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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重組費用承擔

發布時間:2021-03-17 04:02:25

Ⅰ 重組費用和破產費用大概在多少

要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及工作量來收取,還有一種就是按時收費。

Ⅱ 破產企業重組後債款由誰負責

建議先去找政府經辦部門,看破產企業的資產是如何處置的。如果已經履行了破產程序,破產企業原因的債務,只能從處置資產里給付;如果沒有用於償還債務,而是拿去重組,則可以依法予以追償。

企業破產後的公司債務誰負責任償還:
一、正常情況下
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例如:趙、錢、孫、李四位先生出資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100萬,如在公司成立時四位先生全額繳納了出資,並有相關的記錄,則從法律上講,四人對於公司的責任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一般不會落到四人的名下,不會用四人的身家財產來承擔。因為公司與股東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就象趙先生一般不會替孫先生還債一樣,股東一般不會替公司還債。

二、特殊情況下的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注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三、在實踐中的作用
由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在理論中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在實踐中正常的情況下,不會出現這一情況,但在前面講的一些特殊情況下,這一理論會在實踐中應用。
這一「揭開公司的面紗」,理論在實踐中有時可以在訴訟中運用,有時可以確定由哪個主體來承擔責任,換句話講,確定誰做被告,由誰承擔責任。雖我國公司法目前未以對此類理論做詳規定(故有待完善),但依據《民法通則》及前面講的最高院的相關文件和法學理論可以追究行為有瑕疵的股東的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做為奉公守法的股東,行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依公司法只承擔有限責任,「揭開公司的面紗」在他們那裡是行不通的。

Ⅲ 企業重組費用為正數是什麼情況

支出負的才是收益。

Ⅳ 請問公司重組後企業的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法律問題:公司重組,重組前公司欠下了一筆不小的債務,現在債權人依法提起了訴訟,那麼公司重組後這筆債務該怎麼辦?(律師呼叫中心邀請上海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陳律師:主要看企業重組方式:如果只是收購公司的資產,不需要承擔被收購公司債務;如果是收購全部股權,應承擔原債務。 古律師:不管以何種方式重組,債權債務不消失。具體誰承擔看重組方式。 相關知識——什麼是債權人?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集團企業在進行會計合並時,總分公司之間與總公司(母公司)、全資子公司之間有何區別急求答案

1994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一些大企業實行匯總(合並)納稅的辦法。但由於匯總(合並)納稅企業分布區域廣,匯總方式不一,匯總類型多樣,匯總層次和成員企業眾多,實際操作較為復雜,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加以完善。

一、匯總(合並)納稅的利弊分析

(一)匯總(合並)納稅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匯總納稅可以實現內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虧互抵,即集團內一家企業的損失可抵消其他企業的利潤。企業可利用時間性差異遞延納稅時間,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這相當於稅務機關提供一筆無息貸款,有助於企業集團的發展。

2.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的風險承受能力。匯總(合並)納稅使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風險相對分散,單個成員的大量虧損可以通過集團內部其他成員當期稅負減少而分擔風險,這在客觀上就減少了企業集團進入其他領域的風險,使得企業集團能夠實現經營的多元化和全球化,從而增強企業集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增強本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地位。由於企業集團風險承受能力強,因而可以成為市場的減振器,對經濟的穩定增長起到積極作用。目前國際上著名的大企業集團均是多元化的經營,它們在經濟衰退時比其他中小企業更易生存,體現出很強的市場風險承受能力。

3.企業集團內股利收入可從應稅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據稅率差異補稅問題。

4.有利於加強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對成員公司所得稅申報、繳納等方面的監管力度,使各成員公司在履行納稅義務方面更加規范自覺。

5.對稅務機關而言,則是可以減少徵收對象,降低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的復雜性,減少征管層次和工作量,同時也能夠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從而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二)匯總(合並)納稅的缺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集團內所有公司必須使用相同的納稅年度,並且選擇合並納稅方式後就很難在以後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容易使企業有意識地進行稅收籌劃,逃避同家稅收。例如,現行稅法規定,關聯企業之間以銷售資產方式進行重組,若收購單位將被收購單位作為非獨立核算單位,則被收購公司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應與總公司一起合並納稅。因此,當公司盈利時,可以通過收購虧損關聯公司,減少應納稅所得,從而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3.匯總(合並)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復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監控審核手段,有可能會增加稅收成本。

二、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方面的問題

1.對成員企業的條件限制過嚴。只有母公司對其資產控股比例達到100%的子公司才能參加合並納稅,而且一旦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在發生變化的當年就要推出合並納稅,這種嚴格的限定不利於合並納稅政策的執行。隨著我國企業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已經成為發展趨勢,新成立的企業多採用股份制形式。此外,許多原來南母公司100%控股的企業也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符合合並納稅條件的企業越來越少,這使合並納稅政策對於企業集團而言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2.母公司(總公司)身兼兩職,申報工作量大。母公司(總公司)既是匯總(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同時又是肩負對全部成員企業匯總職能的匯繳企業,以雙重身份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一方面作為成員企業要按照就地預繳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本部的納稅申報表,並預繳本補稅款;另一方面作為匯繳企業,要按月或按季匯總成員企業的申報表,進行月度或季度的匯繳申報,並繳納匯繳稅款。年度終了後的匯算清繳工作量更大。另外,總機構先後申報兩套申報表,但申報單位名稱只能使用母公司(總公州)的名稱,由於匯總(合並)納稅企業在稅務徵收管理中只有一個稅務代碼,如果一個納稅企業按兩種徵收方式進行申報,計算機系統則不支持,主管稅務機關只能接受手工申報的方式,很多數據要輔助手工帳等人工統計才能完成,效率低,容易造成差錯。

3.總機構與匯繳企業的劃分帶來具體政策執行的矛盾。企業集團為了提升集團的整體形象,在對外宣傳時,多由集團進行整體宣傳。但現行稅法規定,當年稅前扣除廣告費不能超過營業收入的2%.由於集團多為管理機構,無營業收入,集團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則廣告費無法稅前列支;業務招待費也是這樣,對外接待和交往,多由集團公司負責,但業務招待費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集團公司作為獨立的納稅人,各項稅收事項必須單獨考核,使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無法稅前扣除。

4.虧損抵補與退稅問題。由於成員企業在各地就地按不同比例預繳,如果一部分成員贏利在當地已預繳稅款,以後的季度虧損或其他成員虧損,使匯總之後出現虧損,其已就地預繳的稅款往往出現當地不退、總部不讓抵的問題,這與對匯總納稅的扶持政策相背。

5.成員企業預繳比例多樣,難以操作。對於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合並)納稅辦式的企業,總局採用一戶一批的辦法,有的為納稅所得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60%,匯總之後,盈虧相抵,企業根本無適用稅率,會計報表和申報的對應關系根本無法對應。

(二)管理方面的問題

1.匯總納稅不確定因素多。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都是我國金融保險、電信、石油化工等特大規模企業,盡管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各級稅務機關都十分重視對匯總納稅企業的征管工作,但由於匯總納稅企業層次多,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多,而且有易受企業的改組、改制及宏觀政策調整影響大的特點,稅源情況起伏變化大,不確定因素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難題。

2.監管地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監督不到位。雖然對匯總企業實行就地監管和查出違紀金額就地繳納等規定,但由於沒有稅款入庫的考核指標,造成經營地稅務部門思想不重視,形成"不去管"的局面,對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的就地監管往往流於形式,不能實行嚴格的實質性的稅務稽查,也不能按規定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罰。而匯總納稅企業繳庫地稅務機關因本身人員力量、資料採集、工作協調等因素,往往又"管不到".這樣既不利於調動經營地稅務機關加強企業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又不利於繳庫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和徵收。

3.稅務機關執法力度不夠。由於匯繳成員企業分布在各地,行業各異,管理層次較多,經營方式和核算辦法也不盡相同,省、地、縣各級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職責,使這項工作具有監管層次多,政策、業務復雜的特點。目前,對各匯繳企業的稅收和財務按不同的行業和集團制定了許多相應的具體規定。由於匯總納稅企業的特殊性,稅務人員對此類企業財務制度不熟,政策法規不精通,在工作中存在政策掌握不一致問題,執法力度不夠.

4.在稅務管理的組織安排上,存在管理脫節現象。長期以來,匯總(合並)納稅的企業其費用開支標准完全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核定,不少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擴大稅前扣除項目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超規定標准列支工資和代辦員手續費;二是超范同計提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三是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列支等。稅法上規定應作納稅調整的項目沒有按規定調整。而負責匯總(合並)繳納的稅務機關只能憑匯總表計算繳納,對於應調整的納稅項目是否進行調整,所得額、扣除項目是否准確等方面無法逐一審查。

5.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不到位,稅企之間缺乏協調、聯系和配合。一方面稅務機關對企業的政策宣傳、解釋跟不上,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對稅收政策和某些財務規定不夠熟悉,部分稅務人員對新的政策規定掌握不夠全面;另一方面企業缺乏主動申報、接受監督的意識,認為企業盈虧由上級年中匯總,日常的核算只要符合會計制度即可,不按規定提供匯繳完稅後的反饋資料等。

三、國外匯總(合並)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西方國家所得稅合並納稅的制度與管理已比較規范。其做法主要有:

1.主要表現為合並納稅,而匯總納稅一般不存在。由於西方國家的所得稅都是公司所得稅或法人所得稅,以獨立法人為納稅人,而不是我國所得稅中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非法人的分公司並不需要交納所得稅。因此,西方國家的所得稅中一般不存在我國總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現象。

2.對於合並納稅,一般都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如美國規定進行合並申報納稅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母公司為居民公司;二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80%或以上的表決權股份;三是國外(除加拿大和墨西哥)注冊的子公司不能與美國集團合並申報納稅;四是母子公司書面同意合並申報所得稅稅表。從各國稅收政策來看,對匯總(合並)納稅的限制條件主要集中在控股權方面,即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的大小成為能否進行合並納稅的關鍵。盡管實施匯總(合並)納稅的結果在各同不盡相同,但共同的效果是公司集團不同成員的利潤和損失可以相互沖抵。但這種稅收待遇一般只涉及國內成員公司之間,而不包括國外子公司。在允許合並納稅的條件規定上,各國也不相同。

3.不同國家的集團課稅制度有所不同。大體可分為三類:

(1)完全稅收合並制度。將集團本身視為納稅人,集團內所有成員間的交易與納稅無關,應納稅所得從整個集團的角度來計算。荷蘭和澳大利亞採用這種制度。其適用條件是母公司必須持有子公司95%以上股權,所有公司的財政年度和財務制度必須一致。集團內各成員的資產和負債可以分給母公司,各成員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在財務上可以合並,對母公司徵收公司所得稅。但是,子公司依然可以常繳納公司所得稅,這是組成集團各實體的稅收協定權利。在涉及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各公司可以進行業務重組,按照參股免稅的規定,屬於統一稅收聯合體的公司間的股息分配可以免稅。

(2)共同分擔制度、按照組成集團的各個實體的實際情況來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然後加總,算作他們上一級公司的應納稅所得。目前,採用這種制度的國家比較普遍,主要有義大利、德國、法國、日本、美國等。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可以選擇合並納稅。

(3)集團分擔制度。根據集團內每個公司訂的實際水平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集團內的交易要遵守獨立交易原則,但是盈利公司可以將其利潤無償轉讓給有虧損的公司,這樣盈利公司應納稅所得可以減少,甚至為零,而虧損公司也可以用其他公司的利潤來彌補其虧損。瑞典採用此制度。規定可以在集團內的公司間重新分配利潤與虧損,允許支付公司扣除給接受公司的集團分擔額,接受公司必須將該所的計入應納稅所得中,所以支付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就會減少相當於分擔額的部分,而接受公司的虧損也可以用該分擔額來沖抵。

4.對合並納稅的管理比較規范。對合並納稅的資格及成員企業的范圍,都有明確的法規界定,並不需要稅務機關的批准。對成員企業,並不存在委託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的問題,更不存在在當地與母公司所在地之間入庫比例的劃分以及由此導致的子公剮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積極性不高等問題。

從長遠來看,合並納稅是個國際上的統一方向。在現代經濟中,以股權為聯結紐帶的利益共同體(關聯企業和公司集團化),在刺激投資、增加總需求、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有著勢不可擋的潛力,各國政府均視本國財力和發展要求,制定鼓勵企業集團的政策,其中一個具體體現就是允許集團企業合並納稅。從稅收公平角度而言,合並納稅更能反映出集團整體納稅能力,而且不會因納稅人選擇不同投資形式(如總分機構與母子公司)而導致稅收待遇上的差異。

四、完善我國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的思考

1.適當放寬參加匯總(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的條件。由於企業集團的發展壯大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合並納稅是國家支持企業集團發展的政策之一。因此,為了更好地體現該政策的優越性,應考慮適當放寬母公司資產控股比例,擴大成員企業范圍,給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較大的操作空間,使匯總(合並)納稅政策發揮更大的作用。

2.簡化母公司(總公司)在匯總(合並)納稅中擔任的角色。母公司(總公司)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只以匯繳企業的身份出現,不再按照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雙重身份進行申報和預繳稅款。即母公司(總公司)只作為匯繳企業進行申報及預繳稅款,企業的各項稅前扣除事項均由總機構統一計算。

3.法人企業實行統一納稅,比如銀行、保險、證券企業,這樣,既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圍企業所得稅規定一致,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做准備,又符合法人企業經營風險和盈虧南法人承擔的情況。

4.加強監管力度。一是要加強日常徵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稽查"的征管思路,促使納稅人豐動申報,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二是要完善納稅申報、財產損失審批,完稅反饋等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程序辦事,積極受理、審核、審批企業的有關涉稅項目,確保企業能夠享受的權利落實到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三是在企業自查、自核、自繳的基礎上,要有重點地開展年度納稅檢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促使企業嚴格執行稅收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自覺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5.搞好宣傳,優化服務。服務是搞好規范化管理的基礎,只有各級稅務機關宣傳服務到位,及時向納稅人提供新的稅收政策信息,認真搞好納稅輔導,才能使納稅人了解稅收政策和法規,自覺進行納稅操作,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執法。

6.提高征管人員素質。從專業化的要求出發,強化稅務人員與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造就一批專業性強的復合型人才。總局應針對各地稅務機關、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組織專門的稅收培訓,加強納稅輔導,使各地對匯總(合並)納稅政策的理解、執行口徑得到統一。建議對於合並納稅政策及其某些具估的實務操作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使得各地稅務機關可以協調一致,有利於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需符合條件
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各地實現的銷售,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存款賬戶,或者實行連鎖經營。這樣的行為應該怎樣繳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其二,銷售代銷貨物;其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其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其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其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其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於上述第三款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過《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該通知明確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種新型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不斷出現。如: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與總機構所在地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建立資金結算網路,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開立的賬戶為分支機構所在地賬號,只能存款、轉賬,不能取款),各地實現的銷售,

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網上銀行存款賬戶。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路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對這種新的結算方式納稅地點如何確定進行了明確: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路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關於連鎖經營的納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97號)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採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以下簡稱「四個統一」),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國稅局會同財政局),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對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規定,為支持連鎖經營的發展,將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為:其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區域經營的統一核算的連鎖企業,需要實行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實行「四個統一」,並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的納稅處理應注意把握兩點:其一,如果分支機構不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也不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則可以匯總納稅;其二,如果經營上實行「四個統一」,財務上不單獨核算的連鎖經營方式,則可以匯總納稅。參考資料:青島財經論壇

Ⅵ 公司重組後的債務如何承擔

(一)被兼並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

(二)兼並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徵求被兼並企業債權銀行意見並徵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

(三)就兼並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徵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

(四)兼並雙方就兼並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並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並意向性協議;

Ⅶ 集團公司的重組怎麼進行

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經濟層面,企業重組對企業組織結構、股權結構、資產、人員等都有重大影響,其中涉及內容多且因各公司的特點而存在差異,如您面臨相關問題建議直接委託律師團隊處理。

Ⅷ 我公司購買了破產企業,從重組後到生產期間發生的費用怎樣會計處理包括對設備的維護、調試費

購買破產企業實際就是買了這個企業的資產,承擔。了這個企業的負債,屬於吸收合並。借方就是這個企業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的重置成本進行入賬,貸方是你公司付出的對價,還有承擔這個公司負債的價值,如果還有差額,借方走商譽,貸方走營業外收入。你說。的設備調試費是進設備重置成本的,日常維護費如果是車間設備按照新准則,則是管理費用,管理部門也是,銷售部門進銷售費用

Ⅸ 企業重組的定價方法

企業重組定價方法的選擇
在有償交易條件下,集團公司需要考慮重組企業的具體財務情況、相關數據來源取得的難易程度以及重組的動機等因素在上述四種定價方法中進行選擇:還要照顧到重組各方的利益和對重組所持的不同態度,力求定價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對重組企業的價值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斷。至於如何對定價方法進行選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在此僅舉一例,以示說明。
在重組涉及的成員企業均為非上市公司的情況下,如為集團內部企業兼並或收購重組,可以採用調整後的賬面價值法,理由有兩個方面:一是被重組企業被兼並或收購後,將與重組企業融為一個整體,共同朝著同一個戰略目標前進。這時集團公司關注的不再是被重組企業自身的未來獲利能力,而是重組後整個企業整體的獲利能力。二是調整後的賬面價值法具有直觀易懂、容易獲得等特點,容易被重組各方接受,選擇其可以節約重組的成本,而又不至於引起重組各方的異議。當然,對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時,還存在一個選擇評估基礎的問題。如被重組企業已喪失增值能力,重組後將另作他用,則資產評估時可以採用清算價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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