據IFC網站披露的參股投資提議摘要顯示,青島商行的股權結構頗為復雜,海爾集團通過專下屬子公司持有青島商屬行約52%的股份,而代表市政府出資的青島國信投資有限公司持有該行約31%的股份;剩下股份中,沒有一家單個機構持股超過5%,且主要為中小企業和約1600名自然人股東。

⑺ 農商銀行最大股東是誰

農商銀行是由當地的農村信用社專制而形成的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出資方大股東專往往並非當地政府,而是屬當地經營規模較大的企業。根據人行相關規定,最大投資方所佔比例不得超過20%,


所以此類銀行往往有出資比例差不多的多個出資方。南昌農商銀行的最大股東是泰豪集團有限公司,出資金額9913.83萬元。第二大股東是江西匯仁集團醫葯科研營銷有限公司 投資金額9484.86萬元。

⑻ 青島農商銀行是個什麼性質的銀行

青島農商銀行成立於2012年6月26日,是在原青島轄內8家縣級農村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和1家市聯社基礎上整體改制而成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⑼ 青島農商銀行的誕生歷史背景

萌芽:恢復中規劃萌動(1949年—1951年)
1949年,新中國成立的聲音如同春雷般響徹古老的中國大地,中國歷史迎來了嶄新的一頁。中國信用合作事業在舊時代被壓抑的熱情開始萌動。
1951年3月,全國信用合作匯報會議召開,會議認為:「已經土改的地區,由於生產的恢復,農民逐漸富裕,要求積儲余糧,擴大再生產;少數農民因翻身不久,家底薄弱,一旦遇到意外,便會借貸無門。有計劃地開展農村信用合作事業,已成為廣大農民的迫切要求。」
誕生:前進中明確身份(1951年—1957年)
1951年5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上,作出了「全面開展農村金融工作,大力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決定,頒發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則(草案)》、《農村信用互助小組公約(草案)》,對推動信用社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1953年以後,青島市其他區縣相繼完成了農信社的組建工作,一場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熱潮在青島迅速蔓延開來。
1954年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組織名稱按共同綱領規定稱為「信用合作社」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名稱上有『信用合作社』與『信貸合作社』之稱,從『信用』與『信貸』的意義上來說沒有什麼大的區別,但卻容易引起基層工作同志的誤解。因此,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組織名稱有統一的必要。今後關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組織的名稱,應按共同綱領規定統稱為『信用合作社』。」
1955年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對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和任務從規章制度上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定。至此,在中國已經誕生多年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終於明確了自己的身份:有了自己統一的名稱,有了統一的組織章程,有了發展的任務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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