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獨立董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可以從該公司取得報酬嗎謝謝!
獨立董事制度起源於英美國家,是公司治理結構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是一元制體制下的專產物。
所謂獨立屬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進行獨立判斷的董事。
具有獨立性、專家性和兼職的特點。獨立性,指獨立的財產—其財產應獨立於其任職公司;獨立的人格—他獨立於公司的股東、董事會和管理層;獨立的運作—其任職應獨立於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層。專家性,指公司外聘的獨立董事多是經濟、法律、金融或人事管理方面的專門人才或是其他在政府或民間有發言權或有一定影響的人士。兼職性,指獨立董事一般在公司之外都有自己的事務,他們並不在公司任職,因而又被稱為公司的兼職董事。
2. 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有什麼區別
獨立董事從本質上講是董事,獨立董事是針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的,在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不存在獨立董事的。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意思是,獨立董事必須要保持獨立性,要發表獨立意見,與一般董事是不同的。
所以區別主要在於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與職權。
3.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怎麼回事
所謂獨立董事來(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自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在歐美發達國家,獨立董事可以監督上市公司的任何決策,保護中小型投資者的利益。
中國嘛......就一擺設!
4.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是什麼
1.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提示】(1)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獨立意見
(1)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有權對以下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①公司關聯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
④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2)獨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並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
(3)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發表的獨立意見。
5. 如何看待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現狀
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有二十餘年,但「花瓶董事」和「橡皮圖章」的問題仍然被廣泛詬病,暴露的則是一直存在的獨立董事「不懂事」、「不獨立」問題。今年1月份格力電器董明珠董事長被監管機構出具警示函,近期格力電器獨立董事劉姝威教授公開發文力挺董小姐,再次引發了對於獨立董事「獨立性」問題的廣泛討論。獨立董事制度已經成為各主要國家普遍採納的一種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但實踐中關於獨立性的認定也是共性難題。結合公司治理的一些國際發展趨勢,有必要重新審視獨立董事獨立性問題。
獨立董事的概念目前在各國普遍採用,但是沒有統一的定義,在如何運作方面差異也很大。回顧獨立董事制度的產生歷程,美國是獨立董事制度建立最早、也最為完善的國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成立之初就建議公眾股份公司設立「非雇員董事」,對獨立董事角色進行界定。1940年美國證監會(SEC)開始鼓勵上市公司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1940年《投資公司法》要求董事會中至少40%的董事為獨立董事。1977年紐交所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的職權做了相關規定。20世紀前半葉,美國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是管理層中心主義,管理層選舉產生內部董事並主導董事會。在傳統的公司模式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無法對管理層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獨立董事引入的初衷是防範基於委託代理關系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通過引入與公司所有者和經營者沒有利益關系的獨立董事,以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保證董事會能夠在最大限度上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並對管理層形成監督,解決委託代理問題。
獨立董事制度發展到今天,由於各國股權架構以及公司治理所呈現問題的不同,關於獨立董事主要功能大概分為兩種:一種認為獨立董事的使命就是監督管理層,解決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問題。在美國等股權分散的國家比較典型。紐交所規定獨立董事必須在董事會中占絕大多數,而且提名、薪酬和審計委員會必須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投票表決權超過50%)則例外。另一種,獨立董事的使命被認為主要是保護中小股東利益,防止控股股東侵害,比如在股權較為集中的歐洲大陸和許多亞洲國家。我國2001年《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可見,在我國獨立董事的定位是代表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大股東或管理層與中小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等情形,獨立董事被期望成為中小股東代言人。
過去幾十年來,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一個趨向就是獨立外部董事的增加,但獨立性是個很模糊的概念,如何認定並把握獨立性的尺度也被認為是共性難題。獨立董事被作為「萬靈葯」解決治理中的各種難題,在美國達到頂峰。安然事件後頒布的薩班斯法案以提高董事會獨立性為主要目標,要求提高美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對董事會獨立性的構成進行界定,並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來加強董事會的監督作用。2013年美國公眾公司85%的董事均為獨立董事。根據史賓沙管理顧問公司(Spencer Stuart)的統計,2018年標普500公司董事會的平均規模是10.8人,獨立董事平均佔比85%,董事會平均有9.2個獨立董事、1.6個非獨立董事。30.5%的董事會由獨立董事擔任董事長,80%的公司有首席或主持獨立董事(lead/presiding director)。安然事件後所有公司治理改革措施中,被認為最有益的一項就是要求董事會定期舉行沒有管理層出席的外部董事會議,也稱「秘密會議」,以更好監督管理層的行為。
從美國目前的實踐來看,董事選聘過程的內部控制問題被認為是實現董事會獨立性的最大障礙,對於獨立董事也存在詬病。如巴菲特就認為,董事會成員應當以所有者為導向,精通業務、有興趣並且真正獨立。目前獨立董事還遠遠達不到要求,他們高度依賴董事的薪資維持生活。美國目前獨董的選聘流程多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人選,提交董事會審議之後再提交股東會選舉。而提名委員會通常會從CEO處獲得人選,針對如何提升提名委員會的獨立性問題也存在不同聲音。此外,是否真正獨立,在一些情形從信息披露是很難判斷,美國社會也不乏「熟人」獨董。
近幾年,一些研究也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問題提出新的視角。有美國學者提出,過度的獨立會在某種程度上降低董事會的有效性。在董事會成員的積極監督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之間,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董事會中真正的監督者過多,可能會給管理者帶來困境,弱化團結互敬的公司文化,降低董事會作為團隊的工作效率。部分實證分析也提出,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公司的業績並不成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相反,一些以執行董事為主的公司的經營業績反而高於董事會獨立性強的公司。但這些觀點並不是反對獨立董事制度,不可否認董事會獨立性的加強已經成為當前公司治理重要而積極的一步,討論的核心是如何尋找臨界點或折中方案,避免董事會過分獨立。
制度的發展完善都需要過程,更何況我國公司治理本來起步就晚,上市公司的情況又很多元,所以當我們討論獨立性這些老問題時,也有必要全面客觀、懷有包容,給予發展空間。縱觀各種關於提升獨立性的討論最後都歸於改善提名選聘及薪酬激勵機制,目前還沒有釜底抽薪的「良方」。個人認為,獨立董事首先應注重專業性,獨立董事只有真正「懂」才有底氣「獨」,並逐步形成市場化的聲譽激勵機制。此外就是對於公司治理自覺意識的提升,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文化對於獨立董事的重要性達到共識,從而推動獨立董事不負初衷,既「懂」又「獨
6. 如何保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首先,應當明確,獨立董事,是指沒有影響其對公司決策行使獨立判斷的關系。根據國際慣例,獨立董事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僱用關系、交易關系和親友關系。最主要的,獨立董事是公司的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即他們既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員,也不是公司的職工;不僅現在不是,以前也不是;不僅在總公司不是,在分支機構也不是。所以,我認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主要在於兩個方面,一是獨立於大股東,二是獨立於經營者。 所謂獨立於大股東,即獨立董事應成為中小股東利益的捍衛者,而不是少數大股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幫凶。在公司的股東群體中,存在著大股東,特別是控股大股東與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差別甚至利益對立。大股東不僅擁有控股地位,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信息優勢,擁有公司重大決策和實務的操縱權。近幾年來,我國上市公司中已經有不少大股東通過內幕交易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要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在企業重大決策中得到保證,一個重要的措施,就是讓獨立董事進入董事會,並讓獨立董事真正成為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代表。 所謂獨立於經營者,即獨立董事要成為全體股東利益的捍衛者,而不是企業經營者或管理層或內部人損害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即股東)的幫凶。在企業內部,有三大利益對立關系:一是非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對立關系,或者說是所有者與包括經營者在內的全體勞動者的利益對立關系;二是在所有者(即股東)內部,少數大股東與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對立關系;三是在勞動者內部,少數經營者與廣大職工的利益對立關系。經營者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操作者和企業的管理者,其最大優勢是擁有操作權,並擁有信息優勢。在這兩點上,不僅一般職工是弱者,就是股東,甚至大股東都是弱者。經營者有可能利用其信息優勢和操作權,對上損害所有者利益,對下損害職工利益,通過損害這兩者的利益,以獲取自己的最大利益。這時,就需要同樣具有信息優勢的獨立董事站出來,維護大股東的利益,有時也包括維護股東的利益(職代會和工會是職工利益的天然維護者,因此,獨立董事主要是維護股東的利益)。 總之,在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大股東是強者,中小股東是弱者;在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經營者是強者(有信息優勢和經營權),所有者是弱者(在所有者數以萬計的上市公司,事實上是擁有信息優勢的經營者在操縱甚至愚弄一大批對公司信息知之甚少的股東。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就是獨於強者,幫助弱者制衡強者,而不能成為強者肉食弱者的幫凶。 根據以上分析,對獨立董事的要求應限定在獨立於大股東和經營者即可。比如,在過去三年內甚至五年內是本公司的雇員不能擔任本公司的獨立董事。作為公司幾年以前的雇員現在成為獨立董事,對於他獨立於大股東和經營者一般不會有什麼影響,即他不會因為曾經是本公司的雇員,就站在大股東一邊對付小股東,也不會站在經營者一邊對付全體股東。相反,他有過本公司工作的經歷,了解公司的許多內幕,對他擔任獨立董事,更好地捍衛廣大外部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可能更有幫助。這里存在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與信息優勢的替代關系。與公司毫無關系的人、與公司距離越遠的人,越具有獨立性;但與公司距離很遠的人,對公司的情況一無所知,僅靠參加董事會的有限時間,很難對公司進行研究。而對公司有某些關系的人,對公司情況比較了解,在不影響其獨立性的情況下,由他們作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決策中更具有優勢。 當然,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也要因公司而異。它取決於公司股權分散程度和大股東的控製程度,取決於經營者在公司的權力和地位。同時公司的所有制性質(國有企業或私營企業)也是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重要條件。外部董事的獨立程度可能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包括董事個人與公司的關系,董事的公司和職業與公司的關系,等等。如果存在這種關系,董事會應當作出適當判斷,以確定其對獨立性的影響,而不是使用機械的標准。因此,政府的法律和法規對獨立性應從獨立於大股東、獨立於經營者兩個方面作比較原則的規定,不宜太細。也就是說,給董事會留下一定的空間,使公司在不影響獨立性的前提下,能在更大范圍內選擇自己所需要的獨立董事。
7.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是多少
在2002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六月三十日前,回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答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本《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