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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銷董事職務

發布時間:2021-04-13 14:51:01

1. 請問董事會於股東會的許可權有什麼區別都有什麼權利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關,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關。兩者的關系,類似於全國人大與中央政府的關系。

【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 股東大會能否否決董事會的決議

股東會可以通過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董事會的無效,但不能直接變更董事會的決議。
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於股東會能否撤銷/否決/推翻董事會決議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觀點各異,實踐做法不一。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是現代公司法所有權與治理權分離的產物,其職權分配是強制性規定,董事會需對股東會負責,董事(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更換。如果出現董事會決議與股東會決議沖突的情形時,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給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學術界也尚未形成統一觀點。一般認為股東會無權否決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具體理由如下:
一、現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東會不能失推翻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
現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與股東會主要職權進行了強制劃分,從而使公司的所有權與治理權相分離,董事會在公司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股東會無權干涉,更無權推翻,否則將會動搖公司法的理論基礎。
二、在法定的情形出現時,《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救濟途徑。
1、董事會決議無效、撤銷之訴
股東會對董事會作出的決議不能隨意變更、撤銷,這並不意味著股東會沒有任何的救濟手段,《公司法》第22條第1款、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根據該規定,董事會作出的決意內容如果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絕對無效;董事會會議程序違法可以申請法院撤銷。除此之外《公司法》沒有授予股東會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銷權。也就是說,所有董事會作出的決議都應當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認定無效或推翻。
2、股東會享有董事任免權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權。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如果違背股東會的意思表示,股東會有權將此董事免職,還可以通過修正公司章程以達到杜絕董事會作出此決議產生的目的。
三、股東會隨意撤銷董事會的決議,不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
公司的董事會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如被股東會撤銷,有可能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
綜合上述,公司的股東享有公司的所有權,而公司的董事會享有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且此經營管理權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不受股東的干預。股東會可以通過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董事會的無效,但不能直接變更董事會的決議。

3. 股東會免去董事職務何時生效

上市公司任免董事會成員,是從公告之日那一天起就生效。那股東大會決議免去董事會成員,也是從發文並在網上公告之日起,即時生效。

4. 董事會能不能開除董事

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生產的,董事會不能開除董事。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5. 為什麼不具股東資格就不能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問題不是很清晰。
一、如果是取消董事會這個機構的話,應當由股東會決議作出。
二、如果取消董事會已經作出的決議的話,要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
監事會情形同上。

6. 撤銷董事職位的程序

董事如何產生,就如何撤銷

7. 股東大會是否有權隨意罷免董事職務累積投票制與之沖突如何處理

在學習證券基礎知識過程中,王岩老師提到:「累積投票制是為了提高中小股東話語權的,一般大股東不使用累計投票制。」但在我公司實踐中,我與部門主管就該問題討論,他給我的回復是所有股東權利一致,所以大股東也可採用累積投票制。(公司股東大會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的董、監事會已成立(換屆選舉),除大股東外,無中小股東參加,因為可以全部投給某一位候選人,也可分開投給各候選人,2大股東是將表決權股份平均投給了各候選人,見證律師發表了法律意見,相關決議公告也順利通過深交所審核並發布,說明合法有效)。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從我公司實踐來看,如果大股東也可以採用累積投票制(相關法律法規在提及累計投票制時,也並未明確指出該問題,如有請各位提出),那麼累積投票制本來就是形同虛設,因為表決權都是成倍增加的,中小股東就算是採用累積投票制投票,最終結果也無法多於控股股東或者大股東的表決權,股東大會的議案表決結果是所有參會股東的有效表決,當然也包含了中小股東累積投票制的結果,然後最終統計是否通過,所以不會出現你說的情形。
關於累計投票制,我也非常的糾結,沒有明確的實施細則,如果有更專業的回答,歡迎大家批評指正,我也在此學習一下!

8.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是什麼意思

第一是董事違法了,第二是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是失去了任職資格,股東會才能解除職務

9. 股東(大)會能隨意解除董事的職務

凡是是牽涉到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那就絕對不可以用「隨意」這個詞的。

所有股東會和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都是經過股東們討論、研究和投票表決的,是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約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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