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合夥企業法上市公司

合夥企業法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2021-03-22 10:09:54

Ⅰ 實際控制人收購合夥企業份額,合夥企業唯一資產為上市公司股份,這種情況需要公告嗎

任何公來司,沒有法律的特別規源定,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人。普通合夥人是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具體請到企業登記機關工商局咨詢。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Ⅱ 合夥企業法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合夥企業法的適用范圍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Ⅲ 什麼是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7

年2

月23

日修訂通過,自1997

年8

月1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

年2

月23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

年8

月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合夥企業法部分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第四條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在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什麼是合夥企業法?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Ⅳ 合夥企業法

不能,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Ⅳ 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征哪幾種稅

合夥企業所得稅「先分後稅」。即合夥企業不交所得稅,分配給合夥人後交,合夥人是個回人,交個答人所得稅,是法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自然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20%稅率征稅。
自然人普通合夥人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規定存在較大差異。上海、深圳、杭州等地按照5%-35%徵收,而北京則是不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一律按照20%徵收;而天津則要求按照合夥人根據不同收入的性質區分,分別用不同稅務處理方法。不一一列舉。
法人合夥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執行企業所得稅法。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159號文)
該文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後,減持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

Ⅵ 非上市公司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公司的設立依據《公司法》,合夥企業的設立依據《合夥企業法》。他們最大的區別在於,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些債務包括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借貸、資金周轉等發生的債務,也包括從事違法行為等發生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在產生了對外債務的情況下,如果是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如果仍然不夠清償的,不能當然要求股東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是合夥企業,在產生了對外債務的情況下,如果合夥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了責任,還不夠清償的,合夥人得以其個人財產清償,直至該債務清償完畢為止。

此外,公司在設立、管理運作上與合夥企業有重大差別。公司設立時,股東不可以勞務出資,而合夥企業可以;公司設立時要簽署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有法律規定的明確要求,合夥企業只要合夥人之間有明確約定的合夥協議即可;公司得依法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合夥企業只要有執行事務合夥人就可以負責企業的運營。

在盈虧承擔上,公司股東以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承擔虧損;而合夥企業是以合夥人間約定的比例來分享利潤,分擔虧損。

總之,公司的運作管理比合夥企業要求更規范,但股東的風險相對較小;而合夥企業運作模式相對比較靈活,但合夥人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新舊區別

中國最高立法機構27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法律明確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意味著中國的合夥企業將擺脫重復納稅的問題,更好地開辦企業。

修訂前的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向合夥人分配後,由合夥人依法繳納所得稅。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盧瑞華說:「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解決了重復納稅的問題,為合夥企業開拓了一條門路,使有錢的人和有本事的人可以更好地合夥開辦企業。」

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繳納所得稅的規定是在廣泛的討論和徵求意見中得出的。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合夥企業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同時,為了防止合夥人故意不分配企業利潤而逃避納稅義務,合夥企業取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無論是否向合夥人分配,都應對合夥人徵收所得稅。

統計顯示,目前中國依據合夥企業法設立的合夥企業近6萬家,連同此前設立的6萬家,共計12萬家。然而業內人士指出,雖然這些合夥企業解決了200萬人的就業問題,但其數量和規模與公司制企業相去甚遠。真正符合合夥企業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很少。

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最多不能超過50人。法律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修訂前的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一些委員和人大代表提出,由於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應限制從事公益性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為普通合夥人,以維護公共利益。因此,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改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明確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Ⅷ 合夥企業能上市嗎

合夥企業無法上市。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合夥人個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Ⅸ 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能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嗎

任何公司,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版人。普通合權伙人是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具體請到企業登記機關工商局咨詢辦理。

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Ⅹ 董事通過合夥的方式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每年的股份轉讓是否受25%的限制

1、《公司法》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內「公司董事、容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3、每年可轉讓股份數量如何計算?
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如下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閱讀全文

與合夥企業法上市公司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科威特投資局持股 瀏覽:11
國家限制資金外流的措施 瀏覽:562
銀冬瓜理財 瀏覽:127
擔保貸款結清證明 瀏覽:277
甜菜理財 瀏覽:985
恆瑞寶理財 瀏覽:995
湖南理財平台 瀏覽:176
外匯ea騙局 瀏覽:370
汽車貸款不押產證 瀏覽:340
信託期刊 瀏覽:269
中銀國際期貨做空橡膠 瀏覽:662
基金代碼202801基金凈值 瀏覽:469
瑞有基金 瀏覽:207
股票保變電器 瀏覽:460
理財滬深 瀏覽:558
融資沉澱效應 瀏覽:921
來億財富酒價格 瀏覽:423
寶鋼5月份價格政策 瀏覽:344
口子窖酒股票價格多少錢 瀏覽:958
淄博公司融資 瀏覽: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