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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造假的處罰

發布時間:2021-04-01 21:16:24

⑴ 同樣是財務造假,香港與內地的處罰有何差異

舉個案例:香港的處罰
其一,媒體曝光充分及時。去年11月31日,香港廉政公署突然拘捕了創維數十名高層,隨後香港廉政公署提起訴訟,控告黃宏生涉嫌在上市前的審計中造假賬和挪用公司資金逾4800萬元。而在此前,香港便有媒體披露說,黃宏生一再聲稱創維是一家專注於彩電業務的公司,與事實不符,黃在三亞地產項目中有大筆投資
同樣,在香港警方搜查東大照明公司的前幾個月(2004年6月21日至29日間),也有媒介指出,東大照明延遲公布業績,主要原因是與現任審計師德勤意見不合。德勤對東大照明在個別賬目處理上存在不同意見,並就其結算方法提出質疑,具體是一筆東大照明為購置物業、廠房及設備支付的6710.5萬元定金,一筆1786.6萬元的資本承擔,以及一筆高達2.89億元的海外客戶銷售額。
其二,警方辦案雷厲風行。香港廉政公署2004年11月30日拘捕黃宏生,並在12月1日晚發出新聞稿,指控黃宏生及其胞弟黃培升涉嫌盜取公司資金逾4800萬元。其時,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剛剛獲得深圳市50強民營企業的表彰,創維公司還對外宣稱:上半年經營業績比去年大幅增長。換言之,警方在接到知情人舉報後及時介入,某種程度上避免了半年報發布後,創維股價持續上揚,給股民造成損失。
與深滬證交所一樣,港交所對上市公司最嚴厲的處罰也不過是公開譴責,關鍵在於法律處罰的及時跟進。有人統計過,自2001年4月以來,共有61家上海證交所的上市公司受到77次公開譴責,但由於監管力度不足和司法程序未跟上,公開譴責的效果越來越差。反之,香港警方對創維的調查,正如香港財政司長唐英年所說,它顯示香港是法治社會,對任何涉嫌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均會打擊。

其三,事後法律處罰嚴厲。據悉,上述東大照明董事局主席朱展東等3人涉嫌篡改賬目,提供誤導、虛假賬目,從而導致他人遭受損失,如果罪名其成立的話,最高可判10年監禁。此外,創維上市時募集資金為10億港元,若創維的"假賬"罪名成立,法庭判決"等額賠償",黃宏生的財富將"一夜賠光",其本人還面臨犯罪行為指控,牢獄之災自是難免。
綜上所述,東大照明也好,創維公司也罷,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出現重大財務丑聞,一方面會引發公司股價大幅下挫,甚至可能直接淪為 "垃圾股票";另一方面是"造假"當事人要面臨嚴厲的處罰。像黃宏生涉嫌盜用公司資金行為,根據香港法律將認定為盜竊,而內地法律往往定性為侵佔,兩地法律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有所不同。這也是同屬損害公司和投資者利益行為,在香港需承擔刑事責任,在內地可能只需承擔行政責任的區別所在。

⑵ 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監管函說明財務造假,但並沒有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

需要答復之後,並解決相應問題才可以重組

⑶ 上市公司一般會做假虛報業績嗎。如果被查出有什麼後果

一般來說,來上市公司源多多少少會有一些做假虛報業績的行為。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就有不真實全面的披露信息的嫌疑。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法律責任:
財務作假,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向審計所索賠,而相關審計人員的從業資格也可能會被取消,並處一定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訴標准做了規定。
其中明確指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有的財務造假都與公司高管有關,只要斷絕了高管的推卸責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動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象屢禁不絕的情況下,不妨借鑒美國的做法,通過立法,讓高管對財務造假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既可以確保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保護投資者利益,也能促使整個社會誠信度的提高。

⑷ 企業財務造假20億,會有哪些處罰

如果只是企業內部處罰,可能就是丟工作的風險;如果是牽涉到經濟犯罪,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

⑸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有什麼法律責任

財務作假,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向審計所索賠,而相關審計人員的從業資格也可能會被取消,並處一定罰金。所有的財務造假都與公司高管有關,只要斷絕了高管的推卸責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動力就可以消除大半。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手段

1、利用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提高經營業績,粉飾財務報告。

一般而言,國內的上市公司大多屬集團型企業,無論是從公司結構、組織形式、還是經營涉足范圍、各個運作環節等,大多處於一種復合形的多元架構。

其向公眾披露的合並會計報表數據范圍涵蓋了母公司、子公司、各類合營公司、聯營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響等各類企業的經濟活動情況。

關聯企業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獨立核算,但關聯企業之間往往在整個集團內又相互配套,甚至互為商業購銷客戶,這些在理論上為上市公司通過內部交易調節合並數據提供了一個平台。

2、通過「泡沫重組」,或突擊進行資產轉讓等方式,追求一種華而不實的短期逐利行為。

這種通過債務重組和轉讓資產等方式所獲得的非經常性收益並不是總能得到,由於主營業務沒有實際成長,這些企業在業績大幅提升一兩年後,往往又出現業績大幅縮水的情況,投資者則因為只看重企業表面收益的增長而投資失敗。

(5)上市公司造假的處罰擴展閱讀

我國證券市場是政府主導型市場。上市公司在初次發行階段,證監會要求公司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企業上市後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導致很多企業為了利益進行財務包裝。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起源,是由於公司管理者基於自利可能有操縱利潤、虛報業績的動機,作為財產所有者的股東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委託獨立的審計人員對管理者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進行審查、鑒證和報告。

但目前注冊會計師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財務造假行為不斷出現,其原因主要是注冊會計師制度本身存在一些問題。

⑹ 由於上市公司造假導致的損失,股民能不能發起維權

上市公司造假,現在任何沒有這方面的條款來幫助投資者維護索賠,這就是我們中國股市缺陷,往往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就是投資者來背黑鍋。

遇上了這種事情,都是要靠自己主動去維護權益,先從媒體或者券商了解這個公司被證監判定違法違規,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和大股東被罰頂格60萬,就基本上是定了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的事實,然後我們就可以查尋專門為投資者維權的律師,如大智慧和同花順股票交易軟體都有代股民維權的業務,或者上網搜索股票維權的律師,或者當地有些律師事務所都有股票維權業務的,包括咨詢一下你開戶的證券部。

證監會

⑺ 證監會嚴查財務造假懲罰有多嚴厲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15日表示,證監會近日查處了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百特)以虛構海外工程項目和國內外建材貿易的方式虛增業務收入,粉飾財務報表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案件。

常德鵬透露,應當事人要求,本案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後召開了聽證會,證監會依法對有關證據進行了質證,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並對相關意見進行了復核。綜合證監會已經查明的當事人虛構參與木爾坦項目的有關事實證據,證監會對當事人提出的有關申辯意見不予採納,對當事人提交的有關證據,決定不予採信。

常德鵬表示,雅百特的上述違法行為涉案金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在案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雅百特處以《證券法》規定的頂格罰款6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陸永處以30萬元頂格罰款,並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分別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對本案涉及中介機構涉嫌未勤勉盡責等違法行為,證監會將嚴查到底,絕不姑息;對本案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有關事實,證監會將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是有漏洞的。

⑻ 美國股市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怎樣處理的

美國股市對於上市公司造假行為是非常嚴厲的,處理力度已經完全超出了市場想像之外。根據2002年美國就出台了《薩班斯法案》,該法案規定:對編制違法違規財務報告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00萬美元罰款或者20年監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20年監禁。證券欺詐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25年監禁。

以上這些就是美國股市對於上市公司出現財務造假的處罰以及處理結果;

美國股市是非常成熟的制度,上市公司造假付出的成本太大,寧願選擇退市也不願意造假,這就是美國股市為什麼上市公司質量又保障的真正原因。如果A股能學到美股股市的懲罰制度的話,相信咱們的A股上市公司也有保障,這樣才能讓股票健康長久的發展。

⑼ 如何向造假上市公司索賠

一、極少部分造假公司會主動賠償,如欣泰造假案,興業證券主動成立先行賠付基金。但由於每個投資者買賣情況不同,賠償的金額較難確定。正因為此,大多數案件都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賠償。
二、訴訟立案的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相關造假公司在受理證監會(或其他國家機關、司法機關)的處罰後,法院才立案。
三、訴訟方式:基於個案的多樣性、復雜性,根據法院的審判實踐,目前不適用於集團訴訟(美國多以集團訴訟方式進行),還是一人一案,但審理時可以合並審理。
四、相關證據。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索賠並不復雜,如果投資者自己有精力去研究,也可自己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此類案件計算復雜,審理時間長,訴訟成本較高,律師批量代理可以分攤成本,效益較高。因此大部分案件還是由律師代理的。相關證據主要有:投資者證券交易記錄、中登公司或證券交易所股東卡或開戶卡,原被告相關身份證明,虛假陳述相關處罰通知書、公告,計算依據等。
五、訴訟時效:兩年,自行政處罰公告之日起計算。
六、法律依據:1、證券法;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3、民法通則;4、最高院相關意見、通知等文件。

如有其他疑問,請詳細咨詢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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