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申辦營業執照上面的法人代表是不是必須要和租賃合同上的人一樣嗎
如果辦理的是個體工商戶的法人代表,營業執照上面的法人代表是不是必須要和租賃合必須是要一致;如果辦理的是公司有好幾個股東的法人代表,只需要股東中有個人的名字在房屋租賃合同上就即可。
租賃合同的兩份合同的簽署人即法人和房屋租賃人,辦公司營業執照的租房合同原件,公司注冊人身份證,到工商局或轄區工商所辦理,申清注冊表在工商局領,沒有規定辦公司營業執照的租房合同和法人的是同一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股東可解除租賃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② 哪些情況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經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同樣,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隱瞞產權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的; (二)不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 (三)其他嚴重損害承租人權益的。
③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嗎
您好,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建議您簽訂變更或解除的書面協議。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訂立合同,也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根據已經發生的情況,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協商解除所解除的是現存的合同關系,並對解除合同後的責任分擔、損失分配達成共識,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安排、調整和分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承租人股東之一與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承租方另外股東用照片要求繼續履行算詐
基本可以確定不屬於刑事詐騙,這是普通民事經濟糾紛。而且第一個股東的解除行為是否有效還兩說,要看證據。
在法律上,能代表公司的只有三種
一,公司公章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三,具有公司有效委託書的其他員工或人員。
股東,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話,屬於第三種。沒有公司委託書,是無權代表公司對外做出決定的。除非你有其他證據證明該行為被公司知曉並同意
⑤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不一定要等到合同期限截止才能解除合同,當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出現法定的行為,對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經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隱瞞產權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的;
(二)不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
(三)其他嚴重損害承租人權益的。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方法有哪些?
一般來說,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方法有三種:
1.約定解除
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違約情況下解除
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但鑒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註: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租賃合同存續期間,當承租人或出租人出現法定的行為,對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⑥ 跟對方簽定解除租賃合同後對方股東之間有糾紛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這個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如果您已經與對方解除了租賃關系,您與對方之間就不再有租賃合同關系了。對方股東之間的法律糾紛與您是沒有關系的,對方也是無權向您主張的。
⑦ 租賃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嗎
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任意解除。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出租人可任意解除。物之瑕疵致合同目的不能,承租人可任意解除。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任意解除。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運人可任意解除合同。委託合同的雙方可任意解除。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權。人保合同,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與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之外的財險合同,投保人在任何時間也即合同成立後及保險責任開始後均可任意解除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與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後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任意解除合同,但在保險責任開始後不可任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