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資企業的分紅
07年的
向境外股東分紅不交稅
08年以後的
投資方分紅的時候需交納多少的稅額;依據是什麼?
20%然後優惠減免10%,依據新所得稅法第一章第三條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91條
關於這個的具體問題我前兩天也給稅務打電話咨詢過,他說08年分紅在09年四月份清繳後,所以具體的條文他們那裡也不清楚,估計年底會有
分紅以外幣的方式返還時需要辦理什麼手續;依據是什麼?
只需要向銀行提供資料就可以了,依據就是我年初時辦過
銀行關於向境外股東分紅匯款業務資料准備
1. 驗資報告(證明境外公司為公司的股東)
2. 完稅證明(免稅的情況下要出示免稅證明)
3. 公司分紅報告,(證明分紅比例,向該股東分多少)
4. 審計報告(要分紅年份的)
以上資料,均要上交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並攜帶原件進行核實。
攜帶財務章和法人章到銀行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和購匯申請書
具體的你可以打電話給你的開戶行問問,股東分紅企業不需要與外管局聯系,這方面好像是由銀行審核,跟外管局掛鉤
㈡ 境外分紅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八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九條規定,在計算實際應抵免的境外已繳納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稅額時,企業在境外一國(地區)當年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所得稅稅額低於所計算的該國(地區)抵免限額的,應以該項稅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從企業應納稅總額中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應以抵免限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㈢ 企業如何給境外股東分紅
1、股東為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2、股東為個人
第一種情況,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其他情況,外籍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來自中國境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另,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可按稅收協定約定的優惠稅率執行。
㈣ 向境外母公司分紅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需要繳復納企業所得制稅,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0%.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㈤ 境內公司收到境外子公司分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境內、境外應稅所得總額。
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交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和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損失後計算的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實施第七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5)境外股東分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關注這兩個科目是否計提壞賬准備,如果計提壞賬准備,但並未實際發生損失時,計提的壞賬准備不得稅前扣除,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2、如果款項收不回來,真實發生壞賬,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但要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3、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㈥ 外商投資企業對境外股東分紅需提交什麼資料分紅比例有什麼限制
地方個梵蒂岡
㈦ 給境外股東分紅必須匯出境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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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比如QFII基金這類,他們能買賣A股的時候已經在中國開立了賬戶,分紅分到這個賬戶就行了。如果以後他們想將盈利匯出境外,那就由他們來走流程了。
㈧ 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國股東分紅是否必須匯出境外
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處置有2種:
1,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再投資先向商務部門申請,憑批文到外匯局辦理;
2,利潤匯出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跨境匯款是指個人網上銀行客戶在規定的限額之內,向大陸以外地區銀行開戶的收款人進行外匯匯款的業務。跨境匯款既有電訊費,又有手續費,操作比較費時。
由於跨境匯款手續費一般都有最高限額,建議在最高限額內盡量增加單次匯款金額,以減少匯款筆數,省去每筆匯款的電報費。
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採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里的合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㈨ 向境外母公司分紅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徵企業所得稅;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後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應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9)境外股東分紅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㈩ 一家新設合並的外商投資企業未繳足注冊資本,是否可以向境外股東分紅
可以分紅,有限公司未繳足注冊資本的,可以分紅,可以按實際繳納的分紅或者按全體股東約定的比例來分紅。
根據公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公司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所以說,有限公司未繳足注冊資本的,可以分紅,可以按實際繳納的分紅或者按全體股東約定的比例來分紅。
外商投資企業沒有特別規定的話應當適用有限公司的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
五、凡注冊資本金未按合同規定足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外匯利潤、紅利匯出境外。凡因特殊情況注冊資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憑原審批部門的批件和《通知》規定的材料,可將按實際到位的注冊資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潤、紅利匯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